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面臨高齡化、少子化以及房屋老化,都市空間閒置、空洞化。尤其 2022 年後,臺灣人口可能開始減少。檢視以往以成長型為主之都市計畫,以及將實施之國土計畫下的城鄉計畫分區政策,如土地分區使用內容以及建築使用與管理政策。請說明未來在城鄉發展與建築管理策略上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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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當人口成長轉為停滯或減少,都市仍沿用「擴大都市範圍、增加可建築土地、興建新設施」的成長型規劃,容易造成住宅與公共設施供過於求、既有市區空洞化、農地及自然環境遭到不必要的開發。因此,城鄉發展應從「外擴供地」轉為「依需求管理總量、優先活化既有聚落、提升土地與建築使用效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政策脈絡為準。當時《國土計畫法》已將「成長管理」納入國土規劃概念,指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等因素,規範城鄉發展總量與型態,並安排未來發展地區的區位及時程。其政策重點,是使開發規模與實際人口、產業需求相配合,而非以人口持續成長為前提。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檢討舊制問題—說明新制分區—提出城鄉發展策略—提出建築管理策略」四段展開,並以「集約、更新、彈性、韌性」串連政策:
- 先指出規劃前提改變:高齡化、少子化、人口減少與建物老化,使土地需求、住宅型態及公共服務需求改變。
- 比較計畫制度的方向:傳統都市計畫偏重成長與土地擴張;國土計畫改以國土功能分區及成長管理,依資源條件和城鄉發展程度安排使用強度。
- 提出空間發展對策:先整合既有都市與聚落,盤點閒置土地、房屋及公共設施,再決定是否新增發展地區。
- 提出建築管理對策:從只管制新建,擴大至既有建築的安全、無障礙、節能、防災、用途調整及再利用。
一、從成長型都市計畫轉向成長管理
過去都市計畫常以人口與產業持續增加為假設,藉由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增加住宅區及產業用地、提高開發量體來容納未來成長。人口實際減少時,這種供地方式可能形成外圍新市鎮持續開發、中心市區人口與商業活動流失的「蛙躍式發展」,並增加道路、管線、學校及公共設施的維護成本。
未來應採取下列管理原則:
- 以實際需求核定發展規模:檢討人口、住宅、產業、交通與公共設施資料,避免把人口成長預測直接轉化為新增建地。
- 優先利用既有建成區:先更新、整建或活化已有道路、管線與公共服務的地區,再評估是否需要新增發展範圍。
- 控制發展時序與強度:將新發展地區與公共設施服務能力、財務負擔及環境承載條件連結,避免先開發土地、後補公共設施。
- 提高土地使用的彈性:在不損害公共安全、環境與生活品質的前提下,檢討過度僵化的土地使用分區與用途限制,讓既有空間回應人口與產業型態變化。
二、依國土功能分區調整土地使用
《國土計畫法》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引導土地使用。城鄉發展地區依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分類;第一類原則上供較高強度的居住、產業及其他城鄉活動使用,第二類則供較低強度活動使用。此種分區制度與成長管理相互配合,目的是將適當發展集中在具發展條件的地區,並依環境資源條件限制不適宜的開發。
政策上應做到:
- 城鄉發展地區集中且分級發展:高都市化、住宅或產業活動集中的地區,應優先透過都市更新、公共運輸導向發展及棕地再利用提升效率;發展程度較低的地區,則依需求和環境條件控制使用強度。
- 保育及農業空間避免被不當外擴侵蝕:依國土保育、農業發展等功能分區的資源特性,維護自然環境、糧食生產與災害調適功能,避免以住宅或產業用地需求為由任意變更。
第 二 題25 分
某都市建造執照已經核發,核准地上 25 層、地下 5 層之建造執照,但鄰近有超過 600 年之茄苳樹群位於公園用地上。今建設公司已完成房屋銷售,準備動工;但是施工時可能因抽降水工法而抽乾附近的地下水,造成茄苳樹死亡。
為兼顧環保與都市建設雙贏,請依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出分析與共生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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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建造執照已核發後,如何在建築管理、樹木保護、都市計畫與施工水文安全之間協調。作答須同時處理兩個問題:第一,主管機關能否依建築法介入施工;第二,如何調整建築與施工方案,避免抽降地下水傷害老樹,並使開發案得以延續。
