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二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相關法令與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國土計畫之城鄉發展地區五種分類的劃設條件為何?區域計畫時代都市計畫區內之農業區在國土計畫時代應劃設為何種分區分類?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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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施行之法規與政策(《國土計畫法》及民國 107 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為基準。現行法規已陸續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研訂相關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指引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但城鄉發展地區分類體系與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劃設精神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土計畫法制體系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原則」與「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空間轉換銜接」的掌握程度,核心法源與政策工具包括:
- 《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明定城鄉發展地區之定義,並按發展程度分為第一類、第二類(授權全國國土計畫細分)及第三類。
- 《全國國土計畫》(107 年核定版):第六章規範城鄉發展地區五種分類(城 1、城 2-1、城 2-2、城 2-3、城 3)之劃設條件,以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農 5)之定位。
- 都市與國土空間轉換機制:打破過去「都市計畫區全部視為都市發展用地」的迷思,落實成長管理,透過「功能導向」重新檢視都市計畫區內各類土地的使用性質。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條原則+政策論述」的申論題型,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
- 第一子題(城鄉發展地區五種分類):採「法源定義 空間屬性 劃設條件」之條列方式,依序呈現第一類、第二之一類、第二之二類、第二之三類及第三類,文字須精準扣合《全國國土計畫》所列要件。
- 第二子題(都市計畫農業區之歸屬與理由):採「原則與例外」判斷架構。先定性指出原則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農 5)」,例外得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之一類(城 2-1)」;再從「成長管理與防堵都市蔓延」、「維護糧食安全與優質農地」、「兼顧都市防災與綠帶機能」以及「尊重都市計畫法定管制」等四大面向論證其理由。
解題技巧
- 城鄉發展地區分類速記口訣:
- 城 1:既有高密都市計畫(扣除保護、農業、河川等)。
- 城 2-1:新擴都計與儲備發展區(具重大建設或明確需求)。
- 城 2-2:非都已核准開發許可案(已完成或辦理變更編定)。
- 城 2-3:未完成變更之許可案、產業儲備或聚落改善區(如未登記工廠聚落)。
- 城 3:原住民族土地之城鄉發展空間。
- 常見作答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全部」都要劃為城鄉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採「實質功能」劃設,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均不劃入城 1。
- 陷阱二:漏答都市計畫農業區具有「原則劃為農 5、例外劃為城 2-1」之雙軌銜接彈性。若僅寫劃入農 5 而未提及例外條件,難以取得滿分。
【答案】
一、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五種分類之劃設條件
依《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全國國土計畫》規定,城鄉發展地區係依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共劃分為五種分類,其劃設條件如下:
-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 1):
- 定義條件:都市化程度較高之行政轄區內,且居住或產業等城鄉發展活動高度密集之都市計畫地區。
- 劃定範圍:以現有依法核定之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範圍為基準,並應扣除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水岸自然生態景觀及公墓等低強度使用或敏感地區。
