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30 分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20 萬元確定。

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假設 T 市政府依「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為 3萬元+282品項×1萬元=285萬元3\text{萬元}+282\text{品項}\times1\text{萬元}=285\text{萬元},是否適法?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附表「項次 19」

違反法條:第 39 條第 1 項。

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

裁處依據:第 92 條第 1 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一、第一次:3 萬元至 100 萬元。

二、第二次:5 萬元至 150 萬元。

三、第三次:7 萬元至 200 萬元。

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

五、每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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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問題:刑事處罰與行政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以及地方政府的裁罰基準能否使罰鍰超過法律明定的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但行為另應受其他種類行政罰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法第 25 條則規定,數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應分別處罰。

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要求製造藥品前取得查驗登記及許可證;違反者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鍰。地方政府訂定的裁罰基準屬行政規則,功能在統一裁量,不能變更法律所定的罰鍰上限。

解題方法

先區分刑事判決與行政處罰的性質,再檢查裁罰金額有無超出法定範圍。

一、另處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甲未經核准製造偽藥,經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同一製造行為也涉及未依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取得許可證。依題示,刑事判決處的是有期徒刑及緩刑負擔,並未判處罰金。

刑事處罰與行政法上的罰鍰,處罰種類不同。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即使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仍得就不同種類的行政罰另為裁處。因此,T 市政府依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處以罰鍰,不因先前已有刑事判決而當然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二、285 萬元裁罰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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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假設新建一棟 3 層樓、法定停車位數 50 輛且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的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請申論應審視哪些無障礙設施規劃內容,以及有哪些不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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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新建建築物原則上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再依各設施條文,判斷本案圖書館應設置哪些項目、數量與通達關係,以及有哪些法定例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圖書館列於同編第 170 條公共建築物範圍;但第 167 條的無障礙設置義務適用於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不以第 170 條公共建築物為限。設施設計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解題方法與本案檢討

解題時先確認建築物屬新建、供公眾使用,故原則上應設無障礙設施;接著依設施類別逐項檢核,最後把樓層數與停車位數代入相關數量規定。

  1. 無障礙通路及出入口

依第 167 條之 1,居室出入口,以及設有無障礙設施的廁所盥洗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均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規劃時應串連基地出入口、建築物出入口、室內主要通路與各項無障礙設施,確保可連續通行。

圖書館供公眾使用,應檢討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及室內通路走廊等項目,並依設計規範檢核通路寬度、坡度、門扇及高低差等設計要求。

  1. 樓梯及昇降設備

依第 167 條之 2,建築物設置的直通樓梯,至少一座應為無障礙樓梯。三層樓建築的垂直動線亦應檢討昇降設備及其無障礙通路,使使用者能到達各使用樓層;昇降設備的設置與規格依相關條文及設計規範檢討。

  1.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依第 167 條之 3,建築物依法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 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均應設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本案為三層樓,至少設一處,設於任一樓層即可涵蓋全棟,但仍須確保該設施有無障礙通路通達,並符合設計規範。

  1. 共用浴室及輪椅觀眾席位

建築物如設有共用浴室,依第 167 條之 4,每幢至少應設一處無障礙浴室。本案是否須設置,取決於圖書館是否設有共用浴室。

如設有固定座椅席位,依第 167 條之 5,應依席位數設置相應數量的輪椅觀眾席位,並檢核其位置及通路。若圖書館沒有固定座椅席位,則不因本條而有輪椅觀眾席位的數量要求。

  1. 無障礙停車位

依第 167 條之 6,法定停車位總數為 50 輛以下者,至少應設置 1 輛無障礙停車位。本案法定停車位恰為 50 輛,故至少設 1 輛,並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停車位尺寸、下車區、標誌及通往建築物的無障礙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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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若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消防法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可處之刑期為何?並請說明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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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 35 條的火災致死刑責,以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消防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業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題目所問的刑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是得併科,並非必然併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事實:管理權人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火災發生後有人死亡。接著依《消防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照法定要件:

