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之規定,分別說明預備金之種類、動支條件及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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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預備金是預算中的彈性經費,用以處理編列預算時難以預見、執行時確有需要的經費缺口。《預算法》第22條將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兩者的編列層級、數額限制及動支程序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截至目前,相關規定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種類與編列方式 → 動支事由 → 核准與監督程序 → 共通限制」,並分別對照《預算法》第22條、第64條及第70條。第一預備金著重於機關執行原有預算時經費不足;第二預備金則適用於特定計畫經費不敷或須增加計畫、經費的情形。
一、預備金的種類與編列
(一)第一預備金
依《預算法》第22條,第一預備金設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數額不得超過該單位預算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其功能是供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遇有經費不足而依法申請支用。
(二)第二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中,編列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法律未另定百分比上限。其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列舉,並須經行政院核准。
二、動支條件及程序
(一)第一預備金:原有歲出分配預算經費不足
**動支條件:**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時,遇有經費不足,得申請支用第一預備金。判斷重點是原有預算執行中的經費缺口,不是任意增加支出。
程序:
- 機關遇有經費不足,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 由上級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 完成備案後,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 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法條關鍵在於「備案後始得支用」;不可寫成先動支、事後再補辦備案。
(二)第二預備金:符合《預算法》第70條列舉事由
各機關有下列任一情形,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
-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而增加經費。
-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
程序: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規定,分別說明內部審核的範圍、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工作審核之定義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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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3 條,重點是先掌握內部審核的三大範圍,再說明各類審核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內部審核係透過收支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審核、會計事務處理及工作成果查核,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功能。法條將範圍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其中前兩類再細分為題目所列各項。
解題方法與各項定義
作答時先列出三大範圍,再依「計畫與預算、業務收支、會計紀錄、現金保管、採購與財物、工作成本」的順序,逐項說明定義。
- 財務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的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 預算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的審核。
- 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的查核。
第 1 題2 分
近年來,中央政府編列特別預算來推動各項重大基礎建設,依預算法規定,下列哪些屬於特別預算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之要件?
①重大災變 ②不定期之重大政事 ③國防緊急設施 ④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⑤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3 條列舉的特別預算事由,以及第 84 條但書所定「得先支付其一部」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4 條,特別預算原則上須依總預算的審議程序辦理;但符合《預算法》第 83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因應情勢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判斷關鍵在於:先確認題目所列事由,再比對它是否落在第 83 條的前三款。
解題方法
第 83 條前 3 款涵蓋本題列出的:
- ①重大災變
- ③國防緊急設施
- ④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第 83 條其他款所列的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以及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而經費超過法定預算,均不在第 84 條但書所稱的「第一款至第三款」範圍內。因此,符合先支付要件的是 ①③④,選項為 (C)。
第 2 題2 分
預算編製規範涉及行政與民意監督機關之關係,亦涉及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機關之運作,依我國憲法、預算法對於中央政府及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政府之下年度總預算案,分別依序規定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送達民意監督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與直轄市總預算案的編製、送達期限,須分別依序辨認《中華民國憲法》、《預算法》及《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依序詢問憲法、預算法對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政府的規定:
- 《中華民國憲法》第 59 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預算法》第 46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送達立法院。
-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直轄市政府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依序為「3 個月前、4 個月前、3 個月前」,符合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決算之編造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有關單位決算編造及特別預算決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特別預算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規定編造其決算;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判斷敘述是否符合決算編造方式。特別注意:特別預算於執行期滿後,是「依《決算法》規定編造其決算」,不是併入年度總決算辦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機關別的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符合《決算法》對機關單位決算的編造規定。
- **(B) 正確。
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16 條規定,預算分成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預算編製更結合基金分類方式辦理,相輔相成,其相互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16條以下,預算種類與基金分類如何相互配合。預算依編製層級分為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基金則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16條規定:**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因此,不能把總預算與單位預算一概說成普通基金預算。
解題方法
先抓第16條的例外語句「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再核對各選項是否保留這項例外。A 選項將適用範圍寫成「總預算、單位預算中,均為普通基金預算」,省略例外,與法條不符。其餘選項則是總預算彙編及特種基金列入總預算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預算法》第16條並未規定總預算、單位預算「均」為普通基金預算,而是「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總預算或單位預算中,仍可能包含特種基金的預算;因此「均為」過度概括,為本題錯誤選項。
第 5 題2 分
政府預算案之編造須經過籌劃、編造與審議之過程,並於年度開始 9 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俟預算成立執行時,往往碰到社會、經濟等因素大幅變化,為保留預算執行彈性,故於預算法內訂有預備金機制,有關預備金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預備金的動支權責與立法院監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兩者動支程序不同:
- 第一預備金:依《預算法》第 64 條,機關遇經費不足,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並非一律報行政院核定。
