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7 分
因應國際情勢,行政院會於 114 年 4 月 24 日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爭取編列預算 4,100 億元,送立法院審議。
請依預算法說明行政院編製該類預算的法律依據、決算法第 22 條針對該類預算之決算編造,以及審計法第 2 條規定之審計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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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別預算」的提出要件、特別預算執行後的決算編造,以及審計機關對政府財務的法定職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預算法第 83、84 條、決算法第 22 條及審計法第 2 條,於命題時點的相關規定如下。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判斷行政院所擬辦理的是年度總預算外的重大措施,適用預算法特別預算規定;再分別回答編列依據、執行期滿後如何編造決算,以及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得行使哪些職權。
一、行政院編製特別預算的法律依據
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重大災變。
-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題幹所述特別條例草案因應國際情勢,規劃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行政院得依該計畫性質與實際情事,主張符合第 83 條所列特別預算事由,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題幹提到特別條例草案,則是另一項相關法律基礎;草案尚待立法院審議,並不等於預算已完成法定審議程序。
預算法第 84 條規定,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規定。因此,特別預算仍須送立法院審議;只有符合第 8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情事,因應緊急需要時,才得於審議完成前先支付一部。第 4 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不在此先支一部的範圍內。
二、決算法第 22 條的特別預算決算編造
決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特別預算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決算法規定編造決算。特別預算若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主管機關還應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第 二 題23 分
審計部針對是否有作假帳、人謀不臧等問題進行查核;若採購異常者會移送檢調,未盡職責者會移送監察院,如有明顯違背法令者,審計部也將追繳或剔除。
當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和會計人員及審計單位(審計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人員分別在執行會計及審計職務時,發現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有不合法、不符合規定、不當或錯誤之情事,請依會計法第 99 條、第 102 條及審計法第 21 條、第 76 條,說明其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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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人員與審計人員發現違法或錯誤時,依職務階段採取的處理方式。作答時要區分:
- 機關內部會計審核:主辦會計人員依會計法第99條處理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文書;會計人員依第102條審核原始憑證。
- 審計機關外部審計: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21條處理違背預算或法令的不當支出;依第76條認定特定情況下的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誰發現、發現什麼、在哪個階段、法律要求採取什麼措施」:
- 若是主辦會計人員發現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不合法,適用會計法第99條。
- 若是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時發現法定瑕疵,適用會計法第102條。
- 若是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發現違背預算或法令的不當支出,適用審計法第21條。
- 若審計機關審核簿籍或報告時,發現記載與原始憑證不符,且已造成公款損害,適用審計法第76條。
各法條處理規定
一、會計法第99條:主辦會計人員發現不合法事項
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先使其更正;未更正時,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若不合法行為係出於機關主管長官的命令,主辦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長官不接受異議時,應報告該機關的主管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該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主辦會計人員未依規定提出異議及報告,對該不合法行為的責任應負連帶責任。因此,不能只口頭表示反對,也不能僅以長官命令作為免責理由。
二、會計法第102條: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
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時,發現下列任一情形,應拒絕簽署:
-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 依法令或習慣應有的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的事項,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
- 應經機關長官、事項主管或主辦人員簽名或蓋章,卻未簽章。
- 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簽章;或應附品質、數量驗收證明文件而未附。
- 涉及財物增減、保管或移轉,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簽章。
- 書據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的文字、號碼不符。
- 第三款或第五款所列事項,金額已達稽察限額,卻未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
- 其他與法令不符。
第 1 題2 分
司法院從預算籌編到法定預算分配過程中,因獨立性而與其他機關有所不同的階段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司法預算的獨立性,以及預算從「概算」到「分配預算」各階段的意義。依《預算法》第 2 條,概算是主管機關依施政計畫初步估計的收支;預算案是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的預算;經立法程序並公布者,稱為法定預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93 條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則規定,行政院就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這使司法院在概算編列及預算案編列過程中,享有不同於一般機關的制度保障。
解題方法
沿預算程序逐階段判斷:司法院在哪些階段有明文的特殊待遇?
