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何種狀況時,應就申請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請說明相關依據。(10分)
(二) 開發單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規定內容。(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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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之兩大核心管制程序:「通過環評後變更內容之管制層級(重辦環評之門檻)」與「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二階環評)之啟動要件及程序義務」。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為準。(註:中央環境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法規內主管機關權限現由環境部承接)。
- 第一子題:測驗環評法第 16 條及施行細則第 38 條。環評通過後之內容變更採三級分流管理(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重新辦理環評),考生須精準掌握「重新辦理環評」之 5 大法定事由與細則規範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第二子題:測驗環評法第 8 條至第 12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以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考生必須完整涵蓋「實質啟動要件(何時須進二階)」與「開發單位法定程序義務內容(進入二階後須做什麼)」。
解題方法
- 子題 (一) 切入策略:
- 採「法源條文 實質要件 細則補充規定」之體系化架構。
- 先列出環評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之 5 款核心門檻(如 10% 擴增、保護區減少、降級、重大不利、其他指定)。
- 務必補述施行細則第 38 條關於「累計計算原則」、「例外免除條款」及「敏感區位變更」等進階法條依據,方能取得滿分 10 分。
- 子題 (二) 切入策略:
- 15 分高配分題型,切忌僅回答一句「有重大影響之虞」。必須拆解為「一、須進行二階環評之要件(啟動門檻)」與「二、開發單位須進行之法定程序內容(義務規範)」兩大主軸:
- 要件面:說明第一階段審查結論認定「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環評法第 8 條),並詳列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定「重大影響之虞」之具體判準;補充開發單位「自願進入二階環評」之管道。
- 程序面:依序整理環評法第 8 至 12 條規定開發單位須履行的義務:分送陳列、登報公告、辦理公開說明會、參與範疇界定、編製評估書初稿送審、配合現地勘察與公聽會。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防漏:
- 子題 (一) 題目指定「請說明相關依據」,除本法外,務必引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條號與項次。
- 子題 (二) 問的是「相關規定內容」,包含「何時進」與「進去後要幹嘛」,兩部分皆為評分焦點。
- 記憶口訣與背誦心法:
- 重辦環評 5 款口訣:「規模十、保綠少、降防設、大不利、官指定」。
- 認定重大影響之虞(施行細則第 19 條 10 款)核心關鍵字:顯著衝突(現況、相關計畫)、顯著不利(資源特性、保育動植物、居民遷移文化、健康安全)、超標惡化(涵容超量、品質惡化)、跨國影響。
【答案】
(一) 開發單位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法定狀況與依據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 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範圍調整百分之十以上者:
- 計算基準:依《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本款之計算以計畫累計之產能、規模或路線、範圍為準。
- 例外彈性:依《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此款情事若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為期達到 年淨零排放之目標,分別訂定 項關鍵策略。請說明「資源循環零廢棄」之關鍵策略,主要規劃推動哪些重要政策?(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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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我國重大氣候治理政策——「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理解深度,核心在於掌握第 8 項關鍵策略**「資源循環零廢棄」**之政策架構、推動措施與法制規劃。
- 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核定之《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及《資源循環零廢棄關鍵策略行動計畫》為準。
(註:現行行政架構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持續研擬整合《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資源循環促進法》,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政策藍圖為準。)
