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測量製圖 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在 的地圖上,量得某兩點間的距離 , 的中誤差為 ,求該兩點的實地距離 及其中誤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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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例尺換算及中誤差的傳遞。比例尺 表示地圖上 單位長度相當於實地 個相同單位;因此,地圖距離與其標準差(中誤差)都須乘以 ,再換算成所需單位。
解題方法
地圖上量得距離 ,比例尺為 ,實地距離為:
比例尺為固定的精確比例,線性換算時,中誤差也乘以相同比例:
第 二 題20 分
何謂大地坐標系統與平面坐標系統?並請說明臺灣地區使用的橫麥卡托投影(Transverse Mercator, TM)二度分帶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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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坐標系統的差異,以及如何以橫麥卡托投影把地球橢球面上的位置表示為臺灣使用的平面坐標。
- 大地坐標系統:以參考橢球體、大地基準及坐標軸等要素建立的三維定位系統。橢球面上點位通常以大地緯度 、大地經度 表示,搭配大地高 時,可描述點位相對於參考橢球體的位置。其成果須註明所採用的大地基準,例如 TWD97。
- 平面坐標系統:透過地圖投影,將橢球面上的點位轉換到平面,以平面直角坐標表示,通常以東坐標 、北坐標 為兩軸,單位為公尺。平面坐標除了投影方法,也須配合分帶、中央經線、尺度因子及坐標原點等設定。
- 橫麥卡托投影(TM):可視為橫置圓柱與橢球相切或相割後的投影方式,中央經線附近變形較小;離中央經線愈遠,長度變形通常愈大。採分帶方式是為了限制每一帶的投影變形。
大地坐標與平面坐標不是同一種坐標的不同寫法:前者描述橢球面上的位置,後者是經投影後的平面位置。
解題方法:臺灣 TM 二度分帶定義
回答時依序交代「分帶寬度、中央經線、尺度因子、坐標原點偏移」,並指出本島與離島所用中央經線。
- 分帶寬度:每帶經度寬度為 ,相鄰分帶中央經線相差 。
- 臺灣本島:中央經線為東經 ,分帶範圍為東經 至 ;中央經線比例尺因子為 。
- 坐標原點與假東距:投影原點位於中央經線與赤道的交點;為避免出現負東坐標,將原點東移 公尺。
第 三 題20 分
請針對水準儀的特性及水準測量的誤差,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一) 水準儀的主要軸線有哪些,且各軸線應維持何種關係?
(二) 直接水準測量時,前、後視距離相等可消除何種誤差?
(三) 直接水準測量時,為何前、後視的距離不可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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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準儀的幾何軸線條件,以及直接水準測量中「前、後視距離相等」與「視距不宜過遠」的原因。水準測量以水平視線觀讀水準尺,利用後視讀數與前視讀數之差求得兩點高程差。
解題方法
(一)水準儀的主要軸線及其關係
水準儀有三條主要軸線:
- 視準軸( 軸):十字絲交點與物鏡光心的連線,即望遠鏡瞄準水準尺的視線。
- 水準管軸( 軸,也稱水準軸):水準管氣泡居中時,水準管中央刻劃切線的方向。
- 直立軸( 軸):儀器直立部分旋轉時所繞的鉛直軸。
儀器應維持以下幾何關係:
也就是視準軸應平行於水準管軸,而兩者都應垂直於直立軸。水準管氣泡居中時,水準管軸呈水平;在視準軸與水準管軸平行的條件下,視準線才能保持水平。自動安平水準儀則由補償器協助建立水平視線,但仍須符合儀器的基本校正條件。
(二)前、後視距離相等可消除的誤差
直接水準測量中,讓前、後視距離相等,可使前、後視讀數受到若干同類誤差的影響相同,並在高程差計算中互相抵消,主要包括:
- 視準軸誤差:視準軸若未真正水平,視距越長,讀數偏差越大;前、後視距相等時,兩端偏差相同,可在讀數差中抵消。
- 地球曲率差:地球表面呈曲面,遠處水準尺相對水平視線的位置會受曲率影響。
第 四 題20 分
甲將所有 A 地出租給乙,乙於 A 地興建 B 建物,並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嗣租賃關係消滅,乙將 B 建物拆除,卻未辦理消滅登記,致使 A 地之土地登記簿仍有 B 建物之建號註記,而乙遲不配合辦理 B 建物之消滅登記,甲如何處理才能塗銷 B 建物之建號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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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建物拆除後,建物所有權人不辦理消滅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如何排除土地登記簿上的建號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建物全部滅失後,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登記機關也得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建物消滅登記完成後,登記簿上與該建物相關的建號註記即據以處理。甲無須等待乙同意,也不是直接向土地登記簿申請塗銷建號註記,而是以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代位申請 B 建物消滅登記。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建物是否全部滅失」、「原所有權人是否怠於申請」及「土地所有權人能否代位」:
第 五 題20 分
關於土地鑑界或位置勘查複丈之通知及實地測定作業方式,有何異同?申請人對於土地複丈結果異議之處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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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鑑界複丈」與「位置勘查複丈」在通知、現場作業上的差異,以及鑑界結果有爭議時的法定救濟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適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第 215 條及第 221 條、第 221 條之 1。
兩者目的不同:
- 鑑界複丈:實地測定申請土地的界址點,協助確認界址位置並埋設界標,具有界址鑑定及複丈成果。
- 位置勘查複丈:由複丈人員到場指示各宗土地的概略位置,供申請人辨識土地所在,不是界址鑑定,也不以精確測出界址為目的。
解題方法:比較通知與現場作業
一、通知方式
一般複丈案件經審查准予辦理後,登記機關應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鑑界案件的關係人主要是界址鑑定土地的鄰地所有權人。關係人經通知不到場,仍得逕行複丈。
位置勘查複丈則是法規明定的例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之 1,免依第 211 條通知關係人。
二、實地測定方式與成果
| 比較項目 | 鑑界複丈 | 位置勘查複丈 |
|---|---|---|
| 現場作業 | 實地測定所需鑑定的界址點位置 | 指示各宗土地的概略位置 |
| 界標 | 複丈人員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 不以測定界址、埋設界標為目的 |
| 簽認 | 界址點由申請人及到場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簽名或蓋章;拒絕簽章者,記明事由 | 依其概略位置指示性質辦理 |
| 成果圖 | 應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 免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