  1. 行為人為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場所管理權人。
  2. 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3. 發生火災,並致人於死。

題幹已直接給出後兩項事實,故應適用上述刑事責任。若僅有未訂計畫而未發生火災致死,仍可能涉及《消防法》第 40 條所定行政罰,但不符合本題所問的火災致死刑責要件。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2. 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3. 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4. 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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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請說明即將施行的國土計畫法與現行區域計畫法在核准機關、許可變更、許可分工上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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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度由《區域計畫法》轉為《國土計畫法》後,誰受理及核准、許可計畫如何變更,以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工審議。重點法源為《國土計畫法》第24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題幹稱「即將施行」,但《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14年1月修正施行期程;依修正後第45條,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程展延,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的時點也隨之延後。因此,以下比較是依題目要求,說明兩制度的法制設計;民國114年法規已修正施行期程。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比較面向作答:

  1. 核准機關:比較許可由中央或地方作成。
  2. 許可變更:比較重大變更與一般變更各走何種程序。
  3. 許可分工:比較案件如何按土地類型、範圍及案件性質交由不同層級審議。

答題時須區分「受理機關」與「審議、核准機關」:地方政府可能負責受理或審查,但核准權仍可能在中央。

一、核准機關

**現行《區域計畫法》制度:**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原則上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中央層級主要為內政部。申請人通常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受理、初審或轉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委辦規定,部分案件得由地方政府代為審議核定,例如符合條件且規模在一定範圍內的案件;達一定規模或具特殊性者,仍由中央辦理。

《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制度: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原則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並審議;但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另有跨縣市、特定跨國土功能分區的國防或重大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計畫,以及填海造地等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比較重點:**區域計畫法採「原則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部分委辦地方」;國土計畫法則採「原則地方受理及審議,特定類型或跨域案件由中央審議」。

二、許可變更

**現行《區域計畫法》制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變更原開發計畫土地範圍、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原則上須依開發許可程序申請變更。其他變更如未改變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的性質,得由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備查;若涉及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變更或其他應重新審議情形,則須循較完整的許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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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某甲有四位鄰居,如果甲要找他們一起進行危老重建,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申請危老重建須符合哪些條件?

(二)在危老重建除容積獎勵外,還有哪些有利於申請人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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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適用條件、所有權人同意門檻,以及容積獎勵以外的申請誘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措施為準。

危老重建不是只要屋齡老舊即可申請;基地及建築物須符合條例所定適用範圍,並取得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題目所說「某甲有四位鄰居」,表示連同甲共五位鄰居;人數本身不決定能否申請,關鍵在於這五位是否都是重建範圍內的所有權人,以及是否全數同意。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適用區位與建物性質 → 危險或老舊條件 → 全體同意 → 非容積優惠」,即可完整作答。各項建築物條件是擇一符合;同意要求則是全體同意。

(一)申請危老重建須符合的條件

1. 區位及建築物性質

建築物須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並屬合法建築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不適用危老條例的重建規定。

2. 危險或老舊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款即可:

  1.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或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而應限期補強或拆除。
  2.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3.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為乙級,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 結構安全性能改善不具效益;或
  • 未設置昇降設備。

第三款的老屋條件是「三十年以上、初評乙級」,再加上「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電梯」之一,不能只憑屋齡申請。

3. 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及申請程序

須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因此,若甲與四位鄰居都屬重建範圍內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五方須全數同意;並非採多數決,也沒有只按人數計算的同意比例。

(二)容積獎勵以外的優惠

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

政府得補助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費用。民國 114 年的中央補助措施包括:初步評估依總樓地板面積,每棟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 萬 2 千元或 1 萬 5 千元;詳細評估補助不超過評估費用 30%,每棟最高 40 萬元。

2. 重建計畫費用補助

重建計畫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起造人得依規定申請補助,每案最高新臺幣 5 萬 5 千元。

3. 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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