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位教育行政官員想要了解臺灣各縣市教育資源分配的公平情形,除了運用吉尼指數(Gini coefficient)與麥克倫指數(McLoone index)分析之外,還有哪些量數可以測量資源分配公平?
請舉出五個測量公平的量數,並說明其優點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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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育資源分配公平的衡量方式。公平不只看各縣市平均分配多少資源,也可從分配差距、相對位置、資源是否低於基準,以及群體間差異等角度衡量。教育資源可依題目資料設定為每生經費、師資數量、設備或其他可量化指標。
題目已列出吉尼指數與麥克倫指數,作答時應另舉五種量數,並說明各自衡量的面向與限制。以下列出五種常用方法。
解題方法
採「量數定義—公平判讀—優點—限制」逐一說明。分析前須先確認資源指標與比較單位一致,例如採各縣市每生教育經費,並決定是否依學生人數加權;否則不同指標的結果不宜直接比較。
五種公平量數
一、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CV)
變異係數是標準差除以平均數:
其中 為各縣市資源分配的標準差, 為平均數。 越小,表示各縣市資源相對於平均值的差異越小,分配越平均。
優點:以平均數標準化差異,適合比較平均資源水準不同的項目或群體;計算與解釋簡便。
限制:不呈現差距由哪些縣市造成,也不反映分配排序或資源需求。若平均數接近零, 會不穩定;其數值也可能受極端值影響。
二、極差(Range)
極差為最高值與最低值之差:
極差越小,代表資源分配最高與最低縣市間的絕對差距越小。
優點:容易計算與說明,能直接指出分配兩端的差距。
限制:只使用最高與最低兩個觀察值,忽略其他縣市的分配情形;容易受到極端值影響,也未考量平均資源水準或各縣市規模。
三、相對極差(Relative Range)
相對極差以極差除以平均數,衡量最高與最低值差距相對於平均水準的大小:
數值越小,表示兩端差距相對於平均資源水準越小。
優點:比絕對極差更便於比較平均資源水準不同的年度、項目或群體。
限制:仍只看最高與最低兩端,對中間縣市的分配不敏感;也會受極端值及平均數大小影響。
第 二 題25 分
教育行政計畫對學校與行政機關相當重要。在做教育行政計畫時,有很多種技術可以運用,讓所做的行政計畫具體可行。
請指出五項做計畫的技術,並說明其運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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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教育行政計畫是為達成特定教育目標,依據現況與可用資源,安排行動方案並據以執行、檢核和修正的歷程。題目重點在於辨認計畫過程中可用的分析、資源配置與進度管理工具,並說明各工具適用的階段或情境。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可依計畫流程來組織答案:先分析組織內外環境,再將目標轉為可衡量的指標,接著配置有限資源,最後安排工作時程並掌握執行進度。以下列出五項常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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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T 分析:分析組織內部的優勢(Strengths)、劣勢(Weaknesses),以及外部環境的機會(Opportunities)、威脅(Threats)。適用於計畫初期的現況診斷與策略研擬,例如學校規劃課程發展或教育行政機關研擬政策時,先釐清自身條件及外在限制,再據以選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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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計分卡(Balanced Scorecard, BSC):將組織願景與策略轉化為具體目標、衡量指標與行動方案,傳統上從財務、顧客、內部流程、學習與成長等構面檢視績效。適用於計畫目標已確立、需要設定績效指標及追蹤執行成果時;教育機關可將學生學習、行政服務、流程改善及人員專業成長等目標連結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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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性規劃法(Linear Programming):在資源有限且具有明確限制條件時,運用數學模型尋求最佳資源配置。適用於需在預算、人力、場地或時間限制下,比較方案效益並作配置決策的情形,例如分配學校經費、師資或教室。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校務研究(Institutional Research, IR)是教育行政關注的重點,它在高等教育扮演的角色相當多元。Volkwein(1999)認為 IR 有四種重要角色,而 Serban(2002)又依據 Volkwein 的分類架構,提出 IR 的第五項角色。
