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歐洲理事會所推動的歐洲文化路徑有其淵源與期待效用,三十幾年來成效卓著並成為世界遺產的一環。近年臺灣從歐洲經驗引進文化路徑概念後,卻經常化約為主題式文化小旅行。試論此二者之間的差異,並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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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的核心觀念有三層:

  1. 歐洲文化路徑(Council of Europe Cultural Routes)的制度性定義與設計理念:這是由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非歐盟)於1987年正式啟動的跨國文化政策工具,旨在透過空間性的路徑串聯,具體化「歐洲共同記憶與文明」的想像,並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世界遺產體系形成制度互補。

  2. 臺灣引入「文化路徑」概念後的在地轉化(或曰異化)現象:題目明確指出臺灣的實踐往往「化約為主題式文化小旅行」,這是對一個制度概念遭到在地通俗化、商品化、去政策深度的批判性描述。

  3. 比較與評論的能力:題目要求「試論差異,並評論之」,屬於申論題中「比較+評析」雙軌要求,考生須先客觀陳述差異,再提出有論點的價值判斷或政策建議。

關鍵概念提示:本題不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具體法條,而是涉及國際文化政策制度(歐洲理事會體系)與國內文化治理的比較視角,屬於「概論」範疇的制度比較題型。


解題方法

採用「制度原型 → 在地實踐 → 系統性差異比較 → 評論」的四段論結構:

第一段先確立歐洲文化路徑的制度性格,提供比較基準。 第二段描述臺灣的在地化樣態。 第三段從多個維度系統展開差異比較(形成表格式思維,但申論時用段落呈現)。 第四段提出評論:指出問題根源與可能的改進方向。


解題本體(參考答文)


一、歐洲文化路徑的淵源與制度性格

歐洲文化路徑計畫正式創立於1987年,首條路線為「聖地牙哥朝聖之路」(Camino de Santiago),由歐洲理事會提出,其核心目的在於:

  • 強化歐洲認同:在冷戰末期的歷史脈絡下,透過跨越國界的路徑,讓歐洲公民感受共同的歷史記憶、宗教傳承、藝術脈絡與文明根源,超越民族國家的分隔。
  • 促進跨國合作:每條被認證的文化路徑,必須跨越至少三個歐洲理事會成員國,需要多國政府、地方社區、非政府組織共同參與管理。
  • 整合多元文化政策目標:文化路徑同時服務於遺產保護、永續旅遊、青年交流、藝術教育、地方發展等複合政策目的,具有高度的政策整合性。
  • 制度化的認證機制:由歐洲理事會下設的「擴大部分協議文化路徑」(EPA,Enlarged Partial Agreement on Cultural Routes)負責審查與認證,每條路線須符合嚴格標準(學術研究基礎、跨國合作架構、永續經營計畫等),定期複審,確保品質不退化。

在與UNESCO世界遺產體系的關係上,部分文化路徑所經之地本身即為世界遺產地,且「聖地牙哥朝聖之路」已被列為世界遺產,展現路徑概念與點狀遺址保護之互補性。文化路徑的核心在於**「路徑本身即是遺產」,重視的是動態的歷史流動過程**(pilgrimage、貿易路線、思想傳播),而非靜態的物件或建物。

截至2023年,歐洲理事會認證之文化路徑已逾五十條,涵蓋羅馬遺址、維京人路線、布拉曼特建築路線等多元主題,每條路線均有專責組織、年度報告、標準化符號識別系統與多語言推廣機制。


二、臺灣引入文化路徑概念後的實踐樣態

臺灣在文化部推動文化觀光與地方創生政策的脈絡下,引入「文化路徑」一詞,但實際執行上多呈現以下特徵:

