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法定情事,以及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之法定情事分別為何?又上述兩種預算提出後之審議程序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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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五章「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須分辨兩種預算的提出原因及審議程序:
- 追加歲出預算:各機關遇到法定情事,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特別預算:行政院遇到法定特殊情事,得在年度總預算之外提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提出主體與預算性質分成兩組,再分別對照《預算法》第 79 條、第 82 條及第 83 條、第 84 條。審議程序的共通規則,是兩者均準用總預算相關規定;特別預算另有緊急先支付一部的例外。
法定情事
一、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依《預算法》第 79 條,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追加歲出預算的經費,依同法第 80 條,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
二、行政院得提出特別預算
依《預算法》第 83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重大災變。
-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審議程序
一、追加預算
第 二 題25 分
依《預算法》第 28 條之規定,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請依序說明各該機關依規定所應提供之參考資料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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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8 條的預算籌劃前置程序:在籌劃擬編概算前,指定機關須先將可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的參考資料送交行政院。解題重點是依題目所列機關順序,逐一配對其應提供的資料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28 條相關規定自民國 110 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未再修正。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列舉順序記憶五類資料:主計看總體資源與效能、經建看重大計畫、審計看預算執行、財政看收入與財政措施、其他機關看施政方針所需資料。
各機關應提供的參考資料
-
中央主計機關:提供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的會計統計分析資料、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以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的建議。
-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提供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的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
審計機關: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有關資料,以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
第 1 題2 分
甲部為中央政府機關單位,下轄 7 個機關、4 個作業基金、1 個特別收入基金、2 個營業基金,分別編製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依《預算法》規定及現行中央政府預算編製實務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的區分,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編製實務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與基金的計算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單位預算:以政府機關為編製單位。主管機關本身及其所屬機關,均各編製單位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以基金為編製單位,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均應依基金分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屬非營業基金;營業基金則屬營業基金,均屬附屬單位預算的計算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分別計算機關數與基金數。
一、單位預算數
甲機關本身為主管機關,應編製 1 個單位預算;下轄 7 個機關,各編製 1 個單位預算。
因此,甲機關主管共有 8 個單位預算。
二、附屬單位預算數
題目所列基金均分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 作業基金:4 個
- 特別收入基金:1 個
- 營業基金:2 個
因此,甲機關主管共有 7 個附屬單位預算。
綜合結果為:
選項分析
(A) 甲機關主管共有 8 個單位預算、6 個附屬單位預算
前半段正確。甲機關本身加上下轄 7 個機關,共有 8 個單位預算。
但後半段錯誤。附屬單位預算應將 4 個作業基金、1 個特別收入基金及 2 個營業基金全部計入:
第 2 題2 分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迄至 年 5 月止,立法院尚未審議。下列甲機關單位預算支出事項,在 年度可以依《預算法》規定覈實動支者,計有幾項?
① 第 1 預備金 ② A 道路拓寬計畫(計畫期程 至 年度) ③ 一般行政計畫( 年度執行數 1 億元, 年度預算數 1.5 億元) ④ 增加聘用 1 名約用人員酬金(編列於 B 道路新建工程計畫,計畫期程 至 年度,累計執行率 55%)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4 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院審議時,支出原則上不得依本年度預算數全面執行,而是:
- 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外,得依前一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法定義務支出,得依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
- 原有計畫得依原訂計畫及前一年度執行情形續行;但新興計畫、計畫擴充或新增人力事項,須依題目所給之計畫性質及執行程度判斷。
「覈實動支」不是表示可以直接支用本年度全部預算,而是以既有計畫、前年度執行數及實際必要支出為限。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三個問題:
- 是否屬新興資本支出或新增計畫?
- 是否屬原有計畫之延續?
- 是否有前年度執行基礎,且符合覈實動支條件?
符合者計入,不符合者排除。
選項分析
① 第 1 預備金:錯誤
第 1 預備金雖列於總預算案中,但其性質是因應原預算未能預見或原列經費不足之支出,不是一般既定計畫的經常性支出。
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院審議前,年度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第 1 預備金不得逕行動支。因此本項不計入。
② A 道路拓寬計畫:錯誤
A 道路拓寬計畫的期程為 至 年度,表示該計畫於 年度開始,屬於新興計畫。
依《預算法》第 54 條,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時,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不得依本年度預算先行動支。因此本項不得動支。
③ 一般行政計畫:正確
一般行政計畫並非 年度新設之計畫,具有前一年度的執行基礎:
- 年度執行數: 億元
- 年度預算數: 億元
第 3 題2 分
下列為《預算法》明文規定應「送立法院審議」者,計有幾項?
