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建築物的公共安全一直是國內建築管理領域十分重視的課題之一。請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說明應申報的範圍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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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建築法》第 77 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說明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什麼、由誰申報、如何檢查與申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辦法所稱「標準檢查」,是檢查建築物現況是否符合建造、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適用的建築法令;「評估檢查」,則是調查、記錄建築物損壞情形,評估損壞程度並判定改善方式。
解題方法:先分兩類申報範圍,再說明對象與程序
依辦法第 3 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分為兩大類: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依附表一規定,應申報的建築物類別、組別、規模、檢查申報期間及頻率,依其使用類組與規模判定。檢查應依附表二所列簽證項目辦理,並製作標準檢查報告書;檢查結果如為提具改善計畫書,申報時也須檢附該計畫書。
檢查重點包括:
- 防火區劃與防火設備:防火區劃是否完整,防火門等設備是否符合規定。
- 避難設施:直通樓梯、安全梯、走廊、出入口等是否符合規定,逃生動線是否暢通。
- 避難層出入口及通路:是否能供人員迅速通行,是否遭占用或阻礙。
- 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設備:依簽證項目確認設備是否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要求。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的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建築物為公寓大廈時,得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依辦法第 7 條,下列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 A-1、A-2、B-2、B-4、D-1、D-3、D-4、F-1、F-2、F-3、F-4、H-1 組使用,且前述使用組別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並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者。
第 二 題25 分
建築物非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請說明「建築執照」之種類及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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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25條及第28條的建築執照管制。建築物的建造、使用或拆除,原則上須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領得相應執照;執照依行為性質分為四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先分清標的與行為:建築物的建造、雜項工作物的建築、建築物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以及建築物的拆除,分別適用不同執照。
解題方法:依《建築法》第28條分類
- 建造執照: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時,應請領建造執照。依同法第9條:
- 新建:新建造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後重建。
-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以過廊連接原建築物者,視為新建。
- 改建:拆除建築物一部分,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且不增高或擴大面積。
- 修建: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等主要部分,任一種有過半修理或變更。
- 雜項執照:建築雜項工作物時,應請領雜項執照。《建築法》第7條所列例子包括圍牆、水塔、煙囪、招牌廣告、游泳池、機械遊樂設施、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以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第 三 題25 分
國內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之處分而提起訴願之案例時有所聞。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請舉例說明,建管單位可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違章建築事件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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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3 條的「訴願不停止執行原則」及其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原則:提起訴願不會自動停止原行政處分的執行。
- 例外: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處分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執行。
停止執行是訴願程序中的暫時性措施,並不等於撤銷違建處分,也不代表違建因此合法。
解題方法
依「停止執行的法定要件 → 違建事件中的具體事實 → 全部或部分停止」作答。題目問的是建管單位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停止執行,應說明法定判準並搭配事例,不能只寫「提起訴願即可停止」。
法定要件與違建事例
一、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
如果建管單位初步審查即發現處分存在明顯法律或事實疑點,可在訴願決定前停止執行。例如:
- 拆除通知所載地址、地號或違建位置,與實際遭命拆除的建物不符。
- 建管單位認定建物屬違建所依據的現場勘查或測量資料明顯有誤,且資料尚待查明。
- 處分適用的法令或拆除對象有重大疑問,繼續執行可能造成無法補救的結果。
此類情形的關鍵在於「合法性顯有疑義」,並非只要訴願人主張處分違法就符合要件。
二、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違建一經拆除,建物本體通常無法回復原狀;若拆除作業即將進行,便具有急迫性。但還須衡量公共利益。例如: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更新是國內地方政府十分積極落實的都市發展政策之一。依據都市計畫法,請說明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種類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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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64 條所定的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共有重建、整建、維護三種。作答時要掌握三者介入程度的差異:重建以拆除後重新建築為主;整建以改善既有建築及設備為主,必要時處理部分土地與建築物;維護則以管理與改善公共設施、維持地區良好狀況為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都市計畫法》第 64 條逐款說明三種方式,並對照其處理範圍與主要作為。另可補充同條第二項的更新地區劃定規定,交代都市更新處理方式所適用的制度脈絡。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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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 指全地區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及安置住戶;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其特徵是整體改造程度較高,除建築物重建外,也包含住戶安置與土地使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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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 強制區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必要時,得對部分指定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