- 核心意涵:打破傳統線性經濟(Linear Economy)「開採 製造 使用 廢棄」的資源耗竭模式,轉化為封閉迴路之「循環經濟(Circular Economy)」,提升「資源生產力(GDP / 原物料耗用量)」,在全生命週期(LCA)各階段達到原物料減耗、能資源化利用與溫室氣體實質減量。
二、解題方法
本題為滿分 25 分之典型政策申論題,作答時宜採**「產品全生命週期架構法(LCA)」結合「政策四維展開法」**進行鋪陳,兼顧廣度與深度:
- 破題定位:簡述「資源循環零廢棄」在 2050 淨零路徑中的戰略定位與總體目標(極大化資源利用、極小化廢棄處置)。
- 核心內文展開:依照官方關鍵策略行動計畫之四大推動面向(源頭減少耗用、能資源加值、暢通循環網絡、完備法規制度)逐層解析具體施政方針。
- 結語強化:以推動兩法合一(《資源循環促進法》)之法制願景作結,展現政策視野之完整度。
三、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之申論題型,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本題評分爭點與答題架構剖析如下:
| 評分面向 | 關鍵爭點與要件 | 命題委員給分重點 |
|---|---|---|
| 策略定位與目標 | 能否精確指出 2050 關鍵策略第 8 項之核心主軸與淨零關聯性。 | 正確提及「提高資源生產力」、「翻轉廢棄物為資源」。 |
| 政策措施完整性 | 是否完整涵蓋「源頭設計與減量」、「能資源化技術」、「去化與循環通路」。 | 不可僅寫「做好垃圾分類」,須列舉綠色設計、SRF、再生粒料等具體政策。 |
| 法制與制度基盤 | 是否點出跨法規整併(廢清法與資回法合一)及數位追蹤機制。 | 明確寫出研擬制定《資源循環促進法》及推動循環採購機制。 |
四、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心法:記住**「源、加、通、法」**四字訣:
- 源:源頭減少原物料耗用(綠色設計、以租代買、包裝減量)。
- 加:加值化處理與能資源化(生質能發電、無機高值化、固體再生燃料 SRF)。
- 通:暢通循環去化網絡(公共工程優先使用、產業能資源鏈結)。
- 法:完備法規與數位治理(兩法合一訂定《資源循環促進法》、物質流數位申報)。
- 常見陷阱:
第 三 題25 分
為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確保能源安全及需求,政府積極推動能源轉型與再生能源之發展。請依目前國家能源發展政策與方向,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間的主要關係為何?(10分)
(二) 目前主要推動的再生能源政策及其可能面臨的瓶頸問題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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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探討「環境行政學」中之關鍵跨領域議題——能源轉型、環境永續與行政治理之權衡。本題測驗的核心概念與法制基礎包含:
- 能源三難困境(Energy Trilemma):能源安全(供應穩定)、環境永續(減碳與生態)、經濟效益(電價可負擔)之間的拉鋸與動態平衡。
- 外部成本內部化與生命週期評估(LCA):能源自開採、運輸、發電至除役對大氣、水體、土壤及生態系造成的各項環境衝擊。
- 淨零轉型政策架構:以民國 112 年公布實施之《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之「2050 淨零排放目標」,以及國發會發布之「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中之 12 項關鍵戰略(風電/光電、前瞻能源、電力系統與儲能)。
- 再生能源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 5 月)修正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 12 條之 1 新增改建建物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義務、增訂地熱專章簡化開發程序)為主要推動法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申論型政策分析題」,答題架構應具備邏輯遞進性:
- 第 (一) 子題:採用正反雙向與系統性分析切入。不可僅單向陳述化石能源對環境的破壞,必須延伸至「能源轉型對環境的正面效益」,以及「綠能本身亦可能產生的次生環境衝擊(如生態衝擊、景觀破壞、鄰避效應)」,展現宏觀的環境行政視野。
- 第 (二) 子題:分為「政策內涵」與「瓶頸問題」兩大維度。
- 政策面:扣合國家既定發展主軸(以「太陽光電」與「離岸風電」為骨幹,輔以「前瞻能源」與「智慧電網/儲能」)。
- 瓶頸面:依公共行政與環境治理的視角,從「土地與空間資源競合」、「生態保育與社會衝突」、「電網韌性與儲能技術限制」、「行政審查與法規協調」等面向進行結構化論述。
解題技巧
- 分點標題化:閱卷委員評分重視關鍵字與體系感,標題應採「論點+說明」的形式(例如:【土地競合與生態保育之衝擊】)。
- 結合當期重大法規:答題時適時點出《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民國 112 年修正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展現考生對最新政策與法規脈動的敏銳度。
- 避免政治偏頗論述:保持客觀的學術與行政分析立場,聚焦在技術可行性、環境正義、法制配套與行政協調機制上。
【答案】
(一) 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間的主要關係
能源為現代經濟發展之基石,然而能源的開採、轉換、傳輸與使用過程,均與環境系統產生密切的交互作用,兩者之主要關係說明如下:
- 能源利用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外部性(環境衝擊)
- 大氣環境與氣候變遷:以煤炭、石油、天然氣為主的化石能源燃燒,是全球人為溫室氣體(如 )排放的最主要來源,加劇全球暖化與極端氣候事件;同時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細懸浮微粒(),導致酸雨、光化學煙霧及嚴重的空氣品質惡化。
- 水體與地質環境影響:火力發電廠之冷卻溫排水會造成水體熱污染,威脅水生生態系;化石燃料開採(如水力壓裂法、煤礦開採)易引發地下水污染、地盤下陷及地表景觀破壞。
