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法律廉政
試題代碼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剛通過公務員考試及格之人員,對於環保議題非常關心。通過考試前,已經為 A 政治團體之公關部主任。請問甲是否在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 A 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又其可否於分發任職後,參加由 A 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 A 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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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以及公務人員加入政黨、兼任政黨職務的界線。關鍵在於區分甲所處的階段:考試及格、接受訓練、正式任用,各階段的法律地位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17 條,當時適用規定如下。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在「考試及格當日」是否已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再判斷他進入訓練及正式任用後,能否擔任政治團體或政黨職務、能否加入政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第 17 條另規定,正式任用前實施學習或訓練的人員,準用本法。

個案分析

一、考試及格後,是否立即不能擔任 A 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

**不是。**單純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尚未因此成為第 2 條所稱依法任用或派用的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甲仍須經分配、訓練等程序;在尚未開始學習或訓練時,尚未進入第 17 條的準用範圍。因此,甲不是自考試及格當日起,就因《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而不得擔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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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甲於擔任中央 A 部政務次長期間,擅自於自己之通訊軟體公開表示 A 部某項政策思慮不周,應重新檢討,並以粗話評論,引發爭議,重創人民對於 A 部推動該項政策之信賴。請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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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務人員公開評論機關政策時,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義務,以及違反義務後的懲戒途徑與處分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中央部會政務次長屬政務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的言論;同法第 6 條並要求公務員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行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有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而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等情事,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公務員服務法》第 23 條則規定,違反該法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第一,甲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第二,公開發言是否違反服務義務或構成失職;第三,政務人員如何進入懲戒程序、可受哪些處分。

甲以個人通訊軟體公開談論 A 部政策,言論內容直接涉及服務機關業務;他又是政務次長,發言容易被理解為與其職務相連。題目並指出甲擅自發言、使用粗話,且重創人民對該政策的信賴,足以認定其行為有違謹慎言行及維護政府信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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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為 A 縣 B 鄉之鄉民代表,甲之配偶乙在甲擔任鄉民代表之前,已經為 C 公司之負責人。在甲擔任鄉民代表後,C 公司可否參與 B 鄉公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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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及第 14 條,判斷民意代表的配偶所負責的公司,能否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進行政府採購交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鄉民代表屬於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是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依同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職人員的配偶是其關係人;依同項第 4 款,公職人員之配偶擔任負責人的營利事業,也屬關係人。因此,乙是甲的關係人,C 公司亦是甲的關係人。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確認公職人員與關係人:甲擔任鄉民代表,乙是甲的配偶;乙又是 C 公司的負責人,故 C 公司屬甲的關係人。
  2. 確認交易對象與交易類型:題目所稱 B 鄉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涉及承攬交易。須進一步判斷該公所是否為甲服務或受甲監督的機關團體;若符合第 14 條第 1 項的機關範圍,原則上適用交易限制。
  3. 檢查法定例外與揭露義務: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明定,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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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加班有何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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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消防人員勤務型態特殊時,加班的認定、勤休保障及超勤補償方式。作答時應同時掌握《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以及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相關規定。

釋字第785號指出,消防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的勤務,不能只套用一般公務人員加班規範;服勤時數與超勤補償應有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規範,以保障公務員的服公職權與健康權。

解題方法

採「勤休上限、超勤認定、補償方式」三部分作答:先交代消防人員如何安排輪班輪休,再說明何時構成超時服勤,最後說明超勤如何補償與核發。

消防機關加班的特殊規定

一、輪班輪休及服勤時數

依《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輪班輪休人員以二班制及每月輪休15日以上為原則;每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超過部分列為超時服勤時數。

服勤日中至少應有連續2小時以上休息時間,由機關在服勤時數內調配,該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2小時以上休息時間。自民國112年至120年,各級消防機關並應每二年增給服勤人員每月24小時以上輪休時數。

二、超勤的認定及補償原則

消防勤務具有輪班、待命及緊急出勤等特性,不能將所有勤務單純視為一般辦公時間。超時服勤應依實際勤務及相關出勤資料認定,並依規定核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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