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25 分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請說明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哪些圖說文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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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3 條及第 24 條:第 23 條列出申請審核時應檢附的四類文件;其中「室內裝修圖說」的內容,則由第 24 條進一步規定。

題幹所述室內裝修,須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圖說審核,審核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第 23 條列出四類應檢附文件,再展開第四類「室內裝修圖說」的五項內容,並補充現況圖的替代條件與比例尺要求,才能完整回應「應檢附哪些圖說文件」。

應檢附文件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3 條,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

  1. 申請書。

  2.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3. **建築物平面圖文件:**檢附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

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的現況圖替代。現況圖須標示裝修樓層現況的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位置,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1. **室內裝修圖說。**依同辦法第 24 條,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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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建築法》,建築物的拆除應先申請拆除執照,但是哪幾種建築物在未被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的情況下,可不受限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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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建築法》法規為準。本題考《建築法》第 78 條的拆除執照原則及其例外,以及但書對第 83 條文化資產保存規定的限制。

原則上,建築物拆除前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第 78 條列出四類建築物,若沒有第 83 條所定情形,即可免受此限。第 83 條所定情形,是建築物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建築法》第 78 條的「免請領拆除執照」種類,再逐款列出法條內容。最後依題幹所附條件,補上排除限制:凡屬第 83 條所定經指定為古蹟的文化遺跡,不適用免請領例外。

第 78 條的四類例外如下:

  1. 第 16 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第 16 條所涉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的拆除。
  2. 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須有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
  3. 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而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重點是有危險之虞且有立即拆除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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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請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事項有哪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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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2 款,要求申請人提出的「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哪些內容。作答時要聚焦計畫書的九項法定內容,不要與同條第 1 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或第 5 條「變更多目標使用」的文件內容混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列出九項,再按審查脈絡整理為「基地與配置、開發現況與權屬、規劃內容、影響分析、行政文件」五組。如此既能完整涵蓋條文,也能說明各項資料如何支持主管機關審查。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事項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2 款,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1.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說明基地屬於何種公共設施用地,以確認申請使用項目是否符合該類別的規定。

  2. 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列明申請用途、使用範圍與面積,並以圖說呈現配置方式。

  3. 新建案件興建前之土地利用情形、興建後排水逕流處理情形:交代新建前基地利用現況,以及興建後的排水逕流處理規劃。

  4. 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說明公共設施目前是否已開闢、如何使用,以及土地與建築物的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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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某一正進行地下室開挖工程中的建築工地,監測系統已產生示警,數據亦顯示已達行動值,惟工程相關人員均未立即依核准書圖及申報之施工、應變計畫書內容,採取相關因應積極作為,仍持續開挖作業,終致地基下陷、鄰房倒塌。

事後調查發現,連續壁厚度核准圖為 60 公分,但現場施作為 50 公分;且擅自變更連續壁與地盤改良施工順序,亦未進行改良樁施作成果試驗,致改良成效無法達到預期效益,均為災變發生原因。

請依現行《建築法》、《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詳述該工程監造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將涉及違反哪些法令而面臨究責懲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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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施工中發生危險徵兆時,建築師的「監造責任」與營造業團隊內部的「施工管理責任」如何分工。作答時應把事實分成三類:未依核准圖說施工、擅自變更施工順序且未做成果試驗、監測達行動值後仍繼續開挖;再分別對照建築師、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的法定職責與懲處條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責任條文,依題示事實分別適用如下。

解題方法

依「行為事實 → 法定職責 → 違反條文 → 懲處結果」逐一判斷:

  1. 連續壁核准厚度為 60 公分,現場僅施作 50 公分,屬未按核准圖說施工。
  2. 擅自變更連續壁與地盤改良施工順序,且未進行改良樁成果試驗,涉及未依核准書圖及施工計畫施工、施工技術把關與查驗不足。
  3. 監測已示警且達行動值,仍持續開挖,涉及未依應變計畫採取措施及未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各角色責任

一、監造建築師

違反建築師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

建築師受委託監造時,依建築師法第 18 條,應監督營造業依設計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定監造事項,並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及品質。依第 19 條,建築師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工程施工之責任。

本案連續壁厚度與核准圖不符,且施工順序遭擅自變更,改良樁成果亦未經試驗。若建築師未發現、未制止或仍認為合格,即未善盡監督按圖施工及查核品質的責任。監測已達行動值仍持續開挖,也顯示其未依監造職責督促採取必要因應措施。

依建築師法第 46 條第 4 款,違反第 18 條者,得處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具體處分由建築師懲戒程序依違失情節認定。

建築法上的責任

建築法第 60 條規定,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且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因此,若查明監造建築師曾將不符圖說的工程認為合格,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建築法第 58 條所定施工中有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時,主管建築機關得命停工、修改或拆除;這是主管機關處理工程危險狀態的手段,不是監造建築師的懲戒條文。建築師是否另受行政處罰或懲戒,仍須依其具體監造行為及適用法條判斷。

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違反營造業法第 35 條

專任工程人員依第 35 條應查核施工計畫書,認可後簽章;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並依工地主任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本案施工未依核准厚度施作,擅自變更施工順序,且改良樁成果未試驗,反映其未落實施工計畫查核、按圖施工督察及技術把關。監測已達行動值仍未停止或處理開挖,亦涉及未履行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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