①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② 國富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帳 ③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④ 行政院對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 ⑤ 營業基金每筆 3 億元以上之補辦預算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應送立法院審議」與「送立法院備查」、「送行政院核定」之區別。判斷關鍵不在於事項是否與政府預算有關,而在於法條是否明文規定「送立法院審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逐一檢視各事項後,只有①符合題目所稱「應送立法院審議」的規定。
解題方法
採「法定事項+送交對象+法律效果」三步驟判斷:
- 先確認該事項是否屬《預算法》規範。
- 再確認法條規定的送交對象,是立法院、行政院或其他機關。
- 最後區分法律用語是「審議」或僅「備查」。
「送立法院審議」表示立法院須對該事項進行審查、議決;「送立法院備查」則不具有相同的審議、議決效果,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①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正確
《預算法》對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設有成本效益分析要求,必須提出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作為編列概算與預算的重要依據;符合該法定要件及金額、程序規定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因此,依本題選項所列內容,①屬於《預算法》明文規定應送立法院審議的事項。
解題時應注意,法條的完整規範尚包括計畫性質、經費負擔或補助金額及相關程序要件;題目係以事項名稱的方式濃縮表達,應掌握其規範核心。
② 國富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帳:錯誤
國富統計及綠色國民所得帳雖屬政府財政、經濟及國民所得統計的重要資料,但《預算法》對其規定,並非列為應送立法院「審議」的預算或計畫案件。
統計資料的編製、提出或公布,與立法院對預算案件進行審議,法律性質不同,不能因其與國家財政有關,即認定為應送立法院審議。
③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錯誤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確實受到《預算法》及相關預算監督規範,但「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與「應送立法院審議的預算案」並非同一法律概念。
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甲機關 年度預算執行事項,與《預算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有違者,有幾項?
① 3 月份規費收入較該月歲入分配預算超收部分,先以「暫收款」處理 ② 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於人事費預算額度內加發員工每人 5 千元春節獎金 ③ S 工作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商結果,將尚未執行之預算,報請行政院核定列為準備 ④ 收支併列事項,因收入較法定預算超收,相關支出爰隨同超支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預算執行規定,以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對下列事項的控制:
- 歲入超收應解庫,不得以暫收款列帳或挪作他用。
- 人事費、待遇、福利及獎金,須依相關法令及支給規定辦理,不能僅以機關首長核准代替法定依據。
- 預算列為準備,須符合《預算法》第 69 條及相關執行要點的程序。
- 收支併列預算須依實際收入控制支出,收入超收並不當然表示支出可以超支。
以下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修正,閱讀舊教材時應注意條次可能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執行行為是否違反預算執行原則:
- 歲入超收是否解庫?
- 支出是否具有法定或相關規定依據?
- 列為準備是否符合《預算法》第 69 條?
- 收支併列超收後,支出是否仍須經核准?
最後計算「違反規定」的項數。
選項分析
① 3 月份規費收入較該月歲入分配預算超收部分,先以「暫收款」處理
錯誤。
《預算法》第 59 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超收部分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並規定,已收得且確定為歲入的款項,不得以「預收款」、「應付代收款」或「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因此,3 月份規費收入既已收取且確定屬於歲入,即使超過該月歲入分配預算,也應依法解庫,不能先列為暫收款。
所以①違反規定。
② 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於人事費預算額度內加發員工每人 5 千元春節獎金
錯誤。
人事費預算額度內仍須依相關待遇、福利及獎金支給規定辦理。各機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及其他給與事項,應由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審核,其執行標準也必須具有法令、中央規定或其他合法依據。
本項僅說明:
- 簽奉機關首長核准;
- 尚在人事費預算額度內;
- 每人加發 5,000 元春節獎金。
但機關首長核准及預算尚有餘額,均不能單獨創設新的員工獎金給付。預算是支出上限,不是發給獎金的法律依據。
因此,若無相關法令、核定支給標準或預算明文依據,機關不得自行加發春節獎金。
所以②違反規定。
第 5 題2 分
下列為甲機關單位預算所編列主管營業及作業基金相關事項,依《預算法》規定,正確編列者,計有幾項?
① A 營業基金之盈餘轉帳增資,B 作業基金之賸餘繳庫 ② C 營業基金之特別公積轉帳增資,D 作業基金之賸餘撥充基金 ③ C 營業基金之盈餘繳庫,B 作業基金由庫增撥基金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預算法》為準,考查「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在附屬單位預算中,盈餘、賸餘及基金增撥事項的編列規定,主要涉及《預算法》第85條、第86條及第89條。
一、營業基金
《預算法》第85條規定,營業基金預算應編列盈虧撥補及盈餘分配事項,包括提列公積、繳庫盈餘等。
《預算法》第86條規定,營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包括:
- 盈餘之應解庫額;
-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
- 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此外,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依當年度預算所列數額辦理。
二、作業基金
作業基金屬於營業基金以外的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法》第89條規定,作業基金應編入總預算的項目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應編入總預算的範圍內。
因此,作業基金可以有賸餘繳庫或賸餘撥充基金的安排,但「由庫增撥基金」並非作業基金的法定表述。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①至③所列的整組編列事項。每一組中的兩個事項均符合規定,該組才算正確。
判斷重點如下:
選項分析
① A營業基金之盈餘轉帳增資,B作業基金之賸餘繳庫
A正確。營業基金預算須編列盈虧撥補及盈餘分配事項,盈餘得依規定辦理轉帳增資,作為事業擴充或營運所需資本。
第 6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下列附屬單位預算未及於年度預算編列,且無法於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調整容納之事項,須報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先行辦理,再補辦預算者,計有幾項?
