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回答採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優點;並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哪幾種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同時說明 30 層高僅供 H-2 類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可否排除本項規定之適用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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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的適用對象,以及「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相對於依規格式設計的功能。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是以建築物的實際用途、空間配置、火災情境及避難條件為基礎,透過性能驗證,確認建築物的防火與避難安全達到要求。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得依規定免適用部分防火避難條文,並以經驗證的設計措施達成安全目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為準,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1. 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
  2.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
  3. 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的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分清兩件事:題目先問採用性能設計的優點,接著問哪些建築物屬於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的法定適用對象。最後再把 30 層住宅代入第 1 款,判斷但書是否適用。

條文中的「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是二擇一門檻;符合其中一項,即進入高層建築物判斷。題目所述建築物達 30 層,已符合層數門檻;但第 1 款另設 H-2 組但書,須再確認其是否「僅供」H-2 組使用。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的優點

  1. 設計彈性較高:可依基地條件、建築形狀、空間配置及使用需求設計,對特殊或複雜建築提供較合適的解決方式。
  2. 以安全性能為核心:透過火災及避難情境的分析與驗證,檢視防火、煙控及人員避難的整體安全,不只逐項套用規格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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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相關規定,說明安全梯構造可分成哪幾種?並說明室內安全梯之構造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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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安全梯之構造」,重點有二:安全梯的分類,以及室內安全梯的防火區劃、出入口與採光照明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分類與室內安全梯主要構造要求,依當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第 97 條辨認安全梯的三種形式,再只整理題目指定的「室內安全梯」構造。作答時分成牆壁與裝修、出入口防火門、照明與開口距離三組,並記住條文中的時間、材料等級與尺寸數值。

依規定作答

一、安全梯的種類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安全梯構造分為:

  1. 室內安全梯
  2. 戶外安全梯
  3. 特別安全梯

二、室內安全梯的構造

  1. 安全梯間牆壁及裝修材料 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裝修材料,以 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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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建築法說明何種情況下建築物可免由建築師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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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對建築物設計人的原則與免由建築師設計的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建築法》第 13 條,建築物設計人原則上應為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第 16 條及第 19 條另設免由建築師設計的情形。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原則由開業建築師設計」,再依第 16 條、第 19 條分別列出例外:

  1. 造價或規模符合地方標準:依第 16 條,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具體金額與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因此不能只憑《建築法》提出一組全國一致的數字。
  2. 選用標準建築圖樣:依第 19 條,人民選用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製訂的標準建築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適用範圍與易混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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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都市更新條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何種情形下,主管機關得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

(二) 請說明前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除一般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項目外,應再特別表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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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及第 9 條:第 8 條列出得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第 9 條則規定該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除一般計畫內容外還須增加哪些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策略性更新地區規定自 107 年修正後列入條例;就本題所問的劃定情形及計畫應表明事項,現行法仍有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兩層:先列出第 8 條所定的四類區位或政策需求,再依第 9 條列出策略性更新計畫的六項額外內容。題目用「得」劃定,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裁量;勿與第 7 條災害等情形下「應」迅行劃定混淆。

(一)得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2. 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且屬適合高度再開發的地區。
  3. 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
  4. 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

(二)策略性更新地區計畫應特別表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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