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文化資產保存法(簡稱文資法)第1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請評估及論述目前文資法對於「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的落實及尚須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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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資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如何透過法定程序落實。這裡的「參與權」不只是民眾能否進入文化資產場域,也包括民眾能否取得保存資訊、表達意見、參與審議及監督保存決策;「普遍平等」則要求參與機會不因身分、地域、族群或資源差異而被不當排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文資法後續已有修正,解題應以當年條文架構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資訊取得—意見表達—決策參與—保存效益共享」四個面向評估,逐一說明當時制度提供了哪些參與管道,再檢視其是否真正平等、有效。論述時應同時呈現制度成效與執行上的不足,避免只列法條或只作抽象批評。

制度落實情形

一、資訊取得與程序公開

文資法對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及相關審議設有法定程序,主管機關須辦理公告、審議或公開展示等程序,使文化資產資訊及行政決策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透過公開資訊,民眾得以理解文化資產的價值、保存範圍及管理方式,並據以表達意見。

二、民眾陳情及意見表達

文資法提供民眾提出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建議的管道;主管機關接獲建議後,須依程序處理。文資審議過程亦有提供公眾陳述意見的制度,使利害關係人及一般民眾得以將地方記憶、生活經驗與專業資料帶入審議。

三、審議程序納入專業與多元觀點

文資審議會由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參與,審議不同類型文化資產的價值及保存方式。此一設計有助於避免保存決策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成,也使文化資產價值判斷能兼顧歷史、藝術、科學及社會文化等面向。

四、保存與活用擴大公眾接觸

文資法以保存及活用並重為原則,文化資產經適當管理、維護及再利用後,能作為教育、研究與公共文化資源。保存工作的推動也可帶動地方居民、民間團體及文化工作者投入,使文化資產不只是少數專家或所有權人的事務。

尚待改進之處

一、形式參與未必等於實質影響

公告、公開會議或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僅是參與的起點。若資訊過於專業、公告期間不足,或主管機關未說明如何處理民眾意見,參與容易流於形式,民眾難以實際影響指定、保存範圍或再利用方式。

二、參與資源分配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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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已經蔚為風潮。然而,老建築再利用如果缺乏判準與原則,就會使得文化資產保存只是硬體殼子,而無差別地植入任何新內容。許多商業式再利用亦迭遭批評。

(一) 請提出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的種種適切判準與原則,並請舉例論證其合理性與落實性。(20分)

(二) 依照前項之保存再利用判準與原則,論證商業式再利用如何為適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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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回答的核心,不是「老屋能不能換新用途」,而是新用途是否有助於文化資產延續,同時不損害其文化價值與真實性。再利用不能只保留建築外殼、任意置入新機能;判斷時須先辨識文化資產的價值,再衡量用途、空間與營運方式是否相容。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以古蹟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為原則,並容許依古蹟性質提出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並要求再利用計畫評估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研擬再利用原則,檢討建築、土地使用、消防等法令,並提出必要設施與經營管理建議。

國際保存理念可參照《威尼斯憲章》:為社會公益使用古蹟有助保存,但新用途不得改變建築的平面配置與裝飾;《奈良真實性文件》則提醒,真實性的判斷應尊重各文化脈絡,不宜只用單一標準衡量。

解題方法

先依序回答「保存什麼、適合什麼用途、如何使用、如何確保長久保存」:

  1. 辨識價值與脆弱處:調查歷史、建築、藝術、社會及地方生活等價值,記錄空間格局、構造、材料、工法與環境脈絡。
  2. 評估用途相容性:檢視新用途是否符合資產性質、能否沿用既有空間,以及對構造、景觀與地方生活的影響。
  3. 提出保存與營運方案:說明必要的修繕、設備、消防與無障礙措施,並安排管理維護、經費及使用監測。
  4. 以案例驗證原則:說明用途如何支持保存、如何避免損害,以及社會如何受益。

