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人事行政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若某政府機關首長希望儘快延攬社會優秀人才,以滿足業務擴增趨勢,若您是該機關人事人員,請問針對前述攬才問題,可以提供哪些建議供上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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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人力資源規劃、外部招募與遴選,並要求人事人員提出能兼顧「儘速補足人力」與「延攬適才」的具體方案。作答時宜先盤點業務擴增後的人力缺口,再依職務性質與所需專業,選擇適法且有效率的進用管道。

公務人員任用應以專才、專業、適才、適所為原則。一般公務人員的任用仍須依法定資格及程序辦理;如採專技人員轉任或契約聘用,也須符合各該法規所定適用範圍,不能只因機關急需人力而任意進用。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其後於民國 114 年修正,實際處理人事案件時應另核對現行法規。

解題方法

採取「先釐清需求,再提出多元進用方案,最後補上留才配套」的架構:

  1. 釐清人力需求:以人力資源規劃掌握新增業務的工作量、職務種類、所需員額及到位時程;再以工作分析與職能分析確認職務內容、資格條件及核心能力。
  2. 依職務性質選擇管道:常態性、法定公務職務以考試任用及依法調任為主;需要專業資格或特殊技術的職務,考量專技人員轉任、聘用等合法管道;臨時、短期或執行性工作,則評估契約人力等方式。
  3. 加快招募與遴選作業:同步檢視可用人力、職缺與員額,採公開且符合資格要求的招募方式,設計與職務能力相符的甄選工具。
  4. 提升任職吸引力與留任率:配合職務設計訓練、績效管理、職涯發展及待遇福利,避免只完成招募,卻無法留住人才。

具體建議

一、先做好人力盤點與員額規劃

請業務單位提出擴增業務的工作項目、預估工作量、所需專業及預計起始時程,再由人事單位盤點現有人力、職缺與可調配資源。透過工作分析及職能分析,將職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及核心能力具體化,據以判斷應補進何種人才。

員額配置應配合機關業務與法定員額規範辦理;若現有員額不足,應循程序檢討員額配置或報請核定,不宜將「業務擴增」直接等同於可以自行增加編制內人力。

二、優先運用公務人員考試與現有合格人力

編制內常態職務,應依法透過公務人員考試及分發任用補實。機關可及早提出考試需用名額與職缺需求,並檢視是否有候用人員可資分配;如已無可分配的考試錄取人員,再依規定辦理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

同時可盤點機關內部及其他機關的合格人力,依職務需要辦理調任、遷調或職務調整,以縮短人力到位時間。內部調度仍須符合任用資格、職系及調任限制。

三、針對專業職務採取適切的專業人才管道

若新增業務需要法定專業資格或高度專業能力,可評估下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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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同時從事不同專業的「斜槓」(slash)生涯,似乎是當今人力資源管理的熱門話題。請問此觀點運用於我國政府人員管理時,需要受到哪些制度上或運用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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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斜槓生涯」是指一個人同時從事兩種以上不同專業或工作。放在公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關鍵不是公務員能否發展多元專長,而是兼職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制:公務員須以本職公務為優先,並避免經商、利益衝突、妨害公正或影響政府信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適用法源主要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5 條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先分辨斜槓活動性質,再逐層檢查限制」作答:

  1. 是否涉及經營營利事業:檢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的經商限制。
  2. 是否屬於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判斷是否須經同意或備查。
  3. 是否妨礙公務倫理或本職:檢查工作時間、工作表現、利益衝突、行政中立、公務機密及政府信譽等因素。

這樣切入,能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制度上」限制與實際運用上的限制。

作答要點

一、經商及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公務員不得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因此,公務員即使將斜槓工作視為個人專業發展,只要實際擔任受限制的營利事業職務,仍須遵守法定限制。判斷時應看實際從事的工作與職務,不宜僅以「接案」、「個人品牌」等名稱規避規範。

二、兼任公職、領證職業及反覆性業務的限制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從事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依法有例外規定。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所稱兼職,包含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以及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故斜槓若是固定接案、持續執業或定期從事同類業務,不能只因在下班後進行,就當然認為不受限制。

三、同意與備查程序

依法令兼任公職或業務,原則上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首長則應經上級機關同意。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也依法律規定辦理同意程序;符合法定條件者,另有免申請同意或報請備查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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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分析提升公務人員工作績效(work performance)的可能途徑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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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如何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提升公務人員的工作績效,以及公部門推動績效改善時會遇到的限制。答題核心可採「能力、動機、機會」架構,說明績效不單由個人努力決定,也受工作環境與制度影響。

