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二級 漁業行政(一般組) 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BC 三國均為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三國均已宣布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
(一)A 國海岸巡防隊巡防艦甲,在距離其領海基線一百三十海里處,發現 B 國船隻乙,疑似正在捕魚。甲艦命乙船停下受檢,乙船不從,並加速駛離。甲艦一路連續追逐一百海里,終於在距 C 國領海基線十海里處,逮捕乙船。
請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上法律理由,詳細分析 A 國甲艦「追逐」乙船是否合法?「逮捕」乙船是否合法?
(二)B 國近日公告下列事項:
- 禁止世界各國民航機飛越其領海。
- 各國潛水艇通過其領海須經其事先同意。
-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永久禁止 A 國船隻通過其領海。
請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上法律理由,逐項分析上述公告事宜是否合乎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如果有不符合之處,並請提供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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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1982)為依準,涉及核心條文與國際法理如下:
- 專屬經濟區(EEZ)之管轄與執法:
- 依第 56 條第 1 款第 (a) 目,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之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享有主權權利。
- 依第 73 條第 1 款,沿海國為維護其生物資源,可行使登臨、檢查、逮捕及司法程序的執法權。
- 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之要件與界限:
- 依第 111 條第 2 款,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內違反沿海國有關專屬經濟區之法規時,沿海國享有緊追權。
- 依第 111 條第 1、4、5 款,緊追權之成立須具備:有充分理由確信違法、自管轄水域內發動、發出視聽停船信號、連續不中斷之追逐、由軍艦或具明確標識之授權公務船舶執行。
- 終止事由(第 111 條第 3 款):緊追權在被追逐之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
- 領海主權與空域地位:
- 依第 2 條第 1、2 款,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領海),並及於領海的上空。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權」僅賦予船舶(第 17 條),領海上空不適用無害通過權。
- 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與限制規則:
- 潛水艇航行規定(第 20 條):各國潛水艇通過沿海國領海時,必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 沿海國保護權與暫時停止要件(第 25 條第 3 款):沿海國為保護國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但不得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任何外國船舶有所歧視,且停止須經正式公布後始生效力。
- 禁止歧視義務(第 24 條第 1 款第 (b) 目):沿海國不得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任何國家的船舶有所歧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國際海洋法申論綜合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第一小題(緊追與逮捕):採「構成要件與終止事由檢驗法」。
- 先檢視追逐之發動:起點是否在管轄水域()、實體事由是否符合第 73 條與第 111 條第 2 款之 EEZ 漁業管轄、程序要件(停船命令、未中斷追逐)。
- 再檢視逮捕之合法性:計算最終逮捕地點與領海界線(距 C 國基線 領海寬度),套用第 111 條第 3 款之緊追權終止規定。
- 第二小題(領海公告事項):採「逐項法規比對與修正法」。
- 分別將 B 國三項公告對照公約條文,逐一檢驗其合法性。
- 對違反公約者,精確指出其違法核心(如:逾越授權、差別待遇、違反暫時性),並依據公約法理直接擬定符合規範之修正條文。
選項分析
(一)A 國甲艦「追逐」與「逮捕」乙船之合法性分析
- A 國甲艦「追逐」乙船:合法
- 發動管轄權基礎:A 國海巡甲艦於距離其領海基線 海里處發現 B 國乙船疑似捕魚。該海域屬於 A 國之專屬經濟區(未逾 海里),A 國對該海域之生物資源擁有勘探、開發、養護與管理之主權權利(UNCLOS 第 56 條)。
