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二級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研究(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40 分

預算法是嚴格的計畫經濟,確定後不得任意增減,但在某些情況與程序下,又有預算執行的彈性規定。試回答以下問題:

(一) 依據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說明各機關執行經費預算的彈性為何?(30 分)

(二) 略述預算執行彈性的優缺點。(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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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政府預算制度中「預算控制」與「管理彈性」之衡平關係,核心法理奠基於「實質法治主義」與「預算預見性」之限制。涉及之核心法條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預算法:
  • 預算流用機制:預算法第 62 條、第 63 條(科目間經費之調整與限制)。
  • 預備金動支機制:預算法第 22 條、第 64 條(第一預備金之編列及動支程序)、第 70 條(第二預備金之動支事由及立法院監督機制)。
  • 預算保留機制:預算法第 72 條但書、第 76 條、第 77 條(會計年度終了經費轉入下年度支用之條件與程序)。
  • 預算實質變更:預算法第 79 條(追加歲出預算之法定事由)、第 83 條(特別預算提出之法定事由)。
  • 營業與作業基金之彈性:預算法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超支併決算與先行辦理機制)。
  1.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範流用之比率門檻(流入不得超過 20%20\%、流出不得超過 30%30\%)及用人費用之嚴格禁止流出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高等考試二級申論題型,作答切入點採「雙軌並進、層次分明」:

  1. 第一子題(經費執行彈性,30 分): 依行政機關預算執行之實務運作流程,將「執行彈性」系統化歸納為四大維度切入,杜絕零散列舉法條:
  • 科目間彈性(空間維度):經費流用。
  • 額度與突發需求彈性(安全閥維度):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動支。
  • 跨年度彈性(時間維度):歲出預算之保留。
  • 預算程序擴充彈性(非常態變更維度):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以及特種基金之超支併決算。 每項均須嚴謹引述預算法條號、動支要件與授權程序。
  1. 第二子題(優缺點評析,10 分): 運用公共財務管理(Public Financial Management)中的「財政紀律」與「行政效益」對立視角切入:
  • 優點環繞在「提升行政效能」、「因應突發政事」、「促進資源運用效率」;
  • 缺點聚焦於「削弱立法院實質監督」、「破壞預算嚴肅性」、「易滋生道德風險與行政機關依賴心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須逐一析論。考卷配分結構分析如下:

  • 第 (一) 小題(30 分):為全題重心。評分關鍵在於預算法條文之精確度與涵蓋面。若僅答流用與預備金,分數難達頂標;必須完整涵蓋「流用、預備金(第一及第二)、保留、追加預算、特種基金彈性(第 88 條)」,始能全取 30 分之級距。
  • 第 (二) 小題(10 分):檢驗考生之法理批判與論述深度。需成對對比優點與缺點,各條列 3~4 點並深入論述法政意涵,不可僅用單一短句帶過。

解題技巧

  1. 體系化口訣記憶:預算執行彈性之四大核心支柱為「流(流用)、備(預備金)、保(保留)、追(追加預算)」,答題時以此為綱架構全篇。
  2. 法規精確度陷阱:
  • 區分第一預備金(列於各機關單位預算,不超過經常支出 1%1\%)與第二預備金(行政院統籌編列,無固定比例上限)。
  • 注意第二預備金之立法院監督程序:超過 5,000 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除外,決算時仍須立法院審議。
  • 區分「款、項、目、節」之流用限制:各款、各統籌科目間絕對禁止流用;用人費用禁止流出。
  1. 法規時效檢視:本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有實質修正。

【答案】

(一) 各機關執行經費預算之彈性規範

我國預算法原則上採嚴格之預算拘束力,然為兼顧行政效能與政經環境之動態演變,預算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賦予各機關在特定程序下享有下列五項預算執行彈性:

1. 經費流用機制(科目間之彈性調整)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62 條、第 63 條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 規範內涵:
  1. 原則禁止: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各目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各款、各統籌科目間亦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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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我國超然主計制度之超然精神,包括哪些?試根據會計法內容分別說明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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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主計體系基石——「超然主計制度」之法理意涵,以及該精神如何落實於《會計法》具體條文之綜合理解與法條整合能力。