請舉出這兩位學者所指的五項角色,並說明這些角色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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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高等教育「校務研究」(Institutional Research, IR)的多元角色。IR 蒐集、整理與分析校務資料,提供學校規劃、決策、評鑑及績效說明所需的資訊。Volkwein(1999)將 IR 的目的與角色整理為四種「面貌」;Serban(2002)再增列「知識管理者」,形成五項角色。
四種角色可由兩組面向理解:IR 的組織文化角色分為「行政與機構」及「學術與專業」;目的與對象則分為「內部、形成性、供改善」及「外部、總結性、供績效責信」。這些分類是主要工作取向,實務上角色可能重疊。
解題方法與五項角色
答題時先列出五個角色名稱,再逐一交代其服務對象、資料用途及工作重點。前四項屬 Volkwein 的分類,第五項為 Serban 所增列。
- 資訊權威(information authority)—描述機構
主要服務校內行政與管理需求,整理學校的基本事實與現況,例如學生與教職員人數、經費、課程、招生、畢業及校務活動等,並提供可信、及時且一致的資料。重點是建立共同的校務資訊基礎,協助行政管理與內部改善。
- 政策分析者(policy analyst)—分析替代方案
主要以學術與專業分析支持校內決策。針對校務問題或政策方案蒐集、分析資料,評估不同方案的影響與可能結果,協助決策者比較選項、辨認問題並規劃改進措施。重點是提供分析與決策支持,而非只呈現描述性數據。
- 公關操盤者(spin doctor)—呈現機構的最佳形象
第 四 題25 分
教育行政機關常需要透過政策立法,來規範與執行教育政策。
試申述教育行政機關在哪些事項宜以法律定之;在哪些情形需要對教育法規進行修正;以及在何種情況之下,需要對教育法規條文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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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育政策的法制化,以及教育法規的制定、修正與廢止。作答要先分清三件事:哪些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既有規範何時應修正、規範何時已無繼續存在的必要而應廢止。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憲法或法律明定應以法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於國家機關組織,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 6 條並規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解題方法
依序以「法律保留—修法必要—廢止必要」三個問題切入:
- 先判斷事項是否涉及法律保留,或屬教育政策中的重要事項。
- 若法規仍有保留必要,再判斷政策、事實或法制環境是否改變,需透過修正調整內容。
- 若法規已無存在必要,或已被新法規取代,則依廢止事由處理。
教育行政固然需要專業與彈性,但行政機關不得以命令自行規定法律保留事項;命令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訂定,作為執行法律的細節或技術性規範。
一、宜以法律定之的教育事項
1. 憲法或法律明定應以法律規定者
憲法或法律已明文要求以法律規範的事項,教育行政機關就應循法律程序辦理,不得改以命令代替。例如法律明定須由法律規範的教育制度、權利保障事項,即須以法律定之。
2.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
凡直接影響學生、家長、教師或其他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應有法律依據。例如受教權與入學資格、學籍及畢業條件、教師資格與聘任、教師權利保障與懲處、學生受教機會與義務教育責任等。
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細節,命令內容仍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也不得自行增加法律未規定的權利限制或義務。
3. 關於國家機關組織者
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重要組織、職權配置等事項,屬國家機關組織範疇,應依法規範。行政機關不得僅以內部命令任意創設或變更依法應由法律規定的組織事項。
4. 其他重要教育事項
即使未直接落入前述類型,凡關乎教育制度基本架構、重大公共利益或教育資源分配,且具有重要性者,也宜以法律定之。例如義務教育制度、教育機會均等的基本保障、重大教育政策制度及重要經費制度等。
判斷重點在於事項的重要性及其對人民權益、教育制度的影響;細節性、技術性或執行方法,則可在法律授權下以命令補充。
二、教育法規應修正的情形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列出法規應修正的情形:
- 基於政策或事實需要,有增減內容的必要。 例如教育政策方向調整、教育現場實務改變,原規範已不足以妥適處理,或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應修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