題目未指明都市所在縣市,也未說明茄苳樹群是否已公告列管。因此,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及其審查程序,須依所在地法規與樹木列管狀態確認。超過 600 年的樹齡足以支持優先調查與保全,但不宜直接視為已符合特定自治條例的列管要件。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截至 109 年,建築法第 58 條的相關規定可作施工中管理依據;建築法於 111 年曾修正部分條文,作答仍依命題時點論述。
解題方法
依「先辨明保護義務,再處理施工風險,最後提出都市計畫與開發協調方案」的順序作答:
- 查明樹群是否為地方自治條例公告的受保護樹木,並確認樹木管理機關及公園用地管理機關。
- 以專業調查確認抽水影響範圍、地下水位變化及樹木根系生育環境。
- 分別從建築法的施工管制、地方樹木保護規範、都市計畫變更及開發協議提出處理方式。
- 優先以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法調整降低風險;必要時再評估都市計畫程序與開發利益協調。
建築法與施工管理
建築法第 58 條規定,建築物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如發現妨礙都市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衛生,或違反建築法及其命令等情事,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因此,若施工抽水已造成或足以形成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法令違規問題,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法勘驗並要求改善。樹木受到生態環境影響,不宜在沒有具體事實的情況下逕稱必然構成第 58 條事由;應由主管機關依調查結果判斷是否已符合條文要件。
建造執照已核發,也不代表可不依核准圖說及相關法規施工。若為避免抽水影響而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法或核准內容,應由建築師、承造人及相關專業技師提出修正方案,並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圖說變更或核准程序。主管機關可在法定權限內要求補充安全資料、改善措施,或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命停工、修改。
樹木保護與公園用地
先確認茄苳樹群是否已依所在地的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公告列管。地方自治條例可能規定受保護樹木不得任意砍伐、移植或毀損,開發或施工前須提出樹木保護計畫,並以原地保留為原則;實際適用仍須核對所在地的法規、公告及審查程序。
樹群位於公園用地,應一併確認公園用地主管機關與樹木管理機關。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將公園列為公共設施用地;其規劃與管理應配合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目的。公園用地的土地使用分區,並不會自動替代受保護樹木的個別列管或保護審查,兩者須分別處理。
共生策略
一、先做調查與監測
開工前由水文、土木及樹木專業人員共同調查地下水位、地層條件、樹群根系與生育環境,並建立施工前基線資料。
第 三 題25 分
據報載,某都市地下公有停車場覆土約 2.5 公尺,但施工中造成樓板塌陷。查其結構計算式中將覆土重量寫成另計,但事後未加計土方重量,造成結構承載力大為不足。
請依法規及執行面分析,在現行的建管行政及專業分工下,如何可以避免此憾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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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結構設計載重是否完整納入、設計與施工責任如何分工,以及建管程序如何在施工前和施工中攔截錯誤。覆土不是「另計」後即可不列入計算的項目;只要覆土會由樓板或其支承結構承受,就必須將其重量納入相應的設計載重與荷重組合。
依民國 109 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的載重觀念,靜載重包括建築物各部分及固定於構造上的重量;覆土屬作用於結構的固定重量,應納入設計。結構計算書中的「另計」必須有明確的數值、計算位置及計算方式,並確實反映在構材設計與整體分析中;僅在計算書註記而未實際加計,不能視為已完成設計。
本題所涉建管及專業分工,主要包括《建築法》第 13 條、第 34 條、第 56 條及第 58 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以及《營造業法》有關承造施工與專任工程人員職責的規定。
