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都市地區建築物多朝向高層化、複合化發展,相對建築規模亦有增加之趨勢。為增進公共安全,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說明哪些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並經哪些程序方可取得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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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建法規》中針對大型、複雜性建築物所建立之「性能法規」(Performance-based code)評定與認可機制,以突破傳統「規格化法規」(Specification-based code)在空間規劃與防火避難設計上的侷限。
法源核心依據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結構與適用門檻實質維持相同,惟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執行機關於民國 112 年隨組織改造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考點包含:
- 強制適用對象與排除條件:高層建築、大規模特定公眾使用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之規模門檻與但書排除。
- 兩階段行政審查與請照程序:指定專業機構技術評定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核發建造執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定要件與行政程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部分:
- 適用對象定位:完整列舉法條規定之三類特定空間型態(高層、大規模特定用途、地下建築物)及概括規定,並精確寫出面積門檻()與免列入檢討之但書,展現法條記憶的精確度。
- 程序梳理:依循台灣建築管理法制「技術與行政分離」及「中央認可、地方發照」的體系,清晰交代「專業機構評定 中央機關認可 地方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的三步驟行政流程。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置;針對題目所設之兩大核心提問進行法理要件拆解:
- 應檢具報告書/計畫書之適用對象要件剖析:
- 高層建築物(第 1 款):建築物高度在 以上或樓層在 層以上者。但考量「純住宅」之火災載量相對均質、出入人員單純且對逃生動線熟悉,法條明定「僅供住宅使用者,不在此限」。
- 大規模特定用途建築物(第 2 款):供特定娛樂、集會、商業、住宿、醫療等用途,且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以上。此類場所收容人數眾多、人員避難弱度高,必須進行全棟避難驗證;計算時應排除「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面積。
- 地下建築物(第 3 款):地下封閉空間排煙不易且逃生困難,但「地下通道或僅供地下停車場使用者」風險相對單純,予以但書排除。
- 概括授權(第 4 款):保留「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物」之行政裁量彈性。
- 取得建造執照程序之體系剖析:
- 評定階段(私法技術審查):起造人備齊圖說向內政部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技術評定」,取得「評定書」。
- 認可階段(公法行政確認):起造人檢附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申請實質認可,獲發「認可通知書」。
- 請照階段(地方建管審查):起造人備齊認可通知書及《建築法》第 30 條、第 34 條規定之相關書表圖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掛號申請建造執照,審查合格後始得領照。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說明何謂商業類建築,並請以商業類建築說明何謂防火構造及其防火區劃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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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為準(現行法規核心架構與條文要旨一致)。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建築技術規則》三大體系的掌握與串聯能力:
- 建築物使用類組(總則編第 3 條之 3、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2 條):商業類(B 類)之法定定義及其所屬四個組別(B-1、B-2、B-3、B-4)。
- 防火構造之定義與適用範圍(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第 70 條):防火構造以「主要構造具備法定防火時效」為核心,並要求商業類達特定規模以上者必須建造為防火構造。
- 防火區劃之規範體系(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第 79 條之 2、第 85 條):涵蓋水平面積區劃( 與自動滅火放寬至 )、垂直貫穿區劃(挑空、電扶梯、昇降機道、管道間)及貫穿部阻火填穿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申論「名詞解釋+要件列舉」綜合題,作答時應以三段論法精準破題:
- 第一段:界定「商業類建築」 引述總則編第 3 條之 3 與設計施工編第 12 條,寫出 B 類之整體定義,並列舉 B-1(娛樂)、B-2(商場展售)、B-3(餐飲)、B-4(商務辦公服務)等次分組與場所舉例。
