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測量製圖 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0 分
試以圖示及數學關係式說明:以大地水準面及參考橢球面為基準,分別測得之高程,其意義、特性及相互轉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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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高程基準:以大地水準面為基準的正高,以及以參考橢球面為基準的橢球高。前者反映地面點相對於重力基準面的高程,後者是地面點相對於數學橢球面的幾何距離;兩者不能直接視為相同,須以大地水準面起伏量換算。
解題方法
先畫出地面點、大地水準面與參考橢球面的相對位置,再依各高程的定義建立有號距離關係。以下以橢球法線方向為高程正方向,並定義大地水準面起伏量 為由橢球面至大地水準面的有號距離。
P:地面點
●
/│
/ │ H:正高
/ │
大地水準面 ~~~●~~│~~~~~~~~
/ │
/ N │
參考橢球面 __●_____│________
O ↑
h:橢球高
圖中各高度沿近似同一鉛直方向表示;精確計算時,實際方向與幾何關係依採用的高程定義及基準處理。
高程意義與特性
- 正高 :地面點沿鉛垂線至大地水準面的距離。大地水準面是重力位相等、近似平均海水面的重力等位面,正高屬於物理高程,與重力場有關。
- 橢球高 :地面點沿參考橢球法線至參考橢球面的距離。橢球面是為大地測量建立的數學曲面,橢球高屬於幾何高程,通常由衛星定位成果取得。
第 2 題20 分
進行直接水準測量時,測站之擺設須儘量位於前、後視水準尺之中間點。試說明此設置方式可有效降低何種誤差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前、後視各 評估上述誤差於抵消前之量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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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直接水準測量要求水準儀盡量架在前、後視水準尺的中間,使兩視距相等。這項「等視距」布設主要用來抵消**水準儀視準軸不水平(視準軸誤差)**造成的讀數誤差;地球曲率與大氣折光的影響也會因前、後視距相等而大致抵消。
解題方法
視準軸若與水準管軸不平行,水準儀整平後視準軸仍會有微小傾斜。距離儀器愈遠,視準軸偏離水平線愈多,水準尺讀數誤差便愈大。以視準軸傾角 表示,距離 處的讀數誤差近似為:
其中 以弧度表示。後視、前視讀數的差值所受誤差,取決於兩視距之差:
因此,前、後視距相等時,兩讀數中的視準軸誤差近似相同,作高差計算時相減而抵消。
若前、後視各為 ,則單一視距上的誤差量級為:
第 3 題20 分
如圖,已知 、、、 四點之坐標 分別為:
經觀測得:
請計算該導線之折角閉合差及平差改正後折角。
原卷附導線示意圖,標示角度 、、 及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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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導線折角的角度閉合差與等權平差。
由坐標可求得已知方向:
- :向南,方位角為
- :向北,方位角為
- :向北,方位角為
- :向東,方位角為
圖中 為反角,應採 計算,不可改以較小角 代入。
解題方法
依圖示折角方向,逐站以「後視方向加折角」推算:
1. 由 點推算
因此:
理論上 應為正東方位角 ,故 的理論值為 。
2. 由 點推算
與 方向相反,因此:
觀測折角為:
推算得:
理論上 應為正南方位角 。
3. 由 點推算
為正北方向,故:
再加上:
得:
理論上 應為正東方位角 。
也可直接由三個折角的理論值判斷:
所以折角總和的理論值為:
第 4 題20 分
有關土地複丈,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分,共 分)
(一) 土地所有權人不明白所有土地實際位置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何種土地複丈?
(二) 如對前述土地複丈成果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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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的「位置勘查複丈」,以及它與「鑑界複丈」的用途差異。位置勘查用來指示土地的概略位置;鑑界則是測定土地界址位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所有權人不明白土地「實際位置」時可申請何種複丈,應先判斷需求是確認土地大致坐落位置,還是要求測定界址。前者申請位置勘查複丈;若要確認界址,則應申請鑑界複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之 1,位置勘查複丈由複丈人員指示各宗土地的概略位置;辦理時免通知關係人,也不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這類複丈的成果是概略位置指示,並非正式界址測定。
異議處理
位置勘查只指示概略位置,法規沒有為其設置「再勘查」或「再鑑界」程序。若所有權人對概略位置指示有異議,或需要確認土地界址,應改申請鑑界複丈。
第 5 題20 分
請就《國土測繪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據《國土測繪法》,中央主管機關掌理的事項有哪些?( 分)
(二) 哪些事項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團體辦理?(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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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 4 條,分成兩個部分:一是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掌理事項,二是其中哪些事項可以委任、委託或委辦。作答時要完整列出十款職掌,並精確標明可移辦的款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國土測繪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再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列出中央主管機關的十項職掌;第 2 項則直接規定得移辦的範圍。要特別注意:第 1 款及第 4 款未列入可移辦範圍。
(一)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依《國土測繪法》第 4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 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 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 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 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 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 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 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 測繪業之管理。
- 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