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二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相關法令與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因應全球半導體人工智慧產業鏈的崛起,以及本土環境的永續發展,在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與人為設施容受力因素;試申述,國土功能四大分區特性須符合何項條件,經主管機關審議,得許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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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26條第2項的使用許可審議原則。申請人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須先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主管機關審議時,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再依所在地的國土功能分區特性審查是否符合許可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四大分區雖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但《國土計畫法》第26條第2項將國土保育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合併規定,故法定審查條件分為三款。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中的「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與人為設施容受力」是《國土計畫法》第26條第2項前段的通案審議因素;再依該項後段,分別整理各功能分區的專屬許可條件。作答時先寫通案原則,再逐區說明條件,並補充產業需求仍須接受分區管制與個案審議。
分區許可條件
-
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 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應有妥適規劃;對使用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應採取有效的彌補或復育措施。審查重點在於降低開發對保育目標、生態系及防災功能的影響。
-
農業發展地區 應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水資源供應的完整性,避免零星使用,並避免影響其他農業生產環境的使用。若興建必要的農業相關設施,應以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有關者為限。審查重點在於保全農地的連續性、生產條件與農業用水。
第 二 題25 分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試申述,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核准,得為何項用途設施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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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7 條「保護區」之容許使用。保護區是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以及保護環境與生態功能而劃定;即使屬條文列舉的用途,仍須符合「不妨礙保護區劃定目的」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才能使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述的劃定目的,再辨認其對應的細則條文,最後完整列出條文准許的使用項目。作答時要涵蓋第 27 條的十九款,並補上核准條件及相關限制;僅寫「經縣(市)政府核准」或只舉例,均未完整回答題目。
參考作答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使用:
-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 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 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包括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 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設施。
- 《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之溫泉井及溫泉儲槽,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
- 休閒農業設施。
-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第 三 題25 分
試申述,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下列七項公共設施用地之負擔及費用的範圍:
- 道路
- 溝渠
- 兒童遊樂場
- 鄰里公園
- 廣場
- 綠地
- 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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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重點是: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的七項公共設施用地,哪些土地可先抵充,抵充不足後哪些土地與費用列為共同負擔,以及如何分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七項設施、先抵充、再列負擔、共同分攤」:
- 七項用地: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
- 先抵充土地:先以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以及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
- 抵充不足部分:不足的公共設施用地,以及法定費用,納入共同負擔。由實施者先行墊付,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分攤及抵付:按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價值比率,並考量都市計畫規定、各方相對投入及受益情形計算;原則上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因折價抵付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得改以現金繳納。
七項用地及費用範圍
一、土地抵充項目
七項公共設施用地所需土地,先扣除下列可抵充土地:
- 原有公共設施用地。
- 未登記地。
- 得無償撥用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
抵充後仍不足的土地,才列入共同負擔。
二、共同負擔費用
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負擔及費用包括:
- 工程費用:包括七項公共設施及更新後土地、建築物的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及其他必要工程費用。
第 四 題25 分
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工廠而劃定;試申述,其使用不包括哪些危險性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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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零星工業區」的劃設目的、無污染性工廠的法定意義,以及法規明文排除的危險性工業。法源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1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零星工業區是為配合原已登記、無污染、具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的合法工廠而劃定,原則上僅供無污染性工業及相關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法規所稱無污染性工廠,除排放的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管制標準外,還必須排除條文列舉的危險性工業。
解題方法
直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列舉作答。作答時先說明「符合公害管制標準」是無污染性的判斷條件之一,再完整列出法定排除類別及其主要範圍,避免只寫「危險或污染性工業」而未回答題目要求的具體項目。
危險性工業排除項目
零星工業區的使用不包括下列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