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已規範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請說明其內容與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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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法第77條之2之立法內容與規範體系,屬於建築法「第六章 使用管理」範疇。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於使用階段進行室內裝修行為,若未妥善管理,極易破壞原設計之防火區劃、堵塞避難通道、增加室內可燃物或影響結構安全,故立法者於建築法第77條之1(建築物公共安全與消防設備之維護檢查)與第77條之3(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管理)之間,另增訂第77條之2,針對「室內裝修」建立審查許可、從業者登記、材料合法性三重管理機制。

作答時應掌握以下體系定位:

  • 建築法第77條:使用管理總則(使用應符合許可用途)
  • 建築法第77條之1:公共安全與消防設備之維護檢查
  • 建築法第77條之2:室內裝修管理(本題)
  • 建築法第77條之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

其子法為內政部依本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為執行本條之細部規範依據。

以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現行條文為準;本條自制定以來未有重大修正,考生仍應留意內政部就子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最新修正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內容說明題」,解題方法為逐款拆解條文,說明各款規範對象、要求內容及立法目的,最後補充授權子法之定位,形成完整論述。不宜僅照抄條文,須以「重點+說明」方式呈現,展現對條文規範邏輯之理解。

條文內容與重點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審查許可制度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於施工前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辦理審查。

重點:

  • 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原則性管制對象,因其人員使用密度高、公共安全風險大。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原則上不受管制,但內政部得視個案必要性(例如涉及防火避難設施變更)擴大適用。
  • 審查權責可由主管建築機關自行辦理,亦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專業技術團體辦理,兼顧行政效率與專業性。

第一項第二款:室內裝修從業者登記許可制度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登記之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非經登記許可,不得營業。

重點:

  • 建立室內裝修從業者(含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及其所屬公司商號)之資格管理制度。
  • 從業者須先取得登記證,方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並須依登記之業務範圍與責任執行,確保權責分明。
  • 目的在提升室內裝修施工品質,並使施工不當造成公共安全危害時,責任歸屬明確。

第一項第三款:室內裝修材料合法性管制

室內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重點:

  • 室內裝修常使用之天花板、隔間、固定櫥櫃、地坪等材料,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耐燃材料、防火時效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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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興建社會住宅是近年來政府主要的施政主軸之一,而社會住宅之興建,若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社會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者,應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請說明申請時應檢具之相關書件與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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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住宅法》為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所設計的非都市土地變更特別程序,重點在於區辨它與一般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的不同:

一般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則上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具開發計畫,再送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個案審議通過,程序冗長。

社會住宅興辦則因具高度公共政策急迫性,《住宅法》授權訂定簡化機制:申請人不必先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而是逕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住宅主管機關就興辦事業計畫先行審查核定,再據以辦理用地變更編定。這種「先核定事業計畫、後辦理變更編定」的架構,是本題作答的骨幹。

法源依據為《住宅法》關於社會住宅興辦及非都市土地變更之相關規定,並輔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編定之一般原則,以及內政部依上開母法授權訂定之社會住宅非都市土地變更審查作業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有效之法規版本為準,其後若有修正,仍以112年當時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建立三層架構:

  1. 誰可以申請(申請人資格)——先界定適格主體,避免遺漏「必要附屬設施」的範圍限制。
  2. 應檢具哪些書件(書件清單+重點)——這是本題配分主體,須逐項列出並說明每份文件要證明什麼事項。
  3. 審查機關如何處理(程序與審查重點)——收尾說明住宅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審查的邏輯,呼應「簡化但不失把關」的立法精神。

以下依此架構逐一展開。


一、申請人資格

限於《住宅法》所定得興辦社會住宅之主體,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住宅主管機關本身;經指定或委託之專責機構;以及依法得協助興辦社會住宅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非屬上開適格主體者,不得逕以本項簡化程序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


二、應檢具之書件與重點(逐項說明)

1. 申請書 載明申請人名稱、基地坐落(鄉鎮市區、地號)、面積、現況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擬變更後之使用地類別(通常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重點在於「變更前後對照」必須明確,作為後續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的依據。

2. 社會住宅興辦事業計畫書 這是全案核心文件,內容須包含:

  • 興辦目的、興辦規模(戶數、樓地板面積、附屬設施項目)
  • 基地位置圖、地籍套繪圖及土地使用配置圖
  • 建築計畫(建蔽率、容積率、棟距、退縮)
  • 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配置(聯外道路、給排水、電力等)
  • 營運管理計畫及財務計畫(含經費來源、自償能力)

重點在於證明基地確實用於社會住宅本體及必要附屬設施(如社區活動中心、停車場、綠地、簡易商業空間等配套機能),而非擴大為一般出售住宅或無關之商業用途,這是審查機關把關的核心。

3. 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如非申請人所有,應加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已完成撥用、租用等權利取得證明。重點在確認申請人對基地具合法使用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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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建築師法規定,說明開業建築師之業務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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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之建築師法為準;建築師法歷年雖有局部修正,但第16條業務範圍之核心架構迄今未有重大變動,解題仍依此作答)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建築師法「業務」專章,特別是**第16條「業務範圍」**這一條文,並延伸涉及「開業」之意義(第5條、第9條)與業務排他性(第19條)。答題時必須掌握一個基本架構:

  1. 先界定「開業」的意義:建築師須依法登記開業、加入建築師公會,始得以「開業建築師」身分執行業務(區別於僅取得證書尚未開業者)。
  2. 再列出法定業務範圍:建築師法第16條明文列舉建築師受委託人委託所得辦理之各項業務。
  3. 補充周邊規定:業務範圍的「排他性」(第19條,非建築師原則上不得執行)與「兼業」空間(如都市計畫、室內裝修等相關業務)。