- 適用緊追權規範:依 UNCLOS 第 111 條第 2 款,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內違反沿海國適用於該水域之法規時,準用緊追權之規定。
- 程序要件相符:甲艦為合法執行公務之巡防艦(第 111 條第 5 款),發現違法情事並發出停船受檢信號(第 111 條第 4 款);因乙船加速逃逸,甲艦展開連續不中斷之追逐(第 111 條第 1 款)。
- 結論:在乙船進入第三國領海之前,甲艦發動並維持之連續追逐完全符合公約規定,屬合法行為。
- A 國甲艦「逮捕」乙船:違法
- 緊追權之終止規範:依 UNCLOS 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緊追權在被追逐之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
- 地理界限認定:依 UNCLOS 第 3 條,各國領海寬度上限為 海里。題目明確指出逮捕地點為「距 C 國領海基線 海里處」,該處已明確落入第三國(C 國)之領海主權範圍內。
- 違法侵害主權效果:乙船一旦跨越 C 國領海外部界線(進入距基線 海里之內),A 國甲艦所享有之緊追權即於該瞬間絕對終止。A 國甲艦無權在 C 國領海內行使任何追捕、臨檢或扣押等國家管轄權力;其強行逮捕行為嚴重違反 UNCLOS 第 111 條第 3 款,並構成對 C 國領土主權的直接侵害。
- 結論:甲艦在 C 國領海內逮捕乙船之行為,自始違法。
(二)B 國公告事項之公約符合性逐項分析與修正意見
第 二 題25 分
關於條約與第三國關係,A 同學表示,條約絕對不能給予第三國權利,也絕對不能對第三國課加義務。B 同學則認為,由《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憲章》和習慣國際法可知,在一些情形下,多邊公約的權利與義務可以適用於非締約國。
請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憲章》和習慣國際法相關的規範,判定 A 同學或 B 同學的意見何者正確?並詳細說明你認為 A 同學或 B 同學見解正確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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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條約對第三國之效力」(條約不拘束第三國原則,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之原則與例外。
- 規範基礎與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約與習慣法規範迄今未有修正):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
- 第 34 條(一般原則):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立義務或權利。
- 第 35 條(為第三國課加義務之條約):條約當事國意在以條約規定作為確立義務之方式,且該第三國以「書面明示」接受,該義務即對第三國發生效力。
- 第 36 條(為第三國創設權利之條約):條約當事國意在藉規定賦予權利,第三國若無相反表示,視為已受同意(推定同意),並依條約條件行使。
- 第 38 條(因國際習慣而拘束第三國之規則):條約中所載規則若成為對第三國具有拘束力之習慣國際法規則,不妨礙該規則對第三國發生效力。
- 《聯合國憲章》:
- 第 2 條第 6 項: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確保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憲章各項原則。
- 習慣國際法:
- 造法性條約轉化為習慣法:多邊公約條款若經普遍國家實踐與法之確信,轉化為普遍習慣國際法,對非締約國亦發生實質規範效力。
- 客觀制度(Objective Regimes):設定領土界線、國際水道航行權(如蘇伊士運河、巴拿馬運河)或非軍事區(如奧蘭群島案)等條約,具「對世效力」(erga omnes),第三國受其拘束並享有其體系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邏輯反證與法源比對法」切入,推導步驟如下:
- 確立法理原點:條約效力以「國家合意」為基石,VCLT 第 34 條揭櫫「條約不拘束第三國」為通則。
- 檢驗 A 同學「絕對說」之真偽:A 同學主張「絕對不能賦予權利,也絕對不能課加義務」。在法律邏輯上,只要指認出任何一項條約規範得以合法及於第三國之例外情形,即可推翻該全稱否定命題。
- 依題目指定三項法源逐一檢驗 B 同學見解:
- 檢驗 VCLT 第 35 條、第 36 條(合意例外)及第 38 條(習慣法管道)。
- 檢驗《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6 項對於非會員國課予維持國際和平安全義務之特殊地位。
- 檢驗習慣國際法中「造法性條約效力外溢」與「客觀制度對世效力」。
- 綜合論證:B 同學認定「在特定情形下,多邊公約之權利與義務可適用於非締約國」,完全符合實定國際法規範。
選項分析
針對 A 同學與 B 同學之見解,依國際法規範逐一論述其正確與錯誤之法律理由:
一、A 同學見解(錯誤)
