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七件事項表明,請列出其中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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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測驗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應表明的法定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七項依序為:
- 計畫地區範圍。
- 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事業及財務計畫。
- 道路系統。
- 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 其他。
解題方法
第 二 題25 分
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針對「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區劃」乙項,試申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設計者在進行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設計工作時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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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室內裝修設計如何維持防火區劃的完整性。防火區劃以具一定防火時效的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分隔空間,目的在於限制火勢與煙流蔓延。裝修若拆改區劃構件、任意開孔,或未妥善處理管線貫穿部,就會削弱其防火功能。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建築法》第 77 條之 2,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第 79 條之 2、第 79 條之 3、第 85 條及第 85 條之 1。
解題方法:依區劃構件、開口與貫穿部逐項檢討
一、確認原有區劃位置與功能
設計前應先查核核准圖說及現況,確認防火區劃牆、樓地板、防火門窗、垂直管道間與挑空等位置及其防火性能。裝修設計不得任意拆除、移位、削弱或以一般隔間、裝飾面材取代法定區劃構件。
二、維持樓層與面積區劃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原則上應按每 1,500 平方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樓地板區劃分隔。室內裝修不得擴大原區劃範圍,或破壞區劃牆與樓地板的連續性。
三、不得破壞垂直區劃
依第 79 條之 2,挑空、樓梯間、安全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的管道間及類似部分,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防火構造樓地板形成區劃。設計者不得將這些空間任意打通或改作連通空間;區劃範圍內依法得設置的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與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四、開口及防火設備應維持性能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一般設計通則,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其寬度及構造,由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依照哪四項標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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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第十三節「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第57條。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經指定留設的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依條文列出的四項標準訂定。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條文所列的「四項標準」,依序記憶第57條四款即可:寬度、地面、淨高、柱位及淨寬。這些規定分別保障通行空間、地面平順與排水、騎樓高度,以及柱子對行人通行的影響。
四項標準
- 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 3.5公尺。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且設計無礙市容觀瞻者,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公布。
第 四 題25 分
於《建築技術規則》中綠建築的基準,建築物(建築基地內)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一) 請問,此二系統各有何指標評估成效?(6 分)
(二) 如何計算?(6 分)
(三) 其數值應大於多少?(6 分)
(四) 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於何用途?(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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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重點是分辨兩種系統的評估指標、計算方式、法定基準值及再生水用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設計技術規範為準。
依第 316 條,建築物應擇一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兩者衡量的對象不同:
- 雨水系統:評估雨水替代建築物用水的比例,指標為雨水貯留利用率。
- 生活雜排水系統:評估回收處理後再利用的水量比例,指標為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
解題方法與計算
(一)各系統的評估指標
- 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以雨水貯留利用率 評估;設計時另須檢核雨水儲水槽容量。
- 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以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 評估。
(二)計算方式
1. 雨水貯留利用率
其中, 為推估每日自來水替代水量, 為建築物每日總用水量。依雨水設計技術規範, 取「日集雨量」與「雨水利用設計量」兩者較小值:
日集雨量為:
式中, 為日平均雨量、 為集雨面積、 為日降雨概率; 為各項雨水利用設計量的合計。計算出的 再除以建築物總用水量 ,即得雨水貯留利用率。
雨水系統另須檢核儲水槽容量:
其中, 為設計儲水槽容量, 為最小儲水槽容量, 為規範所定儲水倍數。
2. 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
其中, 為再生水處理量, 為建築物總用水量,依住宅類或非住宅類的規範方式推估。住宅類可按住宅戶數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