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二級 漁業行政(一般組) 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研究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漁業行政(一般組)
試題代碼 國際公法與國際關係研究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國際法的法源?請進一步從習慣國際法的構成要件,詳細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大陸礁層的規定,是否具有習慣國際法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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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國際法的法源,是國際法規則形成、存在及確認其法律效力的依據。依《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國際法院裁判案件時適用的主要法源包括:

  1. 國際條約:當事國明示同意受拘束的規則。
  2. 國際習慣:作為法律而接受的一般實踐。
  3. 一般法律原則:各主要法系共同承認的法律原則。
  4. 司法判決及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

本題核心是判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規定,是否已成為不以締約為前提、得拘束一般國家的習慣國際法。判斷不能只看條文是否寫入公約,而要逐一確認具體規則是否符合習慣國際法的構成要件。

習慣國際法的兩項構成要件是:

  • 一般實踐(general practice):國家實踐須廣泛且具有代表性,並大致一致。實踐可包括國家行為、立法、外交聲明、條約締結與執行等。
  • 法律確信(opinio juris):國家實踐是出於法律義務或法律權利的認知,而非單純出於政策、便利或禮讓。

兩者須合併判斷。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礁層案」即指出,條約規則可能是既存習慣法的編纂、新興習慣法的結晶,也可能促成習慣法的形成;但不能只因條文受到廣泛接受,就認定其全部內容均已成為習慣法。

解題方法

先拆解《海洋法公約》第六部分的規定,再分別檢驗各規則的國家實踐與法律確信。尤其要區分:

  1. 沿海國大陸礁層權利及其權利基礎;
  2. 200 海里內的權利;
  3. 200 海里以外大陸礁層的範圍、外部界限與程序;
  4. 大陸礁層劃界規則。

把整套制度視為一個不能拆分的單一命題,容易誤判。習慣國際法可以只涵蓋公約中的部分規則。

法律規範與判斷

一、大陸礁層的基本制度

《海洋法公約》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沿海國的大陸礁層是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緣外緣的海床與底土;如果大陸邊緣未達 200 海里,則延伸至距領海基線 200 海里處。第 76 條第 3 至 7 項另規定大陸邊緣外緣及 200 海里以外外部界限的地質、距離與測定方法。

依第 77 條,沿海國為探勘及開發大陸礁層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此權利具有專屬性,且不以實際占領或明示公告為要件。第 78 條並確認,大陸礁層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已具習慣國際法地位的重要規則

(一)大陸礁層權利依法當然存在,無須占領或公告

《海洋法公約》第 77 條第 3 項所表達的「權利依法當然存在」原則,已由「北海大陸礁層案」確認。沿海國的大陸礁層權利自始依法發生,不須實際占領、有效占領或公告。因此,這項核心原則具有習慣國際法地位。

(二)沿海國對大陸礁層自然資源享有專屬主權權利

沿海國得探勘及開發大陸礁層的自然資源;其他國家未經其明示同意不得從事相關活動。此項權利只限於大陸礁層自然資源,不等於沿海國對整個大陸礁層或上覆海域享有領土主權。其核心規則已為國際實踐與國際法院判例承認,具有習慣國際法地位。

三、200 海里範圍內的權利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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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之「條約」?又,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之效力為何?請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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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層:先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界定國際法上的「條約」,再說明條約如何在我國憲政程序下取得國內法效力,以及其與憲法、法律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 條第 1 項第(a)款所稱「條約」,是指國家間所締結、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協定可以載於一份文書,也可以載於兩份以上相互關聯的文書,且不論名稱為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或其他名稱。據此,判斷重點在締約主體、書面形式及是否受國際法規範,不在文件的名稱。

公約第 1 條規定其適用於國家間的條約;第 3 條則表明,公約未涵蓋的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間協定、非書面協定,或不以國際法為準的協議,不因此當然失去其法律效力,其效力仍可能依其他國際法規則判斷。因此,第 2 條的定義是「就適用本公約而言」的定義,不宜直接當作所有國際協議的唯一分類標準。

我國憲法上的「條約」與審議程序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定義,與我國憲法上須送立法院審議的「條約」並非完全相同的問題。依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憲法所稱條約,係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以條約或公約為名者屬之,名為協定等其他名稱者,若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也屬憲法上的條約。

依憲法第 38 條、第 58 條第 2 項及第 63 條,總統有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會議議決重要事項,立法院則有議決條約案等職權。條約是否應送立法院審議,應依其實質內容及憲法、法律所定程序判斷,不能只看標題。

《條約締結法》進一步規範條約、協定的締結程序及法律效力。依其第 8 條,條約案經簽署後,原則上由主辦機關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法律另規定特定條約案得報行政院備查者,仍須依該法所定程序辦理。