A 同學認為「條約絕對不能給予第三國權利,也絕對不能對第三國課加義務」,此見解忽略了國際法上的例外規定與制度設計,其錯誤理由如下:
- 忽略第三國合意擴張效力:VCLT 第 35 條與第 36 條明文確立,只要具備當事國意圖及第三國明示(書面)或默示同意,條約條款即得為第三國創設實質之權利或義務,並非「絕對不能」。
第 三 題25 分
請從國際關係建構主義主張的三種無政府文化角度,分析 2018 年以來美、中兩國從經貿、科技與軍事方面的戰略競逐過程,解析美中戰略競逐的本質,以及美中戰略互動對全球安全情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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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理論依據為亞歷山大・溫特(Alexander Wendt)所奠定的國際關係社會建構主義(Social Constructivism),其名言為「無政府狀態是國家造就的」(Anarchy is what states make of it)。
溫特在《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1999)中指出,國際體系的無政府狀態並非客觀固定且由物質力量單向決定的結構,而是由國家間互動的「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與「共享觀念」(Shared Ideas)所建構。依據國家對彼此的角色認知與行為規範,無政府體系區分為三種無政府文化:
- 霍布斯文化(Hobbesian Culture):
- 核心角色:敵對者(Enemies)。
- 互動邏輯:零和賽局、你死我活。否定對方的生存權利與合法性,國家仰賴無限度的自救(Self-help)與軍事暴力。
- 洛克文化(Lockean Culture):
- 核心角色:競爭者(Rivals)。
- 互動邏輯:承認彼此的主權合法性與生存權利。彼此存在利益衝突與力量競逐,但暴力受到規範與制度約束,遵循維持現狀與有限度競爭的規則。
- 康德文化(Kantian Culture):
- 核心角色:朋友(Friends)。
- 互動邏輯:集體安全、互助合作。爭端以非暴力與法律途徑解決,若一方遭受威脅,另一方會視同自身遭受威脅共同應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理論套用與時事整合」之申論題型,必須以理論為骨架、現實政經局勢為血肉,採**「三層次推演法」**切入解題:
- 第一層(理論界定):開門見山定義溫特的三種無政府文化與建構主義的核心意涵(認同、利益、互為主體性)。
- 第二層(場域套用與過程分析):以 2018 年美中關係惡化(美中貿易戰開打、美國《國防戰略報告》將中國定性為「戰略競爭者」)為分水嶺,橫向剖析「經貿」、「科技」、「軍事」三維度如何從冷戰後的「洛克文化(帶有局部康德期盼)」急遽倒退滑向「霍布斯文化(高度安全化、泛安全化與零和封鎖)」。
- 第三層(本質解析與體系效應):
- 本質解析:跳脫現實主義物質權力轉移的單一解釋,聚焦於「霸權守護者」與「民族復興崛起者」身分認同(Identities)的碰撞、互不信任的話語建構(Discourse),以及彼此將對方的正常行為「安全化(Securitization)」的過程。
- 全球效應:由雙邊外溢至全球,探討體系兩極分化、陣營化、多邊治理失靈及地緣熱點邊緣衝突風險的升高。
選項分析(申論題架構剖析與破題評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客觀選項。為達成頂尖擬答要求,以下剖析本題答題時常見的佈局取向與盲點:
- 僅偏重時事鋪陳而缺乏理論穿透(失分走向):
- 若大量描寫貿易關稅清單、晶片禁令(CHIPS Act)、台海軍機演訓等細節,卻未回扣建構主義的「主體認知、角色定位、規範變遷」,會淪為單純的時事社論,無法拿到理論評分標準的高分。
- 混淆建構主義與結構現實主義(理論瑕疵):
- 若將美中衝突全數歸因於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攻勢現實主義的霸權權力平衡,而忽略了「威脅是彼此互動與話語建構出來的」此一核心,將嚴重偏離題目要求。
- 正確切入架構(獲取高分之標準規範):
- 必須精確運用「朋友 對手 敵人」之光譜轉換,指出 2018 年後美中各領域的互動本質呈現「從洛克式競爭向霍布斯式敵對惡化」的動態結構。
解題技巧
- 概念對照技巧:
- 經貿領域:從「互利共贏(洛克/康德互賴)」轉變為「脫鉤斷鏈、去風險、經貿武器化(霍布斯)」。
- 科技領域:從「國際分工、技術授權(洛克)」轉變為「關鍵小院高牆、實體清單封鎖、生死存亡戰略高地(霍布斯)」。
- 軍事領域:從「海事諮商、軍事互信機制(洛克)」轉變為「灰色地帶衝突、第一島鏈與南海戰略擠壓、戰略互疑加劇(霍布斯)」。
- 建構主義關鍵字佈局:
- 作答時必須穿插「身分認同(Identity)」、「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安全化(Securitization)」、「社會化(Socialization)」、「自致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方能展現國際關係專業術語深度。
- 時間節點標記:
- 緊扣題目指定的「2018 年以來」:包含 2018 年 301 調查加徵關稅、孟晚舟事件與華為禁令、美國《國家防衛戰略》將中俄列為首要威脅等重大事件作為各論述之立論佐證。
申論範本
一、建構主義三種無政府文化的理論意涵
第 四 題25 分
