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建築法規定建築師為建築物設計人,但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建築師在符合相關建築法令下進行規劃設計後,進行申請,但經常因為對於相關法令認知的差異或疏漏,導致案件申請延誤,甚至造成損失。

為改善此現象,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應視實際需要抽查。

(一) 抽查比例為何?(10 分)

(二) 有哪些情形的建築物應列為必須抽查?(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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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管行政」中之基石制度——**建築法第 34 條「行政審查與技術簽證分立原則」**及其配套之監督防弊機制。

依建築法第 34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僅就規定項目(如地號、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線等行政項目)進行審查;其餘建築技術規則、結構安全、設備等技術項目,依法由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與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為避免簽證疏漏、防杜不實簽證並確保公共安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20 日隨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其核心在於建立客觀之法定抽查比例下限,並鎖定災害風險高、公共安全影響重大或涉及公益容積獎勵之建築物,列入強制必抽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闡析題,切入架構如下:

  1. 子題 (一) 抽查比例(10 分):
  • 引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 3 點。
  • 區分「一般常態之法定比例下限」(以月為統計母數)與「小型案件量之最低保障件數但書」,明確給出精準數據。
  1. 子題 (二) 應列為必須抽查之情形(15 分):
  • 引用「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 4 點。
  • 完整列出法定 6 款建築物情形。答題時除條列法定名稱外,輔以建管風險(如公共危害性、地質邊坡風險、火災避難難度、容積獎勵防弊等)簡要說明,以符合公職建築師閱卷之高分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供分析。各子題評分點如下:

  • 子題 (一):配分 10 分。採雙門檻計分,「每月抽查件數不得少於核發總件數之 10%10\%」占 6 分;但書「十件以下者,抽查一件」占 4 分。
  • 子題 (二):配分 15 分。涵蓋法定必須抽查之 6 款對象,每款約占 2.5 分,缺漏任一款即扣對應分數。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
  • 必須抽查 6 大類型,可記為「公、山、高、地、綜、他」:
  • 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山:涉及山坡地之建築物
  • 高:高層建築物
  • 地:地下建築物
  • 綜: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開放空間)
  • 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1. 邏輯推導竅門(風險管理原則): 建管抽查本質為風險控制,記憶時以「重大災害風險」聯想:
  • 人員聚集風險 →\rightarrow 供公眾使用。
  • 基地地質風險 →\rightarrow 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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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山坡地因其自然條件特殊,不適當之開發行為易導致災害發生,甚至造成不可逆之損害。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5 條規定,當山坡地被超限利用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9 分)

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條例第 35 條之規定處罰。除了可依同條例第 35 條之規定處罰之外,並得以如何處理?(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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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對「山坡地超限利用」之行政管制程序、裁處機制與實質公權力處分手段(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範內容與精神一致)。

涉及之核心法規與定義如下:

  1. 山坡地超限利用之定義: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係指在經查定為「宜林地」之山坡地經營農、牧業,或在「加強保育地」為非容許之使用。
  2. 限期改正之法定前置程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明定之行政指導與處分前補正機制。
  3. 逾期不改正之多元法律效果:
  • 行政秩序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罰鍰、按次處罰與強制停工拆除。
  • 實質公權力管制與契約終止處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之公有地收回、撤銷放領沒入已繳地價,以及實務行政聯防配套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要件與法律效果」記憶整合型申論題,配分結構為 9 分與 16 分,作答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小題(9 分):
  • 鎖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
  • 答題層次須精準點出「主管機關主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對人」(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以及「處置手段」(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同時補充超限利用之法定定義,以展現建管行政法規之完整認知。
  1. 第二小題(16 分):
  • 核心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並延伸至同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及行政法之實務執行手段。
  • 採「土地權利型態(放租、放領、無權占用、私有地)」進行類型化分析:
  • 放租之公有山坡地: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 放領之公有山坡地:撤銷放領、收回土地、已繳地價不予發還。
  • 地上物處置與強制執行:不予補償、強制拆除清除、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 違法占用與私有地聯防:占用公有地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私有地則結合行政輔助中斷措施(停止補助、農貸)。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就各子題評分爭點進行深度剖析:

  1. 子題一(超限利用之處置,9 分)爭點解析:
  • 法條明定處置方式為「通知限期改正」,此為裁罰前之必要法定程序。
  • 若未踐行「通知限期改正」而逕行處罰,屬違反法定程序之違法行政處分。
  1. 子題二(除第 35 條處罰外之處置,16 分)爭點解析:
  • 爭點一:法定特別處置(第 25 條第 2 項)區分為「放租」與「放領」兩種型態,效果截然不同。撤銷放領特別明定「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此為得分關鍵要件,漏答將嚴重失分。
  • 爭點二:強制執行手段(第 35 條第 2 項及行政執行法),包括令其停工、沒入設施與機具、強制拆除與清除地上工作物,費用由相對人全額負擔。
  • 爭點三:違法占用國公有土地之刑事追訴(同條例第 34 條或刑法竊佔罪),展現跨領域之法規整合能力。

解題技巧

  1. 判斷竅門(背誦口訣:通知改正,租終領銷價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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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縣市曾發生一起火警,樓下是超商,樓上有托嬰中心,所幸大火及時撲滅,沒有釀成傷亡。

目前各大都市都有許多高樓,且常為複合型機能,低樓層設有商店、餐廳或公司行號,高樓層設置長照機構、托嬰中心或其他設施。若不小心發生火災,可能因撲滅不易、搶救困難而造成慘重傷亡。

建築技術規則對「高層建築物」有一些防火避難設施的要求,其中關於樓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及緊急昇降機有哪些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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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規範,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版本為準。

高層建築物(高度在 50 m50\text{ m} 以上或樓層在 1616 層以上)由於垂直高度高、人員疏散動線長、煙囪效應顯著且雲梯車等外部搶救器具難以直接觸及,故法規於通則之外另立專章加嚴管制。考點聚焦於垂直逃生與搶救動線的核心設施:

  1. 高層建築物之界定:施工編第 227 條。
  2. 直通樓梯:施工編第 240 條(步行距離)、第 241 條(座數、寬度、級高級深)。
  3. 特別安全梯:施工編第 241 條(設置樓層)、第 242 條(排煙室構造與防煙防火性能)。
  4. 昇降機(一般昇降機):施工編第 243 條(昇降機道區劃、門扇遮煙防火及火警自動管制功能)。
  5. 緊急昇降機:施工編第 106 條、第 107 條及高層專章第 244 條(加嚴之前廳面積、運轉速度、專用操作開關及緊急電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系統整合型申論題,切入策略如下:

  1. 破題界定標的:首先簡述高層建築物之法定門檻,確立專章適用範圍。
  2. 四大構件逐項對應:將題目指定的「樓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緊急昇降機」拆為四個獨立小節,逐條列舉條文要件。
  3. 凸顯「高層專章加嚴」之特色:寫作時務必點出相較於一般建築物更為嚴格的規格(如梯寬 ≥1.2 m\ge 1.2\text{ m}、排煙室 ≥3 m2\ge 3\text{ m}^2、緊急昇降機前廳 ≥10 m2\ge 10\text{ m}^2、速度 ≥60 m/min\ge 60\text{ m/min}、火災自動召回避難層等),以展現公職建築師類科應有的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核心在於四項設施之法條完整度與數值精確度,考生作答若遺漏任一項(樓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緊急昇降機),各占約 5∼65\sim 6 分之配分,將面臨等比例扣分。