  1. 超然主計制度之法理意涵:指主計業務與主計人員超然獨立於各所在行政機關之行政指揮與長官干預之外,客觀、公正、獨立地執行歲計、會計、統計職務。其精神主要展現在「組織與人事超然」、「業務與職權超然」、「身分與責任超然」及「事務牽制超然」等四大面向。
  2.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要求依《會計法》作答,關鍵法條涵蓋:
  • 事務牽制超然:第 26 條(職能分立,不得兼辦出納或公產)。
  • 業務職權超然:第 95 條(內部審核專屬權)、第 99 條(拒絕違法簽署)、第 101 條(禁止放寬審核標準)。
  • 身分責任超然:第 100 條(書面聲明異議與免除共同責任)、第 102 條(直接向主計機關負責)。 (註:現行法相關內部審核及會計人員職責條文至今均維持一致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理觀念結合實定法規」之雙核心申論題型,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

  1. 前半段:界定超然精神之本質與面向 先破題定義「超然主計制度」之立法目的(防杜弊端、維護財政紀律),並從主計學理將「超然精神」拆解為明確的面向(如組織人事、職權業務、責任保障、牽制分工),展現層次分明的理論根基。
  2. 後半段:精準對應《會計法》具體條文規範 將前述之超然精神,逐一連結至《會計法》之相應條號與法條實質內容,特別是「內部審核篇」中主計人員行使職權的獨立性、法定異議權及免責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高普考二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題目包含兩個核心設問,子題爭點剖析如下:

  1. 第一子題:「我國超然主計制度之超然精神,包括哪些?」
  • 爭點在於能否跳脫零散條文,有系統地歸納出「超然」所涵蓋的維度:
  • 人事與組織獨立(垂直領導):擺脫同級行政首長之控制。
  • 業務獨立審核(依法行政):審核職權不受長官非法意志干擾。
  • 身分與責任免除(法定保障):設有法律抗辯機制,避免秋後算賬或承擔不法共犯責任。
  • 業務職能分工(內部牽制):管帳不管錢、物,維持客觀第三者之審查地位。
  1. 第二子題:「試根據會計法內容分別說明相關規範。」
  • 爭點在於法條記憶與對應準確度。若只泛論《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的人事規範,未以《會計法》條文為主體作答,將嚴重失分。必須以《會計法》第 26 條、第 95 條、第 99 條、第 100 條、第 101 條、第 102 條為作答主幹。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超然四維度」:人(人事垂直)、事(管帳不兼管錢物)、權(審核專屬不妥協)、責(異議免責直屬負責)。
  2. 會計法關鍵條文抓重點:
  • 牽制:第 26 條(禁兼出納、公產)。
  • 審核專屬:第 95 條(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
  • 拒絕違法:第 99 條(不合法應拒絕簽署)、第 101 條(不得因長官意思而放寬標準)。
  • 免責護身符:第 100 條(書面異議 →\rightarrow 長官令執行則遵行 →\rightarrow 報告免負共同責任)。
  • 垂直連線:第 102 條(直接向主計機關負責)。
  1. 常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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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試說明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以及決算法規定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並說明二者規定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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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考查特種基金中「營業基金」於預算與決算階段之法定核心內容及其法理體系差異,涉及的核心法源如下:

  1. 預算法第 86 條:明定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及其產銷成本效益分析。
  2. 決算法第 22 條:明定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及其查核重點。
  3. 預算與決算之法理對應關係:預算具備「事前財務計畫與立法院授權」之本質,側重「估計」與「趨勢預測」;決算具備「事後財務責任解除與績效評估」之本質,側重「實績(決算)」與「查核(驗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規並列與比較題型,採用「法條精準引述 →\rightarrow 體系化對比分析」之解題進路:

  1. 引述預算規定:依預算法第 86 條,分項列明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六大款)及成本產出分析(第二項)。
  2. 引述決算規定:依決算法第 22 條,分項列明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六大款)及成本產出分析(第二項)。
  3. 橫向比較異同:
  • 相同點:比較項目結構的對應性(均為六大項目與產銷成本效益分析),彰顯預決算制度之延續性與銜接性。
  • 相異點:深入文字細節與法理功能之差異,對比「估計/預計」與「決算/查核」,以及「趨勢」與「狀況」之用語意涵。

選項分析(本題為申論題,以下進行題旨子題構面拆解)

