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漁業法規(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漁業行政
試題代碼 漁業法規(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第 一 題25 分

鯖鰺是臺灣沿近海重要漁獲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進行鯖鰺漁業管理,依據漁業法何條規定訂定鯖鰺漁業管理辦法?該辦法有關鯖鰺漁船之禁漁區、禁漁期、船位回報及進港卸下漁獲應填寫文件之規定,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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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中,極具代表性之「特定漁業管理」法規——《鯖鰺漁業管理辦法》。解題關鍵在於熟記該辦法之授權法源、輸入型管理(禁漁區、禁漁期)與輸出/監控型管理(船位回報器 VMS、卸魚聲明書與漁撈日誌)之具體法規規範。

  • 授權法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農業部)依據《漁業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54 條第 5 款規定訂定《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 管理對象與海域:主要規範以扒網或圍網漁具捕撈鯖、鰺為主要漁獲物之漁船(包含網船、燈船及運搬船)於臺灣沿近海(特別是東北海區,即北緯 24 度以北海域)之作業行為。
  • 法規時效說明: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主管機關名稱隨政府組織改造已變更為農業部,條文內容及管理架構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政策實務申論題。答題時應緊扣題目所詢之五大要點,採取「條列化、數據化、專有名詞精準化」的鋪陳方式:

  1. 第一子題(法源依據):精準寫出《漁業法》之具體授權條項款(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4 條第 5 款)。
  2. 第二子題(禁漁區):依漁船總噸位大小區分離岸距離(未滿 100 噸與 100 噸以上),並說明離岸浬數。
  3. 第三子題(禁漁期):區分「成長期禁漁」與「產卵期禁漁」兩大時段,明確寫出國曆與農曆之起訖日期。
  4. 第四子題(船位回報):說明裝設義務、出港開機測試、作業期間自動通報以及故障報修與限制出港機制。
  5. 第五子題(進港卸魚文件):明確指出應填寫及繳交之官方文件名稱(「卸魚聲明書」與「漁撈日誌」)及其申報流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以下針對題目要求之五大核心評分子題進行詳細剖析與寫作要點評析:

  1. 授權法源(《漁業法》具體條款)
  • 採分關鍵:必須完整列出《漁業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限制或禁止漁船數、總噸位及作業區域)、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漁獲物限制或禁止及漁具使用等事項)及第 54 條第 5 款(特定漁業管理辦法之訂定)。
  • 深度剖析:三者缺一不可。第 37 條為經營許可與總量管制授權,第 44 條為資源保護限制授權,第 54 條則為授權訂定子法之概括條款。
  1. 禁漁區(禁止作業區域)規定
  • 採分關鍵:以漁船總噸位分級實施離岸距離限制。
  • 深度剖析:
  • 總噸位未滿 100 噸之鯖鰺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 6 浬 內海域作業。
  • 總噸位 100 噸以上之鯖鰺漁船:禁止於臺灣本島距岸 12 浬 內海域作業。
  • 此項規定係為減少沿岸小船作業衝突,並保育沿近海棲地與幼魚。
  1. 禁漁期(禁止作業期間)規定
  • 採分關鍵:精確記憶「國曆成長期」與「農曆產卵期」之區間。
  • 深度剖析:在東北海區(北緯 24 度以北海域),禁止於下列期間從事鯖鰺漁業作業:
  • 成長期禁漁期: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國曆 6 月全月,讓當年入群幼魚快速成長)。
  • 產卵期禁漁期:每年 農曆 12 月 29 日至翌年正月 18 日(共計 20 天,保護親魚順利產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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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修正發布《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請問就提升遠洋漁船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權益保障之修正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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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111年5月20日修正發布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重點不在漁船作業許可本身,而在於遠洋漁船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後,如何透過工資、契約、保險、仲介管理、生活照顧及申訴救濟等制度,提升其基本勞動權益。

作答時應掌握下列主軸:

  1. 建立較明確且受保障的工資制度。
  2. 強化書面契約及雇主直接負責制度。
  3. 加強船員保險、醫療及職業災害保障。
  4. 限制仲介不當收費及不當管理。
  5. 改善船上生活、飲食、住宿、休息及通訊條件。
  6. 強化申訴、查核及違規處分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修正申論題,宜採「修正目的—具體措施—保障效果」三段式作答。先說明修法係為回應遠洋漁業外籍船員人權保障要求,再分項列出制度上的修正內容,最後指出其法律效果在於將雇主責任明確化,降低仲介剝削與船上勞動侵害。

