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二級 漁業行政(一般組) 漁業法規研究(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漁業行政(一般組)
試題代碼 漁業法規研究(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大多數區漁會之專用漁業權執照有效期間均將陸續屆滿並須申請換發,請問:

(一) 何謂專用漁業權?(5分)

(二) 何謂入漁權,以及攸關漁會會員權益之入漁規章應記載之內容為何?(5分)

(三) 主管機關應如何規劃專用漁業權漁業並接受申請?(5分)

(四) 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會排除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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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漁業法》中有關「漁業權體系」之核心法理與行政實務運作,主要涉及下列法規與觀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中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農業部」,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架構為準):

  1. 專用漁業權之法定性質與權利主體:《漁業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法定定義)、第 17 條第 1 項(主體限定為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第 20 條(準物權性)及第 21 條(處分限制)。
  2. 入漁權之法理與入漁規章必要記載事項:《漁業法》第 16 條第 1 項(法定定義)、第 23 條(規章報核)、第 24 條(不得無故拒絕入漁)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入漁規章應記載內容)。
  3. 專用漁業權之規劃、公告與申請核准程序:《漁業法》第 14 條(水域整體規劃原則、主管機關分工、公告與受理申請期程)及第 18 條。
  4. 海域空間利用競合與排除原則:依《漁業法》第 14 條「參酌水域之綜合利用」法旨與行政指導原則,釐清專用漁業權與港灣、航運、國防、能源開發、海底管纜及生態保育等其他目的事業公告利用海域之界限劃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高階考試(高考二級)典型之申論題,採「觀念定義 →\rightarrow 權益保障 →\rightarrow 行政程序 →\rightarrow 空間競合」層層遞進之命題架構:

  1. 第 (一) 小題(專用漁業權):破題先引《漁業法》第 15 條法定文字,並必須補足「權利主體之資格限定(第 17 條)」與「準物權但限制處分之法律性質(第 20、21 條)」,方符合 5 分之完整答題格局。
  2. 第 (二) 小題(入漁權與入漁規章):先定義入漁權(第 16 條),再援引《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精確列舉入漁規章之法定應記載 6 大事項,強調其保障基層漁民作業權益之功能。
  3. 第 (三) 小題(規劃與受理申請):扣緊《漁業法》第 14 條,依「擬訂整體規劃(地方政府擬訂、中央核定) →\rightarrow 依法公告 →\rightarrow 受理申請並審查核發執照」三階段流程逐項說明。
  4. 第 (四) 小題(排除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占分最高(10 分),為實務核心問題。應採用「體系化分類法」,從交通航道、國防軍事、能源設施、公共工程與管線、生態保護、環境衛生及礦業開發等各面向,援引相關目的事業法規之公告海域予以條列說明,展現跨領域海域法規之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評分權重與破題配比分析如下:

  • 第 (一) 小題(5 分):著重在「名詞定義」與「主體限制」,切忌只寫白話大意,必須呈現法言法語(共同或劃分漁場經營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權)。
  • 第 (二) 小題(5 分):包含「入漁權定義」與「入漁規章法定事項」兩子問,配分約為 2 分及 3 分;入漁規章 6 大事項不可缺漏關鍵項目(如入漁費、漁業種類與範圍)。
  • 第 (三) 小題(5 分):核心為行政流程,須寫明主管機關之層級權責(直轄市/縣市擬訂、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整體規劃要件。
  • 第 (四) 小題(10 分):為關鍵鑑別題,篇幅應占整體作答的三分之一以上。答題不可流於零碎舉例,須建立分類體系並具體寫出被排除之法規海域名稱。

解題技巧

  1. 主體限定之陷阱:專用漁業權人「僅限區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個別漁民無法單獨申請專用漁業權;個別漁民之作業權源來自於「入漁權」,此二者之權利位階不可混淆。
  2. 入漁規章應記載事項口訣:「域、格、種、期、費、規」:
  • 域:水域範圍
  • 格:入漁資格
  • 種:漁業種類、漁期、使用漁具及漁法
  • 期:入漁期間
  • 費:入漁費及其繳納方式
  • 規:其他作業應遵守事項
  1. 排除海域答題廣度:專用漁業權涉及廣大沿岸水域,排除海域之核心在於「排他性衝突」與「公共安全」。記住六大類別:「港、航、軍、管、能、保」(港口、航道、軍事靶區、管線電纜、能源開發、生態保護區)。