  • 以單一城鎮或鄉鎮為範圍:路線往往侷限於一縣市甚至一鄉鎮,缺乏跨域串聯的空間尺度。
  • 以旅遊業者或政府活動為主導:設計邏輯以「遊程規劃」為核心,配合節慶活動、餐飲體驗、打卡景點,而非以歷史研究或文化意義為核心。
  • 缺乏常設性制度架構:多為一次性計畫案或年度活動,無持續性組織管理、無跨部門合作機制、無認證標準與退場機制。
  • 主題化但淺碟化:雖冠以「文化」之名(如某某老街文化路線、某某產業文化路線),內容卻以消費性體驗為主,缺乏深度的歷史詮釋、社區參與及教育功能。
  • 缺乏跨國或跨域視野:未能連結至區域性甚至全球性的歷史脈絡,路徑所承載的「意義網絡」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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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文化資產保存是文化公民權的一環。何謂「文化公民權」?請說明如何利用各種法令規章來促進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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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第二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於112年6月修正公布,本題解析已納入最新版本。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現行版本為110年修正,解題以此為準。


🔑 核心觀念:這題在考什麼?

本題為複合式申論題,分為兩個子題:

  1. 定義題:「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的內涵為何?
  2. 應用題:法規如何落實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參與」?

考生必須同時掌握:

  • 文化公民權的學理概念(T. H. Marshall公民權演進框架 + 文化政策學脈絡)
  • 《文化基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條的公民參與機制

本題不是純粹理論題,第二子題要求結合具體法令,因此答題架構必須「學理先行,法條為骨,舉例為肉」。


一、何謂「文化公民權」?

(一)公民權的演進脈絡

英國社會學家 T. H. Marshall 於1950年提出公民權三階段演進論:

  • 公民權(civil rights):18世紀,人身自由、法律平等
  • 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19世紀,選舉與被選舉
  • 社會權(social rights):20世紀,教育、福利、工作

20世紀末至21世紀,學界逐步主張補充第四類:文化權(cultural rights),強調公民有權參與文化生活、享有文化資源,並在文化政策制定中擁有發言地位,此即「文化公民權」的核心來源。

(二)文化公民權的學理定義

「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由學者 Toby Miller(1998)系統化提出,核心主張為:

公民不僅是政治與經濟的主體,更是文化的主體。國家有義務確保公民能夠接近(access)、參與(participate)、創造(create)並傳承(transmit)文化,且此一權利不因階級、族裔、地域、語言而有差異。

文化公民權包含三個面向:

面向內涵
接近權(Right of Access)公民有權接觸、使用文化資源,包括文化資產、博物館、圖書館等
參與權(Right of Participation)公民有權參與文化政策制定、文化資產審議、文化活動
認同權(Right of Recognition)公民的文化認同(包括族群、地方、語言等)應受國家承認與保障

(三)我國法規的明文確立

《文化基本法》(民國112年修正版)第2條開宗明義:

「人民為文化權利之主體,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生活之自由與權利,國家應尊重文化多元發展,並積極促進文化之傳承與創新。」

此條文正式將「文化公民權」的接近權、參與權及認同權法制化,是考試最直接的法條依據。

同法第5條亦明定國家有「保障文化平等近用機會」之義務,呼應接近權面向。


二、如何利用法令規章促進文化資產保存的公民參與?

本部分依參與機制的性質分為五大類型,逐一說明法令依據與實際操作。


㊀ 資訊公開與知情權:公民參與的前提

公民欲有效參與,必先「知情」。

《政府資訊公開法》(民國94年)第6條要求政府機關主動公開資訊,包括文化資產審查決議、保存名冊等。文化部與各縣市文化局應主動公告:

  • 文化資產登錄清冊
  • 審議委員會開會記錄
  • 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計畫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7條(有形文化資產)與第53條(無形文化資產)規定,主管機關公告文化資產時,須同時公告於政府公報,並副知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

解題意義:資訊公開是公民參與的「入場券」,先有資訊,才有後續的意見表達與監督。


㊁ 審議程序的公民參與:聽證與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是最重要的程序保障法源:

  • 第39條:行政機關得通知相關人民到場陳述意見
  • 第54條至第66條:聽證程序,利害關係人有陳述、詰問及提出資料之權利
  • 第102條:行政處分前,相對人有陳述意見機會

**《文資法》**的具體落實:

  • 第14條:主管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等之審查,應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應有相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與。
  • 第20條:私有古蹟所有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保存維護補助,申請程序中有陳述機會。
  • 第18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任何人均可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