第 二 題25 分
請論述成長管理制度設計的背景?並詳細說明成長管理進程的四個階段內容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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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與空間規劃理論」中極具代表性的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制度,並檢視考生對其歷史成因、演進歷程與實務影響之論述能力,進而扣合我國國土與都市計畫法令實務。
- 基本定義:成長管理非「完全禁止成長(No Growth)」,而是政府透過法制、行政、財政及規劃工具,積極引導與調節土地發展的時間(Timing)、速率(Rate)、區位(Location)、型態(Pattern)與總量(Amount),使都市成長與公共設施容量、財政負荷及環境生態承載力相調和。
- 學理根源:源自美國 1960 至 1970 年代反思郊區都市蔓延(Urban Sprawl)與傳統歐幾里得式分區管制(Euclidean Zoning)失靈的空間改革思潮。
- 法制連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實施進度及經費)、第 17 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及公共設施配合)。
- 《國土計畫法》(民國 109 年 4 月修正公布版)第 6 條第 1 款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定「成長管理策略」,並於第 21 條落實城鄉發展總量與區位控管。(現行法後續雖對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程有所檢討修正,但成長管理法定架構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理論歷史+分期比較」申論題,採雙核心對稱論述切入:
- 第一部分(制度設計背景):採「四維度系統分析法」,分別由空間蔓延(空間面)、傳統分區失靈(法制面)、**公共設施赤字(財政面)與生態意識抬頭(環境面)**切入,全面剖析傳統放任開發造成的市場與政府失靈,說明成長管理問世的客觀必然性。
- 第二部分(四個階段進程及影響):採當代都市規劃學理主流分類(以 Gale、DeGrove、Nelson 等學者歸納之四代成長管理演進),清晰界定各階段之「核心理念、代表案例/管制工具」,並對稱析論其「正面正面影響與衍生之後遺症(負面衝擊)」。
- 整合結尾:於【答案】中以精準結構化標題呈現,層次分明,展現考取「高考二級」所需的高階政策規劃視野與學理底蘊。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高階考試(高考二級)之申論分析題,並無選擇題選項。在答題配比與結構審題上,應精確拆解題旨之兩大配分核心:
- 子題一:成長管理制度設計的背景(建議配分佔 40%):切忌只寫單一面向(如僅寫保護農地或環境),必須完整涵蓋土地使用、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財政收支與傳統法規之侷限。
- 子題二:成長管理進程的四個階段內容及影響(建議配分佔 60%):四個階段名稱必須明確專業,不可含糊籠統;每階段均須同時具備「實質內容(法案/工具)」與「正負面影響(Impact)」,缺一即失分。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成長管理五向度):記憶時鎖定 「時、速、地、形、量」(Time, Rate, Location, Type, Amount),論述任何成長管理概念均緊扣此五要素。
- 四階段演進脈絡圖:
- 避開常見陷阱:
- 誤將成長管理寫成「抑制人口」或「零成長政策」;閱卷委員極重視「成長管理旨在引導健康成長,而非阻止成長」。
- 只寫正面效益、漏答負面影響;各代管制(如嚴格總量管制導致房價上漲、排他性分區產生社會隔離)之後遺症是檢驗高分考生的關鍵辨識點。
【答案】
一、成長管理制度設計之背景
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制度發軔於 1960 至 1970 年代的美國,其制度設計的催生背景可歸納為以下四項結構性困境:
-
都市低密度蔓延與外部成本內部化需求 二次大戰後,汽車普及、公路網擴張及郊區低價土地開發,促成都市無序蔓延(Urban Sprawl)與跳躍式發展(Leapfrog Development)。此舉導致大面積優良農地與自然敏感地遭受蠶食、能源消耗劇增,造成巨大的環境與社會外部成本,迫使政府必須建立管制機制以導正空間失序。
-
傳統歐幾里得式分區管制(Euclidean Zoning)之失靈 傳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屬於「靜態、被動」的管理工具,僅規範土地使用類別、建蔽率、容積率及退縮等空間物理維度,無法調控開發的「時間順序(Timing)」、「發展速度(Rate)」與「適當地點(Location)」,導致建商於缺乏公共設施之邊陲地區搶先興建,引發結構性失靈。
-
地方政府財政拮据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崩解(公設赤字) 低密度郊區開發要求政府延伸自來水、下水道、道路、學校與治安等公共基礎設施,造成地方政府資本支出與維護成本暴增。在稅收不足以支應巨額基建的情況下,公共設施嚴重滯後,生活品質惡化,形成嚴重的「公設赤字」,亟需建立「成長自給自足(Growth pays for growth)」之財務配套機制。
