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30 分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

乙市政府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

請問:

(一)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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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行政法爭點:

  1. 行政機關能否依解釋性行政規則認定法律上的不確定概念:涉及依法行政、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以及行政規則的功能。
  2. 數項不利處置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關鍵在於分辨各處置是管制措施,還是行政罰;若屬行政罰,再判斷處罰種類是否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一)依據衛福部 A 函認定「不正當行為」,有無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1. 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作成侵害人民權益的處分,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題示乙市政府所為處置,依據包括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第97條,已有法律明文作為依據。

衛福部 A 函的功能,是說明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的判斷標準,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它提供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解釋標準,本身並非創設新的處罰或違法類型。

A 函以行為人與兒童的年齡、身心狀態為對照,並考量行為是否逸脫注意義務、是否造成傷害或使兒童陷於危險,是在解釋法律所用的「不正當行為」,並未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因此,依 A 函作成認定,尚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 法律明確性

「不正當之行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不必將所有可能行為逐一列舉;只要受規範者可以理解、預見規範範圍,並可由法院審查,即符合明確性要求。A 函提出行為人與兒童狀況、注意義務、權益損害或危險等判斷因素,具有解釋及具體化功能,尚非漫無邊際的認定標準。

本案兒童僅10個月大,甲使其在房內獨處約30分鐘,乙市政府認定甲未給予適切照顧,並未善盡保護生命安全的注意義務。依題示事實與 A 函標準,甲的行為可被評價為使兒童陷於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害的危險,因而符合「不正當行為」的認定方向。

**小結:**甲主張依據 A 函認定違章,有違依法行政原則,無理由。

(二)五項不利處置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1. 判斷方法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禁止就同一違法行為重複施以性質及種類相同的處罰。判斷時須先區分處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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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認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在什麼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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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第1項,重點是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須依異議對象區分為兩種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申請人質疑的是「公告徵求申請文件規定」,還是「申請及審核過程、決定或結果」,再分別套用法定期限:

  1. 對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自公告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的三分之二期間內提出;期間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且不得少於十日。
  2. 對申請及審核過程、決定或結果提出異議: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未經通知或公告者,自知悉或可得知悉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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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不同層級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各應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哪些事項?(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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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7條,重點是辨別不同層級的國土計畫審議會,分別審議哪些計畫、許可及相關事項。審議會由各級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以合議方式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7條於民國114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112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按機關層級由上而下整理:行政院處理全國計畫核定及部門計畫競合;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全國計畫擬訂或變更、地方計畫核定與復議,以及中央層級的使用許可、造地施工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處理地方計畫擬訂或變更,以及地方層級的使用許可、造地施工計畫。

另須補充,依112年《國土計畫法》第7條第4項,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的審議事項

一、行政院國土計畫審議會

  1. 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2. 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二、中央主管機關國土計畫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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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詳細說明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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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尤其是第 160 條及第 164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的建築物高度,原則上依第 164 條,以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至建築線的水平距離,以及基地面前道路條件,檢討道路上的陰影面積與高度上限。其管制核心可簡記為「三點六比一斜率、道路陰影面積上限、建築物各部分高度公式」。

第 160 條另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的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辦理。因此,個案仍應先確認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有無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確認適用範圍,再依序列出斜率、陰影面積限制及高度公式,最後解釋各變數並說明特殊情形。

一、以 3.6 比 1 斜率投影陰影

依第 164 條第 1 款,建築物以「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為 3.6 比 1」的斜率,沿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所得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長度與道路寬度乘積的一半:

As≤L×Sw2A_s \leq \frac{L \times S_w}{2}

且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若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的對側有永久性空地,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

二、檢討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應符合:

H≤3.6(Sw+D)H \leq 3.6(S_w+D)

其中:

  • HH: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 DD: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的水平距離。
  • SwS_w:面前道路寬度,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1 項認定。
  • LL:基地臨接面前道路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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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詳細說明下列問題:

(一)何謂基地內通路?(5分)

(二)基地內通路之寬度應符合之標準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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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基地內通路」的規範,分為通路的範圍、寬度標準,以及通路長度的計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163 條第 1 項辨明「基地內通路」連接哪些位置,再依第 2 項按通路長度分級判斷寬度,並另外檢查通路作為建築物進出道路時,是否適用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六公尺規定。

(一)何謂基地內通路?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3 條第 1 項,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以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的通路,均屬基地內通路;該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通路長度依同條第 4 項,自建築線起算,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的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計算寬度級距時,應以這個法定起訖點認定通路長度。

(二)基地內通路之寬度標準

依第 163 條第 2 項,基地內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基地內通路長度最小寬度
未滿 10 公尺2 公尺
10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3 公尺
20 公尺以上5 公尺

另有一項特別規定:以基地內通路作為進出道路的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應為 6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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