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30 分

國內各主要都市皆有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制度,通過都市設計審議也已成為起造人取得建造執照之前提。試申論:

(一)都市設計審議制度與《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法源及關聯性為何?(10 分)

(二)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法律效力為何?(10 分)

(三)起造人若對決議不服,應如何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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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是都市設計審議的法源層級、審議決議在建照程序中的法律性質,以及起造人不服時如何循行政救濟途徑主張權利。作答時應區分都市計畫本身、都審會的審議行為,以及建築主管機關最後作成的建照准駁處分,不能只因「通過都審是申請建照的前提」便直接認定都審決議必然是行政處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的法源及與都市計畫法的關聯

1. 都市設計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一環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細部計畫應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事項;第 39 條則授權中央或地方政府,依地方實際情況,就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建築基地、建築物高度,以及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作必要規定。都市設計所處理的建築配置、量體、景觀、公共空間、交通及環境品質等事項,與上述土地使用管制及細部計畫內容相連。

因此,都市設計審議不是脫離都市計畫體系的獨立許可制度,而是將都市計畫所定的土地使用管制與設計要求,適用於具體開發或建築案件的審查機制。

2. 實質管制內容應有法定依據

都市設計審議的具體適用範圍、審議事項及管制基準,原則上應依都市計畫書、細部計畫及依法訂定的自治法規等規範辦理。行政機關不能只憑委員會決議或內部審議基準,即對人民創設都市計畫或法律所無的負擔;審議要求仍須符合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

內政部相關函釋亦指出,都市設計應納入細部計畫或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作為審議依據。地方政府可依其法定權限訂定自治法規或作業規範,但其內容不得牴觸上位法規。

3. 都審與建照是前後銜接的行政程序

都市設計審議著重基地與建築設計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管制要求;建照核發則由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等規定審查。兩者相互銜接:適用都審的案件,通常須先完成審議,審議結果再作為建照審查依據。

(二)都審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1. 原則上屬建照程序的前階段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一般情形下,都審會是行政機關作成建照准駁決定前的專業審查機制。委員會的會議決議或審查意見,通常提供主管機關作成建照處分的依據,屬於多階段行政程序中的前階段行為;建築主管機關最後核發或否准建照,才是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因此,委員會決議對主管機關具有程序上的重要性與實質拘束作用,但不當然等於建照處分,也不當然能單獨作為訴願標的。

2. 應依決議內容與對外效果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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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建築物「特別安全梯」、「安全梯」、「直通樓梯」之用途與差異為何?(15 分)

又對於上述樓梯,其樓梯梯級構造的防火時效要求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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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垂直避難設施的分級:直通樓梯是基本避難通路;安全梯以樓梯間的防火隔離提高安全性;特別安全梯再以排煙室或陽臺等空間,降低煙火侵入樓梯間的風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已有修正,本文按民國 110 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先看樓梯分級,再看設置情形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法規以建築物通達的樓層高度及用途,要求直通樓梯提升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理解時可掌握「樓層越高、避難保護越完整」的原則:

類型用途與主要差異
直通樓梯連通不同樓層,並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提供垂直避難路徑。它是基本樓梯類型,樓梯本身仍須符合規定的防火時效。
安全梯供避難使用的直通樓梯,分為室內安全梯與戶外安全梯。室內安全梯以具防火時效的樓梯間牆壁及防火門等保護;戶外安全梯則藉由設於室外、與建築物開口保持距離等方式,降低火煙影響。
特別安全梯安全保護要求較高的樓梯形式。由室內進入樓梯間前,須先經過排煙室或陽臺,再進入樓梯間;其樓梯間及排煙室有防火、排煙與出入口等構造要求,藉此減少煙火直接進入樓梯間。

民國 110 年第 96 條的樓層設置要點為:通達三至五層的樓層,直通樓梯至少一座為安全梯;通達六至十四層或地下二層的樓層,應設安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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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都市容積獎勵有哪些種類,請詳細說明之。(15 分)

並請討論都市容積獎勵制度之法源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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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都市容積獎勵的制度分類與法源辨識。容積獎勵係在法定容積或基準容積之外,因基地提供公共利益、改善都市環境、配合都市更新或其他政策目的,依法增加可建築樓地板面積。

計算時常用的概念是:

法定容積(或基準容積)=基地面積×法定容積率法定容積(或基準容積)=基地面積\times法定容積率 獎勵後容積=法定容積(或基準容積)+依法核給的獎勵容積獎勵後容積=法定容積(或基準容積)+依法核給的獎勵容積

實際可建容積仍受各該法律、辦法、都市計畫及地方自治法規所定上限拘束。容積獎勵、容積移轉與增額容積是不同制度:容積獎勵是依法增加基地可建容積;容積移轉是將可移出基地的容積移至接受基地;增額容積則是依都市計畫及相關規定取得額外容積,三者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有哪些種類」,不宜只列舉都市更新獎勵。作答可依政策目的分組,再逐一指出典型項目及法源層級:

  1. 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獎勵。
  2. 建築設計與環境品質獎勵。
  3. 公益設施、公共設施及都市計畫配合獎勵。
  4. 文化資產保存、交通建設及其他特定政策獎勵。

接著說明法源由法律、中央法規命令、都市計畫及地方自治法規共同構成;不同獎勵各有授權依據,並非所有項目都直接列於同一部法律。

一、都市容積獎勵的主要種類

(一)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得依都市更新需要給予適度容積獎勵。常見獎勵目的包括:

  • 更新時程獎勵:鼓勵更新地區公告後於一定期間內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規模及整合獎勵:鼓勵整合較完整街廓或較大範圍,提升都市更新整體效益。
  • 公益設施獎勵:提供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並依規定移轉登記為公有。
  • 環境品質及建築性能獎勵:例如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無障礙環境、開放空間等,依適用法規及地方規定核給。
  • 原建築容積或危險建物相關規定: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所定條件者,得依其原建築容積及法定上限處理;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公共安全危害者,另有特別規定。

民國 110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規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及其上限,中央主管機關並依該條授權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地方政府亦得依都市發展需要訂定自治法規。作答時應注意:更新獎勵項目、計算額度、申請條件與獎勵後容積上限,須依適用法規及個案計畫認定,不能將各項獎勵一概相加而不檢核上限。

(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勵

符合危險或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件者,可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其授權辦法申請容積獎勵。獎勵考量包括建築物危險程度、重建規模、時程、無障礙環境、綠建築或智慧建築等法定項目。

此類獎勵以危老重建程序及法定要件為前提,不能只因建築物屋齡較高,就當然取得全部獎勵。若基地改循都市更新程序辦理,則須依都市更新法制檢核,不可把危老及都更兩套獎勵條件任意混用。

(三)綜合設計及開放空間獎勵

建築基地依規定留設可供公眾使用的開放空間,並符合位置、規模、動線、安全及管理等要求者,可依規定核給容積獎勵。其政策目的在改善都市環境、增加公共活動空間及促進建築與街道連結。

此類獎勵的法源主要涉及《建築法》授權訂定的《建築技術規則》綜合設計相關規定,並須配合地方建築管理規定。不是所有私人庭院或退縮空地都能主張為獎勵項目,須符合規定的開放性與使用條件。

(四)增設停車空間獎勵

依規定增設停車空間,並符合數量、設置位置及使用管理等條件者,得按《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申請容積獎勵。其目的在減少道路停車及改善停車供給。

應區分「建築法規要求的法定停車位」與「符合獎勵條件的增設停車空間」;僅完成法定停車位數量,不當然取得獎勵。

(五)公益設施及公共設施配合獎勵

都市計畫或相關法規得為取得公共利益,對提供公益設施、協助開闢公共設施或配合公共建設的基地,訂定容積獎勵或其他開發誘因。實際項目可能包括社會福利、文教、公共服務設施,或配合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的提供與開闢。

此類獎勵通常須依個別都市計畫、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辦理,並確認設施的公益性、產權移轉、管理維護及使用限制。提供設施若只符合「容積不計入」規定,不能逕稱為「獎勵容積」;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六)文化資產保存獎勵及相關容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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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綠建築標章於綠建築制度之功能為何?(10 分)

綠建築標章共分為哪幾個等級?(5 分)

請比較與候選綠建築證書又有何差異?(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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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綠建築標章制度的功能、分級,以及「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分別適用於建築生命週期的哪個階段。法規題以下列內容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綠建築以生態(Ecology)、節能(Energy Saving)、減廢(Waste Reduction)、健康(Health)為核心,透過評估指標與分級制度,辨識建築物的綠建築性能。

解題方法與作答重點

依序回答「制度為何設立」、「等級如何排列」、「兩種認證在何時取得、證明什麼」即可。比較兩種認證時,抓住取得階段、評定依據及證明性質三點,便能完整作答。

一、綠建築標章於制度中的功能

綠建築標章是政府推動綠建築的評估與認證工具,主要功能如下:

  1. 建立評估基準:依綠建築評估手冊,以一致的指標評定建築物的生態、節能、減廢及健康性能。
  2. 提供辨識與資訊:讓政府機關、建築業者及民眾辨識建築物是否符合綠建築標準及其性能等級。
  3. 引導設計與改善:將綠建築目標落實於建築規劃、設計、施工及使用管理,鼓勵建築物降低資源與能源消耗,並改善居住環境品質。
  4. 支援政策推動:作為政府推動永續建築、相關管理措施及獎勵政策的認定依據之一。

因此,綠建築標章不只是標示建築物符合某項規範,也透過評估與認證引導建築產業及建築物使用者朝向永續發展。

二、綠建築標章的等級

依《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的分級評估制度,由低至高共分五級:

  1. 合格級
  2. 銅級
  3. 銀級
  4. 黃金級
  5. 鑽石級

分級依綠建築評估手冊所訂方法辦理,並非僅憑是否取得標章即可判斷;取得認證後,仍須辨明其評定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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