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二級 漁業行政(一般組) 漁業法規研究(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漁業行政(一般組)
試題代碼 漁業法規研究(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第 一 題25 分

請申論刺網漁具、漁法有哪些優缺點?聯合國對於在公海使用刺網漁業的相關政策為何?

請依我國中央漁政法規規定,申論我國刺網漁業在專屬經濟海域以外,以及專屬經濟海域以內的作業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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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三層作答:先說明刺網的捕撈原理與漁業特性,再交代聯合國對大型遠洋流刺網的政策,最後區分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以外與以內的作業規範。刺網是以網片垂直張設於水中,使魚類遭網目刺住或纏住而被捕獲;「流網」是隨水流漂移的刺網形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稱「專屬經濟海域以外」,我國中央漁政法規以「我國二百浬外海域」及公海作業規範為核心;海域內則應一併適用中央規定及地方主管機關依授權所訂的刺網管理規範。

解題方法

先從漁具特性分析「效率與選擇性」的利弊,再以「大型流刺網造成的跨界生態風險」解釋聯合國政策。法規部分則抓住關鍵區別:流網在我國二百浬外原則禁止;我國二百浬內須經核准並受船舶與網具限制;一般刺網於管轄海域內另須符合證照、漁具標示及禁漁區、禁漁期規範。

一、刺網漁具、漁法的優缺點

優點

  1. 構造簡單、成本較低:網具由網片、浮子、沉子及繫留裝置等構成,設備需求相對少,大小漁船均可使用。
  2. 作業便利、耗能較低:刺網通常先下網,待魚類游入網目後再起網,與拖網相比,拖曳網具所需的動力與燃料較少。
  3. 適用水域與魚種廣:依網目、網深及設置方式,可用於不同水層與漁場;刺網捕獲方式也使漁獲常保持較完整外觀。
  4. 網目可作為選擇工具:適當設計網目尺寸,有助於降低部分小型魚類的捕獲率;但實際選擇性仍受魚體形狀、網線材質、網目與魚群組成影響。

缺點

  1. 混獲與選擇性有限:非目標魚種、幼魚及其他海洋生物可能遭刺住或纏住;即使調整網目,也難以完全避免混獲。
  2. 遺失網具有持續捕魚風險:網具流失後仍可捕捉生物,形成「幽靈捕魚」,並可能持續傷害海洋生態。
  3. 可能損害棲地並影響航安:網具纏住礁岩或其他棲地會造成破壞;漂流或遺失網具也可能妨礙船舶航行。
  4. 捕獲效果受環境影響:漁獲量受魚群洄游、流速、水深及設網位置等因素影響;網具的管理與回收也需要人力。

二、聯合國對公海刺網漁業的政策

聯合國政策重點在於大型遠洋流刺網,並非將所有水域、所有規模的刺網一概禁止。大型流刺網可能廣泛捕獲非目標生物,且漁網流失後持續捕魚,因而引發跨國資源保育與海洋環境疑慮。

聯合國大會第 44/225 號決議先要求停止擴大公海大型流刺網漁業,並要求檢視其影響;第 46/215 號決議進一步要求自 1992 年 12 月 31 日起,停止在公海從事大型遠洋流刺網漁業,除非依國際法制定並有效實施可避免不利影響的養護管理措施。實務政策方向包括限制大型流刺網擴張、推動公海禁限措施,以及加強漁具管理與海洋生物混獲的監測。

作答時須指出其規範對象是「公海大型遠洋流刺網」,不能逕寫成聯合國禁止全球所有刺網。

三、我國刺網漁業在專屬經濟海域以外的作業規範

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流網漁業管理要點》,我國漁船原則上禁止在我國二百浬外海域從事流網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赴外國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流網作業者,依核准條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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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區漁會會員分為甲類會員與乙類會員,請論述甲類會員及乙類會員分別包含哪些種類身分,以及其應具備的證明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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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會法》第 15 條及《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2 條至第 5 條,重點是分清楚區漁會會員的甲、乙類身分,以及各身分須提出的資格證明。

原則上,申請人須為成年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漁會組織區域內,具備法定資格並經審查合格。甲類會員以直接從事漁業勞動者為主;乙類會員則包含僱人經營漁業者、從事漁業改良推廣者,以及漁業勞動時間未達甲類資格的兼業漁民。