一、提高工資及工資給付保障

修法提高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最低月薪標準,並強化工資應依約、定期、足額給付的要求,使船員實際取得之報酬受到保障。

工資制度的重點包括:

  • 明定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 工資應依書面勞務契約給付。
  • 雇主不得任意扣減、拖欠或以不合理名目收取費用。
  • 應使船員能夠確認工資、扣款項目及實際領取金額。
  • 強化雇主對工資給付的責任,避免工資遭境外仲介或船長控制、截留。

本項修正是由「形式上約定工資」進一步提升至「確保船員實際取得工資」。

二、強化書面勞務契約及資訊揭露

修法要求雇主與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訂立書面勞務契約,並應以船員可以理解的方式,使其在出航前知悉重要工作條件。

契約及相關文件應使船員明確了解:

  • 雇主及船員身分。
  •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 契約期間。
  • 工資、給付方式及扣款事項。
  • 工作、休息及返國安排。
  • 保險及醫療保障。
  • 契約終止及遣返條件。
  • 爭議處理及申訴方式。

透過書面化及資訊透明化,可避免仲介事前承諾與實際工作條件不一致,也可作為日後工資、遣返及其他勞務爭議的認定依據。

三、加強意外、醫療及職業災害保障

遠洋漁船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修法強化雇主為外籍船員投保及提供醫療照顧的義務,使船員在發生死亡、失能、傷病或其他職業災害時,能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與醫療協助。

保障重點包括:

  • 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或相關保險。
  • 發生職業災害、傷病或死亡時,雇主應負擔相應的救治、補償及處理責任。
  • 船員在船上受傷或生病時,應獲得必要醫療。
  • 船員遭遇重大事故時,應通知其家屬或相關聯絡人。
  • 契約終止、船員無法繼續工作或依法遣返時,仍應處理其醫療、補償及返國問題。

本項修法的核心,是避免船員在發生事故後因身分、國籍或人在境外而失去救濟。

四、限制仲介剝削及強化仲介管理

境外僱用船員通常涉及國外仲介或仲介網絡,修法因此強化仲介業者的管理與雇主責任,降低船員被收取高額仲介費、服務費或其他不當費用的風險。

主要保障方向包括:

  • 防止仲介向船員收取不合理或重複費用。
  • 不得以扣押護照、身分文件或其他方式限制船員人身自由。
  • 不得以暴力、脅迫、欺騙或債務控制方式迫使船員工作。
  • 要求仲介提供真實工作資訊,不得虛偽招募。
  • 雇主不得以仲介存在為由免除本身對船員工資、保險、醫療及遣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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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一) 請問依《漁港法》規定,在漁港區域內哪些行為是禁止的?(10 分)

(二) 哪些行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10 分)

(三) 漁港區域內是否可開放釣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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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漁港法》對漁港區域內行為所採取的三層管制:

  1. 原則禁止行為:第18條第1項。
  2. 應申請核准行為:第19條第1項。
  3. 垂釣例外:第18條第3項。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漁港法》法規內容為準。現行法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主管機關名稱已有相應變更,但本題規範內容並無實質改變。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先區分「禁止」與「須申請核准」:

  • 第18條列舉的是不得直接從事的行為,原則上無法以一般申請核准取代。
  • 第19條列舉的是具有工程、設施、船舶作業或港區管理影響的行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
  • 第18條第3項針對「採捕水產動植物」設置垂釣例外,但並非全面開放,而是須由漁港主管機關指定區域、訂定管理措施並公告。

(一)漁港區域內禁止的行為

依《漁港法》第18條第1項,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1. 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之行為

凡足以危及人員、船舶或港區設施安全,或妨礙船舶進出、停泊、航行的行為,均屬禁止範圍。

此款屬概括規定,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造成港區安全或船舶航行上的危險、阻礙。

2. 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或廢油

漁港為船舶作業及水產運輸場所,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或廢油,會造成水域污染、危害生態及港區作業安全,因此法律明文禁止。

3. 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包括將廢污水排入港區水域,以及任意丟棄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行為。

本款與前款不同之處在於:

  • 前款著重有毒、有害物質及廢油;
  • 本款則擴及一般廢污水及任意投棄廢棄物。

4. 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在漁港區域內,原則上不得捕撈魚、蝦、蟹、貝類等水產動物,也不得從事水產植物採集或養殖。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妨礙船舶航行、港區作業及港灣安全,並防止港區水域遭受不當利用。

