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設有明文規定,請就該法所定免職處分之種類、免職事由、免職之執行等,分別加以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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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免職的兩種類型、各自事由,以及免職何時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考績免職分為:
-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丁等免職:屬考績等第所生效果。
-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因平時發生重大過失而隨時辦理。
兩種免職都會重大影響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因此作成時須踐行法定程序,且須等免職處分確定後才能執行。
解題方法
依題目點出的「種類、事由、執行」分成三段作答:先列明免職類型,再分別說明何種情形得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最後交代考績程序、救濟與執行時點。作答時要特別區分「年終考績累積二大過」與「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前者是平時獎懲抵銷後仍累積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後者是重大功過發生時,另行辦理專案考績。
一、免職處分之種類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丁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及第8條,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丁等者,應予免職。年終考績丁等分數為不滿60分;另予考績亦有列丁等免職的效果。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考人於考績年度內須有法定丁等事由,始得考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依同法第12條,公務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得辦理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二、免職事由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丁等之事由
依同法第6條第3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考人須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考列丁等: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且有確實證據。
-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且有確實證據。
-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且有確實證據。
- 品行不端,或違反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且有確實證據。
適用上述事由時,須注意法條明定的要件,包括情節重大、疏導無效、重大不良後果、嚴重損害聲譽及確實證據等,不能僅以抽象評語或一般工作表現不佳,即逕行考列丁等。
此外,依同法第12條第1項,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並依第7條予以免職。這是年終考績免職的另一法定情形。
(二)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之事由
民國113年適用的同法第12條規定,專案考績須有重大功過;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當時一次記二大過的具體標準,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二 題25 分
甲為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局長,某日前往火災現場勘查後,因須趕赴市政府參加市政會議,乃臨時指派該局科長乙駕駛公務車前往。途經高速公路時,遇有交通事故而塞車,甲為能即時出席市政會議,乃口頭指示乙行駛路肩。
試問乙應否服從甲之命令?又依相關公務人員法制規定,乙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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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的職務命令服從義務,以及公務員遇到違法命令時的報告、請求書面署名與服從規則。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規定,公務員對長官在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若認為命令違法,應先負報告義務。長官認定命令合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沒有服從義務。若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得請求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的指示是否屬乙職務上應服從的命令,再判斷內容是否合法,最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處理違法命令。
甲是消防局局長,乙是該局科長,甲指示乙駕駛公務車,屬於職務監督範圍內的命令。但本題指示乙在高速公路塞車時行駛路肩,是為趕赴會議,並非依法開放路肩或其他交通管制規則允許的情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未依規定使用路肩」的規定。
第 三 題25 分
某直轄市政府薦任科長甲於留職停薪期間,因其兄長乙擬參選民意代表,甲乃拜託其舊屬丙於下班時間,使用機關之影印機印製乙之競選文宣。甲並於翌日返回原服務機關,向丙拿取已印妥之競選文宣,發給於辦公室內上班之同仁參考。
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分別論述甲、丙之行為是否適法?其理由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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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行政資源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甲雖在留職停薪期間,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受行政中立規範。判斷重點在於:甲、丙是否為公務人員、行為是否支持公職候選人,以及是否動用行政資源製作或散發競選文宣。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分別檢視甲與丙的身分及行為,再對照第9條第1項第1款。注意本款禁止的是「動用行政資源」從事文宣製作、散發等行為,因此不能只看行為發生在下班時間,還要看所使用的設備、人力或場所是否屬於機關資源。
甲的行為
甲是薦任科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其兄乙擬參選民意代表,甲拜託舊屬丙使用機關影印機印製乙的競選文宣,並在翌日返回機關領取後,發給辦公室同仁。
第 四 題25 分
試述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法定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休息時數等規定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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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為準,考查一般公務員的法定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以及輪班輪休人員在辦公日中與更換班次時的休息保障。法條採「一般規則、例外調整、健康保障」的架構。
解題方法與法條整理
一、法定辦公時數
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休息日。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定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的原則下,得依法調整:
-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得在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 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得在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 行政院得配合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二、延長辦公時數
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一般上限為:
- 每日辦公時數連同延長辦公時數,合計不得超過 12 小時。
- 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60 小時。
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三、輪班輪休人員的休息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