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國內近兩年受到疫情傳播及缺工缺料的影響,營建市場普遍存在工程流標或施工斷續的困擾,連帶產生無法申報開工或無法如期完工的問題,對於建築工程管理體系造成衝擊。

(一) 請說明現行建築法中對於開工期限及竣工期限之管理規定及立法意旨。(12 分)

(二) 試申論面對建築工程無法申報開工或無法如期完工的問題,各級政府依現行建築法的規定得有如何之因應作為?(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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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53條、第54條的兩種期限管理:領照後應於期限內開工,以及開工後應於核定期限內完工。答題時須分清兩個期限的起算點、展延方式與逾期效果;並進一步區分個案展期與地方主管機關依建築管理規則採行的通案措施。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民國111年《建築法》修正的是第77條之1,並未改動本題第53條、第54條的期限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第54條說明「開工期限」;再依第53條說明「建築期限」,亦即竣工期限。第二小題則按行政工具的層次作答:先談法定個案展期,再談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訂定期限基準及因應地方特殊情況採取通案措施,最後說明期限屆滿或未申報時的法律效果與管理責任。

(一)開工期限及竣工期限之管理規定與立法意旨

1. 開工期限:建築法第54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開工前,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相關人員資料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六個月內開工,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展期屆滿仍未開工者,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展期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2. 竣工期限:建築法第5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建築期限;該基準由建築管理規則規定。建築期限自開工之日起算。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得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一年。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執照自展期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3. 立法意旨

期限制度一方面避免領照後長期未動工,造成土地及建築計畫閒置;另一方面促使工程依核定期程完成,減少長期施工造成的公共安全、環境與都市管理問題。開工前申報備查並提出施工計畫,也使主管機關掌握工程起始時間、施工責任人員及管理資料,以利後續施工勘驗與安全監督。

(二)工程無法申報開工或無法如期完工時,政府可採取的因應作為

1. 先依個案法定展期機制處理

尚未開工而受缺工、缺料或其他事由影響者,起造人可依第54條敘明原因,申請一次、最長三個月的開工展期。已開工但受工程因素影響而無法如期完工者,承造人可依第53條申請一次、為期一年的建築期限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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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2020 年 4 月 26 日臺北市發生錢櫃 KTV 林森店大火,2021 年 7 月 1 日彰化市發生百香果商旅防疫旅館大火,兩場災難共奪走 10 條寶貴生命,凸顯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應隨時注意維護其使用功能以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性。請依據現行建築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12 分)

(二) 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不符現行安全標準,各級政府應有何種作為?(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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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建築法》第 77 條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以及第 77 條之 1 對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改善機制。作答要分清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負有維護與申報責任;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查核及複查;原有合法建築物不符現行安全規定時,依法採取改善或變更用途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將「構造」安全納入規定;本題仍依 110 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建築法》第 77 條的制度流程說明:誰應辦理、誰負責檢查簽證、向誰申報、政府如何查核。第二小題則以第 77 條之 1 為主軸,說明改善對象、政府處置方式及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後續義務。

(一)何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12 分)

1. 制度目的與建築物管理責任

《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其構造、設備安全。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是以定期、專業檢查為手段,確認建築物使用現況與防火避難設施、設備等符合規定,並將檢查結果送主管機關查核,以維護公共安全。

2. 應辦理的對象及檢查方式

依同條第 3 項,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應辦理。

檢查項目、期間及申報方式,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就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而言,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規定項目檢查,並製作檢查報告;檢查結果如要求提出改善計畫,應一併檢附。

3. 申報與主管機關查核

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相關機關複查;並可就申報文件及檢查結果查核,對不合格事項通知改正或要求提出改善計畫。

4. 未依規定辦理的效果

未依法辦理檢查簽證、申報,或未依通知改善、複查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建築法》第 91 條等規定處理。制度並非由專業人員檢查後即告完成,申報人仍須負起建築物安全維護責任,主管機關也保有查核與複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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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電動車市場在聯合國倡議節能減碳潮流下迅速崛起,除了政府部門已在公共場所積極布建電動車充電設備以滿足使用需求外,消費者更期待在自家公寓大廈停車場裡自行建置充電設備,利用下班離峰時間就能完成充電,此舉因涉及共用空間之修繕改良,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機制如何回應處理,成為各方討論焦點。請依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面對社區公共事務的處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的角色定位及權責分工各為何?(10 分)

