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試說明我國政府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說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與 ILO OSH-MS、OHSAS 18001、ISO 45001 及 CNS 45001 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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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分:一是我國以《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法規架構;二是辨明 TOSHMS 與國際指引、舊驗證規範及新國際標準間的演進關係。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核心,是由雇主依事業單位的規模與性質,建立政策、組織、規劃、執行、評估及改善等管理機制,以預防職業災害、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作答時應區分「法規要求建置管理系統」與「取得第三方驗證」:前者是法定義務,後者是驗證制度,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後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已有修正,本文所列規定以民國 110 年適用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先從法規層次說明政府如何要求事業單位建置系統,再以時間演進整理 TOSHMS 與各制度的關係。這樣能同時回答「相關法令規定」及「各系統之關係」,也可避免把 TOSHMS、ISO 標準及 ILO 指引誤認為同一種制度。

一、我國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法令規定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建立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規定,雇主應依事業單位的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或有法定特定工作場所的事業單位,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系統實施訪查;管理績效良好者,得公開表揚。系統建置的規模、性質、管理及其他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具體建置與執行要求

民國 110 年適用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的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者,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另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管理事項的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 3 年。

同辦法第 12 條之 2 規定,下列事業單位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1.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上者。
  2.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500 人以上者。
  3. 有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4. 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且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的工作場所者。

上述系統管理的執行紀錄,應保存 3 年。這項規定重點在於「建置並據以執行」,不是單純取得證書即可取代實際運作。

二、TOSHMS 與各制度之關係

(一)TOSHMS:我國的職安衛管理系統推動及驗證制度

TOSHMS 全名為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我國自 2008 年推動此制度,目的是結合國際管理系統概念與我國法令及實務需求,促進事業單位以系統化方式自主管理職場安全衛生。

TOSHMS 是我國的推動與驗證制度;它所採用的驗證標準會隨國際標準發展而調整。因此,答題時不可將「TOSHMS」直接等同於單一版次的標準。

(二)ILO OSH-MS:重要國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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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試說明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機械設備器具之源頭管理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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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至第 9 條的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源頭管理。其目的在於把安全要求提前到產品製造、輸入及進入市場之前,透過安全標準、資訊申報登錄、型式驗證與市場監督,降低不安全產品流入職場的風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答題重點是說明管理制度及相關主體的責任,不必逐一背誦所有列管品目。

解題方法

可依產品進入職場的管理流程作答:先符合安全標準,再依產品類別辦理申報登錄或型式驗證,最後接受主管機關監督查驗。同時交代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雇主各自的法定義務。

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措施

一、指定產品須符合安全標準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標準;未符合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此項規定以產品安全為市場流通及使用的基本門檻,並將責任延伸至供應與設置階段。

二、一般指定產品辦理資訊申報登錄及標示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符合安全標準的指定產品,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安全資訊,並在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這使產品安全資訊可供主管機關及使用者查詢,也由製造者或輸入者負起確認及申報責任。

三、公告列入型式驗證的產品,須先驗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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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試說明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對管制性化學品及優先管理化學品之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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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的化學品分級管理制度:管制性化學品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優先管理化學品採「運作資料報請備查」。兩者的管理強度不同,不可把「備查」寫成「許可」,也不可把優先管理化學品一概視為禁止運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 11 月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其中部分報備規定自民國 111 年 4 月 1 日施行;本題按民國 110 年普通考試時點作答。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兩類化學品的定義或指定方式、運作前應辦理事項、資料管理方式及違反效果,再以「許可」與「備查」對照,凸顯制度差異。

一、管制性化學品:原則禁止,須先取得許可

  1. 指定範圍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管制性化學品包括:
  • 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1. 運作限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2. 申請許可與許可期間 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運作者應於運作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檢附運作者基本資料及化學品運作資料,並依規定登錄、繳費。主管機關得進行審查或至運作場所查核;申請經許可後,始得依許可內容運作。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原則為五年,必要時得縮短為三年;期滿仍有運作需要者,須依規定重新申請。

  3. 違反效果 未經許可而運作,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依同法第四十三條處罰。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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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試就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意旨,說明何謂職業災害,並就上下班交通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依以上立法意旨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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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是「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因此,判斷事故是否屬於該法上的職業災害,應依第 2 條第 5 款檢視事故與勞動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是否有關。

依民國 110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 條掌握立法目的,再依第 2 條第 5 款判斷事故的原因與工作是否具有職業關聯。題目特別問「上下班交通期間」,關鍵在於區分《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下的通勤事故認定。

一般上下班通勤,是勞工往返住處與工作場所的過程;若事故發生於通常通勤途中,並非因執行作業、雇主指示或勞動場所危害所致,原則上不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所稱職業災害。雖然通勤與受僱工作有事實上的關聯,但這項關聯本身不足以使事故成為職安法所規範的職業災害。

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判定

一般勞工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前往工作場所或下班返家,於通常應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定義,原則上不屬於該法上的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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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依我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試說明其對安全帶及安全母索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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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重點是雇主提供勞工使用安全帶或設置安全母索時,應符合的材料強度、錨錠、檢查及水平、垂直母索設置規定。作答宜依「共同規定—安全帶移動使用—水平母索—垂直母索」分段整理,並寫出水平母索間距公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規要點

依同標準第 23 條,可分述如下:

  1. 安全帶材料、強度及檢驗 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

  2. 安全母索及錨錠強度 安全母索得採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材質,最小斷裂強度應達 2,300 公斤以上;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的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 2,300 公斤拉力。

  3. 防止繫索損壞及不得繫於護欄 安全帶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遭切斷或磨損。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勾掛或繫結於護欄杆件;但護欄杆件強度符合前述錨錠承受每人 2,300 公斤拉力的規定者,不在此限。

  4. 使用前及受衝擊後檢查 安全帶、安全母索、配件及錨錠,應於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強度不符合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5. 移動作業使用補助繩 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的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鉤,使勞工移動時能交換鉤掛。若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且中途不需拆鉤,則不在此限。

  6. 水平安全母索 水平安全母索設置高度應大於 3.8 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的最大間距,依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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