第 三 題25 分
區域計畫法開發影響費制度設計的內容為何?理論上影響費課徵的有效性應該有哪些要求?目前國土計畫法中有關影響費制度設計內容又為何?是否符合有效性基本要求?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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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之《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及《國土計畫法》第 31 條核心條文維持不變)。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土地使用管制中「外部成本內部化」與「受益者付費/開發負擔」**法理之掌握,核心觀念包含:
- 外部成本內部化與開發負擔(Development Exactions):大型土地開發案會對周邊公共設施(聯外交通、排水、供水等)造成額外負擔,主管機關藉由徵收「開發影響費(Impact Fees)」或要求捐贈土地、公共設施,將公共外部成本轉由開發者內部化承擔。
- 法規依據:
-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 4,以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 《國土計畫法》第 31 條(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之課徵)、第 44 條(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 影響費課徵之有效性理論(Validity Requirements of Impact Fees):源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徵收條款及都市計畫法理,核心檢驗標準為雙重合理關聯性原則(Dual Rational Nexus Test)與粗略比例原則(Rough Proportionality Test),包含:
- 需求關聯(Need Nexus):新開發案與公共設施增設需求具備直接因果性。
- 效益關聯(Benefit Nexus):收取費用必須直接用於使該開發案實質受益之周邊公共設施改善(專款專用)。
- 比例原則:收費額度與衍生之外部衝擊相當,不得藉機填補政府既有的既成公設赤字(Existing Deficiencies)。
- 避免重複課徵:折抵與免徵機制(Credits / Offset)。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制評析型」申論題,答題結構應採邏輯遞進式開展:
- 第一層(現行體系回顧):具體列舉《區域計畫法》之影響費制度(主體、客體、費額計算、專款專用與重劃基金)。
- 第二層(建立檢驗標準):系統化歸納學理與憲政原則上影響費課徵的「四大有效性基本要求」(因果需求性、空間與效益關聯性、比例合理性、專款專用與折抵原則)。
- 第三層(新法制度陳述):闡明《國土計畫法》第 31 條及第 44 條對於影響費與國土保育費的整合制度。
- 第四層(對標檢驗與申論批判):將《國土計畫法》之規定置於「有效性基本要求」下逐一對照檢驗,點出其「制度進步(法源位階提升、明定折抵機制)」與「潛在違離風險(大水庫效應削弱效益關聯、保育費與影響費性質混同)」,最後提出具體改革建議。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就試題所設定之四項命題核心子題進行架構性與爭點對位分析:
- 子題一:區域計畫法開發影響費制度設計之內容
- 爭點定位:考查《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與子法《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之架構。
- 論述關鍵:須涵蓋課徵時機(開發許可核發時)、徵收對象(一定規模以上非都市土地許可開發者)、替代繳納(得以捐贈用地或自闢公設折抵)、收費標準(依開發規模、用地變更種類計算)以及資金流向(撥入直轄市、縣市「非都市土地開發基金」專款專用)。
- 子題二:理論上影響費課徵的有效性基本要求
- 爭點定位:考查英美都市計畫法判例(如 Nollan、Dolan 案)及公共財政學之基本準則。
- 論述關鍵:不可僅寫「公平合法」,必須精準指出「需求因果關聯(合理關聯)」、「效益回饋關聯(周邊受益)」、「比例適當性(不得超額或補舊債)」與「透明預測性及防重複課徵」四大基石。
- 子題三:國土計畫法影響費制度設計內容
- 爭點定位:考查《國土計畫法》第 31 條及第 44 條之條文結構。
- 論述關鍵:新法將「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併列規範;得要求提供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興建公共設施以供抵減;收費撥入中央主管機關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 子題四:國土計畫法設計是否符合有效性基本要求之申論
- 爭點定位:高分關鍵在於能否具備批判性思維,切忌全盤認定「符合」或「不符合」。
- 論述關鍵:
- 符合面向:法源明確性具備、抵減制度保障避免雙重課稅、基金制度確立專用方向。