這是一題典型的法條默寫+內容闡釋型申論題,配分重點在於「業務範圍各項目是否列舉完整、說明是否到位」,而非法理辨析。


解題方法

答題應採「先定義、後列舉、再補充」三段式寫法:

  • 第一段:簡述「開業建築師」之意義──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須設立建築師事務所或加入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開業登記,並加入該管建築師公會,始得以開業建築師身分執行業務(建築師法第2條、第9條意旨)。
  • 第二段:依建築師法第16條,逐項列舉並說明開業建築師受委託人委託所得辦理之業務內容。
  • 第三段:補充說明業務範圍的獨占性(排他性)──依第19條,非建築師原則上不得執行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業務,但法條另設有除外情形(如非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小型住宅建築物、原設計未變更之營造廠承包工程等),以及建築師得兼營相關業務(如都市計畫、室內裝修設計監造等)之補充規定。

這樣的鋪陳方式,既回應題目「業務範圍」之核心,又能展現對整個建築師法體系的掌握,屬於申論題拿高分的標準寫法。


業務範圍逐項展開(依建築師法第16條)

依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下列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相關申請、招標、發包等事宜:

一、調查、測量 包括基地地形、地質、周邊環境、法規使用管制、既有建築物現況等之調查與測量,作為後續規劃設計之基礎資料。

二、企劃 即建築計畫之研擬,包括空間需求分析、量體配置、機能規劃、開發可行性初步評估等,屬設計前置作業。

三、設計 建築師業務之核心,指依委託人需求及相關建築法令,完成建築物本體及其基地實質環境(含景觀、配置)之規劃設計,並製作設計圖說、規範書等文件,做為申請建造執照及施工之依據。

四、監造 指建築師於施工期間,依核准圖說監督營造廠商施工,查核使用材料、工法及施工品質是否符合設計圖說及相關法規標準,確保建築物依圖施工、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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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ling)技術是世界各國建築領域相當重視的先進技術,請試論 BIM 技術對於國內建築管理制度可能之影響及政府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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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BIM 技術對國內建築管理制度之影響及政府因應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不是 BIM 的軟體操作或建模技術,而是「制度面」的政策分析能力,測驗考生能否從建築管理法制(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行政審查實務(建照、使照審查)+公共治理(資安、責任歸屬、產業能量) 三個層次,論述新技術導入對既有行政體制的衝擊與對策。

先界定 BIM: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是以三維數位模型整合建築物幾何、構造、材料、性能等資訊,貫穿規劃、設計、施工、營運至拆除全生命週期的資訊管理方法,其核心價值在於「資訊單一來源(Single Source of Truth)」與「可運算性(Computability)」。

我國現行建築管理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之審查邏輯,是以建築法第25條至第34條規定之「建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審查程序,搭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各項可量化規定(退縮、高度、容積、逃生動線寬度、無障礙設施尺寸、防火時效等)為審查基準,審查方式仍以2D平面圖說、書面計算書為主,尚未針對BIM模型之法律效力、審定基準、電子簽章、資料格式標準訂有明文規範。此一「新技術(三維、資訊化、動態)」與「舊制度(二維、書面化、靜態)」之落差,正是本題論述的主軸。


解題方法

申論題採「現況背景 → 影響分析(機會與挑戰並陳)→ 政府因應對策」之三段式架構最為周延,理由如下:

  1. 若只寫BIM的優點(審查效率提升),會被評為「見樹不見林」,缺乏制度衝擊的批判性思考;
  2. 建管行政類科的申論題,閱卷老師重視考生能否指出「現行法規與新技術的斷點」,並提出對應的具體行政作為(修法、建置平台、人才培育),而非泛談BIM技術本身;
  3. 可適度援引時事佐證,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107年起推動「公共工程導入BIM」政策、內政部營建署(112年當時之主管機關名稱,現已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名稱為準)研議建築執照審查導入BIM之可行性,以及新加坡CORENET、韓國、香港等國家已建立BIM自動法規檢核(Automated Code Checking, ACC)制度之國際經驗,可大幅提升答題的專業說服力。

內容要點分析(取代選項分析)

一、BIM 對建築管理制度可能之正面影響(機會)

  1. 審查效率與正確性提升:由書面二維圖說審查改為三維模型審查,可導入自動法規檢核(ACC)技術,將建築技術規則中可量化之規定(退縮、高度、容積率、逃生寬度、無障礙設施、防火區劃)轉換為可程式化檢核規則,減少人工判讀之疏漏與爭議。
  2. 建築生命週期資訊整合:BIM模型可延伸為建築物「數位履歷」,於使用執照核發後持續應用於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能力評估、震後損壞鑑定、消防安全設備管理,強化建築物存續期間之管理效能。
  3. 跨機關資料整合:BIM資料可與都市計畫、地政、水利防洪、環保等資料庫介接,作為城市資訊模型(City Information Modeling, CIM)之基礎,提升智慧城市治理與都市防災能力。
  4. 提升公共安全管理:透過精確之結構、機電、消防系統模型,強化違建查報、公安申報及災害應變之資訊基礎。

二、BIM 對建築管理制度可能之挑戰(衝擊)

  1. 法制面空白:現行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以書面圖說審查為基礎,對BIM電子模型之法律效力、電子簽章、審定基準均未明文規範,導致「有技術、無法源」之窘境。
  2. 責任歸屬不明:BIM模型係由建築師、結構技師、機電技師、營造廠協同建置,一旦發生審查疏漏或竣工實況與模型不符,簽證責任、著作權歸屬、資料真實性之認定,現行法制未有規範。
  3. 審查機關能量不足:地方建管機關承辦人員多數未受BIM訓練,且自動法規檢核系統尚未建置,恐造成「政策超前、執行落後」之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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