- 放射性核廢料風險:核能雖屬低碳能源,但其運轉具有爐心熔毀之核災風險,且高低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場選址極具爭議,對後代環境安全構成潛在負擔。
- 能源轉型對環境保護的正向驅動效益
- 促成深度減碳與淨零排放:以低碳或零碳的再生能源(光電、風電、地熱等)替代化石燃料,能從源頭阻斷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是落實《氣
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5分,共25分)
(一) 固態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
(二) 生命週期評估(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三) 河川污染指標(river pollution index, RPI)
(四) 管末處理(end-of-pipe treatment)
(五) 燃燒效率(combustion efficiency,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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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釋義」題型,涵蓋當代環境行政、環境工程、環境管理與廢棄物資源化五大關鍵概念,評量考生對核心環境術語的掌握深度與政策背景理解:
- 固態再生燃料(SRF):涉及「資源循環零廢棄」與「廢棄物轉能源(Waste-to-Energy)」政策,核心在於非有害適燃廢棄物的資源化規範與燃燒品質管制。
- 生命週期評估(LCA):涉及 ISO 14040 / 14044 國際環境管理標準,評量產品「從搖籃到墳墓(Cradle-to-Grave)」全生命週期的環境衝擊與量化分析架構。
- 河川污染指標(RPI):我國環境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評定地面水體受有機污染程度的綜合性法定水質評估指標。
- 管末處理(End-of-pipe Treatment):傳統環境工程與污染防制哲學,與「源頭減量(Source Reduction)」、「清潔生產(Cleaner Production)」形成對比。
- 燃燒效率(Combustion Efficiency, CE):焚化設施(特別是事業廢棄物與有害廢棄物焚化爐)評估有機物氧化完全程度的關鍵技術指標,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與焚化技術標準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每小題配分均為 5 分,建議採取「定義說明 核心要素/計算公式/技術規範 行政管理或政策意涵」之三層結構作答,不僅能展現對學理的精準記憶,亦能契合環保行政類科重視「政策落地」之閱卷偏好:
- SRF:先定義來源與製程,再點出品質指標(發熱量、氯含量、重金屬),最後連結淨零轉型減煤效益。
- LCA:點出「搖籃到墳墓」全歷程思維,詳列 ISO 標準規範之「四大步驟」。
- RPI:明確列出構成的 4 項水質參數、各項分級計分法(1、3、6、10 分)之算術平均公式,並列出 4 級污染程度之級距界線。
- 管末處理:界定其在排放末端攔截處置之本質,說明其跨介質轉移(Cross-media Transfer)等限制,並對照新一代之預防導向策略。
- 燃燒效率:寫出精確的 與 濃度比值公式,指出其與「破壞去除效率(DRE)」之差異,並說明防止不完全燃燒副產物(如戴奧辛)之行政管制目的。
解題技巧
- 配分意識與篇幅控制:每小題 5 分,作答行數以 6 至 8 行為最佳,切忌某一題寫半頁而壓縮到其他題目。
- 公式與數據掛帥:如 RPI 的 4 個參數與 4 個分級、CE 的數學式與標準值()、SRF 的標準發熱量與氯含量門檻等,寫出關鍵量化數據為奪取滿分的關鍵。
- 法規基準提醒:本科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若後續管理指引有滾動精進,仍以命題當年度之架構為核心。
【答案】
(一) 固態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
- 定義與製程: 指以具適燃性之非有害生活垃圾衍生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如廢塑膠、廢橡膠、廢木材、廢紙等)為原料,經均質破碎、磁選分選、乾燥、配比混合及造粒成型等物理前處理程序,轉化為具備商品規格之固體均質燃料。
- 品質規範要件: 依我國「固態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SRF 須符合特定品質標準以確保燃燒環境安全,關鍵指標包括:
- 低位發熱量(Net Calorific Value):乾基淨低位發熱量通常須達 (約 )以上。
- 有害成分限制:嚴格管制氯()含量(通常需 ,避免腐蝕爐體與生成戴奧辛前驅物)及重金屬含量(鉛、鎘、汞、砷等)。
- 政策意涵: 為我國「資源循環零廢棄」及「2050 淨零排放路徑」中廢棄物能源化之重要工具,目的在於替代燃煤(工業鍋爐、水泥窯),達成減煤、減碳與廢棄物去化之雙重效益。
法規備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指引為準;現行環境部已進一步加嚴 SRF 申報流向與空氣污染物自主管理規範。
(二) 生命週期評估(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 定義: 為一種系統化評估產品、製程或活動「從搖籃到墳墓(Cradle-to-Grave)」——即從原物料開採、加工製造、包裝運輸、使用維護至最終廢棄或回收再生——各階段之資源消耗、能源投入及環境污染物排放,並定量估算其潛在環境衝擊的工具方法。
- 四大執行架構(依 ISO 14040 / ISO 14044):
- 目的與範疇界定(Goal and Scope Definition):確立研究目的、系統邊界、功能單位(Functional Unit)及數據品質要求。
- 生命週期盤查分析(Life Cycle Inventory, LCI):量化系統邊界內所有投入的能源、原物料及輸出的廢氣、廢水、廢棄物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