(一)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的判準與原則

1. 文化資產價值優先,先保存再利用

再利用必須以文化資產價值為前提;若新用途與保存目標衝突,應調整用途或降低使用強度,而不是為了營運需要犧牲關鍵價值。

**例:**具歷史意義的官署建築,可改作展示、教育或公共服務空間,但應保留足以呈現其歷史用途與機關運作的空間、構件及相關痕跡。若把核心空間全部隔間、覆蓋原有裝飾,只留下外牆,便流於「保存硬體外殼」。

2. 尊重真實性與歷史層次

保存應重視原有材料、構造、工法、空間配置及環境關係,不以臆測方式重建。不同年代形成的痕跡也可能承載文化價值,不宜只選擇單一年代的樣貌,抹去後續歷史。

新設施應以必要為限,並使新舊部分可辨識;設計上宜採可逆方式,避免不可復原的破壞。這符合《威尼斯憲章》尊重原始材料及反對臆測性修復的精神,也呼應《奈良真實性文件》對文化脈絡與多元價值的重視。

**例:**增設空調、照明或消防設備時,可利用既有管道、非重要空間或較不顯眼的位置;避免大量穿孔、拆除重要構件,並留下施工紀錄,讓後續維護者知道新舊設施的界線。

3. 新用途須與資產性質相容

用途應依建築的格局、尺度、承載能力、歷史意義與周邊環境選擇。優先考量能延續原有功能、促進文化詮釋、教育或公共使用的用途;若使用強度過高,造成磨損、結構負擔或空間變形,就不相容。

**例:**原為工業設施的建築,改作產業歷史展示、工藝展演或文化活動空間,通常能利用原有大跨距空間並呈現產業脈絡;若改作需要大量隔間、重型設備或高密度人流的用途,則須先評估其對結構與重要構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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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文化行政一般都希望避免文化資產保存爭議。試舉三例說明文化資產保存爭議對於促進文化資產保存的積極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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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資產保存爭議如何轉化為保存行動的契機。爭議雖可能帶來衝突與延宕,卻也能讓原本不受重視的文化價值進入公共討論,促使政府、專家與居民重新檢視保存方式。作答重點是說明爭議帶來的具體正面效果,而非只列舉爭議事件。

本題不以特定法條為答題核心;以下涉及法制背景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從「文化價值被看見、保存程序更周延、保存行動得以落實」三個層次切入。每一例都依序交代:爭議如何發生、引發何種討論或行動,以及對文化資產保存有何積極效用。三例應各有側重,避免只換不同案例名稱、重複表達同一效果。

三例說明

  1. 促使文化資產價值受到辨識與重新評估 某老屋或歷史建築面臨拆除時,居民、文史團體與所有權人可能對其是否具有保存價值意見不同。爭議引起媒體與社會關注後,相關機關可能重新調查建物沿革、建築特色及地方記憶,並進一步進行文化資產審議。原先未被注意的價值因此獲得辨識,避免文化資產在完成調查前即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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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系統最需要處理的問題是介面。文化資產保存作為一種系統,有多少介面需要處理?並請闡述各介面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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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把文化資產保存視為一套制度化、連續運作的系統,說明各工作階段如何銜接。題目所稱「介面」,可理解為不同保存程序與執行工作的交接點;每一階段都須交代法定程序、負責者與執行成果,才能讓保存工作延續下去。

以下以「古蹟指定及保存」為例。依古蹟保存的一般程序,可整理為 六個工作介面:個案列冊追蹤、指定審查、調查研究、修復與再利用規劃設計、工程施工與監造、經營管理與維護。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從古蹟保存的完整流程切入,依序說明「發現具保存價值的對象、確認其身分、取得調查依據、形成修復與再利用方案、執行工程、持續管理維護」。逐一指出各階段的處理方式及相關法源,即能回答介面數量與處理方式。

六個工作介面及處理方式

一、個案列冊追蹤

主管機關透過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發現具有古蹟價值的建造物後,依程序審查並列冊追蹤。列冊是後續調查與指定審查的起點,也有助於在正式指定前掌握建物現況。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主管機關應辦理普查或受理提報,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列冊追蹤;民眾提報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二、古蹟指定審查

列冊追蹤後,主管機關依古蹟指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在指定後辦理公告,使文化資產身分及相關保存要求明確化。此階段也須依法確認主管機關的層級與權責。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及縣市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建造物所有人也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

三、調查研究計畫

指定後,應進一步蒐集建築沿革、構造材料、文化價值與現況等資料,作為修復及再利用規劃的依據。調查成果須能銜接後續設計,避免規劃與文化資產的歷史及現況脫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 條,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文化資產研究相關的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調查研究等事項。

四、修復與再利用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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