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測量製圖 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

第 1 題20 分

試以圖示及數學關係式說明:以大地水準面及參考橢球面為基準,分別測得之高程,其意義、特性及相互轉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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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比較兩種高程基準:以大地水準面為基準的正高,以及以參考橢球面為基準的橢球高。前者反映地面點相對於重力基準面的高程,後者是地面點相對於數學橢球面的幾何距離;兩者不能直接視為相同,須以大地水準面起伏量換算。

解題方法

先畫出地面點、大地水準面與參考橢球面的相對位置,再依各高程的定義建立有號距離關係。以下以橢球法線方向為高程正方向,並定義大地水準面起伏量 NN 為由橢球面至大地水準面的有號距離。

 P:地面點
 ●
 /│
 / │ H:正高
 / │
 大地水準面 ~~~●~~│~~~~~~~~
 / │
 / N │
參考橢球面 __●_____│________
 O ↑
 h:橢球高

圖中各高度沿近似同一鉛直方向表示;精確計算時,實際方向與幾何關係依採用的高程定義及基準處理。

高程意義與特性

  • 正高 HH:地面點沿鉛垂線至大地水準面的距離。大地水準面是重力位相等、近似平均海水面的重力等位面,正高屬於物理高程,與重力場有關。
  • 橢球高 hh:地面點沿參考橢球法線至參考橢球面的距離。橢球面是為大地測量建立的數學曲面,橢球高屬於幾何高程,通常由衛星定位成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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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0 分

進行直接水準測量時,測站之擺設須儘量位於前、後視水準尺之中間點。試說明此設置方式可有效降低何種誤差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前、後視各 50 m50\ \mathrm{m} 評估上述誤差於抵消前之量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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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直接水準測量要求水準儀盡量架在前、後視水準尺的中間,使兩視距相等。這項「等視距」布設主要用來抵消**水準儀視準軸不水平(視準軸誤差)**造成的讀數誤差;地球曲率與大氣折光的影響也會因前、後視距相等而大致抵消。

解題方法

視準軸若與水準管軸不平行,水準儀整平後視準軸仍會有微小傾斜。距離儀器愈遠,視準軸偏離水平線愈多,水準尺讀數誤差便愈大。以視準軸傾角 ii 表示,距離 dd 處的讀數誤差近似為:

e≈dtan⁡i≈die \approx d\tan i \approx d i

其中 ii 以弧度表示。後視、前視讀數的差值所受誤差,取決於兩視距之差:

eΔ≈(d後−d前)ie_{\Delta} \approx (d_{\text{後}}-d_{\text{前}})i

因此,前、後視距相等時,兩讀數中的視準軸誤差近似相同,作高差計算時相減而抵消。

若前、後視各為 50 m50\ \mathrm{m},則單一視距上的誤差量級為:

∣e∣≈50∣i∣ m|e| \approx 50|i|\ \mathr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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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0 分

如圖,已知 AA、BB、CC、DD 四點之坐標 (E,N)(E,N) 分別為:

  • A=(100.000 m,100.000 m)A=(100.000\ \mathrm{m},100.000\ \mathrm{m})
  • B=(100.000 m,50.000 m)B=(100.000\ \mathrm{m},50.000\ \mathrm{m})
  • C=(150.000 m,0.000 m)C=(150.000\ \mathrm{m},0.000\ \mathrm{m})
  • D=(200.000 m,0.000 m)D=(200.000\ \mathrm{m},0.000\ \mathrm{m})

經觀測得:

θ1=90∘00′10′′\theta_1=90^\circ00'10'' θ2=270∘00′05′′\theta_2=270^\circ00'05'' θ3=90∘00′05′′\theta_3=90^\circ00'05''

請計算該導線之折角閉合差及平差改正後折角。

原卷附導線示意圖,標示角度 θ1\theta_1、θ2\theta_2、θ3\theta_3 及點 PP。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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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導線折角的角度閉合差與等權平差。

由坐標可求得已知方向:

  • A→BA\to B:向南,方位角為 180∘180^\circ
  • B→AB\to A:向北,方位角為 0∘0^\circ
  • C→PC\to P:向北,方位角為 0∘0^\circ
  • C→DC\to D:向東,方位角為 90∘90^\circ

圖中 θ2\theta_2 為反角,應採 270∘270^\circ 計算,不可改以較小角 90∘90^\circ 代入。

解題方法

依圖示折角方向,逐站以「後視方向加折角」推算:

1. 由 BB 點推算 B→PB\to P

αBA=0∘\alpha_{BA}=0^\circ

因此:

αBP=αBA+θ1=0∘+90∘00′10′′=90∘00′10′′\alpha_{BP} = \alpha_{BA}+\theta_1 = 0^\circ+90^\circ00'10'' = 90^\circ00'10''

理論上 B→PB\to P 應為正東方位角 90∘90^\circ,故 θ1\theta_1 的理論值為 90∘90^\circ。

2. 由 PP 點推算 P→CP\to C

P→BP\to B 與 B→PB\to P 方向相反,因此:

αPB=270∘00′10′′\alpha_{PB}=270^\circ00'10''

觀測折角為:

θ2=270∘00′05′′\theta_2=270^\circ00'05''

推算得:

αPC=270∘00′10′′+270∘00′05′′=540∘00′15′′≡180∘00′15′′\alpha_{PC} = 270^\circ00'10''+270^\circ00'05'' = 540^\circ00'15'' \equiv 180^\circ00'15''

理論上 P→CP\to C 應為正南方位角 180∘180^\circ。

3. 由 CC 點推算 C→DC\to D

C→PC\to P 為正北方向,故:

αCP=0∘\alpha_{CP}=0^\circ

再加上:

θ3=90∘00′05′′\theta_3=90^\circ00'05''

得:

αCD=90∘00′05′′\alpha_{CD}=90^\circ00'05''

理論上 C→DC\to D 應為正東方位角 90∘90^\circ。

也可直接由三個折角的理論值判斷:

θ1,理=90∘,θ2,理=270∘,θ3,理=90∘\theta_{1,\text{理}}=90^\circ,\qquad \theta_{2,\text{理}}=270^\circ,\qquad \theta_{3,\text{理}}=90^\circ

所以折角總和的理論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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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0 分

有關土地複丈,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1010 分,共 2020 分)

(一) 土地所有權人不明白所有土地實際位置時,可向登記機關申請何種土地複丈?

(二) 如對前述土地複丈成果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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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的「位置勘查複丈」,以及它與「鑑界複丈」的用途差異。位置勘查用來指示土地的概略位置;鑑界則是測定土地界址位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所有權人不明白土地「實際位置」時可申請何種複丈,應先判斷需求是確認土地大致坐落位置,還是要求測定界址。前者申請位置勘查複丈;若要確認界址,則應申請鑑界複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之 1,位置勘查複丈由複丈人員指示各宗土地的概略位置;辦理時免通知關係人,也不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這類複丈的成果是概略位置指示,並非正式界址測定。

異議處理

位置勘查只指示概略位置,法規沒有為其設置「再勘查」或「再鑑界」程序。若所有權人對概略位置指示有異議,或需要確認土地界址,應改申請鑑界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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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0 分

請就《國土測繪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據《國土測繪法》,中央主管機關掌理的事項有哪些?(1515 分)

(二) 哪些事項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團體辦理?(5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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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 4 條,分成兩個部分:一是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掌理事項,二是其中哪些事項可以委任、委託或委辦。作答時要完整列出十款職掌,並精確標明可移辦的款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國土測繪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再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列出中央主管機關的十項職掌;第 2 項則直接規定得移辦的範圍。要特別注意:第 1 款及第 4 款未列入可移辦範圍。

(一)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依《國土測繪法》第 4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1. 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2. 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3. 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4.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5. 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6. 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7. 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8. 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9. 測繪業之管理。
  10. 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二)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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