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中,為因應未來環境氣候變遷、低碳節能城市、永續發展及防災等議題,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該如何擬定都市永續發展策略?(10 分)

(二)在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該如何擬定都市永續發展規劃原則?(10 分)

(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該如何提升防災韌性?(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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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重點在辨別規劃層級:

  • 主要計畫提出全市或全區尺度的永續發展「策略」。
  • 細部計畫提出可落實於土地、街廓與公共空間的永續發展「規劃原則」。
  • 防災韌性適用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須由災害調查與風險評估,落實到避難、防洪、救災及土地使用管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適用的是內政部民國 114 年 7 月 22 日修正發布的條文。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小題,分別對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六條作答。列出條文要求後,再用簡短例子說明策略或原則如何轉化為都市空間措施,可兼顧法規記憶與實務應用。

(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都市永續發展策略(10 分)

依本辦法第七條,應視地方發展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下列五項策略:

  1. 自然及景觀資源管理維護策略:盤點山坡地、河川、濕地、海岸及重要景觀資源,訂定保育、維護及適當利用方向。
  2. 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以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為骨架,串聯公園、綠地、河岸及水岸空間,建構水綠網絡。
  3. 歷史與文化風貌發展策略:針對都市發展歷史的空間紋理、名勝、古蹟,以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而應保存的建築,提出保存與風貌塑造策略。
  4. 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及綠色運輸的土地使用配置策略:以大眾運輸為導向安排都市發展,改善步行環境,並支持公共運輸、自行車等低碳運輸方式。
  5. 水資源及其他資源再利用策略:提出都市水資源及其他資源再利用的土地使用發展策略,例如配合再生水利用、雨水回收與資源循環所需的空間配置。

主要計畫重在「全區方向與土地使用配置」,因此作答應呈現資源保育、網絡建構、文化保存、運輸模式及資源再利用等整體策略。

(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都市永續發展規劃原則(10 分)

依本辦法第八條,應視地方發展特性及實際需要,擬定下列五項原則:

  1. 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串聯計畫區內公園、綠地、河岸、水岸及開放空間,形成連續可使用的水綠系統。
  2. 雨水下滲及貯留規劃設計原則:在基地、道路及公共空間規劃透水鋪面、雨水花園、貯留設施等,增加雨水入滲與滯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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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為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由哪個單位或團體來申請?(5 分)

(二)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應符合何種條件?(6 分)

(三)何種情況下不得申請補助?(6 分)

(四)公寓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包括何種補助項目?(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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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第七條及第十條,重點是公寓共用部分修繕補助的申請主體、資格條件、排除情形與補助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本辦法所稱「公寓」,是指四至六層樓的合法建築物,由數人區分所有專有部分,並按應有部分共有共用部分。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問句,分別對應法規規定的四個層次:

  1. 誰提出申請:找申請主體及社區決議程序。
  2. 要符合什麼條件:逐項列出屋齡、弱勢照顧對象、安全評估及住宅使用比例。
  3. 哪些情形排除申請:列舉不得申請的三種情形,並補充不得重複補助同一項目。
  4. 補助哪些工程:依第十條第一項列出八類共用部分修繕項目。

(一)申請單位或團體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原則上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申請,並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通過。

如公寓沒有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則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二)申請應符合的條件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屋齡三十年以上,以一棟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2. 該棟範圍內設籍的戶籍成員,至少一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條件之一: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依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
  1. 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
  2. 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或住宅戶數,應占總樓地板面積或總戶數二分之一以上。住宅使用比例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無法提出使用執照時,以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資料計算。

(三)不得申請補助的情形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全棟建築物由單一所有權人持有。
  2. 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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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請詳細說明有哪些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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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優先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的適用情形。依第 3 條,更新地區是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程序,在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則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

《都市更新條例》第 5 條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全面調查、評估都市發展、居民意願、原有社會與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再依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第 6 條進一步列出得優先處理的八種情形。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都市更新條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列舉題,作答應先交代法條依據,再依第 6 條逐款說明八種情形。可將各款整理成「安全與交通、都市機能與建設、歷史文化、生活環境、特殊污染與設施」幾個類別,並保留法條的關鍵判斷語句,避免只寫概括名稱而漏掉要件。

題目問「得優先劃定或變更」,表示符合條件時,地方主管機關具有優先劃定或變更的權限;與第 7 條特定情形下「應迅行劃定或變更」的規定不同。

八種優先劃定或變更情形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1. 建築物窳陋,且有公共安全疑慮 建築物窳陋,並具有「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情形,因而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 建築物或道路狀況妨害交通、安全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或建築物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 建築物不符合都市應有機能 建築物未能配合都市發展與土地使用需求,未符合都市應有的機能。

  4. 建築物未能配合重大建設 地區內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因而有配合整體更新改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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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並由監造人負責監造。請詳細說明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有關賠償責任之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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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56 條勘驗申報制度,以及第 60 條對施工不合規定或起造人受損時的民事賠償責任分配。依第 56 條,必須勘驗部分由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承造人須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並得隨時勘驗。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建築法》第 60 條所列責任分成兩種情形,判斷關鍵是:監造人是否認為施工不合規定,以及承造人是否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仍認為合格。

解題方法:依《建築法》第 60 條分兩款說明

一、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

施工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致工程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並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依第 60 條第 1 款,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此款的判斷重點是:

  1. 監造人已認為施工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
  2. 因此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
  3. 上述情形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

符合要件時,法條明定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監造人卻認為合格

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但監造人認為合格;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認定施工不合規定,且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依第 60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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