- 第二段:闡明「防火構造」意涵並套用至商業類 釐清防火構造之本質在於「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柱、樑、承重牆、樓地板、屋架及外牆)具備法定之防火時效(通常為 1 至 3 小時)」,而非單純使用不燃材料;隨後引用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說明商業類建築達一定樓層或樓地板面積規模時,依法「強制應為防火構造建築物」。
- 第三段:系統化闡述「防火區劃」規定 針對商業類建築特性(常有大跨度賣場、挑空中庭、手扶梯穿越等),條列「面積區劃(水平)」、「垂直區劃(垂直貫通部)」以及「貫穿部管線防護」,使論述立體且具工程實務厚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待測選項。閱卷重點在於評分爭點與常犯概念混淆之辨析:
- 爭點一:商業類是否包含一般辦公室? 部分考生常誤以為商業類僅指「商場、超市」,漏答了 B-4(一般事務所、金融證券、診所等日常商業服務設施)。必須完整列舉 B-1 至 B-4 才能取得滿分。
- 爭點二:「防火構造」與「耐火/不燃材料」之混淆 許多考生誤答「防火構造就是全棟採用耐火建材」,這是重大觀念錯誤。法規上的「防火構造」是指構件承受火災高溫時,於規定時間內仍能維持結構承載能力並阻絕火熱穿透之構造(防火時效,如 1 小時、2 小時)。
- 爭點三:商業空間防火區劃漏列「垂直貫穿放寬與防護」 商業類(如大型百貨)最常見挑空中庭或連續電扶梯,若只背出第 79 條的每 面積區劃,而忽略第 79 條之 2 的「垂直開口、挑空、電扶梯之防火設備遮煙耐火性能隔離」,評分將僅能落在及格邊緣。
解題技巧
- 類組代號聯想法: 為 Business,次分組由休閒娛樂延伸至商務:
- B-1:娛樂場所(KTV、電影院、夜總會)
- B-2:百貨商場(百貨、量販、超市、展覽館)
- B-3:餐飲場所(餐廳、咖啡館、酒吧)
- B-4:日常商務(辦公室、銀行、自由職業事務所)
- 防火構造核心句型: 「主要構造」+「法定防火時效」+「防止火災蔓延及維持結構承載能力」。
- 防火區劃口訣化記憶:
- 水平區劃:(設自動滅火設備可倍增為 )。
- 垂直區劃:梯間、機道、管道、挑空電扶梯,均須 1 小時防火時效+甲種/遮煙防火設備獨立阻絕。
【答案】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詳述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請說明主要計畫如何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何時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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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測驗考生對《都市計畫法》中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內容架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訂定原則」以及「第一期發展地區法定開發期程與公共設施完成時限」之掌握程度。
本題涉及之法源規範如下:
-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應表明「實施進度及經費」。
-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實施進度,應劃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 2 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 5 年內,完成公共設施之建設;其餘各期之發展,依其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規定辦理。
- 都市計畫學理與通盤檢討規範:實務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時,應綜合考量「人口成長趨勢與發展需求」、「公共設施配套服務水準」、「政府財政能力與投資順序」、「土地取得與開發可行性」及「環境敏感與防減災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營建法規》法條與規劃實務綜合申論題。解題架構採「法源鏈結 實務評估原則 法定時程界定」三層次切入:
- 第一子題(如何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 首先引述《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說明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屬於「實施進度」之範疇。
- 其次由都市規劃學理與法定通盤檢討原則,從「需求面(人口與建地需求)」、「供給面(公共設施能量)」、「執行面(財政與開發手段)」及「限制面(環境安全)」四個維度,具體分項論述各項決定發展先後順序之指標。
- 第二子題(第一期發展地區何時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 精確引用《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
- 清楚剖析「主要計畫發布實施」至「細部計畫擬定」,再至「公共設施建設完竣」兩階段之起算點與時限,明確指出完成之法定時限為「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 5 年內」。
選項分析(申論子題爭點剖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題目二大核心子題之爭點深入剖析如下:
- 子題一:主要計畫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之衡量標準
- 法定目的:劃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目的,在於避免都市無序蔓延(Urban Sprawl)、集中有限公共建設財力,循序引導土地開發。
- 關鍵指標:
- 人口成長與建地需求:已高度發展且人口密集、建地飽和之相鄰地區應優先列入;人口成長緩慢地區後列。