解題技巧

  1. 數值對比記憶法:
  • 步行距離:各室出入口至直通樓梯 ≤40 m\le 40\text{ m}。
  • 樓梯尺度:梯寬及平台 ≥1.2 m\ge 1.2\text{ m}(非公眾使用得減為 0.9 m0.9\text{ m})、級高 ≤18 cm\le 18\text{ cm}、級深 ≥26 cm\ge 26\text{ cm}。
  • 面積規範:特別安全梯排煙室 ≥3 m2\ge 3\text{ m}^2;緊急昇降機前廳 ≥10 m2\ge 10\text{ m}^2。
  • 緊急昇降機性能:速度 ≥60 m/min\ge 60\text{ m/min}、緊急供電時間 ≥2 小時\ge 2\text{ 小時}。
  1. 常見陷阱:
  • 誤將一般建築物之標準套用於高層建築(例如:一般室內樓梯寬度多為 0.9 m∼1.2 m0.9\text{ m}\sim 1.2\text{ m}、級高 20 cm20\text{ cm}、級深 24 cm24\text{ cm};但高層專章硬性規定級高 ≤18 cm\le 18\text{ cm}、級深 ≥26 cm\ge 26\text{ cm})。
  • 漏寫昇降機在火警時「自動召回降至避難層或地面層」的關鍵管制功能。
  • 忘記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出入口防火門皆須具備「半小時以上阻熱性及遮煙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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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建管行政法規,為行政法之一種。行政法概括而言,為國內公法,規定行政組織及其職權與作用法規之總稱。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建築法規,回答下述問題:

(一) 何謂建管法規?(5 分)

(二) 依法規性質可分為法律及法規命令。法律的法定名稱共有四種,是哪四種?(8 分)

(三) 請任選三種,且各列舉一例與建管法規有關的法律。(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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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將行政法總論之「法源體系」與「法規性質」,銜接至公職建築師核心專業科目「建管行政(特別行政法)」之理解與應用能力。涉及的核心法理與條文包括:

  1. 《建築法》第 1 條與行政法體系:建管法規兼具「實質意義」(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規範)與「形式意義」(國內公法中規範建築行政組織、職權、作用與救濟之法規總稱)。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之名稱):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四種名稱。
  3. 法律位階與建管實務之對應:區分實體法、程序法與組織法,精確掌握在建管領域中不同名稱法律之實例與管轄權限。

解題方法

  1. 第一小題(定義題):採行政法學理之「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雙層次架構切入。結合《建築法》第 1 條的法定立法目的(「三公一市」要件)與行政法之組織、作用、救濟內涵,構建兼具深度與廣度的完整定義。
  2. 第二小題(法條記憶題):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為準據,精準列出四種法定名稱,並分別扼要闡釋各名稱適用的法理事項(一般性、軍事性、特別性、共通原則性),以爭取全額配分。
  3. 第三小題(法規列舉題):
  • 考量我國法制中「律」無建管相關法規(現行法制亦無任何存續之「律」),故選定策略必然為「法」、「條例」及「通則」三種。
  • 分別列舉具代表性之建管法規,並精準點出該法與「建築管理」之實質關聯性(如執照許可、使用管制、機關建管職權)。

選項分析(法規選定與屬性分析)

本題第 (三) 子題要求自四種法定法律名稱中「任選三種」並列舉建管實例,其選定邏輯如下:

  1. 選定「法」——《建築法》:首選代表法規。《建築法》屬全國性、長期性與通則性之作用法母法,規範建築許可、施工勘驗與使用管理,完全符合「法」之常態性特徵。
  2. 選定「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首選代表法規。因應集合住宅維護或老舊建築加速重建等特定情事與特殊空間型態而制定,具特別法之性質,符合「條例」之規範目的。
  3. 選定「通則」——《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建管法規涵蓋組織法與作用法。「通則」多用於同類機關組織之共通規範,該通則第 2 條賦予國家公園管理處掌理園區內建築管理及工程審查之職掌,屬於建管組織法之代表。

現行法《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民國 112 年廢止並改制為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規,惟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排除「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之立法意旨,「律」僅適用於戰時或軍事嚴苛特別事項(歷史上僅有已廢止之《戰時軍律》),我國建管法規體系從未以「律」為名,切不可選,否則無實例可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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