- 概算階段: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 預算案階段:行政院不得刪減司法院所提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後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法定預算及分配預算階段:題目所列法規並未賦予司法院相同的獨立編列或不受刪減保障。
因此,特殊階段是「概算」與「預算案」,符合選項(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目前中央機關組織分為一級(如行政院)、二級(如內政部)、三級(如國家公園署)、四級(如各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所舉例會編列分預算的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0 條的「分預算」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的各預算,稱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因此,判斷重點是機關在預算體系中的層級:題目所列的四級機關「各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依本題採用的機關層級與編列慣例,編列的是單位預算的分預算。
解題方法
先掌握《預算法》第 20 條的定義,再將題目提供的機關層級套入:本題所問的分預算,對應的是列在預算體系中較下層、依機關別編列的預算。依官方答案,四級機關各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符合此一定位,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某國營事業要參加轉投資事業現金增資,惟未及納編預算,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8 條及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國營事業辦理資金轉投資,原則上應編列預算;但經核准先行辦理的項目,可以先執行,並於以後年度補辦預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轉投資事業現金增資」屬於資金轉投資,再判斷「未及納編預算」是否一律禁止執行。此類案件有依法核准先行辦理的機制,因此不能直接套用「未編預算不得執行」;題目考的正是先行辦理及後續補辦預算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某個年度歲入發生短收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此時得經何種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1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預算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有裁減經費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
題幹提到歲入短收,但考點是誰作成呈請總統裁減經費的會議決議;依官方答案,應選行政院會議。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程序主體即可:行政院會議決議 → 呈請總統 → 以令裁減經費。因此選項中只有行政院會議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內部審核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61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內部審核分為:
- 財務審核:審核財務收支是否依規定辦理。
- 財物審核:審核財物的取得、保管、使用及處分是否妥適。
- 工作審核:審核工作計畫、工作進度及實際執行成果。
「實質及技術性事項」不屬於上述法定內部審核範圍。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直接對照《審計法》第 61 條列出的三類審核項目。選項中,工作審核、財務審核、財物審核都屬法定範圍;只有「實質及技術性事項」不在三類之列,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各機關預算執行,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歲入與歲出分配預算的執行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第 59 條: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 第 60 條: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 第 61 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逐級考核;重要事項考核報告由中央主計機關送立法院備查;下月或下期經費不得提前支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預算法》第 59 條至第 61 條的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重點在檢查選項所述的法定機關與程序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下列何者非屬得例外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2 條的經費流用限制: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的經費,原則上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的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另有個別法規或預算執行規定所設的例外,例如災害防救經費,以及特定統籌科目中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非屬得例外事項」。第一預備金是《預算法》第 62 條明文列出的例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屬統籌支撥科目;災害防救經費則依《災害防救法》第 57 條,在法定情形下得不受《預算法》第 62 條及第 63 條限制。墊付款是符合條件時,先行支用法定預算以外款項的程序,並非經費流用限制的例外事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某地方法院會計檔案遺失,可解除其責任者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109 條關於會計檔案遺失、損毀時的責任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會計檔案遺失或損毀時,須依規定呈報;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能否解除責任,依法由審計機關認定。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可解除其責任者」,應直接辨認《會計法》第 109 條指定的認定機關。法院院長及會計、主計機關可能涉及通報或行政管理程序,但法條明定解除責任須由審計機關認定,因此選審計部。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原始憑證?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會計法》為準。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作為編製記帳憑證依據的憑證。原始憑證依來源又分為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會計法》第 52 條另列舉原始憑證的種類。
判斷本題時,須先確認憑證是由哪個會計個體取得或製作。受補助團體的支出發票,雖是該團體帳務的原始憑證,並不因此成為補助機關本身的原始憑證。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憑證與所述會計事項的關係:
- 機關自行製作的折舊分攤表,屬機關內部製存的計算憑證。
- 國營事業銷售商品所開立的發票,是國營事業對外作成的銷貨憑證。
- 機關購買餐點取得的收據,是機關自外部取得的支出憑證。