① 甲基金配合特別預算撥充基金辦理 A 輕軌新建工程 ② 乙基金因財務困難,報院同意以動用第二預備金增撥基金 ③ 勞工保險基金增購伺服器設備 ④ 台灣電力公司投資某國天然氣公司 股權 ⑤ 臺銀人壽保險公司處分以壽險資金投資之 A 上市公司股票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預算法》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判斷。
附屬單位預算若有下列情形:
- 原未編入年度預算;
- 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又無法調整容納;
- 依法或因政策需要必須先行辦理;
則須報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後先行辦理,並於事後補辦預算。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事項是否屬於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規範的「得先行辦理、再補辦預算」事項,而不是只要涉及支出、投資或資產異動就一律算入。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事項是否具有下列性質:
- 是否屬於特別預算或政策性資金挹注所衍生的必要支出;
- 是否屬於附屬單位的重大投資事項;
- 是否只是一般固定資產購置;
- 是否只是預備金運用或資產處分,另有其法定程序。
符合本題規定者為①、④,共 項。
選項分析
① 甲基金配合特別預算撥充基金辦理 A 輕軌新建工程——正確
特別預算屬於年度總預算以外,因應特殊政策或重大建設需要所編列的預算。
附屬單位原未編列相關工程,後因配合特別預算撥充基金辦理重大建設,且原年度預算無法調整容納者,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同意先行辦理,之後再補辦預算。
因此,①屬於應先報行政院核定、再補辦預算的事項。
② 乙基金因財務困難,報院同意以動用第二預備金增撥基金——錯誤
第二預備金的動用,屬於《預算法》所規範的預備金運用程序,重點在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預備金的動支及增撥,不等同於附屬單位本身因未編列預算而先行辦理的事項。
換言之,本選項雖然提到「報院同意」,但其法律性質是動用第二預備金,不是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稱的「未編年度預算且無法調整容納,經行政院核定後先行辦理,再補辦預算」事項。
因此,②不計入。
第 7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公營事業之敘述,錯誤者有幾項?
① 附屬單位會計即為公營事業會計 ②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應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基準 ③ 內部損益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直接結帳銷轉 ④ 每一個公營事業應分別制定會計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公營事業會計的分類、永久性財物折舊、內部損益處理及會計制度訂定機關。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會計法》的規定;若選項省略法條中的限制條件,也屬錯誤。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四項敘述:
- 判斷「附屬單位會計」與「公營事業會計」是否為同一概念。
- 判斷永久性財物折舊的計算基礎及其例外規定。
- 判斷內部損益於年度終了時應採取的會計處理。
- 判斷公營事業會計制度的訂定及核定權責。
四項均不符合《會計法》的完整規定,因此錯誤項目共有4項。
選項分析
① 附屬單位會計即為公營事業會計
錯誤。
「附屬單位會計」是政府會計的分類之一,係以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及其財務為主要對象;「公營事業會計」則是針對公營事業經營活動所設置的專門會計。
兩者並非同一概念,不能以「附屬單位會計」直接等同於「公營事業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的範圍並不限於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會計也有其特別的會計處理規定。
因此①錯誤。
②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應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基準
錯誤。
永久性財物折舊原則上應以財物的原始取得成本為計算基礎,依其耐用年限及相關折舊方法計算。
只有在原始取得成本不明或無法取得時,才以初次入帳時的估價作為折舊基準。其正確概念為:
第 8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以下屬於審計機關財物審計範圍者有幾項?
① 調查各機關零用金使用情形 ② 審核各機關經管不動產相關會計報告 ③ 實地盤查各機關經管有價證券 ④ 稽察各機關採購作業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為準,考查「財物審計」的範圍。
財物審計並非只限於現金或實體財產的盤點,而是包括各機關對財物之:
- 收支、保管及使用情形;
- 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物之管理;
- 相關會計報告之審核;
- 採購及財物取得程序之稽察。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各敘述是否涉及機關財物的管理、保管、使用、會計紀錄或取得程序。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種作為是否屬於審計機關依法得辦理的財物審計事項:
只要該事項直接涉及財物之管理、會計或採購程序,即屬財物審計範圍。
選項分析
① 調查各機關零用金使用情形:正確
零用金屬於機關現金及財物管理的一環。審計機關調查零用金的支用、保管、核銷及使用是否符合規定,係在查核機關現金管理及財物使用情形,屬於財物審計範圍。
② 審核各機關經管不動產相關會計報告:正確
第 9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各機關接獲審計機關審核通知之作為,錯誤的有幾項?