- 既有公共設施之配合能量:幹道系統、給排水、水電管線等維生基礎設施完備或可就近延伸者優先;缺乏基礎設施者後列。
- 政府財力與投資配合:配合政府重大建設期程或年度資本門公務預算、基金可優先負擔者前列。
- 開發方式與土地權屬:規劃採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且公有地比例高、私地地主意願高者優先。
- 環境安全限制:位於地質敏感、易淹水或具災害潛勢之區域,應列為限制發展地區或最末期發展。
第 四 題25 分
某建設公司擬興建一 16 層、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之商業辦公大樓,請依建築法規定說明申請建造執照時,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並說明興建過程當中,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時,其責任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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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建築法》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有重大修正)。考點聚焦於兩大核心制度:
- 建造執照申請制度與應載事項:
- 《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之法定必備書件(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結合建築物基本身分要件(《建築法》第 12 條起造人、第 13 條設計人及專業技師、第 14 條承造人),以及本案具備「法人起造人」、「16 層高層建築」、「供公眾使用商業辦公大樓(總樓地板面積 )」之特質,其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應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簽證並於書件中載明。
- 《建築法》第 32 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法定應載明內容。
- 施工中公共安全與損鄰之責任歸屬:
- 《建築法》第 26 條確立之「公法建造許可」與「私法損害責任」分立原則。
- 興建過程(施工中)涉及各專業主體之法定職責:《建築法》第 63 條(施工安全維護)、第 69 條(開挖鄰房防護)、第 61 條(監造人查核義務)、第 89 條(行政處罰)及《民法》第 184 條、第 189 條(侵權與承攬人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實例申論題」,題目提供特定規模與型態(建設公司、16 層、總樓地板面積 、商辦大樓),解題應採取「法規依據+個案涵攝」架構:
- 第一部分(建造執照申請書應載事項):
- 先點出《建築法》第 30 條之書件架構。
- 再依《建築法》第 12、13、31 條及內政部法定書表格式,提煉出申請書核心載明事項,並精準扣合本題「法人起造人」、「專業技師簽證負責」、「高層辦公大樓規模」等實例條件。
- 輔以《建築法》第 32 條之圖說應載內容,確保答題周延完整。
- 第二部分(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之責任歸屬):
- 引述《建築法》第 26 條揭示核發執照僅為行政許可,不背書私權及免除行為人責任。
- 將「興建過程(施工中)」之四大行為人(承造人、監造人、起造人、設計人)依其法定義務逐一剖析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層次分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焦點在於能否嚴謹區分各關係人之法律責任範疇,而非含混籠統作答:
- 承造人(營造廠):為施工現場之第一線主體,負現場安全維護(《建築法》第 63 條)與開挖防護(《建築法》第 69 條)之直接責任。
- 監造人(建築師/技師):負責監督查核承造人是否按圖施工,若疏於監造或未依《建築法》第 61 條制止違規並通報,應負監督過失連帶責任。
- 起造人(建設公司):原則上受《民法》第 189 條定作人責任豁免保護,但若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如強令趕工、指示不當工法),仍須負侵權責任。
- 設計人(建築師/結構技師):若危害係因設計圖說計算錯誤(如擋土支撐深度不足)所致,負設計過失責任。
-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僅為行政管制處分,不負私法損害賠償保證責任(《建築法》第 26 條第 1 項)。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涵攝:
- 「建設公司」:起造人屬法人,申請書須填載法人名稱、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
- 「16 層、商業辦公大樓」:高度在 16 層以上屬高層建築物,且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工程非 5 層以下規模,必須載明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資料(《建築法》第 13 條)。
- 法條答題模板:
- 責任歸屬務必先寫《建築法》第 26 條前言(「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之許可」、「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再條列承造人、監造人、起造人、設計人,閱卷老師即可一目了然。
【答案】
一、申請建造執照時,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
依《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針對本案「16 層、總樓地板面積 之商業辦公大樓」,申請書內應依法載明下列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