- 第二預備金:依同法第 70 條,符合規定情形者,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及調整其歸屬科目金額,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 預備金的一般限制:依同法第 22 條,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及金額,原則上不得動支預備金;每筆動支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原則上應先送立法院備查,緊急災害動支除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稱「預備金」是否涵蓋第一、第二預備金,再檢查選項是否把其中一種預備金的程序說成所有預備金的共同程序。若選項使用「均須」等一概而論的字眼,應特別核對法條是否對兩種預備金設有不同權責。依此判斷,A 把行政院核定要求套用到所有預備金,與第 64 條的第一預備金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13 條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然其編製歲入、歲出所產生之差短,可透由下列何者予以撥補?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歲入、歲出差短的撥補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6 條規定,歲入、歲出之差短得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第 13 條則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移用及債務償還,均應編入預算。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差短如何撥補」,對應《預算法》第 6 條列出的三種方式:公債、賒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再比對選項,只有「賒借」符合。
題幹引用第 13 條,是在說明相關收支及債務事項須編入預算;直接列出差短撥補方式的條文則是第 6 條。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 47 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為便於中央主計機關預算之籌編,預算法規定授權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下列何者非屬其授權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7 條對中央政府預算籌編事項的授權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為辦理預算籌編,相關辦法及預算書表事項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其中,授權範圍包括預算編製辦法、歲出科目分類,以及預算書表格式;歲入來源別科目的名稱及分類,不屬於本條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訂定的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第 47 條授權事項,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與授權清單不符的一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均有規定之期程,各級政府預算案之審議,如未能依預算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期限完成審議時,其相關補救措施及預算執行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總預算案逾期未完成審議時,預算如何暫行執行,以及未審議部分如何協商處理。法源主要是《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4 項,並涉及《預算法》第 54 條的預算執行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情況:
- 預算尚未完成審議時的暫行執行:收入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支出則依法律規定的範圍執行。
- 年度開始後三個月仍未完成審議時的協商:地方政府可報請指定機關邀集協商;逾期未決定時,由邀集協商的機關逕為決定。
關鍵在於:逾期未決定時,法定決定者是「邀集協商之機關」,不是地方政府。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隨著民主政治發展,預算成為人民藉以監督政府重要之工具,並藉由預算之審議,達成行使監督政府之責,以杜絕政府浮收濫用及擴張權力,故預算法對於政府財政收支及預算基本處理原則均有其規範,其規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政府財政收支、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及舉債的基本限制。判斷關鍵在於逐字掌握相關條文,尤其是「不得於預算所定外」與「非依法律」的不同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預算法》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及第 28 條,逐一核對各選項敘述。前三項所述原則與法條相符;D 選項把第 28 條的「非依法律」改成「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多加了限制條件,與條文原意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預算法》第 24 條規定,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因實施管制所生收入或其他強制性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10 題2 分
行政院推動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已陸續到位完成,其機關在年度內進行變更者,其決算辦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9 條: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變更時,決算應由哪個機關編造,以及是否須分段、分別編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2 款規定,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決算法》第 9 條各款的編造原則。關鍵在於分辨「由更改後機關編造」與「更改前、後機關分別編造」:法條採前者,沒有要求名稱更改前、後的機關各自編造。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機關改組時,由改組後之機關一併編造決算,符合《決算法》第 9 條第 1 款。
- (B) 錯誤。 機關名稱更改時,由更改後之機關編造;不是由更改前、後之機關分別編造。
第 11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依會計法規定,有關內部審核之實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各機關內部審核的實施方式、會計人員的職權,以及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文書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內部審核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同法第 99 條則規定,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時,應拒絕之,並報告機關主管長官。主辦會計人員如不為異議及報告,對於不合法行為的責任,應連帶負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會計法》對內部審核職權及責任的規定。尤其注意「得先行封鎖」是否為法律授予會計人員的職權:法定職權須有明文依據,不能由「實施內部審核」推論出封鎖簿籍、憑證或文件的權力。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考核財務效能為審計職權之一,試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之後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9 條、第 70 條,重點是區分「考核績效後的處理方式」與「提供預算執行資料及建議的時點、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69 條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後:
- 發現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
- 原因在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應向各該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 認為有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的機會,應向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建議。
- 發現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的潛在風險,得提出預警性意見。
《審計法》第 70 條則規定,審計機關應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有關資料及建議意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A、B、C 分別對應《審計法》第 69 條的績效考核處理方式;D 對應第 70 條,但選項改寫了法條所規定的資料及建議內容,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事項時,得採委託方式辦理,依審計法規定,其委託辦理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8 條與第 9 條規定的審計委託,以及委託後由誰作成最後決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審計法》第 8 條規定,審計機關為辦理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第 9 條規定,審計機關遇有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特別留意「尊重委託結果」與「由原委託機關決定」的差異。外部機關或專業人員提供諮詢、鑑定或受託辦理,並不取代審計機關的最終審計判斷;因此,凡主張審計機關應尊重並接受受託結果的選項,都與第 9 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依憲法第 90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之規定,審計權與彈劾、糾舉等權,同為監察權之一,依監察法第 1 條及審計法第 3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依審計法規定,有關審計機關及人員行使職權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對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行使職權的規定,重點在辨別審計人員遇到財務不法行為時,依法有權調查、報告或通知處分,但不負責提起刑事公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審計法》第 14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確認各選項所述權限、義務及程序是否與法條相符。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把審計職權誤寫成其他機關職權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審計法》第 14 條,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得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15 題2 分
