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商業行政
試題代碼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25 分

A上櫃公司(下稱A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每股票面金額10元。今A公司為籌措設立新廠所需資金,故擬以每股30元溢價發行新股共3億元來因應。

針對本增資設廠案,A公司股東會決議,增資之新股由全體員工共認購10%,對外公開發行新股5%,其餘新股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認購。

則A公司對外公開發行新股的股數共多少股?已持股10萬股的股東甲,其以股東身分可被分配認購多少股?請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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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時,員工承購、對外公開發行及原股東優先認購的比例,以及溢價發行時如何由募資金額換算新股股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原則上應保留新股總數 10% 至 15% 由員工承購;除員工保留部分外,原股東得按持股比例優先認購。
  •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 項,搭配當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則上應提撥新股總額 10% 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
  • 原股東按比例認購的基礎,是扣除依法保留給員工及對外公開發行的股數後,剩餘的新股。

解題方法

一、先算本次增資新股總數

本次募資金額為 3 億元,每股發行價格為 30 元:

300,000,00030=10,000,000 股\frac{300,000,000}{30}=10,000,000\text{ 股}

因此,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數為 1,000 萬股。每股面額 10 元,表示其中計入股本的金額為 1 億元;溢價部分不改變股數計算。

二、計算對外公開發行股數

A 公司是上櫃公司,本次為現金增資,依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對外公開發行比例為新股總數的 10%:

10,000,000×10%=1,000,000 股10,000,000\times10\%=1,000,000\text{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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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A上櫃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家醫療科技公司,團隊研發能力強,業績表現佳。近期A公司研發一款醫療科技產品獲得重大突破,研發團隊成員甲之配偶乙的證券帳戶,在A公司產品獲得重大突破後,但尚未公開發表此消息前,即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0元買入A公司股票5,000股。

大約半個月後,A公司公開發表此消息,因而股價連續多日大漲。消息公開發表日當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為550元;到消息公開後的第10個營業日,其收盤價格已來到1,100元,而消息公開後的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則為800元。乙的證券帳戶在消息公開後的第9個營業日,以每股1,000元將A公司股票5,000股全數賣出。

電腦駭客丙在A公司公開發表此重大突破消息前的星期日駭進A公司電腦而得知此消息,隨即在星期一股市一開盤就以每股485元買進A公司股票1,000股。當A公司於星期三早上公開此消息後,即以每股545元賣出。

甲、乙、丙等人是否可被認定為有內線交易行為?若有構成內線交易的話,其等有何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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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以及違反內線交易禁止規定時的民事損害賠償。

判斷順序是:先確認消息是否重大且尚未公開,再判斷交易人是否屬法定身分,最後確認是否在禁止交易期間買賣。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109年法規。

當時法律禁止法定身分之人,在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後,於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該公司上市、上櫃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法定身分包括公司內部人、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喪失前述身分未滿六個月者,以及從前述人員獲悉消息者。

解題方法與甲、乙的判斷

A公司產品研發重大突破,且公開後股價大漲,足以認定是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題目也明示乙在消息公開前買入,甲、乙的關鍵爭點因此是:甲是否利用乙的帳戶交易,以及乙是否知悉未公開消息。

甲:依是否實際掌控或利用乙帳戶判斷

甲是研發團隊成員,若其因職務或工作關係實際知悉重大突破消息,屬於第157條之1所稱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乙是甲的配偶,配偶身分本身不會當然使乙成為內線交易行為人;同樣地,乙的證券帳戶也不會僅因夫妻關係,就當然視為甲的帳戶。應看甲是否實質掌控、指示或利用乙的帳戶買進股票:

  • 若甲掌控或利用乙帳戶買進:乙帳戶的交易可視為甲以他人名義交易,甲成立內線交易。
  • 若甲未掌控或利用該帳戶:不能僅憑配偶關係認定甲交易,仍須證明甲有以乙名義買賣的事實。

乙:依是否知悉消息判斷

乙若在買進前實際知悉產品重大突破消息,並於消息未公開時買進,即符合消息受領人內線交易的判斷方向。若乙係從甲獲悉消息,甲與乙可能分別以消息提供者及消息受領人的身分負責;乙若不知悉該消息,則不能只因使用自己的帳戶買進,便認定乙成立內線交易。

題目只說交易使用乙的證券帳戶,沒有明示甲是否掌控帳戶,也沒有明示乙是否知情。因此,甲、乙的結論應以這兩項事實認定為準:甲有掌控或利用帳戶時,甲成立;乙知悉消息而交易時,乙成立。