但第18條第3項對於「民眾垂釣」設有特別例外,詳見本題第三部分。

5. 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主管機關得基於港區安全、環境衛生、船舶航行及港區管理需要,依法公告其他禁止行為。

此款是授權主管機關補充具體管制事項。例如特定漁港得依港區特性,公告禁止攀爬航標、燃火、露營、妨礙港區作業或其他危險行為。

6. 法律效果

違反第18條第1項禁止規定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涉及污染、危害安全或妨礙航行者,並可能依《漁港法》相關罰則處罰,且須負擔清除或排除危害的責任。


(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的行為

依《漁港法》第19條第1項,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包括打撈沉船、沉落物資及漂流物。此類行為可能影響港區航道、作業安全或涉及物權,因此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2. 設置浮標、立標

浮標、立標可能影響航路、船舶辨識及港區設施配置,須經主管機關審查。

3. 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纜或船具

航路標誌具有指示及維護航行安全的功能,不得任意栓繫繩纜、船具或其他物品。

4. 探採礦或採取土石

此類行為可能改變港區地形、影響水深、破壞港灣設施或造成水域污染,因此須申請核准。

5. 拆解船舶

船舶拆解可能產生廢油、廢棄物及其他污染物,並有火災、爆炸及妨礙港區作業的風險,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6. 試俥

船舶試俥涉及引擎運轉、螺槳推進及船舶移動,可能影響港內船舶及設施安全,須取得核准。

7. 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

港區陸地屬公共使用及管理範圍,船舶、機具或物料的放置可能妨礙交通、作業及消防,因此須經核准。

8. 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給油、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

此類行為涉及港區公共設施及地下、地上管線,可能影響港區安全及正常運作,須先申請核准。

9. 疏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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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一) 何謂娛樂漁業?(5 分)

(二) 娛樂漁業漁船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方法、出海時限及活動區域規範為何?(10 分)

(三) 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確認完成何種事項,始得發航?(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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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為準,重點在於掌握三個層次:

  1. 娛樂漁業的法律定義。
  2. 娛樂漁業漁船從事採捕活動時的「方法、時間、區域」限制。
  3. 漁船載客出海前的安全確認義務。

娛樂漁業雖具有休閒、觀光性質,仍屬漁業管理範圍,漁業人及船長不得將其視為一般遊樂船舶而任意航行或採捕。

(一)何謂娛樂漁業?(5分)

娛樂漁業,係指以娛樂、休閒或觀光為目的,由漁業人以漁船載客從事海上垂釣、觀光、採集水產動植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娛樂性漁業活動。

其主要特徵如下:

  1. 以娛樂性為目的,不是以商業捕撈、販售漁獲為主要目的。
  2. 以漁船載客出海,由乘客參與垂釣、觀光、採集等活動。
  3. 活動仍具有漁業性質,須受《漁業法》及《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範。
  4. 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取得相關漁業許可,不得未經許可擅自經營。

因此,娛樂漁業可簡要定義為:「漁業人以漁船載客,從事以休閒娛樂為目的之海上垂釣、觀光、採集水產動植物或其他娛樂性漁業活動。」

(二)娛樂漁業漁船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方法、出海時限及活動區域規範為何?(10分)

本小題應採「方法—時間—區域」三段式作答,完整列明各項限制。

1. 採捕方法

娛樂漁業漁船採捕水產動植物,限以娛樂性、非大規模之方式為之,主要方法包括:

  • 手釣;
  • 延繩釣;
  • 曳繩釣;
  • 鏢魚;
  • 魚叉;
  • 潛水採捕;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娛樂性採捕方法。

不得使用具有大規模、集中性或破壞性之漁法,亦不得以娛樂漁業名義從事一般商業漁撈或違法採捕。

2. 出海時限

娛樂漁業漁船每航次出海活動時間,以十二小時為限,且不得在海上過夜。

此項規範的目的,在於控制載客漁船的航行風險及管理難度,並確保船舶能於當日返回港口。

3. 活動區域

娛樂漁業漁船的活動區域,以距岸三十浬以內為限。

如有特殊航程或活動需要,須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辦理;未經核准,不得逾越三十浬限制。

作答結論

娛樂漁業漁船採捕水產動植物,應以手釣、延繩釣、曳繩釣、鏢魚、魚叉、潛水等娛樂性方法為之;每航次出海時間以十二小時為限,不得在海上過夜;活動區域以距岸三十浬以內為限。

(三)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確認完成何種事項,始得發航?(10分)

漁業人或船長負有發航前之安全確認義務,應確認下列事項均已完成:

1. 完成乘客及船員名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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