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行政 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第 一 題30 分

請說明國家針對移動污染源目前的管制方向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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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政策體系與法規工具之整合理解能力。核心依據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特別是第三章「防制及管制」第 36 條至第 46 條移動污染源專章)、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之「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中之關鍵戰略七「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 註: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升格為「環境部」,且行政院後續核定「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 年至 116 年)」,現行業務由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統籌辦理。

移動污染源(汽機車、柴油車、船舶、航空器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具有「數量龐大、擴散範圍廣、貼近民眾生活呼吸帶」之特質,其管制思維已由傳統的「末端排氣合規」轉向「源頭減量、智慧管理、經濟誘因與運具電動化」多管齊下之綜合治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政策論述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取公共行政與環境工程並重的「政策工具分類架構」(Policy Tools Framework),切忌零散條列。建議以「管制方向(宏觀思維與目標定位)」為引,再系統性開展五大「具體策略(微觀實施作為)」:

  1. 源頭預防與加嚴標準(法規指令管制)
  2. 在用車使用管制與科技執法(管末查驗與空間管理)
  3. 推拉並進之經濟誘因(市場誘因工具)
  4. 非道路移動污染源與港區船舶管制(多元源頭擴大涵蓋)
  5. 運具無碳化與綠色運輸系統(跨部會長遠結構轉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考生應將答題焦點置於完整涵蓋「法規指令、經濟誘因、空間管理、科技應用與綠能轉型」五大構面,評分重點在於能否精準引用《空氣污染防制法》專有名詞(如「空氣品質維護區」、「自主管理標章」、「車型排氣審驗」)與國家重大政策期程。


解題技巧

  1. 結構黃金公式:以「壹、管制方向」點出宏觀願景(低碳、智慧、空間正義),接續「貳、核心管制策略」依流程展開(源頭 →\rightarrow 在用 →\rightarrow 空間 →\rightarrow 誘因 →\rightarrow 轉型),層次分明。
  2. 法條與政策數字強化說服力:精準帶出關鍵字,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空氣品質維護區」、六期排放標準、2030 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 新售車輛全面電動化等。
  3. 避免常見陷阱:許多考生僅偏重「陸上車輛」,遺漏了「非道路移動機械(如營建工程機具)」與「船舶/航空器」的管制,若能補足此部分,即為拉開分數級距之關鍵亮點。

【答案】

國家針對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並銜接國家淨零排放目標,朝「加嚴標準斷源頭、智慧稽查管在用、劃設分區護敏感、多元補助促汰舊、運具轉型達淨零」之主軸推進。具體管制方向與策略說明如下:

一、 移動污染源目前的管制方向

  1. 由「管末減量」深化至「運具無碳化」:傳統以加嚴催化轉化器等管末排氣標準為主,現已轉向配合「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以推動全面運具電動化為根本解決方針。
  2. 由「單點攔檢」升級至「智慧科技連續監控」:整合車牌辨識、路邊光學遙測及聲音照相設備,由人力密集巡查過渡至高科技精準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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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8 年公告「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優先公告 73 項有害空氣污染物名單,請說明有害空氣污染物定義、管制策略及針對有害 VOC 論述二種控制方法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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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之法規架構、管制思維以及空氣污染防制工程技術,涵蓋三大核心範疇:

  1. 法規定義與健康風險: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對於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法律定義與健康危害評估基礎。
  2. 多重防線管制策略:由清冊建置、標準訂定(健康風險評估導向)、許可制度至監測稽查的完整政策邏輯。
  3. 終端控制工程原理:針對氣態有害揮發性有機物(HAP VOCs),比較破壞型技術(如熱焚化、催化焚化)與回收/捕捉型技術(如吸附、冷凝)之物理化學反應機制與適用情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解題內容仍以命題當年體制為核心依據。


解題方法

申論此題宜採「由法規定義切入 →\to 政策策略展開 →\to 工程技術深化」三層次鋪陳:

  1. 定義層:指出空污法中 HAPs 的法律本質,著重其「低濃度、高毒性、潛在致癌與累積性」之特性。
  2. 策略層:採取「源頭清冊 →\to 管制標準(分批+風險) →\to 許可與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 →\to 排放監控查核」系統化架構說明,展現環保行政科目的政策縱深。
  3. 技術層:選取實務上最主流且機制對比鮮明的兩大控制方法(如「蓄熱式熱焚化法(RTO)」代表熱化學破壞機制;「活性碳吸附法」代表表面界面物理吸附機制),完整交代「反應原理」、「工程特徵」與「去除率機制」。

