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漁業法規(包括漁業法、漁港法、漁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試述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中的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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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法總論之基本法理,為公職法規類科的基礎題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涉及的重要法條、理論及司法院解釋包含:
- 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內涵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優位)」與「積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非屬法律保留事項)。
- 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涵蓋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手段)及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
-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後段、第 119 條、第 120 條、第 126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核心在於信賴保護三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及其法律效果(存續保護與財產保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闡述型申論題,配分通常為 25 分。答題架構應採「四大主標並列法」,各子題均衡配置篇幅:
- 依法行政原則:先確立其為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基石,說明法律優位(消極)與法律保留(積極)之雙重內涵,展現公法體系的縱深。
- 法律保留原則:承接依法行政之積極面向,重點論述無法律或法律授權即無行政,並引入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依侵害程度界定規範密度。
- 比例原則:明確列出三大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並精準說明其內涵,突顯手段與目的間之合比例性。
- 信賴保護原則:分項列出「信賴三要件」與「法效果」,點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法定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展現法條記憶與法理掌握的完整度。
解題技巧
- 時間與篇幅分配:四大原則各占約 6 分比重,每段書寫長度控制在 10~12 行,維持試卷視覺平衡,切忌在第一、二點寫過多而導致後段虎頭蛇尾。
- 法條與字號精準化:答題時務必寫出《行政程序法》第 4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19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第 525 號解釋,這是獲取高分的關鍵踩分點。
- 常見陷阱與盲點:
- 誤將「依法行政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割裂為毫無關聯的兩件事,未點出「法律保留」實為「依法行政」的子概念(積極面向)。
- 比例原則論述時僅寫出「手段不可過當」,未完整拆解出「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三階審查。
- 信賴保護原則只討論要件,遺漏救濟層面的法律效果(存續保護 vs. 補償保護)。
【答案】
一、依法行政原則 (一) 意涵與法源: 依法行政原則為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亦為行政法之最高指導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要求一切行政權之行使皆須遵循實體法與程序法。 (二) 次級概念內涵: 依法行政原則可細分為二大支柱:
- 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或憲法。凡法律有規定者,位階較低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均不得與之牴觸。
第 二 題20 分
我國沿岸漁業採取漁業權制度,請問主管機關應如何規劃漁業權漁業?以及擬訂之計畫應包括之事項為何?另外主管機關得變更或撤銷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其行使之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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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漁業權漁業之行政規劃制度」與「漁業權之公法上限制、撤銷及廢止事由」,涉及沿岸漁場秩序建立、水域多目標利用協調及憲法保障財產權下之公用徵收/限制補償法理。
- 法規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涉及《漁業法》第 14 條(漁業權規劃與核定公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劃計畫應載明之法定內容),以及《漁業法》第 29 條(基於公益變更、撤銷核准或停止行使之法定要件與補償程序);體系上兼及《漁業法》第 10 條、第 11 條(違法制裁性處分)。(註: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升格為農業部,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農業部,條文實體內容並無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務人員高考申論題型,應採「體系分明、法條對應、逐點開展」之答題架構:
- 第一問(如何規劃漁業權漁業):從規劃主體、實質考量基礎(內部要件)與法定行政程序(外部要件:擬訂、報核、核定、公告)進行體系說明,援引《漁業法》第 14 條第 1 項。
- 第二問(擬訂計畫應包括之事項):援引《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完整條列 6 大法定應記載事項,並簡述各事項對漁場秩序與資源管理之實質規範意義。