解題方法:由載重、設計責任、施工查核逐層檢查
一、先確認覆土重量是結構設計載重
覆土對樓板的均布荷重可先按下式估算:
其中 為覆土造成的面載重, 為土壤單位重, 為覆土厚度。題示覆土厚度約 公尺;若以土壤單位重 作估算:
此值約相當於每平方公尺 公噸力,是不可忽略的載重。實際設計仍應依地質資料、土壤狀況及適用規範採用合理參數,並考量覆土厚度變化、含水狀態及施工期間的堆置載重等情形。
設計時應將覆土列入樓板、梁、柱、牆及基礎的受力分析,依適用規範考量靜載重、活載重及其荷重組合。若覆土分布不均,或覆土範圍、厚度會改變,也須反映在設計模型與構材檢核中。
二、釐清設計與監造的專業責任
依《建築法》第 13 條,建築物結構等依法指定的專業工程部分,應由依法登記開業的相關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與結構專業技師各按法定分工負責。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結構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須對其負責的結構專業工作及簽證事項負責。
實務上,結構設計文件應使載重來源與計算結果可追溯,包括:
- 設計依據及土壤單位重、覆土厚度等參數。
- 覆土載重如何轉換為樓板或構材的設計荷重。
- 結構計算模型、荷重組合及重要構材的檢核結果。
- 結構圖、建築圖與施工圖上的覆土範圍及厚度一致。
監造人應按核定圖說監督施工;發現施工與圖說不符、載重條件變更,或有危及結構安全的情形,應要求改正,並依法處理及通報。設計文件中的「另計」項目,應在設計審查、圖說整合及施工前檢討時逐項核對,確認其已進入結構計算與設計圖說。
三、用施工勘驗與停工機制把關
依《建築法》第 56 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的部分,應依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程序,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完成必要查驗後始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並得隨時勘驗。若工程涉及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應由專業技師查核簽章的施工勘驗部分,也須由該技師查核簽章,再依建築法令辦理申報。
第 四 題25 分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後,你認為有哪些建築相關法規需再檢討、修訂或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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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開放式申論,考查考生能否從 COVID-19 暴露的建築環境問題,提出法規檢討方向,並說明修法目的。作答應以建築法規可規範的事項為主,例如室內空氣品質、通風空調、空間容量、動線、公共設施及建築物緊急應變能力;避免只列防疫口號,或把感染管制措施直接當成建築法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建築法》以維護公共衛生為立法目的之一,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居室通風、採光及建築設備編有關機械通風與空氣調節設備的規定。法規檢討重點在於:既有規定多著重基本通風與設備安全,疫情凸顯了高密度、長時間使用及室內空氣循環等公共衛生風險。
解題方法
可用「空氣、空間、動線、設施、管理」五個面向作答。每一項依序寫出疫情顯示的問題、應檢討或增訂的法規,以及預期效果。如此能兼顧建築設計、設備與使用管理,形成完整的申論架構。
法規檢討與修訂方向
一、強化通風換氣及室內空氣品質
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對居室及人潮聚集場所的通風換氣規定,依場所用途、容留人數及使用時間訂定最低外氣量、換氣性能或監測要求。對醫療院所、長照機構、學校、辦公室、交通場站及大型集會場所,可要求設置可調節的新風系統、二氧化碳監測或空氣品質告警設備,並訂定空調設備定期清潔、濾網更換及維護紀錄規範。
修法目的在降低室內空氣污染物與感染性氣膠累積的風險。規範時也應兼顧能源使用、設備維護及不同建築用途的差異,避免只提高換氣量而未考量系統效能與管理。
二、檢討空調循環與感染風險控制
針對中央空調及共用風管,檢討回風、外氣導入、過濾設備、風管清潔與分區控制等要求。高風險或高密度場所可增訂可切換為較高外氣比例、降低跨區空氣循環或改善空氣過濾的設計要求,並使機電系統具備檢修與操作空間。
建築設備規範不宜僅列設備構造,也應涵蓋實際運轉及維護條件,確保設備在疫情或其他空氣傳染風險升高時,能依場所需求調整。
三、檢討空間容量、使用密度與彈性隔離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