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二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與勞工運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部門勞動關係的發展對於個人、經濟與政治的影響為何,並請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有關規定來探討應該如何來規範公部門工會的爭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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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公部門勞動關係的特殊性
公部門勞動關係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組織中的工作者。理解這類關係,須先區分工作者的身分:公營事業勞工通常依勞動法令處理勞資關係;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則以公法上職務關係為主,權利救濟另有制度;教師也有特別的爭議處理規定。因此,不能把所有公部門工作者一概視為適用相同的工會與爭議權規則。
公部門勞動關係還有兩項特徵:政府同時具有雇主與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角色;公共服務中斷所影響的對象,往往不限於雇主與勞工,也包括民眾與整體社會。工會與集體協商制度因此既關乎勞工權益,也關乎公共服務的延續與民主問責。
二、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的影響
(一)對個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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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勞工的集體發聲能力 工會及集體協商使個別工作者得以共同表達對工資、工時、安全衛生、工作保障與管理措施的訴求,減少個人面對組織時的權力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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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工作條件與工作尊嚴 勞資對話和協商能促進合理的薪酬、工時及工作環境,也使工作者參與影響自身工作的決策,提升工作自主與組織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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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保障,也帶來公共責任 公部門工作者享有組織與協商等集體權利,但公共服務涉及民眾權益,其行使方式須兼顧服務連續性、平等性及公共安全。對工作者而言,權利保障與公共責任須一併考量。
(二)對經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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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薪酬及生產力 協商可使薪酬與工作負荷、技能及工作績效更合理地連結,改善工作者士氣、留任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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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公共支出及資源配置 公部門薪資與人事成本涉及預算。協商結果可能影響政府財政,也可能影響不同部門與公共服務項目的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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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中斷具有外溢成本 罷工或其他爭議行為若影響交通、醫療、能源或金融清算等服務,成本會擴及民眾、企業與整體經濟。因此,制度須在爭議權保障與重要服務維持之間取得平衡。
(三)對政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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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行政民主與政府問責 公部門工會能將工作者對人事、預算及政策執行的意見帶入公共討論,使政府決策更能回應第一線工作者與服務使用者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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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可能成為協商或爭議標的 政府既是雇主,也是政策制定者。工會訴求可能牽涉預算、組織改革或公共服務政策,因而產生勞動關係與政治決策相互交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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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避免公共權力與工會力量失衡 若政府限制工會參與,可能削弱工作者表達權益的管道;若爭議行為對民眾造成重大衝擊,也會引發公共利益與民主責任的疑慮。規範應同時保障集體權利並維持必要公共服務。
三、解題方法:先辨識適用對象,再整理爭議權規範
作答可採「影響面向—法律分類—爭議權限制—制度建議」四步驟:
- 依題目指定的個人、經濟、政治三個面向說明公部門勞動關係的影響。
- 區分公部門工作者身分,避免將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營事業勞工的法律地位混為一談。
- 依民國 113 年《勞資爭議處理法》,說明適用範圍、罷工前提、禁止罷工對象及必要服務制度。
- 從比例原則出發提出規範方向: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並以公共服務風險為基礎,同時保留有效的協商、調解及仲裁管道。
四、民國 113 年《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規定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命題當時,《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以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修正版本為準;該法其後未有本題所涉條文的重要修正。
(一)適用範圍與爭議類型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 條,雇主或具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原則上適用本法;國(公)營事業亦在適用範圍內。教師爭議如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的事項,則不適用本法。
依同法第 5 條,勞資爭議分為:
第 二 題25 分
世代(Generation Z)已陸續進入職場,請說明 世代的主要特徵與價值觀如何,而這些價值觀對於職場勞資關係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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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代工作價值觀與勞資關係的互動,答題須先說明 Z 世代的主要特徵,再分析這些特徵如何改變勞工對工作、雇主及勞動條件的期待,並進一步影響招募留任、管理溝通、勞資協商與勞工運動。
「世代」通常依共同成長的社會、經濟與科技環境劃分,Z 世代的出生年界線因研究而異,常見界定約為 1995 年至 2010 年前後。世代分類有助於掌握整體趨勢,但不能把個別勞工一概而論;個人差異、產業、職務與家庭條件,也會影響工作選擇。