- 受補助團體購買物品取得的發票,記錄的是受補助團體的採購支出;就補助機關而言,並非機關自身支出事項的原始憑證。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頒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級政府會計制度的訂定與核定權責,尤其要區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特種基金的會計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各類會計制度的訂定或核定,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權責辦理;地方政府的會計制度則由地方政府依規定訂定,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判斷本題的關鍵,是辨認制度適用的政府層級與核定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會計制度屬於中央政府制度、地方政府制度,或中央特種基金制度。中央政府普通公務、中央總會計及中央特種基金制度,屬行政院主計總處權責;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及普通公務會計制度,則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具永久保存價值得移交文獻機關保存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4 條所定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的保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資料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依會計層級保存一定年限;期限屆滿後,總會計資料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相關資料則依規定辦理銷毀,並非循總會計的移交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移交文獻機關」與「永久保存價值」兩個線索,先判斷資料所屬的會計層級,再確認是否是總會計中具重要性的保存資料。四個選項中,只有總會計的「重要備查簿」符合題目所問的移交對象。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7 條所定的決算列帳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決算所列的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年度終了屆滿四年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
「可免予編列」是決算處理上的規定,並非一律逕行註銷,也不是凡逾四年即不得再辦理收付。現行《決算法》第 7 條仍為上述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款項屬於哪一類,再對照《決算法》第 7 條的四年規則,並留意法條用語:
- 適用對象是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
- 屆滿四年仍未實現,是「可免予編列」,不是必須註銷或不得再執行。
- 依法仍須繼續收付的款項,仍有後續辦理空間。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以交通部轄下某特種基金為例,何者不能修正其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種基金決算的編送、查核與審核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決算法》,特種基金決算依該法規定辦理;主管機關負責查核、彙編所屬決算,中央主計機關負責彙編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計機關則依法審核決算,必要時得主張修正。
立法院行使預算、決算的審議與監督職權,但不是決算編造、彙編或審計修正程序中的修正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修正決算」放回決算流程,辨別各機關是在編送彙編、審計修正,還是立法審議。交通部是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中央決算彙編;審計部負責審核並得主張修正。立法院審議決算及審核報告,但不直接修正基金決算,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審計核心職掌洞察功能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審計的「監督、洞察、前瞻」三項核心功能,重點是分辨各選項描述的審計工作屬於哪一類。
- 監督:查核預算、財務收支、財物及採購等事項,並處理違法或不當情形。
- 洞察:檢視施政計畫及預算的執行成果,掌握政策推動情形與績效。
- 前瞻:辨識施政可能面臨的風險或挑戰,提出預警或改善建議。
法規依據為《審計法》第 67 條第 3 款,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條截至命題時的相關內容如上。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時間與工作重心:
- 盤點「已成與未成」是在檢視計畫執行結果,屬於洞察功能。
- 查不法、稽察採購,是對既有財務或採購作業進行監督。
- 辨識潛在風險並提出預警,重點在預測未來問題,屬於前瞻功能。
因此,符合洞察功能的是 (A)。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就審計職權之行使,何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中審計機關行使職權時,機關應送審核或備查的事項,以及審計機關委託專業人員辦理審計事務的權限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審計法》的規定,尤其注意兩類易混淆的事項:一是機關應送審計機關「備查」或「審核」的資料;二是受委託的專門技術人員能否自行作成審計決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審計法》第 21 條規定,政府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將有關契約及借款計畫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 **(B) 正確。
第 16 題2 分
監察院對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所為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9 條,重點是辨認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事項」的法定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該條列有三種處理:
- 應賠償的收支尚未執行: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的主管機關執行。
- 應懲處的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
-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而應予告誡: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
「懸帳久未清理」並不在這三種法定處理事項之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決算法》第 29 條的三款規定。與條文所列處理方式相符者為正確敘述;若選項加入條文未規定的事項或處理方式,即為錯誤。本題的關鍵是分清楚「應賠償的收支尚未執行」與一般帳務清理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各機關對於非屬決算的審核通知有不同意見時,其相關程序依審計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3 條所定「非屬決算之審核通知」程序。各機關收到審計機關的審核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後續若對該決定不服,則依同法第 24 條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覆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對「審核通知」有不同意見時的第一階段程序,關鍵用語是「聲復」,不是對審計機關已作成的決定聲請「覆議」。依《審計法》第 23 條,第一階段期限為 30 日;逾限的效果是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31 條對各機關規章、制度所定的程序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各機關的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各機關另訂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則應通知審計機關。
兩類規章的程序不同:前者須先會商,後者只須通知。
解題方法
先從題目找出「應會商後始得核定施行」的關鍵字,再對照《審計法》第 31 條,辨認哪些規章須會商、哪些只須通知。只有同時列出「會計制度」與「有關內部審核規章」的選項,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政府會計組織有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等五種,下列何者之會計屬單位會計?
