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近期因國內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新制,引發營建業砂石車合法運能不足、土石方清運費用飆漲,部分工程案被迫停工。故規劃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乃當務之急。請申論建置土資場所涉及之法制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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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資場)不是單純找一塊地堆土,而是要同時處理設場資格、土地使用、環境與公共安全、建築管理、營運流向及主管機關權責。答題宜依「場址能否設、設置程序如何走、營運如何管」逐層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營建剩餘土石方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指,包含工程產生的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處理或再利用的資源;土資場則是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供其暫屯、堆置、回收、分類、加工、處理或再利用的場所。
應特別掌握法制層次:中央《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是政策與行政指導依據,實際設置、審查與管理還須依地方自治法規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土地、建築、環保、水保等法律仍須各自遵守,取得土資場核准不等於一併取得其他法定許可。
解題方法
以「選址與土地 → 設置審查 → 興建及許可 → 營運管理 → 主管機關與政策配套」作答,可完整呈現建置土資場的法制考量。
一、選址及土地使用合法性
- 都市計畫土地:應核對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管制規定,確認土資場是否符合該分區容許使用。涉及農業區、保護區等土地時,須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審查;不能只以「土方處理有公共需求」取代法定土地使用程序。
- 非都市土地:應確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容許使用項目,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需要變更編定或取得容許使用者,應完成相應程序。
- 土地權利及限制:確認土地所有權、使用同意、租賃或撥用依據,並查核是否涉及國公有地、保安林、水源保護區、河川區、地質敏感區等管制事項。土地權利文件及場址範圍也應清楚可辨。
- 公共設施及周邊影響:評估交通可及性、運輸路線、鄰近聚落及敏感設施,避免重車交通、噪音、粉塵、排水或景觀衝擊。
二、設置計畫及跨機關審查
申請人應依所在地自治法規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出申請,常見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人資格文件、土地權利證明、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資料、場址位置與範圍圖、設置計畫書,以及處理流程、設備配置、容量與營運管理計畫。
主管機關審查時,宜邀集建管、地政、都市計畫、環保、水利、水土保持、農業、交通等相關機關會勘,確認各專業法規要求。申請程序通常包含初審、現勘、補正及複審;若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或其他依法應辦事項,應依各該法規另行完成,不能以土資場設置同意取代。
第 二 題25 分
某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依規約及核准圖說標示為「法定空地」及「車道迴車空間」。管理委員會未經住戶大會授權,將其中部分區域劃設為機車停車位並出租收費,每月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分配盈餘。
請問:
(一) 依據「管理委員會」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地位,評價其行為。(15 分)
(二) 住戶得主張何種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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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管理委員會的執行機關地位、共用部分的使用限制,以及區分所有權人對違法管理行為的救濟。
題示區域已依規約及核准圖說標示為「法定空地」及「車道迴車空間」,應按其法定用途及共用性質管理。管委會負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並非得自行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任意變更共用部分用途或處分其使用利益的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判斷三件事:
- 確認空間性質與用途:本題已明示核准圖說標示為法定空地、車道迴車空間,應依其既定用途及共用性質使用。
- 確認管委會權限來源:檢查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法令有無授權。題目明示未經住戶大會授權,管委會不得自行將該區域改作收費機車位。
- 分別處理違法效果與住戶權利:說明管委會行為違反的管理界線,再提出停止使用、回復原狀、返還收益及提起民事救濟等主張。
(一)管理委員會行為之評價(15 分)
1. 管委會是執行機關,不是最高意思機關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管理委員會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住戶選任管理委員所設立的組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對社區共同事務作成決議;管委會則應依法、依規約及依決議執行。
同條例第 36 條列舉管委會職務,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等;第 37 條並規定,管委會會議決議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因此,管委會並無概括權限,得自行變更公共空間的用途或決定其收益分配方式。
2. 改作機車位出租,逾越管理權限並違反原定用途
法定空地及車道迴車空間須維持核准圖說所定用途。將其劃設為機車停車位並出租收費,已不是單純清潔、維護或一般管理,而是將共用空間改作排他使用並取得收益。此舉也可能妨礙車道通行、迴車或法定空地的原有功能。
依同條例第 9 條,共用部分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使用;同條例第 7 條對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的共用部分設有使用限制。題示既已明確標示法定空地及車道迴車空間,管委會不得僅憑自身決定,即變更其用途或排除其他住戶的共同使用。
即使租賃收入原可作為社區管理用途,也不能因此補正「未經授權改變用途」的問題。管委會又將盈餘自行分配,更與其受託辦理公共管理事務的職責不符;相關款項應依法、依規約及有效決議處理,不得由管委會成員自行分配。
3. 結論
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擅自將法定空地及車道迴車空間劃設為收費機車位並自行分配盈餘,屬逾越職權、違反空間原定用途及違反共用部分管理規範的行為。相關決議或出租安排不能僅因由管委會作成而取得合法性;
第 三 題25 分
建築法中勘驗的目的為何?(10 分)在建築工程的哪些階段須進行勘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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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法》第56條的施工中勘驗制度,以及建築工程各階段申報勘驗的時點。勘驗是主管建築機關對施工中指定項目進行查核的制度;承造人須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完成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也得隨時勘驗。
勘驗的重點在於施工過程中確認工程符合核准的建築計畫與圖說,特別是混凝土澆置、構件覆蓋等後續難以直接查驗的工序,及時查核工程位置、尺寸、構造與施工品質,維護公共安全及工程品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建築法》第56條規定勘驗申報制度;具體必須勘驗的項目與時點,依建築管理規則及地方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以工程施工順序排列勘驗項目,再抓各項「施工進入下一工序前」的申報時點。尤其要注意:勘驗不是等工程做完才一次辦理;凡完成後會被覆蓋、隱蔽或不易查證的部分,應在覆蓋或進入下一階段前申報。
建築工程常見勘驗階段如下:
- 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完成後、挖掘基礎土方前。主要查核建築物位置及放樣是否符合核准圖說。
- 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鋼筋混凝土基礎應於配筋完成後申報,有基樁者並應於基樁施工完成後辦理。
- 主要構造勘驗:依各地規定及核定施工計畫,在主要構造各施工階段辦理。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骨混凝土構造,通常於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骨)完成、澆置混凝土前勘驗;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擬定機關應定期通盤檢討。請說明近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的主要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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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定期通盤檢討的制度目的,以及近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所反映的政策方向。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須隨人口、產業、環境及公共設施需求變化定期檢討,使計畫內容持續符合地方發展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擬定計畫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依發展情況及人民建議作必要變更;非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近年政策方向以民國 114 年修正的《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為重要依據,核心在於回應高齡化、少子化、氣候變遷及低碳節能等新興課題,並使都市計畫朝向永續發展。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定期通盤檢討的基本功能:定期檢視都市計畫是否仍符合實際發展與公共利益,再依近年法規修正目的歸納政策面向。可按「韌性與環境、人口與設施、計畫治理與參與」三組整理,並以具體措施說明,避免只羅列抽象口號。
近年主要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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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土計畫指導,提升都市防災韌性 通盤檢討應配合各級國土計畫,參考國土功能分區及復育促進地區等指導,檢討都市土地使用與規劃策略,降低災害風險,提升都市面對災害的調適及復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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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氣候變遷,推動低碳與永續發展 面對極端降雨等氣候風險,應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檢討滯洪設施所需用地;並納入淨零綠生活方向,例如檢討貨車裝卸車位等停車空間需求,以減少貨車運行衍生的影響。整體規劃並朝低碳節能、環境友善及永續發展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