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法律廉政
試題代碼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某甲駕車在市區林蔭大道上行駛,為了響應環保節能減碳,甲不開冷氣,而是將車窗打開吹風。行駛中,不知何處來的一隻喜鵲從窗外飛進車內,並亂啄攻擊甲。甲猝遭喜鵲攻擊,慌亂之中無法控制車行方向,車子因而衝上人行道撞上路人乙,導致乙身體多處受有挫傷及擦傷。嗣乙對甲提出告訴,試問甲有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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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駕駛人是否因過失造成他人受傷,以及突發事件是否足以排除刑法上的過失責任。判斷時要分別檢驗:

  1. 甲有無注意義務,且是否違反。
  2. 乙的傷害結果能否客觀歸責於甲的違規或疏忽。
  3. 喜鵲突然飛入車內並攻擊,是否屬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異常因素。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成立過失傷害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依刑法第287條為告訴乃論;乙已提出告訴,具備追訴條件。

解題方法

一、先確認甲有無駕駛上的注意義務

駕駛人在道路上行車,應注意安全駕駛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例如保持車輛穩定、注意車前狀況,遇有突發狀況時採取適當措施。開窗行駛本身並非當然違法或有過失;重點在於甲是否因開窗而違反具體注意義務,以及是否能預見鳥類飛入車內並攻擊駕駛人。

題目指出喜鵲「不知何處」飛入車內,並在甲猝不及防時亂啄攻擊。依一般生活經驗,行駛中的車輛偶然遭鳥類飛入並攻擊駕駛人,屬突發、異常事件;題目沒有提供甲先前已發現鳥類、行經鳥群密集處,或因其他情況應預見此事的事實。單憑甲開窗吹風,尚不足以認定其違反刑法上的注意義務。

二、判斷甲當時能否避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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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開車出門吃飯,因為餐廳門口已無停車位停車,甲為貪圖方便,便在餐廳外違規併排停車。由於正值交通尖峰時段,該處車流量大,騎機車經過的老翁乙因為可行駛車道狹窄,撞上甲違停的汽車倒地,頭部受傷流血不止。甲在餐廳內聽到巨響,急忙出來查看。甲雖然認識到老翁傷及頭部流血不止,不立刻送醫,肯定會喪失性命,但因擔心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便悶不吭聲地將車開走,逃逸無蹤。現場圍觀民眾以為已經有人報警,便圍在路旁評論事發經過,乙後來因為未及時送醫,死於流血過多。試問甲有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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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甲的違規停車造成事故後,未救助傷者而離開現場,是否成立:

  1.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2. 刑法第294條第2項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
  3.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4. 上述罪名間的競合關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刑法第185條之4最近一次相關修正於民國110年,112年適用的條文是「發生交通事故」版本。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事故如何發生」、「甲離開現場時有何義務與認識」、「逃逸與乙死亡的因果關係」,最後處理罪數。尤其要區分:乙是因一開始的碰撞受傷,還是因甲離開後未獲救助而死亡;兩段行為分別可能成立不同犯罪。

一、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甲為貪圖方便而併排停車,且事故發生地點正值交通尖峰、車流量大,併排停車使可供通行的車道狹窄,增加其他用路人發生碰撞事故的風險。甲違反安全停車的注意義務,乙因而撞上甲的車倒地受傷,後續又因未及時送醫而死亡;題目所述情節足以認定違規停車與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因此,甲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二、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

刑法第294條第1項處罰對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卻遺棄或不提供其生存所必要扶助、保護的行為;第2項則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乙頭部受傷、流血不止,已無法自行確保生存,屬於無自救力之人。甲身為肇事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負有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的義務。甲也明知乙若不立即送醫,肯定會死亡,卻因擔心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救助並開車離去,具有遺棄故意;乙正因未及時送醫而死亡,遺棄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甲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前段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乙死亡是甲已明確認識到的結果,並非僅屬可預見而未預見的加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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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的鄰居乙為暴發戶,由於乙時常炫富,動不動就將手提包打開,展示隨身都有數萬元的現金,故頗受鄰里非議。甲因為生意失敗,1 萬元的房租都付不出來,故將歪腦筋動到乙的身上。某夜,甲埋伏在乙家門口,見有一體型跟乙一般的人出門,甲即上前將其推倒在地,並將其隨身的手提包搶走。孰料被推倒遭搶之人是乙的窮親戚丙,甲打開手提包只有 1 千元,甲用這筆錢跟家人吃了頓飯。試問甲有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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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搶奪罪、等價客體錯誤,以及搶奪後處分財物是否另成立侵占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者,為強盜罪;同條第 2 項則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乘人不及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者,為搶奪罪。兩者的關鍵差別,在於強盜所用手段使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程度;搶奪則是乘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取物。

等價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認錯具體被害人,但實際侵害的法益與預定侵害的法益相同。例如,甲想搶乙,卻把丙誤認為乙而搶走丙的財物。此種錯誤通常只是動機或對象身分的錯誤,不影響故意成立。

解題方法

先依甲實際對丙所做的行為,判斷客觀上成立何種財產犯罪;再處理甲原想搶乙、實際卻搶到丙的主觀錯誤;最後分析甲吃掉包內現金,是否另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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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大學生甲男跟同宿舍室友乙男同時在追求同班同學丙女,甲為了解情敵的動態,趁乙上網登入臉書時,在後面偷看並記取其帳號密碼。嗣甲即以自己之電腦輸入乙臉書帳號密碼後登入,並閱讀乙跟丙之通話紀錄。上開情形經乙發現後,對甲提出相關告訴。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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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與妨害秘密罪的界線,重點在於:甲雖以自己的電腦登入,但登入的目標是乙的臉書帳號;以及臉書對話紀錄是否屬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所稱的「封緘」文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成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第363條規定,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解題方法

先依甲的行為分別判斷:偷看並記下密碼、輸入密碼登入、閱讀對話紀錄。題目中實際具有刑法評價核心的是「未經乙同意輸入乙的帳號密碼並登入」;再檢驗這項行為是否符合第358條的客觀與主觀要件,並辨明閱讀對話紀錄是否另成立妨害書信秘密罪。

罪名分析

一、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成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客觀上,甲沒有取得乙的同意,卻輸入乙的臉書帳號、密碼登入。第358條明列「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為入侵方法;甲為掌握情敵動態而登入,欠缺正當理由,符合「無故」要件。

甲使用自己的電腦,不影響犯罪成立。登入行為所欲進入的是乙的臉書帳號及其所連結的遠端系統,屬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範圍;判斷重點在於甲是否無權進入他人系統,而非操作登入的電腦是否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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