《文化基本法》第13條明定:政府制定文化政策及重要文化議題,應透過公民參與、公開諮詢等程序進行,確保公民意見納入決策。

解題技巧:文資法第14條的「審議委員會有居民代表」是最常被考的具體條文,務必熟記。


㊂ 文化資產守護的主動角色:社區與公民提報機制

《文資法》第13條(民間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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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俗稱 108 課綱)的實施是近年重大教育變革,為了讓學生適性揚才,在課程安排上開出很大的學習彈性空間。試論文化資產教育如何鑲嵌進此課綱所開出的課程彈性中,以有效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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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於民國 105 年全文修正後迄今(112 年)未再實質變動,現行法條文與命題當年一致,無須特別提示修正。


■ 核心觀念

這道題考的是三個知識節點的交叉整合能力:

  1.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的規範內容 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提高公民文化資產保存意識;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各級學校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換言之,此條文明確課予文化主管機關(文化部及地方文化局)與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及地方教育局)雙軌協力義務,將文化資產保存列為正式的教育推動事項,而非選擇性的補充活動。

  2. 108 課綱的結構性特色(課程彈性空間)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108 課綱)以「核心素養」為主軸,將課程分為「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兩大類。彈性學習課程包含:

  • 彈性學習時間(國小)
  • 彈性學習課程(國中)
  • 多元選修、校訂必修、彈性學習時間、自主學習(高中)

此外,108 課綱強調跨領域/跨科統整、議題融入(如環境教育、人權教育等法定融入議題)、校本課程(學校本位課程),並以「素養導向」取代過去「知識記憶」的教學典範。這些設計在制度上為文化資產教育「插入」正式課程提供了合法的制度接口。

  1. 文化資產教育的核心意涵 文化資產教育不只是知識傳遞,更涵蓋情感認同(對在地文化的歸屬感)、實踐能力(參與文資審議、社區營造、修復觀摩)與公民行動力(檢舉違規、倡議保存)。這三個層次與 108 課綱「知識、技能、態度」的核心素養三面向高度契合,是本題論述的理論基礎。

■ 解題方法與切入點

本題為申論題,題幹包含兩個明確要求:

  • 說明:108 課綱的彈性空間有哪些(制度面)
  • 論述:文化資產教育如何鑲嵌進這些空間,以落實第 12 條

因此,解題架構應採「制度接口 → 鑲嵌策略 → 法條落實」的三段式論證,而非只羅列課程名稱。

最佳切入方式是:先快速扣緊法條義務(第 12 條的雙軌機制),再逐一對應 108 課綱的各類彈性空間,說明「每一個彈性空間可以如何承載文化資產教育」,最後收攏到落實效果。


■ 完整解題內容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的規範核心

第 12 條建立了一個雙主體、雙義務的推動框架:

  • 文化主管機關:負責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提高公民文化資產意識(政策設計者)
  •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各級學校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行政監督者)
  • 各級學校:實際的教育執行場域(課程落實者)

第 12 條的立法精神是:文化資產保存不能只靠文資主管機關孤立運作,必須透過教育體系的日常化機制,讓下一代公民從小建立保存意識。108 課綱所開創的課程彈性空間,正是將此精神落地的最直接制度路徑。


二、108 課綱的彈性課程空間與文化資產教育的鑲嵌策略

(一)校訂必修課程——建立系統性知識基礎

高中端的「校訂必修」由各校自主開設,是學校最有自主性的課程設計空間。位於歷史文化資源豐富地區的學校(如臺南、彰化、金門、澎湖等),可開設以地方文化資產為主軸的校訂必修課,例如「臺南府城文化資產踏查」、「古蹟修繕工法入門」等。

  • 落實第 12 條的方式:學校依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方向,主動設計課程,文化局提供師資協助(口述歷史耆老、修復匠師講座),形成雙主管機關協力的完整機制。

(二)多元選修課程——深化興趣、培養實踐能力

108 課綱的「多元選修」強調學生自主選擇,適合設計具有操作性的文化資產課程,例如:

  • 「文化資產田野調查實務」:教導踏查方法、文件記錄、GIS 標記
  • 「傳統建築測繪與彩繪修復體驗」:與在地技術士合作,進行實作學習
  • 「文資審議模擬法庭」:透過角色扮演理解文資價值評估程序

這類課程直接對應核心素養的**「自主行動」**面向,使學生從被動受教者轉型為主動探索者,正是 108 課綱的精髓所在。

(三)彈性學習課程(國中)與彈性學習時間(國小)——融入地方知識的關鍵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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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傳統知識與實踐」此無形文化資產面對社會變遷而生活脈絡改變時,或面對母語流失而無法理解與運用時,此文化資產該如何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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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110年有局部修正,112年考試時以該版本為準;現行法於113年再度修正部分條文,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版本論述。


核心觀念

1. 法定類型與定義

本題所指「傳統知識與實踐」,係《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列無形文化資產類型之一,其定義為:

指各族群或社群,世代相傳且與生活、生命息息相關之傳統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此類型在性質上與「口述傳統」、「傳統表演藝術」等其他無形文化資產的關鍵差異,在於它同時具備語言依存性(需以特定語言或知識框架才能完整理解)與生活情境依存性(必須嵌入特定生活脈絡才得以運作),因此面對社會變遷與母語流失的衝擊比其他類型更為脆弱。

2.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的核心框架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涉及三個層次的法理概念:

層次概念意涵
保存者保存技術保存者(保存團體、保存者個人)文資法第88條以下
工作方法記錄、建檔、調查研究文資法第78條
傳承機制傳習、傳承人培育文資法第85條

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公約框架

本題亦需援引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精神,該公約確立「保護」(safeguarding)概念,強調保存應涵蓋:確認、記錄、研究、保護、推廣、弘揚及傳承。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命題方向包含兩個困境:

  • 困境一:社會變遷導致生活脈絡改變(如農耕知識在都市化後喪失操作環境)
  • 困境二:母語流失使知識無法被後代理解與運用(如原住民族各族語的流失)

解題切入點應採雙軌並行策略:一方面針對兩種困境各自提出對策,另一方面說明兩者共同適用的制度性保存架構。答題結構建議如下:

一、前提釐清——「傳統知識與實踐」的脆弱性特質
二、面對生活脈絡改變的保存策略
三、面對母語流失的保存策略
四、制度性整合保存架構(法規面)

完整申論內容

一、「傳統知識與實踐」的脆弱性特質

「傳統知識與實踐」有別於有形文化資產,其本體即存在於人的記憶、行為與語言之中,缺乏獨立於人之外的物質載體。一旦傳承人凋零、生活情境消失或語言失傳,此類文化資產便面臨「無聲無息的死亡」,遠比建築或文物的損毀更難察覺、更難逆轉。正因如此,保存工作不能只停留在靜態的「典藏文物」思維,而必須走向動態的「活態傳承」(living heritage)路線。


二、面對社會變遷、生活脈絡改變的保存策略

(一)深度調查與緊急記錄建檔

文資法第7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及記錄。當生活脈絡已逐漸瓦解時,應優先啟動緊急建檔,以影像、音訊、文字、圖示等多媒體方式,盡可能完整記錄傳統知識的操作步驟、使用時機、知識體系與社會功能,建立可供後代研究與復振的基礎檔案。

(二)脈絡復建與情境再造

傳統知識必須在特定情境下才有意義。保存策略可透過博物館詮釋展示、傳統工法示範基地、生態保存區等方式,重建或模擬原有的使用情境,使知識不至於脫離脈絡而成為無法運作的碎片。例如:傳統農耕知識可結合「里山倡議」(Satoyama Initiative)精神,在特定社區保留傳統農業場域,維繫知識的活態應用。

(三)社區為本的保存機制

文資法第85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協助保存者,辦理傳習、技術傳承及人才培育工作。社區本身是傳統知識最自然的傳承場域。在生活脈絡改變之際,應強化社區自主參與,鼓勵社群內部識別並提名保存者,建立師徒傳習制度,而非單純依賴政府由上而下的行政認定。

(四)跨域連結與轉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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