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法律廉政
試題代碼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30 分

甲為部會科員,因涉重大公務違失,機關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過程中發生:

  1. 考績委員會以「監視器錄影事證明確」為由,為求效率,未給予甲陳述及申辯機會,逕行決議免職。
  2. 機關為避免甲於救濟期間留任影響業務,於免職確定前發布先行停職命令。

甲抗辯:停職形同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與服公職權之保障。試問:

(一) 機關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程序瑕疵對免職處分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二) 機關發布「先行停職」之法理基礎為何?甲之違憲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因重大違失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時,機關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免職確定前的「先行停職」是否合憲。答題要分清兩種法律效果:免職是本案懲處,須待確定後執行;先行停職則是確定前的暫時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於114年11月19日修正第3條、第11條、第12條;本題相關程序及停職規定見同法第14條第3項、第18條。題示未涉及修正條文變動部分。

(一)未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的效力

法律依據與解題方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辦理,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法第14條第3項明定,考績委員會對擬予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此外,司法院釋字第491號指出,免職處分限制人民服公職權,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由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並在處分前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機會。判斷本案程序是否合法,應先看法律是否明定此項程序,再判斷機關是否履行;不能以機關自認事證明確,取代法定程序。

涵攝與結論

本案考績委員會僅以監視器錄影事證明確、追求效率為由,未給甲陳述及申辯機會,即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決議,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也不符釋字第491號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錄影事證是否明確,屬於實體認定問題,不能免除法定程序。

因此,免職處分具有違法的程序瑕疵,甲得循法定救濟程序請求撤銷;該處分並非僅因程序違法即當然無效。機關應依程序規定重新處理,重新作成處分前,仍須給予甲陳述及申辯機會。

(二)先行停職的法理基礎與違憲抗辯

法律依據與解題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40 分

甲具雙重國籍,明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禁令,卻於公職報到時,蓄意於具結書上隱匿其外國國籍而獲派代任用。甲任職三年期間,以代理科長身分對外作成多件行政處分。嗣後其雙重國籍曝光,機關依法「撤銷其任用」,並命其全數返還三年來受領之俸給。

甲不服,抗辯如下:

一、其既自始不具法定公務員身分,任職期間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屬無效。

二、其確實提供勞務且國家已實質受益,基於勞務對價性,機關不得追還薪津。

試問:

(一) 甲任職期間所為之行政處分效力為何?(20 分)

(二) 機關命甲返還全數俸給,是否適法?(2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對於「任用時具有消極任用資格,嗣後撤銷任用」的特別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已具有此情形,應撤銷任用。
  • 撤銷任用人員任職期間的職務行為,法律明定「不失其效力」。
  • 同條並規定,已依規定支付的俸給及其他給付原則上不予追還;但因具雙重國籍而撤銷任用者,屬法定例外,應予追還。

題幹另指出甲故意隱匿國籍並具結,這不改變職務行為效力與薪津返還的法定結論;薪津追還的直接依據是雙重國籍例外,而非只因甲有詐欺行為。

解題方法

先分開處理兩個法律關係:

  1. 甲的任用資格與任用處分:甲任用時已有雙重國籍,機關依法撤銷任用。
  2. 撤銷任用對任職期間職務行為、俸給的影響: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特別規定,分別判斷行政處分效力與俸給是否追還。

甲主張「自始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職務行為無效」,是把任用資格欠缺直接等同於個別職務行為無效,忽略法律明文維護任職期間職務行為效力。至於薪津,應直接適用同條的雙重國籍但書,不能只以已提供勞務推論不得追還。

(一)任職期間行政處分的效力

甲因任用時兼具我國及外國國籍,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的情形;任用後發現者,依同條規定應撤銷任用。

但依同條關於撤銷任用效果的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在任職期間所為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甲雖欠缺合法任用資格,且任用處分遭撤銷,其以代理科長身分在職務範圍內對外作成的行政處分,仍不因任用遭撤銷而當然無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30 分

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人事先約定,將直播期間觀眾贊助之金額按比例分潤,作為甲的出席報酬。

機關查獲後擬予懲處。甲抗辯:

第一、其全程匿名未顯露公務員身分,純屬個人言論自由。

第二、分潤金為網友自發贈與,非屬商業兼職營利。

試問:

(一) 甲隱匿身分於直播中呼籲投票,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甲之言論自由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二) 甲定期出席直播並獲取「贊助分潤」之行為,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如何評價?(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分別考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助選行為的限制,以及《公務員服務法》對兼職、反覆從事業務與才藝報酬的規範。應先辨明甲的行為性質,再逐一檢驗法條要件;匿名與收入名稱都不是決定法律評價的標準,仍須看實際行為與約定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匿名直播助選與言論自由

1.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甲為市政府課員,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所稱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受本法規範。

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這項禁止不以在上班時間或使用機關資源為限。

甲在候選人的網路直播節目中擔任固定來賓,並明確呼籲觀眾投票支持該候選人,實質上是公開助講、助選。網路直播屬公開傳播方式,不因使用 VTuber 虛擬形象或未公開真實姓名,就改變其助選行為的性質。因此,甲違反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

2. 言論自由抗辯是否有理由

公務人員仍享有言論自由與參政權,但依法應受維護行政中立及公務公正形象所必要的限制。本法規範的是明確、公開替特定候選人助講、拜票等高度政治性行為,並非全面禁止公務人員表達政治意見。

甲的行為不是一般私人談論政治或匿名發表個人看法,而是在候選人的節目中固定出席並直接呼籲投票支持,已落入法律明文禁止的助選行為。匿名僅是隱匿表面身分,不能排除甲的公務員身分及行為的客觀性質;故其言論自由抗辯無理由。

(二)固定出席直播並取得贊助分潤

1. 以實際工作方式判斷是否屬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非持續性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法律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其他年度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其他類科的《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