【答案】

(一) 專用漁業權之意義

  1. 法定定義: 依《漁業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專用漁業權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以共同或劃分漁場之方式,經營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權」。
  2. 權利特徵與法律性質:
  • 權利主體之限定:依《漁業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具有高度公共管理與公法人社團色彩。
  • 準物權性與處分限制:依同法第 20 條規定,漁業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不動產物權之規定;但為維護漁場整體利用公益,依第 21 條規定,專用漁業權「不得為讓與、出租或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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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為世界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遠洋漁業相當發達。為因應國際間積極推動杜絕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IUU)漁撈活動之漁業管理趨勢,我國根據多年之管理實務,主動提升遠洋漁業管理強度,以遏止 IUU 漁撈活動,因此制定「遠洋漁業條例」。請問:

(一) 主管機關應訂定之國家 IUU 行動計畫應有之事項為何?(10分)

(二) 主管機關對遠洋漁業漁船應遵守之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之國際規範所定之辦法有哪些事項?(10分)

(三) 為促進遠洋漁業相關科技與研究之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之事項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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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遠洋漁業條例》(為因應歐盟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活動〈IUU Fishing〉黃牌警告,於民國 105 年制定公布之「遠洋漁業三法」核心法規)中,主管機關之整體政策規劃、作業辦法授權以及科技研發推動機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實質法條規範內涵均相同。

涉及法條與觀念如下:

  1. 國家打擊 IUU 行動計畫之法定內涵: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之《防範、制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國際行動計畫》(IPOA-IUU),我國於《遠洋漁業條例》第 5 條將國家行動計畫(NPOA-IUU)法制化,確保執法與國際標準接軌。
  2. 國際漁業組織養護管理措施(CMMs)之國內法化:公海作業自由已轉變為責任制漁業,依《遠洋漁業條例》第 10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各洋區、各魚種之作業管理辦法,涵蓋產出控制(配額)、投入控制(船數、漁具、禁漁區期)、監控查核(VMS、E-logbook、轉載卸魚、觀察員、公海登臨等)等制度。
  3. 科技與研發支援機制:《遠洋漁業條例》第 34 條規範科技與研究之法定辦理範疇,確保管理措施具備充分之海洋生物學與現代科技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體系建構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如下:

  1. 精準引述條號與條款:
  • 子題 (一) 鎖定《遠洋漁業條例》第 5 條第 2 項(共 5 款事項)。
  • 子題 (二) 鎖定《遠洋漁業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共 10 款事項)。
  • 子題 (三) 鎖定《遠洋漁業條例》第 34 條(共 5 款事項)。
  1. 層次分明、條列答題:高考二級評分重視條理與完整性。子題 (一) 與 (二) 分別占 10 分,各項子點應完整列出,並輔以精要的法理概念說明(如配額管理、監控機制 MCS);子題 (三) 占 5 分,精準條列法定得辦理之 5 項業務,展現完整法條熟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需逐一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法條之規範要件為骨幹,依序開展小題,切忌以口語漫談或以《漁業法》之一般性條文替代《遠洋漁業條例》之特別法規定。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定位法:
  • 「國家 IUU 行動計畫」→\rightarrow 直接鎖定總則章第 5 條。
  • 「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所定之辦法」→\rightarrow 直接鎖定作業許可與管理章第 10 條(各洋區鮪延繩釣、魷釣、秋刀魚作業管理辦法之母法授權)。
  • 「科技與研究之發展」→\rightarrow 直接鎖定輔導與研發章第 34 條。
  1. 考場記憶口訣:
  • 第 5 條(行動計畫 5 款):「國、我、際、分、他」(國際組織措施、我國執法機制、國際合作機制、各機關分工、其他相關事項)。
  • 第 10 條(洋區辦法 10 款):分為「捕撈控制」與「監控查核」兩大組記憶:
  • 捕撈控制:額(漁獲配額)、區期數(作業區/期間/船數限制)、具(漁具漁法限制)、混(混獲限制)、禁(禁漁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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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因應漁業勞動力之嚴重不足與高齡化,為了漁業之持續發展,政府不得不引進非我國籍船員加以補充;又為了充分保障非我國籍船員之權益,政府亦嚴格規範非我國籍船員、經營者、仲介機構之權利義務。請問:

(一) 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之資格為何?(5分)

(二) 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之事項為何?(10分)

(三) 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簽訂之服務契約應載明之事項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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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遠洋漁業為因應勞力缺口引進外籍勞動力之法制架構,核心法源為《遠洋漁業條例》第 26 條授權訂定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歷經重大修正,全面提高外籍船員基本工資、投保金額、增訂工時上限與直接給付工資等保障,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本題核心聚焦於境外引進非我國籍船員的三方法律關係與權益保障規範:

  1. 資格要件:主管機關對船員之生理、證件、健康、專業訓練與守法紀錄之門檻限制(第 6 條)。
  2. 勞務契約:經營者(雇主)與非我國籍船員(勞工)之間的直接勞雇契約,規範核心勞動條件與人權保障(第 7 條)。
  3. 服務契約: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之間的委任服務契約,規範仲介服務範疇、收費透明化與糾紛協處義務,防杜仲介剝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實務規範的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主體確立—法定要件—條列陳述」的三段式結構:

  1. 子題 (一) 船員資格:從「積極資格」(年齡、護照、體檢、專業技能與證明)與「消極資格」(無重大違法或受遣返未滿三年紀錄)兩個構面切入,精準列出五大要件。
  2. 子題 (二) 勞務契約記載事項:依循勞動法理之實體勞動條件架構,由核心之「工期、工作內容、工資津貼、工時休息」出發,延伸至「保險、交通、傷病膳宿、解約費用、申訴管道」,層次分明地列示法定必備條款。
  3. 子題 (三) 服務契約記載事項:緊扣「防杜仲介不當剝削」與「保障求職者權益」之立法目的,重點列舉服務項目、費用明細、協助義務、退費機制與申訴處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此處針對各子題配分比重與閱卷採分點進行審題剖析:

  • 第 (一) 小題(5分):對應法定 5 項資格,每一款剛好 1 分,漏列任一要件(如體檢有效期限、受遣返三年限制)即失 1 分,需精準記憶。
  • 第 (二) 小題(10分):著重實體勞雇關係,閱卷標準在於是否完整涵蓋工資、休息、保險、膳宿、醫療與返國費用等核心人權指標,列出 10 項以上即可得滿分。
  • 第 (三) 小題(10分):著重仲介端之權責界定,評分關鍵在於「收費項目與金額之透明度」、「不可預扣薪資之保護性條款」以及「爭議發生時仲介之協助責任」。

解題技巧

  1. 契約主體判斷竅門(避免混淆):
  • 勞務契約=【經營者 ↔\leftrightarrow 船員】:規範勞力提供與工資給付之「直接僱用關係」。
  • 服務契約=【仲介機構 ↔\leftrightarrow 船員】:規範居間媒合與輔導服務之「仲介委任關係」。
  • 委託契約=【經營者 ↔\leftrightarrow 仲介機構】:規範雇主委託仲介代辦招募引進之「委任代辦關係」。
  1. 資格要件速記口訣:
  • 「齡(18歲)、照(有效護照)、檢(3個月內合格體檢)、訓(船員身分或合格受訓文件)、案(3年內無違規或遣返紀錄)」。
  1. 常見陷阱:
  • 勿將《就業服務法》之「境內僱用」外籍船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與《遠洋漁業條例》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混為一談。
  • 體檢證明期限須標記為「前三個月內出具」,漏寫有效期限易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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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捕撈活動產生的海洋垃圾已引發國際關注,其中流失或拋棄的漁具被視為對海洋野生動物危害最大的海洋垃圾,因此聯合國糧農組織積極推動「漁具標識自願準則」。請問:

(一) 漁具標識自願準則之宗旨為何?(5分)

(二) 「標識」之定義為何?(5分)

(三) 漁具標識系統之範圍與原則為何?(10分)

(四) 臺灣正預告之「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中,將規定刺網漁業之標示方式、內容與位置為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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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國際規範為準。命題重點在於「海洋廢棄物(特別是遺棄、遺失或拋棄之漁具 ALDFG,即幽靈漁具)的國際治理趨勢」與「我國沿近海漁業管理法制之對接」。

  1. 國際法規架構: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於 2018 年第 33 屆漁業委員會(COFI)正式通過之《漁具標識自願準則》(Voluntary Guidelines on the Marking of Fishing Gear, VGMFG),屬於全球治理幽靈捕撈(Ghost Fishing)與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之軟法(Soft Law)指引。
  2. 國內法源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第 54 條第 5 款規定授權,於民國 109 年預告之「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底正式發布、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主管機關現已改制為農業部,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預告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際軟法規範+國內具體管制措施」對照題型,應採「層次分明、條列精準、法理與實務並陳」的方式作答:

  1. 第(一)小題(宗旨):從「資源保護(減緩幽靈捕撈)」、「秩序維護(打擊 IUU、提升航行與作業安全)」及「促進回收管理」三方面切入。
  2. 第(二)小題(定義):緊扣 FAO 準則文本,說明「標識」是將可辨認符號施加於漁具之作為,並點出其法律關聯性(權利歸屬與合法作業識別)。
  3. 第(三)小題(範圍與原則):分為「適用範圍」(水域、船型、漁具種類與附屬構件)與「運作原則」(風險導向、比例與實用、耐用可讀、可追溯性、標準化與成本合理性)兩大構面系統化闡述。
  4. 第(四)小題(臺灣措施):直接回扣農委會預告草案條文,精確列出「標示內容(漁船統一編號)」、「標示位置(兩端浮標旗、特定間隔之浮球/浮子)」及「標示方式(刻印、烙印、不易磨滅顏料書寫等耐用方式)」。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二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分析。各子題評分權重與作答核心如下:

  • 第(一)子題(5分):核心在於完整列出 FAO VGMFG 減緩海洋垃圾、遏止 IUU 漁業與降低幽靈捕撈之多重目標。
  • 第(二)子題(5分):核心在於精確定義「標識」之行為本質及其表徵之「所有權/母船身分」法律效果。
  • 第(三)子題(10分):核心在於涵蓋漁具種類與海域之「範圍」,以及技術可行、耐久、比例、可追溯等六大「原則」。
  • 第(四)子題(5分):核心在於實務行政法規之記憶精準度(CT 號、浮球與旗幟、刻印/耐水標示)。

解題技巧

  1. 中英文專有名詞並陳:在論述國際規範時,適度帶入專有名詞縮寫(如 ALDFG、IUU Fishing、Ghost Fishing、VGMFG),可展現二級公務人員之專業水準。
  2. 答題結構化:申論題閱卷極重視標題與條列化,切忌整段鋪陳;針對各子題設定清楚的「標題+要點」,確保閱卷委員能迅速勾稽給分要點。
  3. 區分「標識系統」與「個別標籤」:第(三)小題問的是「系統之範圍與原則」,範圍指管轄權與對象,原則指制度設計架構(如可追溯性、耐用性),切勿只回答物理標籤的材質尺寸。

【答案】

(一) 漁具標識自願準則之宗旨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通過之《漁具標識自願準則》(VGMFG),其主要宗旨與核心目標如下:

  1. 防止與減少海洋垃圾之產生:降低遺棄、遺失或拋棄之漁具(ALDFG)進入海洋環境,防杜「幽靈捕撈」(Ghost Fishing)持續危害海洋野生動物與棲地生態。
  2. 打擊、遏止與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透過漁具與作業船舶之連結,強化監控、管制與偵查(MCS)系統,辨識無照作業或非法布設之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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