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效力

依《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經立法院議決或行政院核定之條約,其施行須經總統公布;條約自總統公布所定生效日期起具有國內法效力。依同條第 2 項,協定則自其核定機關核定並通知各機關後,具有國內法效力。故應區分條約的國際法效力與國內法效力:條約依國際法對締約方生效後,產生國際法上的拘束;其在我國國內何時及如何生效,則須依我國憲政程序與《條約締結法》判斷。

具有國內法效力,不等於每一條約條文均可由法院直接適用。若條文內容明確、完整,且無須另訂法律或行政措施即可適用,得作為機關及法院處理個案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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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請試從臺灣在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中之權利義務,說明臺灣在該等組織中之國際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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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層:先區分「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再以臺灣參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的身分、權利與義務,判斷這種參與是否等同獲得國家承認。

國家承認是既存國家承認某政治實體具備國家資格,並以國際法主體與之往來。判斷國家資格時,常以《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1條所列要件為參考:常住人口、確定領土、政府,以及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國家承認的理論有「宣示說」與「構成說」:前者認為國家符合客觀要件即取得國格,承認只是確認既存事實;後者認為承認是取得國際法人格的重要條件。

政府承認是承認某一政府為特定國家的合法代表,常發生於革命、政變或內戰後政權更迭。其重點是誰能代表既存國家處理國際關係,不是判斷該國家是否存在。政府承認通常考量新政府是否有效控制領土與人口、能否履行國際義務;承認新政府不必然代表承認一個新國家。

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由相關沿海國與有捕魚利益的國家或實體合作設立,負責養護與管理跨界魚群及高度洄游魚類資源。1995年《聯合國魚群協定》第1條第3項規定,該協定準用於在公海捕魚的其他「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ies)。這讓不以國家締約方身分參與的捕魚實體,也能在特定漁業制度中承擔合作義務並取得參與資格。

解題方法

先界定承認的對象:國家承認關乎國格,政府承認關乎代表權。接著檢視臺灣在RFMO中的正式名稱與參與身分,以及實際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最後判斷這些權利義務是基於一般國際法上的國家地位,還是基於特定公約明文允許的捕魚實體身分。

這樣作答可以避免把「成為組織會員」直接推論成「獲得國家承認」。國際組織的會員資格及其法律效果,應依該組織的設立公約與相關決議判斷。

臺灣在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中的權利與義務

臺灣在若干RFMO中以「捕魚實體」身分,常用「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稱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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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從國際關係中的現實主義理論,說明美國推動 AUKUS 與 Quad 等兩個區域多邊架構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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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現實主義如何解釋美國的印太安全政策。現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處於無政府狀態,沒有高於主權國家的中央權威;國家須依靠自身能力維護生存與安全,並重視權力分配、軍事能力及國家利益。國家在此環境下採取的自助行為,常包括結盟、軍備建設與強化區域安全合作。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分析重點是運用權力平衡與外部制衡:當一國認為另一國實力上升、足以改變區域權力分配時,便可能透過結盟或合作,集合友好國家的資源以牽制其影響力。就美國推動 AUKUS 與 Quad 而言,現實主義的核心解釋是:美國希望維持印太的有利權力平衡,回應中國實力與區域影響力的上升,並提升嚇阻能力。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國際體系特性—美國的威脅認知—合作架構的制衡功能—兩架構的分工」展開。先指出現實主義的無政府與自助觀,再說明美國如何以安全合作集結區域力量,最後比較 AUKUS 與 Quad 的功能差異,避免只寫成「美國要圍堵中國」的單一口號。

理論分析與架構功能

一、回應權力轉移,維持區域權力平衡

中國經濟、軍事與外交影響力的增長,改變印太的權力分配,也使美國及其盟友更加關注區域秩序與安全。從現實主義角度看,美國推動 AUKUS 與 Quad,是以合作方式集合多國能力,降低單一國家在區域權力競爭中的相對優勢,避免區域權力平衡朝不利於美國及其夥伴的方向發展。

二、透過外部制衡提升嚇阻能力

外部制衡是國家透過結盟或與其他國家合作,增加可運用的集體力量。AUKUS 與 Quad 分別連結美國、澳洲、英國、日本及印度等國,提升協調能力與安全合作密度。這類合作能使潛在對手在採取軍事或政治行動前,必須考量更多國家的反應與集體能力,因而提高行動成本,強化嚇阻效果。

三、AUKUS 著重高階軍事與科技能力

AUKUS 由澳洲、英國與美國於 2021 年宣布成立,核心特色是深化國防科技合作,並以協助澳洲取得核動力潛艦能力為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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