Z 世代的主要特徵與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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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熟悉與資訊敏感:成長於網路與行動科技普及的環境,習慣快速取得、比較及分享資訊,重視工作流程的效率,也較期待組織提供清楚、即時的溝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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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工作是生活的重要部分,但不必然凌駕家庭、休閒與個人發展。相較於長時間待在職場,較重視工時安排、休假權益及工作對生活品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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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彈性與自主:期待在可行範圍內選擇工作時間、地點或方法,也希望有一定的決策空間。遠距、混合工作與彈性工時因此可能成為雇主招募及留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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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工作的意義與價值契合:除薪資外,也在意工作是否有成就感、是否對社會有所貢獻,以及組織的理念和實際作為是否一致。雇主的永續、平等及多元共融等作法,可能影響其求職與留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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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公平、尊重與心理健康:期待管理方式透明、回饋具體,並重視職場尊嚴、反歧視及心理安全。對不合理的權威、模糊的工作要求或長期過勞,容忍度可能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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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學習、回饋與職涯發展:期待工作能累積技能並提供成長機會;若工作內容、升遷標準或培訓安排不明,容易降低投入感。另一方面,Z 世代也面對生活成本、就業競爭與職涯不確定性,故薪酬及工作穩定仍然重要,不能簡化為「只求彈性、不在意待遇」。
解題方法
可用「特徵/價值觀 → 勞工期待 → 勞資關係影響」三段式作答。先歸納價值觀,再將每項價值觀連結至具體的工作條件或管理議題,最後補上對勞資雙方的影響。這樣能避免只列出世代標籤,卻未回答題目後半段的「影響為何」。
本題為申論題,沒有選項,也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需要適用。
對職場勞資關係的影響
一、改變招募、留任與勞動條件協商
Z 世代較可能把薪資、工時、彈性、工作意義及職涯發展一併納入求職評估。雇主若只以薪資或升遷承諾吸引人才,卻未改善工作負荷、管理方式及發展機會,容易出現離職率偏高或招募不易的情形。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主張,數位化(Digitalization)包含自動化(Automation)與人工智慧(AI)兩個主要的面向,請說明數位化發展對於勞工權益的影響為何,而工會又該如何因應數位化發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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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技術變遷如何改變工作與勞動關係」,以及工會如何透過集體行動參與數位轉型。依題意,數位化主要包括:
- 自動化(Automation):運用機械、軟體或系統接手原由人力執行的工作,或協助、加速工作流程。
-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利用資料與演算法執行預測、辨識、生成或決策等任務;導入職場後,也可能用於派工、排班、監督、績效評估與人事管理。
數位化的影響不只在於「工作會不會被取代」,也在於工作如何被重新設計、管理權如何行使,以及生產力成果與轉型成本如何分配。數位技術可能提升效率與創造新工作,也可能加深工作不穩定、監控、歧視與勞動市場不平等。
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就業數量與結構—工作條件與權益—分配與不平等」整理數位化影響,再以「參與決策—集體協商—轉型保障—組織更新」說明工會因應。這樣能同時呈現技術帶來的機會與風險,並將工會角色從事後爭取補償,延伸到事前參與技術導入與制度設計。
數位化對勞工權益的影響
一、就業數量、工作內容與技能需求改變
自動化可能取代重複性高、可標準化的工作,使部分職務消失、縮減或轉型;AI 則可能自動處理部分認知性工作,也可能成為工具,提升勞工工作效率。與此同時,數位產業及新型態服務也會創造新的職務與就業機會。
因此,影響並非所有工作一律減少,而是工作內容、職務種類與技能需求重新分配。若雇主未提供適當訓練,勞工可能面臨技能落差、轉職困難或失業風險,尤其對中高齡、低技能及較難取得訓練資源者影響較大。
二、工作強度、監控與自主性改變
數位系統能即時追蹤工作進度、位置、速度及績效,演算法也可自動分派任務、安排班表或評分。管理流程因此更有效率,但若指標不透明或過度細密,可能導致勞工承受持續監控、工作節奏加快、休息時間不足與心理壓力增加。
遠距工作與數位工具也可能模糊工作與私人生活界線,造成下班後仍須回覆訊息或處理工作,影響休息權與身心健康。
三、演算法決策帶來公平與程序保障問題
AI 或演算法用於招募、排班、考核、升遷、懲處或解僱時,決策可能受訓練資料偏誤、指標設計不當或系統不透明影響,造成性別、年齡或其他身分上的不利差別待遇。若勞工無法得知決策依據,也缺少提出異議或要求人工覆核的管道,便難以有效保障工作權益。
四、個人資料與職場隱私受到影響
數位管理系統可能大量蒐集定位、通訊、操作紀錄、生理或績效資料。資料蒐集若超出管理必要、用途不明,或未採取妥善保護措施,會侵害勞工隱私及個人資料權益,也可能使資料被用於原先未告知的考核或懲處。
五、勞動市場分化與保障落差擴大
數位化的利益可能集中於企業、資本或具備高技能者;轉型成本則可能由遭取代、被迫轉職或工作保障不足的勞工承擔。平台工作及外包工作也可能使僱用關係更分散,讓部分工作者較難取得穩定工時、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及集體協商保障。
六、數位化也能帶來正面效果
第 四 題25 分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我國工會區分為哪三種類型,並請根據團體協約法的規定來說明這三種類型的工會在團體協商權利上的差異,以及又該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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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會法》的三種工會組織類型,以及《團體協約法》第 6 條如何依工會類型與會員代表性,判斷工會是否具有法定協商資格。答題時要分清楚兩件事:工會能否提出協商要求,以及雇主對該要求是否負有法定誠信協商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先依《工會法》第 6 條列出三類工會,再對照《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3 項的協商資格規定,分別說明各類工會的門檻。最後補充未達代表性門檻時的協商途徑,以及雇主違反協商義務時的救濟方式。
一、《工會法》的三種工會
-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或符合法定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範圍內的勞工所組成。
-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所組成。
- 職業工會:結合具有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所組成;其組織區域依法限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二、三類工會的團體協商資格差異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要求勞資雙方本誠信信用原則協商;對於有協商資格的一方提出的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各類工會的資格如下:
| 工會類型 | 法定協商資格 |
|---|---|
| 企業工會 | 具有協商資格,不另設會員過半數門檻。 |
| 產業工會 | 該工會會員中,受僱於協商對方的人數,須逾該對方所僱用勞工總人數二分之一。 |
| 職業工會 | 該工會會員中,受僱於協商對方的人數,須逾該對方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
「逾二分之一」是嚴格過半,恰好二分之一仍不符合。職業工會的計算分母也不是雇主全部員工,而是該雇主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的勞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