① 期中審核通知剔除 S 工程計畫委託設計相關支出,於接到通知後第 20 日提出聲復 ② 對審計機關再審計事項,仍堅持異議,遂於接到通知後第 30 日聲請覆核 ③ 依審核通知懲處失職人員,並副知審計機關 ④ 對決算之審核通知,仍依《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期限,於接到通知後第 30 日提出聲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核通知」送達後,機關應採取何種程序,核心法源如下:
- 《審計法》第 23 條:一般審核通知,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內聲復。
- 《審計法》第 24 條:對審計機關依聲復所作之決定不服,得於 日內聲請覆議。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審核通知涉及修正、剔除、繳還或賠償事項者,依《審計法》第 23 條至第 25 條處理。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受通知處分之機關,應依通知執行,並將處分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對《審計法》第 27 條再審查案件之決定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內聲請覆核。
- 《決算法》第 25 條:決算之審核有修正主張時,應由審計機關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並非適用《審計法》第 23 條的一般 日聲復期間。
本題逐項判斷後,錯誤的是 ③、④,共 項。
解題方法
先區分通知的性質:
- 一般審核通知,包含剔除、減列、繳還、賠償等事項:適用《審計法》第 23 條, 日內聲復。
- 再審查後仍有異議:適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日內聲請覆核。
- 受通知處分:應執行處分,並將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 決算審核:法律明文排除《審計法》第 23 條,改依《決算法》處理。
因此,不能只看到「第 30 日」就直接判斷正確,必須先確認案件是一般審核、再審查,還是決算審核。
選項分析
① 期中審核通知剔除 S 工程計畫委託設計相關支出,於接到通知後第 20 日提出聲復
正確。
本項雖屬「期中審核通知」,但通知內容涉及「剔除」支出,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應依《審計法》第 23 條至第 25 條處理。
《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機關接到審核通知後,應於 日內聲復。第 日提出聲復,仍在法定期間內,因此程序合法。
② 對審計機關再審計事項,仍堅持異議,遂於接到通知後第 30 日聲請覆核
正確。
題目所稱「再審計事項」,依題意應理解為《審計法》第 27 條所稱的「再審查案件」。
第 10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應注意事項?
①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 ②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③ 會計之處理程序及有關法令 ④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⑤ 經濟與不經濟程度 ⑥ 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⑦ 施政效能之程度與同類機關之比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所列事項,包括:
- 會計之處理程序及其結果是否妥適。
- 財產之經管及其效能。
- 施政計畫之實施進度及其績效。
-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其他有關歲入、歲出、財產管理及以前年度審核決定執行結果等事項。
本題各敘述必須與法條所列內容相符,不能只因語意相近即認定正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所列事項與《審計法》審核決算時應注意之事項:
- ②「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法條明文列舉。
- ⑤「經濟與不經濟程度」:法條明文列舉。
- ⑦「經濟與不經濟程度」之判斷,題目用語為「經濟與不經濟程度」,屬法條所列事項。
因此,②、⑤、⑦均屬審核決算時應注意事項,選擇包含三者的 C。
選項分析
(A) ①②⑦:錯誤
- ②「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正確。
- ⑦所指「施政效能之程度與同類機關之比較」並非法條所列審核決算事項的原文。
- ①「財產運用有效程度」也不是法條的精確用語。法條所列為「財產之經管及其效能」,重點在財產管理與效能,而非單純「運用有效程度」。
因此,A 混入非法定原文事項,錯誤。
(B) ①③④:錯誤
第 11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以下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之職掌、代理、會計檔案保管及兼任限制。判斷重點在於:
- 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綜理、監督、指揮機關會計事務。
- 主辦會計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適當之佐理人員代理,並依規定報請上級主計機關。
- 會計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後,應移交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
- 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這是《會計法》所規範的重點。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敘述判斷題,應逐項比對《會計法》規定,特別注意:
- 主辦會計人員的「職掌」;
-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的「代理程序」;
- 會計檔案的「移交時點」;
- 法律所禁止的「兼任事項」。
四個選項中,A、B、C均符合主辦會計人員相關規定;D將其他法規或一般公務人員兼職限制,誤套為《會計法》對主辦會計人員的直接規定,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將會計檔案移交機關管理檔案人員管理之——正確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帳簿等會計檔案,在總決算公布或令行後,應移交機關管理檔案人員管理。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使會計檔案於會計程序完成後,回歸機關檔案管理制度保存,不再由主辦會計人員長期保管。
因此,本選項所述之移交時點及移交對象均符合規定。
(B) 奉派出國進修 3 週,自行委託最高級佐理人員代理,並呈報上級主計機關——正確
第 12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會計事務之處理不生效力有幾項?