丙:電腦駭客的身分爭點

丙駭入公司電腦取得重大消息,並在消息公開前買進、公開後賣出。交易時間與消息狀態雖符合禁止交易期間的描述,仍須確認丙是否屬109年法定身分。

丙不是公司內部人,也不是因正當職業或控制關係取得消息的人。當時第157條之1所稱「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通常按消息受領人理解;本題丙是透過駭入電腦自行竊取資料,並非從前述法定身分者處獲悉消息。依命題當年法規的通常解釋,丙不屬法定消息受領人,故不成立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

丙的買進價485元、賣出價545元,差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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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甲透過其掌控之B投資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於1月3日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元買進A公司股票(下稱A股)10萬股,1月8日以每股46元買進A股15萬股,1月23日以每單位2元買進以A股為履約標的之認購權證(下稱A權證)20萬單位。

A權證每1單位可用45元認購1股A股,當天A股收盤價48元。之後,甲命B公司於1月30日以每單位10元賣出所有A權證20萬單位,當天A股收盤價60元。

在4月中時,A公司發布第1季重大虧損的消息,造成A股股價連續下跌。甲為避免投資損失,命B公司儘快賣出A股,因此,B公司分別於4月22日以每股35元賣出A股10萬股,於4月23日以每股32元賣出5萬股,4月26日以每股25元賣出5萬股,其餘股份未賣出。

甲透過B公司買賣A股、A權證行為是否構成短線交易?若構成短線交易,則在不計算股息、股利、手續費、證券交易稅及法定利息的情況下,A公司對甲可行使歸入權的差價利益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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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的短線交易歸入權。依民國 109 年法規,上市公司董事於取得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符合規定時,公司得請求將利益歸入公司。董事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者,依同法第 22 條之 2 第 3 項準用規定,仍納入計算。

歸入利益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計算,採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的配對方式;差價為負的部分不計入。這是法定計算利益,不以內部人實際損益為準。

認購權證以 A 股為履約標的,屬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題目所給權證的履約比例為 1 單位可認購 1 股,因此可將認購權證交易換算為 A 股等值價格:買進時為「履約價格+權證價格」,賣出時亦以「履約價格+權證價格」換算。本題權證買進等值價格為 45+2=4745+2=47 元,賣出等值價格為 45+10=5545+10=55 元。

解題方法與計算

甲是 A 公司董事,B 公司是甲掌控的投資公司;甲命 B 公司執行交易,依他人名義交易的規定,應併入甲的短線交易計算。

先將交易按每股等值價格整理:

交易數量每股等值價格
1 月 3 日買進 A 股10 萬股40 元
1 月 8 日買進 A 股15 萬股46 元
1 月 23 日買進 A 權證20 萬單位47 元
1 月 30 日賣出 A 權證20 萬單位5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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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已發行3,000萬股之A上櫃公司(下稱A公司),設有11名董事,其中3人為獨立董事並組成審計委員會。

B上市公司(下稱B公司)目前已持有A公司25%股權,擬併購A公司。A公司為逼退B公司的併購,擬以略低於市價的價格私募普通股2,000萬股,私募對象為與A公司經營團隊關係友好之C上市公司(下稱C公司),由其全數認購私募之2,000萬股,以稀釋B公司持股,使其無法順利併購A公司。

B公司,以及A公司全體獨立董事均極力反對此私募案,則A公司可否順利進行此私募案?請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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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的審計委員會決議及董事會替代門檻,以及同法第43條之6的私募股東會特別決議。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並不表示委員會反對就必然阻止私募;法律另設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替代程序。

本題以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私募低於市價與引進友好應募人,也會牽涉私募定價、應募人選擇及資訊揭露是否合規,不能只憑「私募」名義忽略這些要求。

解題方法

先判斷獨立董事反對是否能阻斷董事會程序,再看股東會門檻與B公司的表決權,最後計算增資後持股比例。

  1. **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私募普通股屬私募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原則上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提董事會決議。A公司審計委員會有3名成員,至少須2人同意;題示全體獨立董事反對,故未獲審計委員會同意。

但同條另規定,除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等特定事項外,未經審計委員會過半數同意的事項,仍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辦理。A公司有11名董事,須至少有:

⌈11×23⌉=8名董事同意\left\lceil 11\times\frac{2}{3}\right\rceil=8\text{名董事同意}

因此,獨立董事反對不構成絕對否決;若董事會有至少8名董事同意,仍可通過此案,並應在董事會議事錄記載審計委員會決議。

  1. 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A公司已發行3,000萬股,股東會出席股份須超過1,500萬股。B持有750萬股,約占原已發行股份25%;其反對不當然等於否決,仍要看出席及其他股東的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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