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為多久?(5 分)
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哪些事項?(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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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一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計畫年期;二是空間發展計畫、成長管理計畫及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的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6 條分項作答,並區分三類計畫,避免把「空間發展」、「成長管理」及「部門空間發展」的內容混在一起。題目第二問合計 20 分,作答時宜逐項列出法定事項,並保留「視其需要」及無海域管轄範圍者免訂等適用條件。
作答要點
一、計畫年期(5 分)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事項(20 分)
(一)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
應載明下列事項:
- 直轄市、縣(市)國土空間整體發展構想。
- 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分布空間之保育構想。
- 管轄海域保育或發展構想;無海域管轄範圍者,免訂定。
- 農地資源保護構想、宜維護農地面積及區位。
- 城鄉空間發展構想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 其他相關事項。
第 二 題25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之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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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的「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也就是當事人能否自行從事行政程序行為。它與第 21 條所稱的「當事人能力」不同:當事人能力是能否成為行政程序當事人;行為能力則是能否自行進行程序行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規定如下: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解題方法
按條文順序分成三部分作答:先列出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的五種類型,再說明無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程序行為,最後補充外國人的特別規定。此種列舉題應完整呈現各款,避免只寫自然人或法人而漏掉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及其他法律規定。
條文要點說明
第 三 題25 分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依《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第 78 條,應以哪些項目籌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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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及第 78 條所定都市計畫經費來源。第 77 條列出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籌措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的七種方式;第 78 條則另規定特定層級政府得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發行公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77 條及第 78 條在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分別為經費籌措方式及公債發行依據。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的主體與法條分別作答:
- 題目所列「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應第 77 條。
- 題目同時指定第 78 條,應補充其公債規定,並列明可發行公債的政府層級。
- 注意第 77 條的七項是經費籌措來源;都市建設捐及公債的徵收、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詳解
依《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下列方式籌措: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政府採購法》等法規,回答下列用語定義。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1)最小綠化面積
(2)外周區
(3)平均熱傳透率
(4)《政府採購法》所稱「統包」
(5)《政府採購法》所稱「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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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組法規用語:前三小題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的定義;後兩小題是《政府採購法》關於統包及財物的規定。應掌握法規原文中的範圍與關鍵限定語,尤其是「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外牆中心線五公尺」及「併於同一採購契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題作答
(1)最小綠化面積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9 條第 2 款,最小綠化面積是指:基地面積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後,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可整理為:
作答須寫出「扣除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不能直接以基地面積乘法定空地比率。
(2)外周區
依同編第 299 條第 5 款,外周區是指:空間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的空間為計算標準。
關鍵是從「外牆中心線」起算,深度為五公尺;外周區的判定也與建築外殼熱流對空間熱負荷的影響有關。
(3)平均熱傳透率
依同編第 299 條第 7 款,平均熱傳透率是指:當室內外溫差為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的平均傳透熱量。
其物理意義是描述建築外殼的平均傳熱程度。外殼傳熱量愈大,表示熱較容易穿透;答題時須完整呈現「室內外溫差一度」、「外殼單位面積」及「單位時間內」三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