① 付款憑單 A 製票員、登記員、主辦會計人員、業務主管人員及機關首長授權代簽人均簽章 ② 轉帳傳票 B 記載 年 1 月歲出預算分配數,為預算控制傳票,無需原始憑證 ③ 付款憑單 C 記載支付定製機具,惟未附具驗收證明文件 ④ 轉帳傳票 D 記載註銷歲入應收款,並檢附債權無法收取相關證明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會計憑證效力」及「原始憑證要件」之規定。判斷會計事務是否生效,主要檢查:
- 會計憑證是否由法定人員簽章。
- 記帳憑證是否有合法原始憑證作為依據。
- 特定會計事項是否須檢附特殊證明文件。
- 註銷債權或歲入應收款,是否具備法定核准及證明文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種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會計法》之會計憑證及原始憑證規定,再計算「不生效力」的項數。
判斷結果如下:
| 項目 | 判斷 |
|---|---|
| ① | 生效 |
| ② | 不生效 |
| ③ | 生效 |
| ④ | 不生效 |
因此,不生效力者共有 項,即②、④。
選項分析
① 付款憑單由法定人員簽章——生效
付款憑單涉及公款支付,應依規定由相關經辦、會計及主管人員簽章。題目所列人員包括:
- 製票員;
- 登記員;
- 主辦會計人員;
- 業務主管人員;
- 機關首長授權代簽人。
其中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均已完成法定簽章程序,且業務及會計相關人員亦已簽章。因此,該付款憑單具備法定簽章要件,會計事務生效。
② 預算控制傳票未附原始憑證——不生效
記帳憑證原則上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預算分配數雖屬預算控制事項,但僅因其屬於「預算控制傳票」,並不當然免除原始憑證或合法依據之要求。
題目僅記載該轉帳傳票為 年 1 月歲出預算分配數,卻表示「無需原始憑證」。若該事項並非整理、結算或其他依法得免附原始憑證之例外事項,即欠缺合法會計憑證依據,會計處理不生效力。
因此,②屬於不生效力之會計處理。
③ 支付定製機具未附驗收證明——生效
第 13 題2 分
甲機關會計單位執行內部審核,發現支出明細帳中某用途別科目金額異常,查明係因預付款轉正支出時,用途別科目認列錯誤。依《會計法》之規定,其更正方式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對於「會計帳簿記載錯誤」之更正方式,關鍵在於判斷錯誤發現後,是否得直接在明細帳上劃線更正,或應另製傳票辦理。
本題錯誤內容為預付款轉正支出時,將支出用途別科目認列錯誤,屬於已入帳之會計事項發生科目分類錯誤,並非單純文字或數字的當日記載誤寫。因此,應依會計程序製作更正傳票,使原錯誤分錄沖銷或調整,再記入正確科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步驟:
- 確認錯誤性質:錯誤發生在支出用途別科目的認列,屬會計科目分類錯誤。
- 確認錯誤處理方式:不是單純帳簿上的文字誤寫,而是會計分錄或傳票內容需要更正。
- 確認程序:應由發覺人將錯誤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再依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另製傳票更正。
- 因此,正確選項為(D)。
直接在明細帳上劃線更正,適用於法規所允許的帳簿記載更正情形;本題涉及用途別科目錯誤,必須透過傳票留下完整更正軌跡,不能僅在明細帳上修改。
選項分析
(A)錯誤
本選項主張由登帳人員直接在明細帳錯誤處劃線更正,再由原傳票製票人員以同樣方式更正。
其錯誤有二:
第一,本題並非單純帳簿文字或數字誤寫,而是用途別科目認列錯誤,應以更正傳票處理。
第二,會計帳簿與傳票的錯誤,不能以登帳人員及原傳票製票人員分別直接劃線方式任意處理。此種作法無法完整表達原分錄與更正分錄的對應關係。
(B)錯誤
第 14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各類基金預算編列方式、基金收支保管辦法,以及營業基金預算程序的規定。解題重點如下:
- 特別收入基金的收入、支出是否全部編入總預算,會影響其屬於「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
- 作業基金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訂定,送立法院「備查」,不是「審議」。
- 營業基金以法定公積填補虧損,應編入附屬單位預算。
- 營業基金的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由主管機關核定後,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並非送其核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採「逐項對照法條關鍵動詞」解題,特別注意:
- 「審議」與「備查」的權限不同。
- 「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的判斷,取決於基金收支是否全部編入總預算。
- 「核定」權與「備查」程序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A) 錯誤
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本選項將「備查」誤寫為「審議」。立法院對該辦法並非進行實質審議或議決,而是接受送交備查。因此,A錯誤。
(B) 正確
特別收入基金的收入及支出若均編入總預算,即屬於單位預算。
第 15 題2 分
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規定,下列會計事務之處理,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對下列事項的規範:
- 原始憑證遺失時的處理方式。
- 付款憑單及內部審核程序。
- 會計月報的審核重點。
- 零用金支用及補足時,原始憑證的認定。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各項會計資料是否具備合法原始憑證,以及會計人員應依規定進行審核,不得任意以不合規方式替代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述的會計處理方式,判斷其是否符合:
- 原始憑證應具備合法性及完整性;
- 會計人員的審核權限及處理程序;
- 會計帳簿、會計報告與原始憑證間的勾稽關係;
- 零用金支用及補足時的憑證要求。
其中,會計月報的審核,應先確認報表數字與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是否相符,再進一步查核異常科目及其原始憑證。因此,選項(C)符合內部審核的基本程序。
選項分析
(A)錯誤
甲出差遺失住宿費發票時,不能僅因發票遺失,即在製作付款憑單時逕行扣減住宿費。
