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二級 勞工行政 行政法研究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40 分

甲擔任乙公立大學之教師,因對學生有嚴重不檢點之性騷擾行為,經學校各級教評會通過立即解聘,學校並報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案,乙乃將解聘通知送達給甲。

試問:該解聘通知之性質為何?若甲不服解聘,應如何救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立大學教師解聘的行政處分性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的法律效果,以及教師不服時的行政救濟途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教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者,應予解聘。依同法相關規定,公立大學教師解聘案須經校內教評會審議,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具有公法性質;學校依法作成解聘決定並通知教師,則是就具體事件單方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誰作成解聘決定? 題目指出教評會通過解聘,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將解聘通知送達甲。解聘的決定由乙公立大學作成,通知則使決定對甲發生效力。

  2. 主管機關核准的功能為何? 核准是解聘處分依法生效所需的要件,不是主管機關另行作成一個取代學校解聘決定的處分。核准完成後,學校的解聘處分發生效力。

  3. 甲應向誰、循何程序救濟? 甲不服時,應對乙公立大學所作成的解聘處分循教師申訴、再申訴等途徑救濟;後續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則上以乙公立大學為被告,請求撤銷解聘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採見解,亦將公立學校解聘教師定性為行政處分,並以作成解聘決定的學校為行政訴訟被告。

解聘通知的性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35 分

A 直轄市政府擬定之都市計畫將甲、乙、丙與丁共有之土地劃列為公園預定用地,經相關審議程序通過後,該都市計畫送請內政部核定在案,隨後由 A 直轄市政府公告該計畫。

甲認為其土地緊鄰商業區,理應合併劃為商業區始為適當,且 A 直轄市政府於擬訂計畫前,完全未給予甲等居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應屬違法,因此不服該都市計畫。

試問:甲得如何救濟?若甲提起之訴訟被行政法院以該計畫並未違法判決無理由駁回,乙得否主張同一都市計畫違法而再向法院訴請救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包括人民如何直接爭執已發布的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審查判決對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計畫擬定程序是否違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人民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並直接受其損害、因適用而受損害,或在可預見期間內將受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此訴訟的對象是已發布的都市計畫,不是公告前的草案;被告則是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

都市計畫審查判決須區分判決結果:法院判決都市計畫違法、無效或失效,具有對世效;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認定都市計畫並未違法,判決效力則不及於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

  1. 甲的土地被列為公園預定用地,確認都市計畫已公告發布,且對甲的土地權益有直接影響。
  2. 判斷甲主張的「應劃為商業區」是否足以證明計畫違法,以及未提供陳述意見機會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3. 確認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被告、管轄法院與起訴期間。
  4. 判斷甲敗訴判決對未參與訴訟的乙是否發生效力。

甲的救濟方式

1.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甲的土地被劃為公園預定用地,都市計畫已公告,土地使用受到直接限制,甲具有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原告適格。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以核定機關內政部為被告,請求法院宣告系爭都市計畫無效。

依同法第237條之19,原則上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內起訴;若違法原因在都市計畫發布後才發生,則自原因發生時起算。提起此訴不以先經訴願為必要。

2. 「應劃為商業區」的主張

都市計畫涉及整體土地使用安排,計畫擬定機關享有一定的計畫形成空間。甲的土地緊鄰商業區,並不當然代表該地依法必須劃為商業區。法院會審查計畫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有不相關考量、是否漏未考量重要因素,或是否逾越計畫裁量界限;單憑甲認為商業區較適當,尚不足以證明計畫違法。

3. 未提供陳述意見機會的主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甲於高速公路駕車違反規定而超速,先被警察以測速儀器偵測確定,警察遂對甲揮動指揮棒要求甲依指示停靠路肩,但甲不但拒停,反而高速繼續飆車逃離,沿途又被設置於路旁之固定測速照相機拍下超速畫面,最終被警察於某交流道攔下,甲總共被測到十次超速。

試問: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應如何對甲裁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三個問題:超速行為應按幾次裁罰、固定測速照相能否連續舉發,以及甲拒絕警察攔停的行為如何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罰法》第24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同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時,原則上不得重複處罰;但同一行為持續發生時,法律得另設連續舉發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即針對超速等違規設有此種規定。

該款規定,經逕行舉發後,若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三項條件擇一符合即可。這是法律對持續超速得分次舉發的特別規定。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外,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甲在五年內第二次以上違反該項規定者,法定處罰提高為三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一年。

解題方法

一、先判斷超速是一次或多次

甲一開始已遭警察以測速儀器測得超速,警察隨即揮棒要求停車。甲拒不停車並繼續駕駛,沿途又被九次固定測速照相拍到超速。若甲持續以超速狀態行駛,應先視為同一段持續超速行為;不能只因測速設備拍到十次,就直接認定十次都能分別裁罰。

接著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各次逕行舉發之間,若符合「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任一條件,機關得就符合條件的後續違規連續舉發、分次裁罰。若不符合,則不能僅憑多次拍攝,就把同一段持續超速拆成多次處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3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其他類科的《行政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