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暗中記下室友 A 的帳號密碼,以密碼進入 A 於購物網站的帳號,並將 A 帳戶內相當於新臺幣 1 萬元價值的購物點數全數移轉至自己帳戶。之後,A 發現購物點數遭移轉至甲帳戶,遂找甲理論,甲心虛否認並對 A 出言譏諷,A 因此大怒並揮拳攻擊甲,甲為避免遭打傷,乃對 A 施以柔道過肩摔,導致 A 摔倒受傷。
請討論甲可能應負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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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前後兩段行為判斷:
- 甲未經 A 同意登入購物網站帳號,並將帳戶內點數轉到自己帳戶,涉及刑法第 358 條的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 359 條的無故取得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以及第 339 條之 3 的電腦詐欺罪。
- A 揮拳攻擊甲,甲以柔道過肩摔使 A 受傷,應判斷甲是否成立傷害罪,以及能否依刑法第 23 條主張正當防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移轉購物點數的刑責
(一)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刑法第 358 條處罰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行為。甲暗中記下 A 的帳號密碼,未經同意登入 A 的購物網站帳號,已符合「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及「入侵」要件,成立本罪。
網站帳號及雲端服務所連結的設備,可屬本罪所稱的電腦或相關設備;判斷重點在於甲是否有權限使用,而非設備的所有權歸誰。
(二)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或變更電腦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 359 條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並因此致生他人或公眾損害的行為。購物點數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帳戶中,甲將點數全數移轉,造成 A 帳戶內點數減少、甲帳戶內點數增加,屬取得或變更電磁紀錄;A 因而喪失相當於新臺幣 1 萬元的財產利益,符合致生損害要件,成立本罪。
(三)刑法第 339 條之 3:電腦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之 3處罰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使電腦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並取得他人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行為。
甲未經授權登入並下達點數移轉指令,使網站系統將 A 的點數移轉至甲的帳戶,取得價值新臺幣 1 萬元的財產利益,成立電腦詐欺罪。購物點數即使不是有體物,仍可作為財產上利益評價。
(四)罪數關係
甲以登入帳號後移轉點數的行為,同時侵害資訊安全與財產法益,符合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及第 339 條之 3。就題示的一連串行為,應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其中電腦詐欺罪法定刑較重,故從第 339 條之 3 處斷。第 358 條、第 359 條則仍在想像競合範圍內一併評價。
第 二 題35 分
甲因涉刑案,於偵查期間遭具保及限制住居,為知悉檢察官辦案進度,以新臺幣 50 萬元交付與警察乙,乙乃將相關偵查資料拍照後傳給甲。甲因而發現檢察官已掌握關鍵證據,遂展開逃亡,甲並經傳喚、拘提未到而遭通緝。
之後,便衣警察丙於巡查時發現,某戴口罩之民眾 A 疑似為甲,追上前去欲進行盤查。A 見丙狀甚兇惡,心生恐懼而逃跑;丙見狀更確信其必定是通緝犯甲,便追上前去將 A 制服在地加以逮捕。後經檢查身分證件,始發現抓錯人,遂立刻將 A 釋放。
請討論甲、乙、丙可能應負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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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
- 偵查資料外洩的收賄、行賄與洩密罪:公務員收受賄賂,是否是為違背職務行為;交付偵查資料是否另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被告逃亡與自我庇護:被告為逃避追訴而逃亡,是否成立刑法上的妨害司法犯罪。
- 警察誤抓他人:通緝逮捕與無票逮捕的法定要件、誤認身分時的刑事責任,以及刑法上的誤想阻卻違法事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條文依命題年度適用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人物與行為分別判斷:
- 甲:交付 50 萬元請乙洩漏偵查資料,以及得知證據後逃亡。
- 乙:收受金錢後拍攝、傳送偵查資料。
- 丙:未確認 A 身分即將其制服逮捕,之後查明身分錯誤並釋放。
判斷逮捕是否合法時,須先區分:**甲是通緝被告,警察得依法逮捕甲;但該權限不能直接擴張為逮捕「看起來像甲」的任何人。**若改以無票逮捕為依據,則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要件。
甲的刑責
一、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以 50 萬元請乙提供偵查資料,乙身為警察,利用職務取得或接觸資料後洩漏給甲,違反偵查不公開及公務保密義務。甲交付金錢,是促使乙為違背職務行為,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的違背職務行賄罪。
本罪不以乙實際完成洩密為必要;本題中乙已拍照並傳送,行賄目的也已實現。
二、逃亡不另成立脫逃罪或藏匿人犯罪
甲得知檢察官掌握關鍵證據後逃亡,並經傳喚、拘提未到而遭通緝。刑法脫逃罪主要處罰依法拘禁之人脫離拘禁;題目只說甲遭具保、限制住居,沒有指出甲已遭羈押或依法拘禁後脫逃,因此不成立脫逃罪。
甲是逃避自己案件的追訴,亦非刑法第 164 條所稱藏匿他人或使他人隱避的行為。題示逃亡事實本身不另成立該罪。
乙的刑責
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乙為取得偵查資料並洩漏給甲,收受甲交付的 50 萬元。乙所為違反公務員職務上的保密義務,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乙不只是收錢而從事一般職務行為;其收錢目的在於違法洩漏偵查資料,因此適用違背職務收賄規定,而非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
偵查資料涉及偵查中尚未公開的證據與辦案進度,屬依法應秘密的消息或資料。乙將相關資料拍照傳給甲,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
三、罪數
乙以收賄所約定的同一洩密行為,同時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
第 三 題35 分
為偵查嫌疑人張三的貪污案件,警察在法院核發令狀後,以高倍數攝影機從張三辦公室對面大樓,錄得其於辦公室內收受廠商賄賂的影像及之間的對話。
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影音檔案作為證據,張三爭執該取得影音的處分違法,不當侵害其隱私權。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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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新增「特殊強制處分」後,偵查機關從空間外以科技設備監看、攝錄隱私空間內活動的法定要件,以及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張三在辦公室內收受賄賂,辦公室屬於通常具有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警察從對面大樓以高倍數攝影機拍攝,雖未進入辦公室,仍是以科技方法監看、攝錄該空間內的人或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3規範,不能僅因警察身處公共場所或未實體侵入,就認為不涉及隱私權。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3授權的是對空間內的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條文並未一併授權秘密收錄室內談話聲音;如要取得對話內容,仍須另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能只憑影像監看、攝錄的許可書推認可以錄音。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處分類型、法定要件、許可範圍、各項證據能力」:
-
確認是否為特殊強制處分 辦公室具有隱私合理期待,高倍數攝影機從室外拍攝內部活動,屬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3所定的空間外科技監看及攝錄影像。
-
檢查第153條之3的實體及程序要件 該條要求:
- 偵查的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疑人管領或使用的隱私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
- 從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
- 原則上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許可書;
- 許可書須記載案由及涉犯法條、受調查人或物、調查方法與取得標的、實施方式、執行機關及期間;每次許可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題目已說法院核發令狀,但法院仍應核對令狀所載方法、標的及期間是否涵蓋本次拍攝,並確認實際執行符合上開法定要件。核發令狀本身不代表任何蒐證方法都當然合法。
- 分別判斷影像與聲音 若攝影部分符合第153條之3要件及令狀範圍,影像取得合法。題目所稱「之間的對話」則須另行審查其聲音來源及取得方式。第153條之3授權攝錄影像,並未授權錄音;若警察一併收錄辦公室內的談話,不能僅以這張攝影許可書作為錄音的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