原始憑證遺失時,應依規定辦理,例如取得原開立機關之證明、影本或其他合法替代證明,並經適當程序核認。是否准予報支,應依相關規定及實際證明文件判斷,不能直接以「遺失發票」作為當然扣減住宿費的唯一處理方式。
因此,選項所稱「故製作付款憑單時應扣減住宿費」,處理過於簡化,並非《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規範所定的正確程序。
(B)錯誤
審核付款憑單時,發現欠缺業務主管人員簽章,會計人員應依內部審核程序退回補正或查明原因,不能逕以此理由直接「拒絕付款」。
內部審核的目的,在於確認支出是否合法、合規、符合預算及具備必要憑證。發現程序或簽章欠缺時,通常應通知有關單位補正;只有在支出確定不合法、不合規,且無法補正時,才涉及拒絕付款或不予簽准的問題。
第 16 題2 分
甲機關與廠商簽訂勞務承攬契約,由廠商指派員工至甲機關從事清潔工作。依契約書規定,廠商提供勞務工作價金給付,由廠商檢附其員工薪資支領名冊向甲機關請款後,匯入廠商指定帳戶轉發給員工。事後廠商侵占款項未發給員工,甲機關會計人員從事內部審核工作,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內部審核」的職責範圍。
會計人員的內部審核,主要在於審查支出事項是否:
- 符合預算及法令;
- 具備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
- 經權責單位核准;
- 支出用途與契約或業務內容相符;
- 金額計算及付款程序是否正確。
會計人員的職責,是審核機關「付款時」的合法性與適當性,並非代替業務單位或機關首長,持續追蹤廠商收款後如何運用款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區分兩個階段:
- 第一階段:甲機關付款給廠商前,會計人員是否已完成合法性及程序上的審核。
- 第二階段:廠商收款後,是否依約將款項轉發給員工。
題目已說明廠商檢附員工薪資支領名冊向甲機關請款,甲機關再將款項匯入廠商指定帳戶。若請款文件、契約、核准程序及付款帳戶均無違法或異常情形,會計人員完成原始憑證及付款程序審核後,即屬已履行內部審核職責。
廠商收款後侵占款項,屬廠商與其員工間的履約或民事、刑事責任問題。除非會計人員在付款時已知悉帳戶不實、付款程序違法或有其他明顯異常,否則不負責查核廠商事後的資金流向。
因此,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會計人員需向往來銀行求證匯款帳戶之往來情形
錯誤。
會計人員應依《會計法》辦理內部審核,審查付款憑證、契約、核准程序、受款人及付款金額等事項。題目並未顯示帳戶資料有異常或付款程序有疑義,會計人員沒有一般性義務向銀行調查廠商帳戶的交易往來情形。
銀行帳戶的後續資金流向,原則上已超出會計人員一般內部審核的必要範圍。若每一筆付款均須向銀行查詢帳戶往來,將使會計人員負擔類似金融監控或偵查職責,並非《會計法》內部審核制度的本旨。
(B) 會計人員按廠商請款單據審核無誤後匯入業務單位提供廠商指定帳戶,已善盡內部審核責任
正確。
本選項符合內部審核的職責範圍。會計人員依據廠商請款單據、契約及相關薪資名冊,審核支出事項是否具備合法憑證、是否符合契約內容,以及付款程序和帳戶資料是否經權責單位確認。
第 17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對於追加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追加歲出預算」之法定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79條規定,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
-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
-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
追加預算並非一般性的「預算不夠就可以增加」,而是年度預算執行中,發生符合第79條所列法定事由時,才得依法提出。另依《預算法》第80條,追加歲出預算所需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依第82條,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準用總預算之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預算法》第79條所列事由,並特別注意:
- 法律修正或制定的時間,是否早於年度預算編製及審議。
- 「增加業務」與單純「經費不足」不同。
- 立法院刪減預算,不是追加預算的法定事由。
-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是第79條第2款的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自民國114年起將禁伐補償金由每公頃3萬元提高為6萬元,確實會增加政府法定支出。
此種情形在性質上可能涉及《預算法》第79條第1款「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但本選項前段稱「增加之經費無須列入114年度總預算」,並不正確。
因該條例早於114年度預算完成編製及審議前即已修正公布,行政機關應於編製114年度總預算時,將依法應負擔的支出納入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是年度預算執行中,因法定事由所產生的新增經費需求,不能將原本在預算編製時已知悉、應編列的法定支出,一概排除於總預算之外。
因此,本選項將「不必列入總預算」與「得列入追加預算」並列,整體敘述錯誤。
實務上,114年度禁伐補償增加經費確曾以追加預算方式處理,因而產生「法律修正已發生於預算編製期間,是否仍適合以追加預算處理」的爭議;惟依本題官方答案及命題邏輯,應認為該經費原則上應先納入114年度總預算,故(A)不選。
(B) 錯誤
第 18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總預算案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審議通過,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總預算案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審議通過」時,各機關預算如何暫行執行之規定。解題核心在於區分:
-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
- 延續性計畫;
- 一般經常性支出;
- 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擔之支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適用《預算法》第54條。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預算法》第54條之規範內容:
-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原則上須等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 延續性計畫:依原訂計畫或契約所定條件及期限執行。
- 預算科目名稱雖變更,但實質計畫內容未變動者,不視為新增計畫。
- 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負擔之支出,得覈實列支。
因此,本題應找出把不同類型支出的限制混用,或與法條規定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預算科目名稱變更,但實質計畫內容沒有變動者,並非《預算法》所稱之「新增計畫」。
因此,不能僅因科目名稱調整,即認定為新增計畫而限制其必須等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才能動支。此選項符合預算執行規定。
(B) 錯誤
第 19 題2 分
甲機關向其收容住民收取伙食費後,以收取金額為契約價金委託廠商辦理住民伙食。甲機關考量其公用財產瓦斯管線老舊並辦理更新,更新後可提升能源效率,致廠商負擔之天然氣成本已明顯降低。依《預算法》之規定,甲機關下列做法何者正確?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預算法》關於:
- 政府歲入、歲出應納入預算之預算完整性原則。
-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以外動用公款或增加支出。
- 政府支出須依預算程序編列、審議及執行,不得以折抵、回饋、私下挪用或收支相抵方式規避預算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支出不得預算外執行」及「歲入歲出應依法編入預算」的觀念。
甲機關更新公用財產瓦斯管線後,雖使廠商的天然氣成本降低,但該項設備仍屬甲機關所取得的公用財產。新購設備所需支出,應由甲機關依正常預算程序編列歲出預算,不能因廠商成本降低,就要求廠商以設備、現金或其他方式回饋,藉此取代甲機關的預算支出。
此外,甲機關向收容住民收取的伙食費,係依契約辦理住民伙食之相關收入,並不當然成為甲機關可以在預算外自由處分的資金。任何新增設備或其他支出,均應有合法預算及適當的支出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新購設備的性質:設備由甲機關取得,屬甲機關的公用財產。
- 再確認支出主體:既然設備歸甲機關所有,購置設備的支出原則上應由甲機關依法編列歲出預算。
- 最後檢查各選項是否以「回饋」、「私下運用」、「現金繳交後直接支用」等方式規避預算程序。
判斷公式可簡化為:
廠商天然氣成本降低,只是履約成本或契約經濟條件的變化,不能直接轉化為甲機關的預算外收入或設備採購財源。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機關要求廠商以節省的天然氣成本同額新購設備回饋,實質上是以廠商代為支出方式,替代甲機關原本應編列的設備採購支出。
第 20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人員從事內部審核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及內部審核相關規定中,會計人員與業務主辦單位的職責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主要在於審核:
- 收支是否符合預算及相關法令。
- 支出程序、憑證及付款條件是否合法完整。
- 採購程序及經費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 數字計算、科目歸屬及預算控管是否正確。
至於工程的技術內容、施工方法、工程數量、材料單價、市場行情及底價合理性等,屬於業務或工程專業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及相關專業人員負責。
會計人員可以審核工程經費是否有預算、程序是否合法、憑證是否完備,但不得取代業務單位判斷工程內容的實質合理性。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職責分工」判斷:
- 先判斷事項是否屬於會計專業,例如預算、憑證、付款程序及法令遵循。
- 再判斷事項是否涉及工程技術或市場判斷,例如工程數量、單價、底價及市場行情。
- 若屬工程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會計人員不得逾越職權代為認定。
題目中的「訪查市場行情」、「底價合理性」、「工程預算項目之數量及單價」均涉及採購或工程的實質、技術判斷,因此應選擇強調職責分工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訂定底價時,底價的訂定涉及工程內容、施工方法、材料價格、數量及市場行情等專業判斷。
會計人員的職責是審核預算及採購程序是否合法、經費是否有依據,並非負責訪查市場行情,也不是由會計人員判斷工程底價是否合理。
因此,選項將工程及採購專業事項錯誤地歸由會計人員負責,故錯誤。
(B) 錯誤
工程預算項目的數量及單價,涉及工程設計、施工技術、材料規格、工料分析及市場價格等事項,屬於業務或工程專業範圍。
會計人員可以審核:
第 21 題2 分
依《決算法》及《審計法》之規定,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政府總決算的審核、立法院審議及公告程序,也考查營業基金決算經審定後發現重大會計錯誤時的處理方式。法源為《決算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審計法》第27條。
依《決算法》第26條,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最終審定數額表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應守秘密部分不予公告。
《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日起2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發現詐偽證據者,10年內仍得再審查。這項再審查權,不能逕自推論為基金須重編所有以前年度財務報表。
解題方法
先把程序拆成三個階段:
- 審計機關審核並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 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及最終審定數額表。