解題方法

先依《漁會法》第 15 條列出甲、乙類會員的身分類別,再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逐類對應證明文件。甲類會員的共同資格,是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乙類會員則依其經營、專業工作或漁業勞動身分提出相應證明。

甲類會員:身分及證明文件

甲類會員包括下列六種漁民:

身分類別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遠洋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近海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沿岸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提出超過基本工資的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並附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的證明。
淺海養殖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提出超過基本工資的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魚塭養殖漁民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提出超過基本工資的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湖泊、河沼漁民魚貨交易資料,並附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的證明。

年滿十五歲、未成年的申請人,實際從事符合甲類資格的漁業勞動,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也得加入為甲類會員;申請時應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另已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屆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不受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的限制。

乙類會員:身分及證明文件

乙類會員包括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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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有 1 艘日本籍漁船及 1 艘菲律賓籍漁船,同一時間分別於彭佳嶼北方外海 18 浬及彭佳嶼北方外海 6 浬處,使用延繩釣進行作業。該 2 艘外籍漁船陸續經我國政府機關查獲後,依現行漁業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相關規定,請申論對於該日本籍漁船船長應如何處置?對於該菲律賓籍漁船船長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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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先判斷漁船所在海域,再看船籍國與我國的漁業協議是否影響執法。距離以彭佳嶼領海基線為起算點: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領海自基線向外至12浬;第14條:鄰接區延伸至距基線24浬。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4條: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最遠至距領海基線200浬;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我國對生物資源有主權權利及管理權。
  • 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捕魚,不屬無害通過。《領海及鄰接區法》第8條第9款明定,捕撈生物的活動不屬無害通過;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漁具應妥為收藏,不得置入水中,也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7條規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捕撈水產動植物,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物。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距離分類,再適用該海域的規則:

  1. 北方外海18浬:超過12浬,已在領海外;但在24浬鄰接區範圍內,且屬我國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
  2. 北方外海6浬:在12浬領海內,外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捕魚,也不能以無害通過作為捕魚的理由。
  3. 最後辨別船籍。臺日漁業協議對協議適用海域內的臺日漁船作業與執法有特別安排;日本籍漁船不能只因在我國主張的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就逕依一般規則處罰。菲律賓籍漁船則不適用臺日漁業協議。

日本籍漁船:彭佳嶼北方外海18浬

18浬不在我國領海內,因此不適用「外國船舶在領海捕魚,即非無害通過」的判斷。該處雖在我國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內,但也位於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依協議安排,臺日漁船在協議適用海域作業,應依協議及雙方漁業委員會所訂作業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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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加強遏止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通報涉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漁撈作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流通,總統於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修正公布《遠洋漁業條例》,請論述該條例中,我國因應之相關法制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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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遠洋漁業條例》民國 113 年 5 月 8 日修法,如何從進口管制與行政罰阻斷涉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IUU)的漁獲物或漁產品流入我國市場。

解題時應掌握修法新增的兩項核心條文:

  • 第 14 條之 1:禁止進口及授權公告管制。
  • 第 36 條之 1:違反進口管制時的罰鍰及累犯加重。

此外,這次修法並修正第 3 條主管機關名稱,並於第 47 條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禁止進口 → 公告具體管制範圍 → 違反效果 → 施行時間」的順序作答。如此可呈現法制措施如何從入口管控延伸至違法制裁,並避免只寫「禁止 IUU 產品進口」而漏掉主管機關公告權限及罰則。

相關法制措施

一、明文禁止 IUU 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口

《遠洋漁業條例》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此項禁令以漁獲物或漁產品是否涉及 IUU 漁撈作業為核心,藉由管制進口阻止相關產品進入我國流通體系,強化漁獲物及漁產品的可追溯性。

二、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品項及相關資訊

依同條第 2 項,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的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主管機關得據此具體化管制標的及判斷所需資訊,供進口管理及辨識產品來源使用。

三、得公告特定國家或地區產品禁止進口,並應於原因消失時解除

依同條第 3 項,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 IUU 漁撈作業,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的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若不得進口的原因消失,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限制。這項規定提供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採取進口限制的法源,並要求限制原因消失後解除,避免管制無限期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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