- 第三問(變更、撤銷核准或停止行使之情形):核心為《漁業法》第 29 條第 1 項之「公益變更、撤銷與停止行使(7 款法定事由)」,並補充其行政正當程序(申辯權)與損失補償機制;為求論述完整,可旁徵《漁業法》第 10 條、第 11 條之「違規行政制裁」,彰顯考生周全的法制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針對各大子題之評分關鍵與作答爭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爭點(規劃程序與實質要件):考生常僅寫出「公告」,漏未交代「依據水產資源狀況」與「綜合水域之利用」兩大實質原則,且未區分擬訂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核定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層級關係。
- 子題二爭點(計畫應載事項法源):《漁業法》本文未詳列計畫明細,其規範明定於《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若考生未熟讀施行細則,僅憑直覺拼湊,極易漏列「有效期間」、「公告申請期間」及「限制或禁止事項」等程序要件。
- 子題三爭點(法條定位與性質區分):題目所問「得變更或撤銷漁業權之核准或停止其行使」,其文字完全出自《漁業法》第 29 條第 1 項。此屬基於「公益需要」所為之公法上限制或廢止(兼具徵收補償性質),絕非單純之「違規罰則(第 10 條、第 11 條)」。若只答違法取締條款而遺漏第 29 條 7 款事由,將面臨嚴重失分。
解題技巧
- 計畫 6 大應記載事項記憶口訣:「種、位、期、數、申、限」
- 種:漁業權種類。
- 位:漁場位置、區域及面積。
- 期:漁業種類及漁期。
- 數:預定核准之件數及有效期間。
- 申:公告申請期間。
- 限: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
- 公益處分 7 款事由記憶口訣:「國、土、水、環、船、底、公」
- 國防需要、土地經濟利用、水產資源保育、環境保護需要、船舶航行錨泊、水底敷設物、其他公共利益。
第 三 題20 分
試述 IPOA-IUU(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包括的原則和策略?(5分)以及 IUU 捕魚對臺灣漁業之影響?(5分)而臺灣 NPOA-IUU(National Plan of Action-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之範圍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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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漁業公約與國家行動方案」之整合理解,屬於漁業行政法規中「打擊非法的制度面」核心考點。涉及的重要觀念與法源包括:
- 國際法源與架構: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於 2001 年通過之《預防、制止與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之國際行動計畫》(IPOA-IUU),以及其依據之《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1995 年聯合國魚群協定》(UNFSA)與《1995 年責任制漁業行為守則》(CCRF)。
- 國內法規與政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我國配合國際規範訂定之《中華民國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國家行動計畫》(Taiwan NPOA-IUU),以及國內管理基石「遠洋漁業三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註:原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農業部)。
- 四維管轄責任:船旗國責任(Flag State)、沿岸國責任(Coastal State)、港口國責任(Port State)及市場國措施(Market-related Measures)。
- MCS 管理體系:監控(Monitoring)、管制(Control)與偵查(Surveillance)之綜合執法手段。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 5 分、5 分、10 分,結構層次分明,解題採「國際架構 實務衝擊 國內落地規範」的邏輯順序鋪陳:
- 第一小題(5分):聚焦 FAO IPOA-IUU 文本規範,將重點拆解為「原則」與「策略」兩大支柱,並依旗國、沿岸國、港口國及市場國責任條理化列出。
- 第二小題(5分):緊扣臺灣身為遠洋漁業大國的實務現況,從「國際經貿封鎖(歐盟黃牌效應)」、「RFMOs 漁業配額限縮」、「合法業者經營成本與公信力受損」以及「海洋資源枯竭」四個面向精準切入。
- 第三小題(10分):為本題得分關鍵,針對我國 NPOA-IUU 之「範圍(Scope)」,從法理學上的「人(主體與對象)」、「地(海域與地理空間)」、「事(漁業活動與供應鏈)」進行全面界定,展現法規完整度與高階論述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各子題評分爭點與配分架構剖析如下:
- 子題一(5分)爭點:能否完整指出 IPOA-IUU 之自願性本質、全面性與非歧視原則,並列出涵蓋各類國家管轄權之核心執行策略。
- 子題二(5分)爭點:是否具備實務視野,能否具體結合臺灣 2015 年遭歐盟列入 IUU 黃牌警告之歷史教訓與經貿損失風險,而非僅泛論環境保護。
- 子題三(10分)爭點:能否跳脫單純的「船隻管制」,將範圍涵蓋至非我國籍漁船(FOC/權宜船)、國人投資經營者、港口國檢查對象、以及貿易/加工等供應鏈終端。
解題技巧
- 策略四字訣:記住國際漁業四大管轄主體——「旗、沿、港、市」,申論策略措施時依此四者展開,答題結構即無懈可擊。
- 實例強化說服力:論述臺灣受 IUU 影響時,務必寫出「歐盟黃牌名單」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配額扣減」,此為補教閱卷評分獲得特優的必備關鍵詞。
- 範圍法理化:回答「範圍為何」時,運用「主體範圍(誰適用)」、「客體與空間範圍(在哪裡適用)」、「行為範圍(管什麼行為)」之三段式架構,能避免遺漏並彰顯法學思維。
【答案】
一、IPOA-IUU 包括之原則與策略(5分)
IPOA-IUU 係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於 2001 年在《責任制漁業行為守則》(CCRF)架構下通過之自願性國際文書,其主要原則與策略如下:
(一) 基本原則
- 全面性與整合性:採取全方位的途徑,涵蓋所有海域(內水、領海、EEZ 及公海)、所有漁業種類,並結合船旗國、沿岸國、港口國及市場國之綜合措施。
- 階段性實施:各國應循序漸進發展並落實其國家行動計畫(NPOA)。
- 符合國際法與非歧視性:各項措施不得違反國際法規,對所有外國漁船一律平等對待,不得構成不合理的貿易壁壘。
- 廣泛參與與國際協調:透過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加強跨國合作與資訊共享。
- 考量開發中國家特殊需求:在能力建設與技術轉移上給予必要支援。
第 四 題20 分
近年來漁港配合政策需求逐漸走向多功能用途,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請問:
(一) 漁港計畫的定義?(5分)
(二) 漁港計畫應包括之項目為何?(7分)