目前美國推動「印太戰略」(Indo-Pacific Strategy)方興未艾之際,並且強化「四方安全對話」(Quadrilateral Security Dialogue, QUAD),未來還會在此架構下邀請其他國家加入。
請問「四方安全對話」成員國有哪些?並請從「集體防衛」(collective defense)與「集體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角度分析,未來此對話機制是否可能發展成為一個類似歐洲地區的「北約組織」?及其對印太地區安全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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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09 年高考二級「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研究」之經典整合型考題,結合了國際關係安全理論與當代印太地緣政治。本題所涉核心概念與法理依據如下:
- 四方安全對話(Quadrilateral Security Dialogue, QUAD): 由美國、日本、印度、澳洲四國於 2007 年由日本時任首相安倍晉三倡議成立,歷經停滯後於 2017 年東協峰會期間重啟,並於 2020 年升格為外長級及領袖對話,為美方推動「自由開放的印太」(Free and Open Indo-Pacific, FOIP)之核心小多邊(Minilateralism)協調架構。
- 集體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
- 學理定義:普世性、包容性(Inward-looking)之區域或全球安全機制。全體成員承諾「對任何一成員的侵略,即視為對全體成員的侵略」,其宗旨為維護體系內部之和平,制裁違反國際法規則的「內部背叛者」,不預先設定體系外的假想敵。
- 法源依據: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及《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特別是第 39 條至第 50 條有關安全理事會制裁侵略的集體處制機制)。
- 集體防衛(Collective Defense):
- 學理定義:排他性、對外導向(Outward-looking)之傳統軍事同盟(Alliance)。成員國共同約定「對體系內任一成員遭受體系外敵對國家的攻擊,全體成員視同自身受襲並給予軍事援助」,其宗旨為防禦外在特定威脅。
- 法源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所保障之「個別與集體自衛權」(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以及《北大西洋公約》(North Atlantic Treaty)第 5 條、《美日安保條約》第 5 條。
解題方法
本題採**「概念辨析 實證比對 效益評估」**的三段式推演架構:
- 第一層(事實陳述):直接明確點出 QUAD 的四個創始與核心成員國。
- 第二層(學理辨析與可行性判斷):
- 清楚區分「集體安全」與「集體防衛」的本質差異(內部維和 vs. 外部禦敵)。
- 以北約(NATO)的制度性特徵(條約義務、常設軍事指揮部、戰略防衛條款)為標竿,評估 QUAD 在兩大概念下轉型的可行性,進而得出**「兩者皆不適用,短期至中期內不可能發展為亞洲版北約」**之明確結論,並從成員國戰略歧異(尤其印度的戰略自主)提出佐證。
- 第三層(安全影響評析): 採「結構現實主義」與「複合安全理論」的正反視角,分別剖析其「維持區域均勢、保護海洋交通線」之穩定作用,以及「加劇安全困境、弱化東協中心性」之負面衝擊。
選項分析
說明:本題為高考二級「申論題」,非選擇題。依據國家考試閱卷標準,將命題核心的三個子問題轉化為考生在考卷上的評分關鍵要素解析:
- 子題一:「四方安全對話」成員國判定
- 應答要素:精確列出美國、日本、印度、澳洲四國。不可遺漏任一國,亦不可將南韓、越南、紐西蘭(此為倡議中的「QUAD+」對象)列入正式核心成員。
- 子題二:以集體安全與集體防衛分析能否成為「亞洲北約」
- 得分關鍵:切忌混淆「集體安全」與「集體防衛」。
- 若論「集體安全」:QUAD 未納入中國、俄羅斯等印太主要大國,不具普世性,根本不符合集體安全之本質。
- 若論「集體防衛」:北約以《北大西洋公約》第 5 條為法律強制基石,而 QUAD 目前僅為政治論壇與協調平台,無同盟防衛條約保障,且受限於印度戰略自主與地緣利益落差,不可能成為類似北約的集體防衛實體。
- 子題三:對印太地區安全影響
- 得分關鍵:必須兼論對戰略均勢的積極作用(嚇阻擴張、保障國際海洋法 UNCLOS 規範與航行自由)及地緣政治的消極副作用(安全困境、引發印太冷戰陣營對立、衝擊「東協中心性」)。
解題技巧
- 概念名詞絕不混用:考生最常犯的重大錯誤是將「集體安全」當成同盟防衛。閱卷委員特別看重《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集體防衛)與第七章(集體安全)之法律對比,寫出此法理分野即具備二級試題之專業深度。
- 切準「印度因素」核心變數:論證無法成為「亞洲北約」時,關鍵論據在於印度長期的「不結盟運動(Non-Aligned Movement)」遺緒與「戰略自主(Strategic Autonomy)」原則;印度加入 QUAD 旨在平衡中印邊界及印度洋制海權,絕非受制於華盛頓的拘束性軍事同盟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