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二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相關法令與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在臺灣國土計畫的運作架構下,原住民族的土地將如何進行規劃及管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在《國土計畫法》的整體空間規劃架構中,如何兼顧國土保育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領域、慣習及部落發展需求,並據此進行土地規劃及使用管理。作答要掌握「尊重慣習、部落參與、需求導向、適當分區、因地制宜管制」五項原則。
依《國土計畫法》第 6 條,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全國國土計畫再依原住民族土地所在的計畫範圍,分別提出規劃指導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有修正;本題所述規劃原則仍應以命題年度適用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土地所在範圍區分規劃途徑,再說明各途徑下的需求盤點、分區及管制方式,最後補上諮商同意與部落參與。這種寫法能同時呈現計畫層級、土地使用工具及原住民族權利保障,不會把題目縮寫成只談「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規劃及管理方式
一、以尊重傳統慣習及部落需求為規劃基礎
國土規劃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及土地利用方式,滿足部落生活、社會與經濟需求,並以建立和諧的土地使用管制與傳統慣習為目標。地方政府應調查部落現況及土地使用需求,在不影響國土保安的原則下,整體評估居住、經濟生產及公共設施所需空間,並依土地資源條件劃設適當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
二、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範圍者,配合計畫檢討調整
計畫範圍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應依部落現有人口與未來發展需求,檢討居住、殯葬、經濟生產、傳統文化及其他用地,據以修正或變更計畫、提供必要空間;並調查聚落公共設施,檢討配置與服務需求,適時補強或改善。
若部落聚落有部分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得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使計畫範圍及內容符合部落實際需求;相關聚落空間範圍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確認。
三、非屬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範圍者,進行實質規劃並依結果管制
對於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範圍以外的原住民族土地,應檢視各部落在生活、經濟生產及社會方面的課題,以尊重傳統慣習為前提進行實質規劃,再依規劃結果編定土地類別並實施土地使用管
第 二 題25 分
為處理我國常見的農地未登記工廠現象,「全國國土計畫」中訂有「未登記工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請說明該原則的內涵,以及其如何引導後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規劃工作。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國國土計畫如何處理既存未登記工廠,以及其對地方國土計畫的上位指導。**作答要分清兩件事:一是地方政府須盤點、分類管理並輔導或清理未登記工廠;二是工廠能否原地保留,須依產業需求、農地保護、環境與土地使用規定整體判斷,並非一律就地合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國土計畫法》第 9 條,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土地使用指導事項;依同法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全國國土計畫的指示事項及地方國土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全國國土計畫》因而以指導原則引導地方規劃,而非直接將未登記工廠劃為特定國土功能分區。
解題方法
可依「盤點管理 → 分級輔導 → 評估土地合理合法使用」的順序作答,再補充原地保留的條件與地方計畫應辦事項。這樣能完整說明原則內涵,也能交代其如何落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指導原則內涵
一、掌握資訊,擬定地方輔導及清理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調查轄內未登記工廠,建立數量、區位、面積及產業種類等資訊,並據以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計畫,辦理分級分類輔導。
對於零星或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應優先依法處理,包括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並恢復原狀,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並遏止新增。
二、依個別情況輔導轉型或遷廠
工廠可轉型為符合所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容許使用的產業者,得輔導其轉型。無法轉型者,則配合產業主管機關提供的土地資訊及優惠措施,輔導遷入合法產業園區、產業用地或其他可供設廠土地。
三、符合條件者,始得評估土地合理及合法使用
對於已形成聚落、達一定規模,或與在地產業鏈結程度高的既存未登記工廠,須先由產業主管機關確認其符合中央或地方產業發展需求,並具有優先輔導合法的必要性,才得評估土地合理及合法使用。產業主管機關並應查核產業政策、鄰近產業園區或產業用地供給、園區規劃配合情形,以及工廠分級分類輔導措施。
評估原地使用時,須以不影響整體農業生產環境為前提,並避免位於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的區位;若位於這類區位,應優先考慮轉型為相容產業或遷廠。非屬低污染產業者,也優先朝轉型或遷廠處理。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政府於 2019 年修訂「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法目的及重點,並提出你就本次修法對臺灣都市更新推動的看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公布施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全面修正,重點在於說明修法背景、制度改革方向,以及評析修法如何在「加速更新」與「保障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條例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其中「重建」涉及拆除及重新建築,「整建」著重改建、修建或充實設備,「維護」則著重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及公共設施的改善。修法目的不只是增加重建誘因,也包含改善更新程序、公權力介入方式、民眾參與及權益保障。
解題方法
申論可依「修法背景與目的—八大修法重點—政策評析」作答。先交代舊制面臨的問題,再按制度面向整理修法內容,最後提出正反並陳的政策判斷,避免只列舉條文、沒有回應題目所問的「看法」。