工作績效可概括表示為:

工作績效=f(能力、動機、機會)工作績效 = f(能力、動機、機會)

其中:

  • 能力(Ability):人員具備完成工作的知識、技能與經驗。
  • 動機(Motivation):人員願意投入努力並持續朝目標工作。
  • 機會(Opportunity):組織提供適當的資源、權限、資訊與工作條件,使人員能將能力與努力轉化為成果。

若以乘積表示,常寫作 P=A×M×OP=A\times M\times O,用來強調其中一項過低時,整體績效就會受限。這是分析架構,並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上的法定公式。

績效的內涵也不宜只看數量或短期產出。公務工作還涉及服務品質、依法行政、公平性、回應民眾需求、團隊合作及組織學習等面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是人力資源管理觀念題,無須以特定法條作為唯一答題依據。

解題方法

先界定工作績效不只是個人「做得快不快」,再以能力、動機、機會三面向提出提升途徑;接著說明各項措施的適用條件與限制。這種寫法能同時回答「如何提升」及「為何未必能提升」,避免只羅列獎懲或訓練措施。

提升工作績效的途徑

一、提升能力:讓人員具備完成工作的條件

  1. 教育訓練與在職發展:依職務需求提供專業知能、法規、數位工具、溝通及問題解決訓練,並透過輪調、職務歷練與師徒制度累積經驗。
  2. 適才適所與人力配置:依工作內容與職務需求配置人員,明確界定職責、權限及所需能力,減少人員能力與職務要求不相稱的情形。
  3. 改善工作設計:適度增加工作自主性、職務完整性與技能多樣性,並檢討重複、繁瑣或缺乏附加價值的程序。

二、增強動機:使人員願意投入並朝目標努力

  1. 設定明確目標與提供回饋:將組織目標轉化為具體、可理解且可衡量的工作目標,並定期提供具體回饋,讓人員知道工作進度與改進方向。
  2. 公平且有發展性的績效管理:考核標準應事先明確,評估結果應能反映實際貢獻,並與獎勵、培訓、職涯發展或改善輔導適度連結。
  3. 重視內在動機與公共服務使命:肯定專業貢獻,提供參與決策及承擔責任的機會,使人員理解工作對民眾與公共利益的價值。
  4. 適度運用獎勵與認可:除待遇或升遷等外在誘因,也可運用公開表揚、專業肯定及工作自主等方式鼓勵良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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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工作豐富化(job enrichment)是一般組織人力資源管理常用的作法。若某政府機關首長也想讓所屬公務人員有實踐工作豐富化的機會,請問基於現行法制,該機關可以採行哪些作法?又要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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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工作豐富化(job enrichment)是工作再設計的一種方式,重點在增加工作的深度:讓公務人員承擔較高層次的責任、參與規劃或判斷,並取得適當的自主權,以增進工作挑戰性與個人成長。它不同於單純增加同一層次的工作數量;後者較接近工作擴大化。

本題要把工作豐富化的管理概念,連結到公務人員的任用、組織、人力調配與兼職法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能增加人員職責、參與程度或跨機關歷練的制度,再逐一說明法制限制。作答時須同時處理兩面:機關可以怎麼安排工作,以及不能因此逾越哪些任用資格、組織程序、借調年限與服務義務。

機關可採行的作法

一、運用權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機關可依法安排人員承擔較高職責的工作,增加其歷練與責任。

二、成立任務編組,安排派充或兼任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8 條,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透過參與跨單位或專案任務,公務人員可接觸新業務並承擔較多規劃、協調或執行責任。

三、辦理機關間借調或兼職

機關可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等規定,配合業務需要辦理借調或兼職,使公務人員取得跨機關職務歷練。這類安排須有法規依據,並符合借調及兼職的資格、核准與期間規定。

四、依法辦理留職停薪借調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特定情形得核准留職停薪,包括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以及配合國家重點科技、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服務。這些安排可讓人員在原職以外取得不同工作經驗。

五、透過分層負責適度授權

主管可依《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及機關分層負責規定,在權責範圍內授權所屬人員處理業務,增加其決策參與及工作責任。授權內容仍須遵守法定職掌及機關內部核定的權責分工。

法制限制

一、權理有官等及職等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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