  1. 子題一: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
  • 須準確切中預算法第 86 條本文及項款,不可混淆為第 85 條之書表名稱。
  1. 子題二:決算法規定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
  • 須精準列出決算法第 22 條之實質查核重點,特別注意「資金來源之查核」與「盈虧之查核」。
  1. 子題三:二者規定之異同比較
  • 若僅列出法條將無法取得高分,必須點出立法者在法條用字上的微妙差異(如預算法重「估計」、決算法重「查核」與「決算」;預算依「趨勢」、決算依「狀況」)。

解題技巧

  1. 核心六大項目記憶口訣:「收、固、債、投、盈、他」
  • 收:營業收支。
  • 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與資金來源)。
  • 債: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
  • 投:資金轉投資(與盈虧)。
  • 盈:盈虧撥補。
  • 他:其他營業或投資事項。
  • 附帶條款:營業收支均須分析「成本與產出之關係」。
  1.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陷阱一:誤將預算法第 85 條(附屬單位預算應具備之損益表、盈虧撥補表等「書表格式」)當作「預算之主要內容」。
  • 陷阱二:忽略第二項「成本與產出之關係分析」,造成答題缺漏。
  • 陷阱三:比較異同時,漏掉決算法特別加入的「查核」二字(如資金來源之查核、轉投資盈虧之查核)。

【答案】

一、預算法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

依預算法第 86 條規定,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下:

  1. 營業收支之估計。
  2.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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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據審計法,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採購程序、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有哪些查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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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審計法》對政府機關「採購作業」與「營繕工程、定製財物」之監督與稽察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第 59 條自民國 87 年配合《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而修正後迄今未變更;《審計法》第 14 條雖於民國 110 年修正增列電子資料調閱權限,但本題核心之採購及營繕工程稽察實質規定均維持一致)。

考生應掌握之法條與學理核心包含:

  1. 事後隨時稽察制:民國 87 年《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原《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廢止,審計機關解除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之第一線「事前監辦」職責,回歸超然獨立之「事後稽察」與「隨時稽察」(《審計法》第 59 條)。
  2. 採購全生命週期稽察:稽察範圍涵蓋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審計法》第 59 條第 1 項)。
  3. 營繕工程與定製財物之實體抽查:除書面審查外,審計機關得實地勘查工程進度與品質,並命受查機關提供圖說、合約、檢驗試驗報告等(《審計法》第 56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49 條)。
  4. 受查機關協力義務與違失處置:受查機關派員陪同、提供帳表文件之義務;發現違失時通知其上級機關處理、追究失職賠償或移送監察院、司法機關之規定(《審計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7 條、第 59 條、第 7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高考二級之法規申論題型,答題時應以「體系化」架構由法條向外延伸,切忌單列一條法條交差。切入點分為三大主軸:

  1. 採購程序之查核規定:以《審計法》第 59 條為核心骨幹,逐項剖析「稽察時機與範圍」、「違失通報處理」與「受查機關之協力義務」。
  2. 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之查核規定:以《審計法》第 56 條為法源,並結合母法授權之《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至第 51 條,說明「工程進度與品質之抽查」、「合約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查」及「施工品管不良之責任查究」。
  3. 審計共通職權與違失責任配套:補強《審計法》第 14 條(就地審計)、第 15 條(調閱與查詢權)、第 17 條(犯罪移送)與第 71 條(損害賠償追繳),展現完整的審計法規體系論述。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要件層次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題旨所涉核心法規要件拆解如下:

  1. 採購程序構面(《審計法》第 59 條):
  • 作業範圍:明定為「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代表審計機關不受採購進度之限制,得隨時介入稽察,非僅限於履約或驗收完成後。
  • 違失處理:發現機關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者,審計機關自身不代行行政處分,而是「得通知其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處理」,尊重行政機關權責並課以上級機關督導義務。
  • 協力義務:各該機關負有法定實體陪同與資料提出義務,不得藉故規避、推諉或拒絕。
  1. 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構面(《審計法》第 56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至第 51 條):
  • 抽查進度與品質:稽察不限於紙上憑證,得直接深入工區現場勘查工程進度與施作品質(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
  • 提供專門技術資料:受查機關除財務會計帳冊外,應提供圖說、合約、試驗報告(如混凝土抗壓試驗、鋼筋拉力試驗等材料報告)供專業審計比對(細則第 48 條第 2 項)。
  • 合約副本送備查制度: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或定製財物合約及其重大變更,應將合約副本或抄本送審計機關備查(細則第 49 條),以便審計機關建立查核母體、隨時選案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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