解題技巧

  1. 名詞精準度:回答 HAPs 定義時,必須寫出「致癌性、致突變性、致畸胎性」(三致效應)及慢性毒性,切忌與一般標準空氣污染物(如 SOx\text{SO}_x、NOx\text{NO}_x、PM10\text{PM}_{10})混淆。
  2. 法規引用切中要點:點出 108 年公告係依據「空污法第 2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排放限值」,並採「分期實施」原則。
  3. 工程技術避免空洞口號:說明控制方法時,必須列出控制溫區、去除機制方程式或吸附熱力學/孔隙原理,使答案具備工程技術實質內容。

【答案】

一、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之定義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及環境風險管理定義,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係指: 直接或間接由人為活動排放於空氣中,具有致癌性、致突變性、致畸胎性(三致效應)、嚴重急慢性毒性或高生物濃縮蓄積性,即便在大氣中濃度極低,亦可能引發人體重大健康危害(如癌症、神經毒性、呼吸系統障礙)或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損害之空氣污染物。民國 108 年公告之第一批名單優先納入苯、氯乙烯、三氯乙烯、甲醛、戴奧辛及多種重金屬等共 73 項物種。


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策略

環保主管機關針對固定污染源 HAPs 採取「源頭預防、風險評估、分級管制、科技防制」之全流程管制策略,具體架構如下:

  1. 排放清冊建立與毒性篩選:
  • 建立完整之 HAPs 排放源基線清冊(Emission Inventory),並運用危害度判定與暴露評估篩選出高潛勢物種,實施分批公告(如第一批 73 項)。
  1. 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基礎訂定排放標準:
  • 依據空污法第 20 條第 3 項,訂定「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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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改裝車噪音擾民愈來愈受民眾關注,請列舉三個機動車輛之可能噪音來源及說明目前機動車輛噪音可採用的管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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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機動車輛噪音產生機制」之物理特性,以及我國現行「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法規體系與實務執行手段」的整合應用能力。

  • 法規準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架構為準,主要依據《噪音管制法》、《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所為之行為管制公告。(備註:環境部與交通部後續推動「改裝排氣管認證登錄制度」,現行法規已進一步強化源頭改裝認證登記)。
  • 物理成因:機動車輛運行時,噪音由流體動力(排氣、進氣、風切)、機械撞擊振動(引擎運轉、齒輪傳動)以及輪胎與鋪面固體摩擦互制所組成。
  • 管理軸線:包含「源頭製造/進口新車審驗」、「行駛中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使用中路邊攔檢/通知到驗」與「行為法禁止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物理機制列舉+行政管制規範」之雙核心申論題型,答題切入架構如下:

  1. 車輛噪音來源分析: 選取最具代表性且為民眾陳情改裝熱點的三大噪音源:排氣系統噪音、引擎與傳動機構噪音、輪胎與路面滾動摩擦噪音,並從發聲物理機制與改裝擾民關聯性進行精確定義。
  2. 管制規範架構化呈現: 採取「源頭新車審驗 →\rightarrow 運行科技執法 →\rightarrow 現地攔查檢驗 →\rightarrow 行為時段禁制」四層次防線逐一說明法條依據、管制對象與標準值(如聲音照相之分級分貝值),展現完整的行政法規與稽查實務體系。

選項分析(申論答題要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答題時應將審題重點與評分指標具體拆解:

  • 項目一:三個噪音來源之選定
  • 排氣系統噪音:屬空氣動力性脈動噪音,亦為改裝拆除消音器、直通管的主因,必須列為首要項目。
  • 引擎及傳動噪音:屬固體結構振動與機械運轉磨擦噪音,說明引擎燃燒壓力波與汽缸、傳動鏈條之輻射聲波。
  • 輪胎與地面滾動噪音:屬介面撞擊與空氣壓縮釋放噪音,高車速時為主要音源,可凸顯防制上的速度管理關聯。
  • 項目二:管制規範之周延性
  • 不可僅寫「環保局開罰」,必須具體引出《噪音管制法》各授權子法。
  • 務必提及「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之速限標準,此為近年公職命題重點熱區。
  • 須涵蓋免量測之「行為管制(第 8 條)」,點出針對夜間改裝車輛即時裁處之實務作法。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區分管制標準與檢驗方式: 切勿混淆「原地噪音」(使用中車輛攔檢,靜態量測排氣管旁特定角度與距離)與「加速行駛噪音」(新車型審驗或聲音照相行駛中量測)。
  2. 聲音照相數值要記熟: 行駛中車輛科技執法之噪音管制標準:道路速限小於 50 km/h50\text{ km/h} 時標準為 86 dB(A)86\text{ dB(A)};速限大於等於 50 km/h50\text{ km/h} 且小於等於 70 km/h70\text{ km/h} 時標準為 90 dB(A)90\text{ dB(A)}。
  3. 避免法規年代混淆: 答題時標明以民國 112 年之環境保護署(現環境部)體系為基準;若帶出後續發展,宜說明改裝排氣管認證登錄制度自 113 年推動、114 年起正式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展現對最新政策脈動之掌握。

