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行政程序法中對於行政處分之失效有「撤銷」與「廢止」兩種,試比較兩者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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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失效的兩種制度:撤銷與廢止。判斷關鍵在原行政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

  • 原處分違法,由行政機關撤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第121條。
  • 原處分合法,因後來情事或法定事由而使其失效,稱為廢止,適用同法第122條至第126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條文與現行規定並無足以影響本題作答的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比較「原處分是否合法、誰得作成、何時失效、信賴保護及補償」即可。特別要注意:撤銷與廢止都使原處分失效,但兩者的原因、失效時間與補償規則不同。

撤銷與廢止之比較

比較項目撤銷廢止
原處分狀態原行政處分違法原行政處分合法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第121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至第126條
對象及權限違法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撤銷。授益處分與非授益處分均可能撤銷非授益之合法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授益之合法處分,須符合第123條所列事由,並由原處分機關廢止
限制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時,不得撤銷非授益處分依第122條廢止;授益處分依第123條所列事由廢止,包括法規准許、保留廢止權、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將危害公益,以及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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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實施建築管理是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具體手段。請說明在您實務經驗裡接觸過的全國各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規,有哪些經常採用的管制項目會直接影響到建築設計的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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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何把都市計畫的政策目標,轉化成建築基地上可直接檢核的設計條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不只決定「土地能作何種用途」,也會限制建築物的量體、配置、樓地板面積、出入口、景觀與環境設計。

實務上應依基地所在位置,查明都市計畫書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各直轄市或縣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則須另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相關計畫。各地分區名稱相似,細節與數值仍可能不同,不宜只憑「住宅區」「商業區」等名稱直接套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列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常見管制內容,包括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空地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前後側院、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以及交通、景觀、防災等事項。各都市計畫得依地區需要訂定更嚴格或更具體的規定。地方自治條例與個別都市計畫的管制要點也會依地方條件增訂內容。

解題方法

採「從基地用途到建築配置,再到環境與附加條件」的順序作答。每一類管制都要說明它如何改變設計,而不只是羅列法規名詞。

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

管制分區允許、附條件允許或禁止的土地與建築物用途,例如住宅、零售服務、辦公、旅館、工業、娛樂設施等,以及各用途的規模、樓層或設置條件。

這會直接影響建築計畫中的使用組合、樓層配置、出入口與人車動線,也可能要求特定用途設置一定的附屬設施。對混合使用建築而言,還須檢核各種用途是否都符合該分區規定。

二、建蔽率、容積率及基地開發規模

建蔽率限制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投影面積比例;容積率限制計入容積的總樓地板面積比例。其基本關係為:

建築面積≤基地面積×建蔽率建築面積 \leq 基地面積 \times 建蔽率 容積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容積率容積樓地板面積 \leq 基地面積 \times 容積率

例如基地面積為 1,0001{,}000 平方公尺,建蔽率上限為 50%50\%,則建築投影面積上限為 500500 平方公尺;容積率上限為 200%200\%,則容積樓地板面積上限為 2,0002{,}000 平方公尺。實際可建量仍須同時符合高度、退縮、停車及其他管制。

部分計畫另有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最小面寬或基地整體開發規定,會影響基地能否單獨開發、是否須合併土地,以及建築物的平面尺度。

三、建築物高度、層數及量體

分區規定可能限制建築物高度、樓層數、高度比或斜線退縮。這些規定會決定建築物的樓層配置、剖面輪廓、採光通風條件,以及可否充分利用容積。

須特別注意,容積率允許的樓地板面積不必然都能蓋出來;若高度或退縮限制較嚴,建築量體可能必須降低、分段或向基地內退縮。

四、空地、退縮及建築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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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建築師執行監造業務也是依據建築師法所定開業建築師之業務範圍。請論述建築師執行監造業務時應該遵守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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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建築師法》第 18 條,並須連結《建築法》對監造人資格、施工勘驗、異常處置與責任的規定。

依《建築師法》第 16 條,建築師受委託可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的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業務。依《建築法》第 13 條,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原則上須為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結構、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外,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專業工業技師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作答可先列出《建築師法》第 18 條的四項監造義務,再補充《建築法》要求監造人配合辦理的勘驗、異常通報與責任。這樣能同時回答「應遵守哪些規定」及「違反時可能涉及哪些責任」。

建築師執行監造業務的主要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設計圖說施工

《建築師法》第 17 條要求建築師的設計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第 18 條第 1 款進一步要求建築師監督營造業依照該設計圖說施工。

監造人應查核實際施工是否符合核准圖說及相關法令。若發現施工偏離圖說或違反規定,應依職責處理,不能僅以施工由營造業負責為由,免除自身監督義務。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建築師法》第 18 條第 2 款要求建築師遵守建築法令中對監造人的要求,重要事項包括:

  • **配合施工勘驗:**依《建築法》第 56 條,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必須勘驗部分,應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
  • **發現違規時通知及申報:**依《建築法》第 61 條,施工中有第 58 條所定情形時,監造人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未依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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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請說明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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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則分類分期列管拆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影響公共安全」的範圍如下:

  1. 供營業使用的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在查報及拆除計畫中認定。
  2.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所定的屋頂避難平台。
  •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1.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占用防火間隔。
  • 占用防火巷。
  • 占用騎樓。
  •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
  • 占用開放空間。
  1. 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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