①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②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③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
④ 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會計法》為準。本題考政府會計組織的分類,關鍵是區分「單位會計」與「附屬單位會計」。
依《會計法》第 11 條,以下兩類屬單位會計:
- 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單位之會計。
-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的特種基金之會計。
依同法第 13 條,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的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以及各機關附屬特種基金中,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的會計,屬於附屬單位會計。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題目敘述與《會計法》第 11 條、第 13 條的分類:
- ①、③符合第 13 條,屬附屬單位會計。
- ②、④符合第 11 條,屬單位會計。
因此,單位會計是②、④,選項為(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部分,立法院尚未審議完成,B 國營事業機關於 114 年度預算新增一計畫,該計畫於 114 年 1 月 20 日,因業務確實需要,最快何時可以開始動支經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8 條有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有正常業務的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
B 國營事業機關屬於附屬單位預算的適用對象;題目已說明該計畫因業務確實需要,因此可依上述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先行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附屬單位預算」尚未完成立法院審議時,新增計畫能否先行動支。接著套用《預算法》第 88 條:因正常業務確實需要,並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得先行辦理。因此,不必等立法院完成相關預算案三讀或總統公布預算。
選項分析
- (A) 立法院完成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時:錯誤。 題目問的是附屬單位預算中的國營事業新增計畫,並非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作為先行辦理的條件。
第 21 題2 分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何項係由審計機關行使?
① 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②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③ 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④ 考核財務效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的「審計職權」,並藉由容易混淆的「內部審核」用語辨別職權歸屬。依民國 114 年《審計法》第 2 條,審計機關的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與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以及考核財務效能等。
題幹第③項所述「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是《會計法》所稱的事後複核,屬各機關內部審核的範疇。
解題方法
先比對《審計法》第 2 條列出的審計職權,再辨認題目中是否混入其他制度的用語:
- 第②項直接對應《審計法》第 2 條所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第④項直接對應同條所列「考核財務效能」。
- 第①項的「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及第③項的「事項入帳後之審核」,均是內部審核相關的描述,不是本題所問的審計機關職權。
第 22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時,下列何項不用送審計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三章「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哪些資料須送審計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審計法》第 49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連同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第 50 條規定結算表、年度決算表應送審核;第 53 條規定固定資產重估價時,有關紀錄應送審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 49、50、53 條即可。關鍵在於分辨題目寫的是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營業或事業預算」,還是公務機關制度下的「年度預算及歲出分配表」。第 49 條列出前者及其相關資料,並未將「年度預算及歲出分配表」列為此類機關的送審項目。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政府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某年度,中央政府除了當年度總預算外,並辦理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其決算之編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下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決算編造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決算法》第 2 條規定,政府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 追加預算的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依《預算法》第 82 條準用總預算相關規定,因此其決算併入總決算辦理。
- 《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特別預算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該法編造決算;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另應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因此特別預算決算單獨編造。
解題方法
第 24 題2 分
中央政府於 112 年編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4 期(112 年~113 年)特別預算,114 年編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5 期(114 年)特別預算。上開二期特別預算,各該年度所編列經費之支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繼續經費」的年度分配額能否跨年度支用,以及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的執行期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5 條將經費分為歲定經費、繼續經費及法定經費;繼續經費依設定的條件或期限分期支用。同法第 76 條規定,繼續經費的按年分配額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
前瞻基礎建設第 4 期特別預算執行期間為 112 至 113 年,112 年度未用經費可依第 76 條轉入 113 年度;但這不代表經費可超出該期執行期限,或轉作其他用途。《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6 條並規定,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經費年度、預算期別與轉入年度:
- 若屬第 4 期繼續經費,且轉入的是執行期間內的下一年度,適用《預算法》第 76 條。
- 若轉入年度已超出該期執行期間,或選項稱未使用部分「均得」轉入,就不能只憑跨年度規定認定可全數續用。
- 單年度特別預算也不因此當然變成繼續經費;《預算法》第 72 條只容許已發生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後轉列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並非所有未用經費均可轉用。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於 114 年 1 月 21 日於立法院完成三讀;行政院於 2 月 27 日經過行政院會通過覆議提案,呈請總統同意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於 3 月 12 日否決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總統於 3 月 21 日依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甲機關於 114 年度預算新增一計畫,該計畫動支經費,最快何時可以開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 條及第 54 條,重點是區分「立法院完成三讀」與「預算成為法定預算」的時點。
依《預算法》第 2 條,預算案經立法程序並公布,才稱為法定預算。依同法第 54 條,總預算案未能依期限完成審議時,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待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本題所稱「新增一計畫」,屬第 54 條限制動支的新增計畫。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按題目列出的程序依序判斷:
- 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行政院仍提出覆議,預算案尚未完成整體程序。
- 立法院否決覆議案後,覆議程序結束,但預算仍須由總統公布,才成為法定預算。
- 因此,新增計畫須等到總統公布總預算後,才可開始動支。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