民國 108 年修法以前,實務上存在民間整合困難、公部門推動量能不足、審議程序冗長、都更利益分配與鑑價爭議、弱勢住戶安置需求,以及部分規定遭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認定違憲等問題。修法以「加速都市更新、補正違憲規範」為主軸,並以提升居住安全與環境品質、健全都市機能及增進公共利益為政策目標。
修法重點
一、簡明都市更新程序
修法調整都市更新程序,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的情形;全體同意的案件,也可簡化部分作業。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者,得免舉行聽證,以縮短沒有實質爭議案件的行政時間。
二、連結都市計畫
更新地區的劃定與都市更新計畫相互銜接,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此舉使都市更新不再僅是個別建築開發,也須納入地區整體發展、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規劃,降低更新地區劃定欠缺整體考量的疑慮。
三、精進爭議處理與程序正義
修法強化審議及民眾參與程序,包括事業概要須經都市更新審議會實質審議;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除已無爭議者外,原則上應舉行聽證。個案經審議而有重大調整、須重新公開展覽時,也增設權利人再次表達撤回同意的機會。
此外,刪除實施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不同意戶土地後再讓售予實施者的機制。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並設有不服調處結果的行政救濟途徑;違反權利變換拆遷及預售規定者,亦有相應罰則。
四、強化政府主導與公共土地更新
擴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制度,並容許各級主管機關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協助推動或實施都市更新。對大面積、高比例的公有土地更新,明定原則上由政府主導,以維護公產權益及公共利益,補足單靠民間整合不足的部分。
五、增強都更信任
修法明確化容積獎勵的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並調整賦稅減免。權利價值鑑價改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鑑價機構;無法共同選定時,則依規定由主管機關建立的名單公開、隨機選定,以提高估價程序的公正性與透明度。
六、協助更新整合及處理危險建築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在進行都市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防災規劃時,須依循或參考哪些法令及政策?並論述目前各縣市的空間計畫,在防災規劃方面還有哪些待加強之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如何把「防災」從災害發生後的應變工作,納入都市計畫及縣市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與空間配置。計畫不能只列出避難場所、救災路線等設施清單,還要辨識災害風險,據以引導發展區位、調整土地使用強度,並建立跨部門、跨行政區的防災空間系統。
防災規劃可用「風險辨識—空間引導—設施配置—執行檢討」掌握:
- 盤點災害歷史、災害潛勢、暴露人口與重要設施。
- 評估土地及人口面對災害的脆弱性。
- 依風險高低,引導避免開發、限制使用、降低強度或採取防護措施。
- 配置避難場所、避難路線、救災據點、蓄洪滯洪空間及防止火災延燒的空間。
- 透過土地使用管制、公共設施建設、跨機關協調及計畫通盤檢討落實。
**法規版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其後曾有重要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10 年法規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先列法源,再評析計畫落實情形
題目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問「依循或參考哪些法令及政策」,宜按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災害防救及相關目的事業法規整理;第二部分問「各縣市空間計畫待加強之處」,則從資料、規劃內容、制度協調與執行能力檢討。這樣作答能同時呈現法制依據與規劃實務。
一、應依循或參考的法令及政策
(一)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法》第 6 條明定,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水資源供應能力及氣候變遷,確保國土防災與應變能力。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須納入國土防災策略;縣市計畫並應承接全國國土計畫的指導,將防災策略落到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
《全國國土計畫》所揭示的方向,包括掌握災害潛勢與易致災地區、檢討土地利用型態及使用分區、加強土地使用管制,以及規劃建置都市與鄉村地區的防災避難空間與設施。面對不適合居住或產業活動的高風險地區,應採取適當管理及復育措施,避免災害風險持續累積。
(二)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都市計畫法》規範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與通盤檢討,並將避免重大災害列為得適時檢討變更都市計畫的事由。都市計畫應透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及公共設施配置,將防災原則轉化為具體空間安排。
民國 110 年適用的《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要求通盤檢討納入都市防災規劃,考量災害發生歷史與特性、災害潛勢及地區防救災需要,檢討避難場所、救災路線、救災據點及防止火災延燒的空間等。規劃時也應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土地使用配合事項銜接,並透過都市計畫內容落實。
(三)災害防救法及各級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法》建立災害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的制度,並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包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都市或國土空間計畫應參考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掌握在地災害特性、避難需求、救災動線及應變據點,並把其中與土地使用相關的事項納入空間規劃。
兩種計畫的功能不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偏重各機關的防救災工作與應變整備;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則應處理土地使用、發展區位及防災空間配置。兩者須相互銜接,不能以其中一者取代另一者。
(四)相關目的事業法規
防災空間規劃還須視災害種類,配合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資料,例如:
- 《水利法》及水利主管機關的流域治理、排水與防洪規劃。
- 《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處理山坡地開發、坡地災害及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