【答案】

一、機動車輛之三個可能噪音來源

  1. 排氣系統噪音(Exhaust System Noise):
  • 成因機制:引擎汽缸內混合氣體燃燒後,排氣閥門瞬間開啟,高溫、高壓之燃燒廢氣急遽衝出進入排氣歧管,在排氣管尾端產生週期性的壓力劇烈脈動與渦流,形成強烈的空氣動力噪音。
  • 改裝關聯:車主為提升馬力或追求聲浪,常拆除內部消音隔板、消音棉或改裝為大口徑「直通管」,破壞原有膨脹腔與共振腔之消音降噪機制,為改裝車最常見且最具穿透力之刺耳噪音來源。
  1. 引擎本體與機械傳動系統噪音(Engine and Powertrain N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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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因應氣候變遷,全世界都在加速達到 2050 淨零排放目標,歐盟於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我國也預定在 2023 年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要了解 CBAM,必須先了解碳洩漏,請定義碳洩漏(carbon leakage),並列舉說明三項有助企業的減碳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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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國際氣候政策衝擊與產業因應對策」申論題,測驗核心包括:

  1. 碳洩漏(Carbon Leakage)的成因與環境意涵:理解各國氣候管制與碳定價政策強度不一,所引發的國際貿易排擠效應與全球總溫室氣體排放反增的外部性問題。
  2. 國際機制連結(歐盟 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的法理基礎即為平抑境內外排碳成本落差,防止碳洩漏。
  3. 企業實務減碳技術路徑:評估考生能否從「源頭替代、製程節能、管末技術」三大維度提出成熟且具體的工程與管理技術。
  4. 法規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我國於 112 年 2 月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正式將 2050 淨零排放目標入法,並確立碳費徵收機制與設立碳交易平台之法源;碳洩漏風險亦為碳費配套機制之關鍵評估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一般為 20 至 25 分,採兩階段架構切入:

  1. 第一部分:碳洩漏定義(佔約 40% 分數)
  • 採「成因 →\to 傳遞路徑 →\to 結果危害」之邏輯鏈定義。
  • 必須清楚點出「法規落差(碳成本差異)」、「產業外移或進口替代」、「全球總排放未實質減少」三個關鍵要件。
  1. 第二部分:三項企業減碳技術(佔約 60% 分數)
  • 避免流於空泛宣傳口號(如「節能減碳」、「少吹冷氣」),必須列舉具體之工業與環境工程減碳技術。
  • 建議自「製程能效/電氣化」、「燃料/原料替代」、「管末碳捕獲(CCUS)」三個不同層次分別論述,展現系統性的工程專業架構。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須依題意劃分為兩大子題並建立條列式標題,以利閱卷委員清楚掌握各項評分點。


解題技巧

  1. 定義「三部曲」口訣:
  • 因:管制強度不對稱、碳邊際成本上升。
  • 行:產線外移(直接)或高碳商品進口替代(間接)。
  • 果:境內排碳雖減,境外增排抵銷,全球總排放未減反增。
  1. 技術選題三層次架構:
  • 第一項選「能源效率提升與製程電氣化」(最符合成本效益之近期首選)。
  • 第二項選「燃料替代與低碳/零碳能源(如氫能、生質能)」(中程能源轉型手段)。
  • 第三項選「碳捕獲、再利用與封存技術(CCUS)」(難以電氣化或製程本質排放產業之終極管末解方)。
  1. 避開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定義只寫「工廠搬去管制鬆的國家」,漏掉「市場進口高碳產品替代」的貿易管道。
  • 陷阱二:減碳技術描述過於簡略,未寫出技術原理與適用對象。

【答案】

一、碳洩漏(Carbon Leakage)之定義

**碳洩漏(Carbon Leakage)**是指因單一國家或區域實施較為嚴格的氣候法規或較高強度的碳定價(如歐盟碳交易體系 EU ETS、碳稅費制度),導致境內高排碳、高能源密集度且具國際貿易競爭壓力的產業,面臨生產成本顯著上升。

為規避法規成本,企業透過以下兩種主要途徑移轉排放:

  1. 產業外移(Direct Leakage):直接關閉本土產線,將工廠或投資遷移至減碳法規寬鬆、碳成本較低的第三國進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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