審計機關之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稽察財務上之違失及核定財務責任等,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核定財務責任時,各類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應特別辨別「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與「主辦會計人員」的適用情況,也要分清楚誰負直接賠償責任、誰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計法》第 72 條至第 76 條,確認選項所述情況、責任人員及責任型態,是否與法條相符。A 項涉及經管財物遺失、毀損或損失,應核對第 72 條列出的責任人員。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法》第 72 條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發生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損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是「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選項將「主管人員」寫成「主辦會計人員」,責任對象不符法條,因此錯誤。
第 16 題2 分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何項文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何機關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政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而可能在未來年度產生支出的揭露與報告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這類事項應在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這是尚未確定實際支出的潛在財政負擔,須在編列預算時揭露,供審議預算的立法院掌握。因此文書選「預算書」,報告機關選「立法院」,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5 條第 2 項,測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哪些機關共同提出解決辦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預算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本項所指的主體,承接同條第 1 項,是中央主計機關;因此應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
解題方法
先抓條文中的兩個關鍵詞:「應會同」與「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再由《預算法》第 45 條第 1 項確認承接主體為中央主計機關,合併後就是:中央主計機關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決定所需要之何項文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會計制度的設計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會計制度應依會計事務的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將來發展,先決定所需的會計報告,再依報告所需資料安排相關會計程序與文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先決定」及「所需要之何項文書」。會計制度設計先從預定提供哪些資訊、需要編製哪些報告著手;報告所需內容確定後,才能進一步規劃如何記錄、整理與彙總。因此本題應選「會計報告」。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擬變更時,須經下列何者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39條,重點是政府機關會計科目名稱一經規定後,不得任意變更。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變更須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核定後,並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解題方法
看到「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及「擬變更」,直接辨識為《會計法》第39條所定的會計科目變更程序。題目問的是「誰核定」,應依條文找核定權責者;審計機關負責的是接獲核定通知,不是核定變更。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如何編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45 條,考點是政府會計帳簿在簡化編製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得酌量合併編製。
特種序時帳簿是對特定事項依發生先後登記的帳簿;明細分類帳簿則是對特定事項作明細分類或分戶登記,供編製會計報告明細表使用。法條容許將這兩類帳簿酌量合併編製,以簡化作業。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及「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直接對應《會計法》第 45 條。法條明定得「合併編製」,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決算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如何編送會計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特別預算的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決算法》編造決算;若執行期間跨越兩個會計年度以上,主管機關還須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跨年度特別預算的關鍵規定:「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也就是每一年度分別編送該年度的會計報告;待特別預算執行期滿,再依《決算法》編造決算。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審計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 條所列的審計職權。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規定,審計職權包括:
- 監督預算之執行。
- 核定收支命令。
-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條文列有對已編列預算的執行監督,並未將「審核預算之編列」列為審計職權。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審計法》第 2 條的職權逐項核對。若選項用語與條文列舉的職權相符,即屬審計職權;條文未列的「審核預算之編列」,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審計工作,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職權行使、未設審計處(室)時的審計安排,以及審計機關委託辦理事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第 2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的規定,尤其留意「由誰兼理」以及「委託後由誰決定結果」這兩個常見考點。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法》第 2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人員依法行使;法律並未規定審計人員採合議制行使職權。重要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是重要案件的處理方式,不能據此推論審計人員行使審計職權一律採合議制。
第 24 題2 分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9 條對被審核機關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審計機關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案件未清結前,停止銓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述情形,對照《審計法》第 29 條的處理方式。條文指定通知的對象是「銓敘機關」,因此選擇含有「摘要公告」及「通知銓敘機關」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何者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51 條所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的認定標準。條文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因此,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應以審計機關審定的數額作為準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中的「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對應《審計法》第 51 條。條文指定的認定機關是「審計機關」,故選審計機關審定數。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