(三) 依據漁港計畫劃設之專用區域如何分類?(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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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漁港法》之核心基礎規範,著重於政府對漁港整體空間發展、公共投資與多功能營運之管制工具——「漁港計畫」,以及因應當前漁港轉型多元化發展政策所衍生之「專用區域」劃設體系。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漁港法》第 3 條第 5 款(漁港計畫之法定定義)。
- 《漁港法》第 8 條、第 9 條及《漁港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漁港計畫之擬訂、核定程序與法定應載項目)。
- 《漁港法》第 14 條(漁港區域內專用區域之劃設與分類授權)。 (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改制為農業部,現行法法條文字之中央主管機關已修正為「農業部」,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實務整合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如下:
- 第 (一) 子題(5分):直球切入《漁港法》第 3 條第 5 款之立法名詞定義,一字不差地呈現法定構成要件,並簡述其作為漁港發展指導性法規之本質。
- 第 (二) 子題(7分):配分為 7 分,閱卷採「一項 1 分」之嚴格踩分制。應完整列舉《漁港法》第 9 條規定之 7 大核心項目,邏輯依序由「港區基本定位 設施與分區規劃 土地與環境管制 財務與其他」展開。
- 第 (三) 子題(8分):配分為 8 分,以《漁港法》第 14 條所定四大專用區域為架構主幹,並對應題幹「多功能用途」之政策背景,補充各專用區域之實務功能與用途說明,使論述具備參考書之完整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各子題評分重點與得分關鍵如下:
- 第 (一) 子題:核心在於「主管機關為健全漁港發展、因應漁港建設及管理需要所擬訂之計畫」法定字句,切忌自行白話改寫,遺漏法定關鍵字將依比例扣分。
- 第 (二) 子題:7 個項目必須獨立分點條列,標題明確。若僅概括敘述或項目合併,難以拿到完整的 7 分。
- 第 (三) 子題:法定專用區域以「漁業、遊艇、觀光休閒、其他」為基準(各大類 2 分,合計 8 分)。針對「其他專用區」,應進一步延伸實務上配合多功能需求劃設之「商業、水產加工、港勤修造」等用途,方能完全扣合題幹引言。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速記:漁港計畫法定應包括之 7 大項目,可簡記為口訣:「名區、設施、專用、地管、環景、財務、其他」,確保在考場緊張時不漏項
第 五 題20 分
試由漁會相關法規說明漁會之選任人員為何?及其如何產生,並列出區漁會之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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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漁會法》中關於「漁會人事體制(選任與聘任之分)」與「漁會組織運作架構」之基本法制規範。本題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制度維持一致)。
關鍵法條與核心概念包含:
- 漁會選任人員範疇:《漁會法》第 14 條。
- 各級選任人員之產生方式:《漁會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6 條及《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 權能區分與組織架構:《漁會法》第 4 條、第 14 條至第 32 條及《漁會法施行細則》。區漁會採「權能區分」體制,區分為意思機關(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關(理事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業務執行系統(總幹事及其辦事機構)以及基層基石(漁民小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記憶與體系化整理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 第一部分(選任人員之界定):嚴格依《漁會法》第 14 條法定列舉之四大類選任人員進行回答,不可遺漏或誤增。
- 第二部分(產生方式):依「自基層至核心」之層級選舉進程依序說明,包含小組層級、代表層級、理監事層級至理事長/常務監事層級,清楚交代「直接選舉」、「間接選舉」或「內部互選」之產生程序。
- 第三部分(區漁會組織架構):採「體系分類法」,將區漁會架構清楚劃分為意思機關、監督機關、執行機關、行政事務機關及基層組織,並繪製結構清晰的組織層級圖,讓閱卷老師一眼掌握體系架構。
選項分析(申論命題核心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針對題目各子題之法理爭點與得分關鍵剖析如下:
- 子題一:選任人員為何?
- 爭點關鍵:選任人員與聘任人員之區隔。
- 法理內涵:依《漁會法》第 14 條,選任人員僅限「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理事長」、「監事、常務監事」。
- 常犯錯誤:考生常將「總幹事」列入選任人員。總幹事係由理事會「遴聘」之專業經理人,屬聘任人員(《漁會法》第 32 條),列入選任人員必遭嚴重扣分。
- 子題二:各選任人員如何產生?
- 層級一(基層直接選舉):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及區漁會會員代表,由小組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之。
- 層級二(大會間接選舉):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合格會員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 層級三(機關內部互選):理事長由理事會之全體理事互選之;常務監事由監事會之全體監事互選之。
- 子題三:區漁會組織架構為何?
- 爭點關鍵:體系完備性。
- 組織要素:
- 民主意思層:漁民小組、會員代表大會。
- 決策監督層: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常務監事)。
- 行政執行層:總幹事(受理事會指揮監督)、各業務及幕僚單位(會務、推廣、供銷、信用部、會計、人事等)及附屬事業機構(魚市場、冷凍庫等)。
解題技巧
- 層次分明法(階梯式鋪陳): 回答選任人員產生方式時,遵循「基層直選 代表大會間選 理監事互選」邏輯鋪陳,顯示出法規的位階與選舉程序演進。
- 避開核心陷阱:
- 總幹事 聘任(非選任)。
- 聘任人員(秘書、幹事、技士) 依人事管理辦法聘任僱用(非選任)。
- 組織架構圖表化: 申論題作答時,組織架構題型以「文字說明配合階層架構圖」呈現,版面視覺效果最佳,最易獲取高分。
【答案】
一、漁會之選任人員及其產生方式
依《漁會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漁會選舉罷免辦法》規定,漁會選任人員之種類及其產生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