- 疑慮面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屬中央統籌大水庫,基金用途涵蓋國土保育補償(第 32 條)、復育等,易造成「A 地開發徵收之影響費被挪用於 B 地生態補償」,嚴重稀釋「效益關聯性(Benefit Nexus)」;且「國土保育費(特別公課/生態補償性質)」與「開發影響費(外部公共設施成本內部化性質)」混編,有違粗略比例原則。
解題技巧
- 名詞精準度:熟練運用英美法系之「雙重合理關聯性(Dual Rational Nexus)」與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第 593 號解釋關於「特別公課之實質關聯性」論述,能大幅提升立論層次。
- 比較對照法:將《區域計畫法》之「地方非都市土地開發重劃基金(專用於該案周邊改善)」與《國土計畫法》之「中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大水庫)」進行對比,是擊中判卷核心的最強論點。
- 避免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將「開發影響費」與「土地增值稅」或「回饋金」混為一談。回饋金往往具備利益均霑與生態補償性質,而影響費本質上是「特定周邊公共設施資本門外部成本的彌補」。
- 陷阱二:未注意《國土計畫法》第 31 條同時存在「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兩種不同公課屬性之費用。
【答案】
一、區域計畫法開發影響費制度設計之內容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韌性所指為何?請從社會經濟的觀點說明都市韌性的指標應包括哪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當代都市與國土規劃核心典範——**「都市韌性(Urban Resilience)」之學理定義,以及能否跳脫傳統工程防減災思維,從「社會經濟(Socio-Economic)」**的宏觀視野建構具體、可操作的空間評估指標。
- 學理脈絡:
- 韌性概念源自生態學學者 Holling(1973)的「生態韌性」,後續演進為「演化韌性(Evolutionary Resilience)」,強調都市作為複雜適應系統(Complex Adaptive System),面對慢性壓力(Chronic Stresses,如貧富不均、高齡化、經濟衰退)與急性衝擊(Acute Shocks,如地震、極端暴雨、傳染病流行)時,具備吸收衝擊、適應變遷、維持核心機能運作並能積極轉型進化的能力。
- 國際權威架構多參照洛克菲勒基金會「100 個韌性城市」(100RC)之《都市韌性架構》(City Resilience Framework, CRF),以及聯合國人居署(UN-Habitat)之《都市韌性指標體系》(CRPP)。
- 法制與政策脈絡:
- 本題涉及政策法規之論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國土計畫法》第 1 條開宗明義揭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民國 107 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亦將「建構韌性國土」列為核心空間規劃目標。
解題方法
- 破題定義(掌握核心意涵):
- 先界定都市韌性之學術與實務公認意涵,清楚說明其包含的三大核心能力:吸收衝擊能力(Absorptive Capacity)、調適適應能力(Adaptive Capacity)、復原與轉型能力(Restorative and Transformative Capacity)。
- 聚焦向度(扣緊社會經濟觀點):
- 本題題幹已嚴格限定「從社會經濟的觀點」,因此答題重心絕不可偏重防洪治水工程、維生管線備援、綠地滯洪等實體環境或工程技術指標。
- 應將社會經濟拆解為:「社會人口與弱勢脆弱度」、「社會資本與社區網絡」、「經濟多樣性與家戶生計」、**「公部門財政與治理資源分配」**四大面向,並落實為量化或質化之規劃操作指標。
解題技巧
- 防陷阱竅門: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把都市韌性寫成防洪治水工程」。一旦大量列舉堤防高度、抽水站容量、道路滲透率等工程硬體,即偏離「社會經濟觀點」,分數將大幅折損。
- 組織答題法(維度-指標-內涵):論述指標時,建議採用「向度/構面 評估指標 實質規劃意涵」的三層次結構,條理分明,利於閱卷委員在短時間內掌握關鍵給分點。
- 理論加分亮點:作答時適度援引國際評估模型(如 Susan Cutter 的社會脆弱度指標 SoVI、基準韌性指標 BRIC,或 100RC 框架),能展現高等考試應具備的研究與國際視野深度。
【答案】
一、都市韌性(Urban Resilience)之定義與內涵
都市韌性係指**「一個都市系統(涵蓋其內部的社會、經濟、實體空間及生態網絡)在面對慢性壓力(如貧窮、人口高齡化)或突發急性衝擊(如極端氣候、地震、疫病衝擊)時,能夠吸收干擾、自我調適、維持核心功能運作,並透過演化與創新實現永續轉型的綜合動態能力」**。
其本質包含三大核心能力維度:
- 吸收能力(Absorptive Capacity):系統在第一時間承受外部擾動而「不致崩解」的耐受極限。
- 調適能力(Adaptive Capacity):在擾動持續存在時,透過組織重構、資源調配以「維持基本生活與經濟機能」的彈性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