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說明事業廢棄物具有哪些情形者應禁止其輸入。(15分)
(二) 試說明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用途。(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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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環境保護行政中「廢棄物管理」與「環境經濟誘因政策」兩大核心範疇,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廢棄物清理法》為準(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但《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與第 38 條核心規範內容未變):
- 事業廢棄物邊境管制(第 38 條):本題子題(一)旨在測驗廢棄物跨境轉移管制的法律要件,落實國際《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之精神,體現「地主國自主處理優先」與「環境承載力保護」原則,防止臺灣成為國際公害污染之避難所。
- 延伸生產者責任與資源回收基金(第 16 條、第 17 條):本題子題(二)旨在測驗我國獨創之「四合一資源回收制度」核心運作機制。政府依「延伸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理念,向製造或輸入責任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將污染外部成本內部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題型,切入要領如下:
- 子題(一)切入架構:
- 採「原則許可、例外嚴禁」之邏輯鋪陳。先簡要交代事業廢棄物輸出入之許可管制背景(第 38 條第 1 項),再核心展開第 38 條第 3 項所列「五種禁止輸入之法定要件」。
- 作答時需補充有害事業廢棄物除禁止輸入外,「並禁止過境及轉口」之加嚴規定,以展現答題的完整度與深度。
- 子題(二)切入架構:
- 嚴格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之法定用途款項,逐款列點說明。
- 答題結合制度實務:說明該基金如何分配於「業者補貼」、「技術研發」、「第三方稽核認證」及「地方清潔隊代清除處理補助」,展現結合理論與行政實務的專業論述。
選項分析(申論題型配分與層次解析)
本題為高考申論題(非選擇題),依命題配分進行得分結構拆解:
- 子題(一)(配分 15 分): 核心條文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3 項。法定禁止輸入情形共有 5 款,閱卷給分標準為每款約佔 3 分。考生必須逐款精確寫出要件名稱(人體環境危害、無技術設備、現有設備無法妥善處理、妨礙國內處理、公告禁止),漏列任一款即扣減對應分數。
- 子題(二)(配分 10 分): 核心條文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7 條。法定基金用途共有 5 款,每款約佔 2 分。作答時須寫出各款之核心關鍵字(補貼、研發獎勵、稽核認證、代處理費用、其他核准用途),不可僅憑直覺作籠統描述。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法:
- 禁止輸入五要件口訣:「害、無、妥、礙、公」
- 害: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環境之虞。
- 無:國內無適當處理技術及設備。
- 妥:國內現有設備無法妥善處理。
- 礙:妨礙國內廢棄物處理。
- 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
- 基金五大用途口訣:「貼、研、稽、代、核」
第 二 題25 分
(一) 試依「環境教育法」,分別說明環境教育及環境教育機構之定義。(12分)
(二)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說明針對移動污染源管制可採行哪些措施。(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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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本質為法規精準記憶與環境管制體系應用之申論題,涉及《環境教育法》之基礎名詞定義,以及《空氣污染防制法》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Clean Air Zone)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法定措施與行政程序。
法規基準提醒: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體系為準;現行法中中央主管機關已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答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條文架構為核心。
- 子題(一) 核心觀念:
- 法源:《環境教育法》第 3 條(名詞定義)。
- 法益與定義:考核考生對「環境教育」之教育過程本質(目的、方法、養成要素、終極願景),以及「環境教育機構」法定資格與業務範疇的熟悉度。
- 子題(二) 核心觀念:
- 法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第 76 條(罰則)及第四章移動污染源管制通則。
- 制度意旨:引進地方因地制宜之低排放區概念,授權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特定高敏感、易壅塞或空氣品質劣化區域,限制或禁止特定車輛進入或規範操作條件,屬於行為管制與空間管制作業。
解題方法
- 子題(一) 解題切入點(配分 12 分):
- 直球對決、精確引用:名詞定義題採「點對點條列法」,必須逐字提煉法條中的法定關鍵字。
- 結構劃分:
- 「環境教育」切入四項層次:方法手段(教育方法)、人環關係、核心知能(知、技、態、價)與終極目標(永續發展)。
- 「環境教育機構」切入兩大重點:認證要件(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任務範疇(辦理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 子題(二) 解題切入點(配分 13 分):
- 題目破題引導:題幹開宗明義引述「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考生首要核心必須寫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所明定的三大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法定公告程序。
- 層次展開:
- 第一層:核心聚焦於第 40 條「空氣品質維護區」內得採行之因地制宜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出廠年份、車種、操作條件、核定公告)。
- 第二層:體系延伸論述**《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對移動污染源之常態管制工具**(如新車排放標準、在用車定檢與排氣攔檢、燃料品質管制等),強化申論厚度與答題層次。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評分爭點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針對兩子題之評分重點與得分關鍵分析如下:
- 子題(一) 評分爭點分析:
- 「環境教育」評分點:必須完整呈現「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人與環境之相互關係」、「增進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知、技、態、價)」、「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具體行動」以及「永續發展公民教育過程」。缺漏上述核心詞彙將按比例扣分。
- 「環境教育機構」評分點:主要判斷考生是否能區分「機構」與「設施場所」。必須點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與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兩大業務,缺一不可。
- 子題(二) 評分爭點分析:
- 直接得分點(命中第 40 條):是否準確寫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第 1 項三款:
- 禁止或限制特定出廠年份、特定車種之移動污染源之進入。
- 禁止或限制特定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操作條件。
- 其他可改善空氣品質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 行政程序加分點:是否寫出同條第 2 項程序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以及後續違反時之處罰依據(第 76 條)。
- 體系整合加分點:若能將空維區之劃設措施與母法第四章之移動源常態管制(如第 36 條出廠標準、第 39 條燃料品質、第 44 條在用車檢驗)相互呼應,可獲評為閱卷優等答卷。
解題技巧
- 嚴防名詞混淆陷阱:
- 《環境教育法》第 3 條中,「環境教育機構」(第 5 款:辦理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極易被考生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第 4 款:具豐
第 三 題25 分
(一) 請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分別說明再使用及再生利用之定義。(13分)
(二) 為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於進行生產活動時應遵循哪些原則?(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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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資源循環法制中《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核心名詞定義與事業源頭減量責任的掌握度。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準(現行法規至今未作修正,惟主管機關正研擬將《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整併為《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考生可作為延伸觀念補充)。
- 第(一)子題:考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 條用詞定義。核心分野在於「是否改變原物質形態/性質」以及「轉化後的用途」,為國際循環經濟 3R(Reduce、Reuse、Recycle)中「再使用(Reuse)」與「再生利用(Recycle)」的法制化定義。
- 第(二)子題:考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5 條第 1 項事業於生產活動應遵循之原則。核心觀念為「清潔生產(Cleaner Production)」與「生態化設計(Eco-design)」,要求業者在「製程技術、原物料選擇、產品設計、包裝策略」四大生命週期環節導入綠色思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粹的「法條規範記憶與要件精準度」題型,國家考試閱卷評分重視法條文字的完整性與法理結構的層次感:
- 名詞定義切入點(第 1 小題,13分):
- 採「法定要件精準列出」+「對比分析」之結構作答。
- 分別引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的法定條文,務必點出「未改變原物質形態」與「改變原物質之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這組最關鍵的對立要件,並簡短說明兩者於環境管理層級(Waste Hierarchy)上的優劣差異。
- 生產原則切入點(第 2 小題,12分):
- 採「法條本文字句條列」+「生產生命週期架構化」陳述。
- 完整引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的 6+1 款原則。作答時依「製程技術 原物料/產品設計 包裝運用 概括條款」分類編排,方便閱卷老師依款給分。
評分要點與法條深入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各子題的得分要件與法規內涵解析如下:
(一)「再使用」與「再生利用」之定義要件分析
- 再使用(Reuse)要件:
- 前提要件:標的為「再生資源」。
- 本質特徵:未改變原物質形態。
- 途徑方式:
- 直接作為產品使用;
- 或經適當程序後,恢復原表面或原功能之全部或一部,再予使用(例如修整、清洗、更換耗材)。
- 再生利用(Recycle)要件:
- 前提要件:標的同為「再生資源」。
- 本質特徵:改變原物質之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
- 途徑方式:將再生資源轉化為「物質」或「材料」,供直接使用或生產使用之行為(例如廢玻璃熔融重造玻璃瓶、廢塑膠造粒成二次原料)。
- 觀念辨析:在資源管理階層中,再使用(Reuse)的能耗與環境衝擊低於再生利用(Recycle),因再生利用需經歷破壞重組原物質性質之加工製程。
(二)「事業生產活動應遵循原則」之架構分析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5 條第 1 項明定之原則,本質涵蓋產品整體生命週期(LCA):
- 製程端:採用清潔生產技術(源頭減廢、能資源高效率化)。
第 四 題25 分
(一) 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分別說明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及總量管制之定義。(10分)
(二) 某鍋爐以空氣為助燃氣體,煙囪之戴奧辛排放濃度為 ,排氣之氧含量為 。若環保單位將氧含量基準設定為 ,而排放標準為 ,試計算該鍋爐排氣經氧含量校正後之戴奧辛濃度為何?其是否符合排放標準?(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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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法規釋義」與「環境工程濃度校正計算」的典型申論組合題,涵蓋以下核心依據與原理: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定義一致):
-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與「總量管制」均規定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之法定用詞定義。
- 排氣含氧量校正原理:
- 燃燒排氣若摻入過量空氣(稀釋空氣),會人為拉低污染物實測體積濃度。為杜絕事業單位利用「稀釋」規避管制,我國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均明定排氣需以「基準含氧量」進行校正。
- 理論依據為大氣空氣中氧氣體積百分比約為 。過剩空氣校正公式為: 式中:
- :校正後之污染物排放濃度()
- :煙道實測之污染物排放濃度()
- :法規設定之基準含氧量()
- :排氣實測之含氧量()
解題方法
(一)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及總量管制之定義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之法定用詞定義說明如下:
-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 BACT):
- 法定定義: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所決定可得適用之最佳污染排放控制技術,得包括商業運行或商業驗證製程、污染防制設備、燃料改良或其他技術。
- 內涵重點:
- 三項評估面向:必須綜合考量「能源消耗」、「環境二次衝擊」與「經濟成本效益」。
- 技術實踐範疇:不限於管末處理設備,亦涵蓋原物料與燃料替代、低污染製程改善及商業運行成熟技術。
- 總量管制(Total Emission Control):
- 法定定義: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或維護空氣品質,對該區域空氣污染物容許排放總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 內涵重點:
- 管制核心:超越個別單一煙囪的濃度管制,以「環境涵容能力(Carrying Capacity)」為上限,設定整區容許排放總量。
- 實施手段:劃定總量管制區、設定階段性減量目標、建立排放量申報、抵換(Offset)與交易機制。
(二) 戴奧辛濃度氧含量校正計算與標準判定
- 整理已知數據:
- 實測戴奧辛濃度
- 實測排氣含氧量
- 基準含氧量
- 法定排放標準
- 帶入氧含量校正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