(二) 當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提出希望於公寓大廈法定停車場裝設充電設備時,如經台電評估用電裕度無虞狀況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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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的社區自治與權責分工,以及在停車場共用部分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時,如何依工程性質決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答題核心在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共同事務的重要原則與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則依條例、規約及會議決議執行管理維護工作。充電設備若涉及共用部分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若屬一般管理維護或已由規約、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則由管理委員會依授權執行。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的角色及權責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事務的決策機關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及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組成,處理公寓大廈共同事務及涉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利義務的事項。其決議應依條例、規約所定程序及法定出席、同意門檻作成。

會議的主要功能包括:

  • 決定共同事務的管理及使用原則。
  • 決議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第 11 條第 1 項)。
  • 訂定或修正規約,並決定是否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第 23 條)。
  • 選任、解任管理委員,並依規約或決議訂定其權限及執行方式(第 29 條)。

因此,會議是重大共同事項的決策機關,但不必親自處理日常行政及工程執行細節。

2. 管理委員會:執行及管理維護機關

依第 3 條,管理委員會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辦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管理委員組成的組織。依第 36 條,其職務包括執行會議決議、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及一般修繕、公共安全檢查與改善,以及其他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因此,管理委員會的角色是依法、依規約及依會議決議辦理執行與管理維護,不得自行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依法應由會議決議的重大事項。

3. 權責分工原則

可用以下方式掌握:

事項性質權責機關
共同事務的重要原則、涉及全體權益的重大事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日常管理、一般維護修繕、執行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
已由規約或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的事項管理委員會依授權執行
共用部分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停車場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的處理

1. 先確認設置範圍及工程性質

充電設備通常涉及管線、電纜、電箱及停車場共用部分的使用或施工。台電評估用電裕度無虞,表示供電容量方面具備可行性;但這不等於已取得使用共用部分或施工的同意,仍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處理。

應先確認:

  1. 設備及管線是否使用或改動共用部分。
  2. 工程是否涉及共用部分或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3. 社區規約是否已有充電設備設置辦法,或已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及執行相關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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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行政行為並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請試寫出您所知悉的一般法律原則。(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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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所稱「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要求考生列舉並說明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有些已明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有些則由憲法、法治國原則及行政法理發展而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於民國 110 年修正的是第 128 條,本文所述第 4 條至第 10 條相關原則並無因此變動。

解題方法

這是申論題,沒有唯一的「標準清單」。作答宜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依序整理法律明確性、平等、比例、誠信與信賴保護、一體注意及裁量界限等原則;再補充依法行政與正當法律程序等重要原則。每項以「原則意旨+法條依據或判斷要件」說明,即可呈現完整架構。

一般法律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須受法律拘束,核心內容包括: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依法發布的法規命令。
  • 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對人民權利限制愈重大,法律依據的要求愈高。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亦是依法行政的明文依據。

二、法律明確性原則

行政機關所依據的法規及作成的行政行為,其內容應使人民可以理解並預見法律效果,也使行政機關的權限受到控制。概括條款或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當然違法,仍應能藉由法律解釋、目的及具體事實加以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三、平等原則

行政機關對本質相同的事件,應為相同處理;對本質不同的事件,則應作合理差別處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理由,禁止無合理基礎的歧視。

平等原則也拘束行政裁量。若行政機關長期、合法地採取一致的裁量標準,原則上應維持處理一致;但過去違法的作法,不因平等原則而使人民取得要求違法比照的權利。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採取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時,手段與目的之間應保持合理比例。通常分為三個檢驗階段:

  1. 適合性:手段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例如建築管理機關執行違規建築處理時,所採措施須有助於法定目的,並避免超出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明定比例原則。

五、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以誠實信用的方法行使職權,不得前後矛盾、惡意突襲或濫用權利。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前段明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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