- 表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接著檢視涉及營業基金會計錯誤的選項:決算數已經審定後發現重大錯誤,題目所述處理方式是於發現年度調整基金餘額或保留盈餘(累積虧損),而非一律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關於審計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發現有錯誤情事,得為再審查;如發現詐偽之證據,10 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②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財務績效,認為財務效能過低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但無須報告於監察院 ③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妥為因應 ④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主管人員不得拒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再審查、考核機關績效、預警性意見及審計查閱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條文的判斷依據是《審計法》第 14 條、第 27 條及第 69 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特別留意題目是否把法定期限、報告義務,或「不得隱匿或拒絕」的義務改寫。①、④分別核對第 27 條與第 14 條;②、③則合併對照第 69 條的效能考核與風險預警規定。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題目所述期限及內容正確。
第 23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關於年度結束期間、特別預算決算,以及決算中保留數準備的規定;另涉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一定比例的財團法人,其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規文字,特別留意「特別預算執行期滿後如何編造決算」及「保留數準備屆滿四年後的處理」。選項 D 把「可免予編列」改寫成仍得保留,與《決算法》第 7 條規定不符,為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年度決算書應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此項與《預算法》第 41 條及《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相符。
第 24 題2 分
目前立法院審議完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請總統公布後,始於次一會期接續審議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總預算案審定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7 條: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由行政院依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
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與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後續審議確定的應繳庫數,可能不同。總預算已完成審議並公布,不代表可以忽略附屬單位預算的最後審定數;如有差異,仍須依最後審定數調整並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總預算已審議公布後,附屬單位預算再審議,若應繳庫數與總預算所列數額不同,如何處理?」接著直接套用《預算法》第 77 條:以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為準,調整總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相關條文以民國 110 年 6 月 9 日修正版本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有關決算之編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由國軍生產等作業基金合併而成,合併前各基金之決算由國防部分別編造 ② 中央銀行轉投資中央造幣廠及中央印製廠,兩廠應分別編製分決算 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於 93 年度中改制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教育部,教育部無須編製改制前之附屬單位決算,直接合併編製全年度行政法人決算 ④ 司法院接到所屬機關單位決算,發現決算數有錯誤,應修正後再彙編成司法院主管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有關機關、基金在年度內合併或改制時,決算由誰編造,以及主管機關彙編時如何處理所屬機關決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年度內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合併前各機關或基金的決算,由合併後機關或基金的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決算法》第 9 條第 3 款。
- 年度內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管轄移轉:由改組後機關或改變、移轉後基金的主管機關一併編造。《決算法》第 9 條第 1 款。
- 特定轉投資事業:國營事業所屬部門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且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該部門或事業的分決算。《決算法》第 14 條第 2 項。
- 主管機關彙編決算:收到所屬機關決算後,若發現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並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決算法》第 20 條。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描述的情形,再對照法條中的「編造主體」與「應否分別編造」:
- 基金合併,查《決算法》第 9 條第 3 款。
- 轉投資事業,查《決算法》第 14 條第 2 項的股權及分決算規定。
- 基金改制,查《決算法》第 9 條第 1 款,並判斷改制前後的決算是否可直接合併。
- 主管機關發現所屬決算錯誤,查《決算法》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