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漁業行政 漁業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5 分
(一)在實施產出控制(out control)的漁業管理模式中,常見以下專業術語縮寫:ABC、ITQ、MEY、MSY、TAC,試解釋上述專業術語之意涵,並含英文全稱。(25 分)
(二)承上題,說明為確保漁業資源之永續經營,應如何決定其彼此間的合理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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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產出控制」漁業管理制度下,生物資源評估、經濟最適目標與配額分配制度之間的關係。產出控制的重點不是直接限制船數或漁具,而是限制一定期間內可以捕撈的漁獲量。
應掌握下列概念:
- :生物學上的最大永續利用量。
- :經濟學上的最大經濟收益。
- :依科學評估及資源不確定性所訂定的可接受生物捕撈量。
- :管理機關核定的總容許漁獲量。
- :將總容許漁獲量分配為可交易的個別配額。
(一)專業術語解釋
1. ABC:Acceptable Biological Catch
ABC 的英文全稱為 Acceptable Biological Catch,中文通常譯為「可接受生物捕撈量」或「可接受生物漁獲量」。
ABC 是根據魚群資源量、年齡結構、自然死亡率、繁殖能力、招募量及科學評估結果,在考量資料誤差與資源評估不確定性後,所建議的年度最高捕撈量。
其核心目的在於:
- 以科學資料評估資源可承受的捕撈上限。
- 將資源評估的不確定性納入管理。
- 避免管理機關直接以理想產量作為捕撈目標,導致過度捕撈。
ABC 屬於「科學建議或生物管理上限」,本身不等於實際核准的漁獲量。
2. ITQ: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
ITQ 的英文全稱為 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中文為「個別可轉讓配額」或「個別可轉讓漁獲配額」。
ITQ 制度係由管理機關先決定某一魚種或漁業的總容許漁獲量,再將其中一部分依一定比例分配給個別漁民、漁船或漁業經營者。配額持有人在符合管制條件下,可以將配額出租、出售或移轉給其他合格經營者。
ITQ 的主要功能包括:
- 將總漁獲量轉化為個別可管理的配額。
- 減少漁民競相搶捕所造成的「競賽式捕撈」。
- 提高漁獲量管理及監控的可行性。
- 透過配額交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ITQ 是「配額分配與權利設計制度」,不是資源量的生物學指標,也不是總漁獲上限本身。
3. MEY:Maximum Economic Yield
MEY 的英文全稱為 Maximum Economic Yield,中文為「最大經濟利用量」或「最大經濟收益」。
MEY 是使漁業淨經濟收益達到最大的資源利用水準。其基本概念可表示為:
若漁獲量為 ,捕撈努力量為 ,產品價格為 ,成本函數為 ,則經濟收益可表示為:
當 達到最大值時,即為 MEY 所對應的經濟最適狀態。
MEY 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 捕撈努力量低於追求 MSY 時的努力量。
- 魚群資源量高於 MSY 所對應的資源量。
- 捕撈成本較低,單位漁獲價值及漁業收益較高。
- 著重漁業長期經濟利益,而非單純追求最大漁獲重量。
4. MSY: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
MSY 的英文全稱為 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中文為「最大持續生產量」或「最大永續利用量」。
MSY 是在特定環境條件及資源生態結構下,魚群長期能夠持續提供的最大平均漁獲量。其核心在於使漁獲量等於魚群自然補充量的長期最大值。
以資源量與自然成長量表示,若魚群資源量為 ,自然成長量為 ,則:
在簡化的邏輯斯成長模式下:
其中:
- 為內在成長率;
- 為環境容納量;
- 為資源量。
此時最大自然成長量通常出現在資源量約為環境容納量一半的位置。MSY 是生物學上的理論最大永續產量,但若資源評估存在高度不確定性,直接以 MSY 作為實際捕撈目標,可能造成資源衰退。
5. TAC: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的英文全稱為 Total Allowable Catch,中文為「總容許漁獲量」或「總可捕量」。
TAC 是管理機關依據資源評估、ABC、漁業政策、保育目標及執行能力,在一定期間內核定的總漁獲上限。其適用範圍可以是:
- 特定魚種;
- 特定海域;
- 特定漁業;
- 特定年度或管理期間。
TAC 是具有管理及執行效力的漁獲量上限。當所有漁民或漁船累計漁獲量達到 TAC,即應停止捕撈、關閉漁場或採取其他限制措施。
(二)各概念間的合理關係
1. MSY 是生物學參考基準
MSY 代表魚群在長期條件下所能提供的最大永續產量,是設定捕撈管理上限的重要科學參考值。
但 MSY 並非必然等於實際應核准的漁獲量,理由包括:
第 二 題15 分
何謂「休閒漁業」與「娛樂漁業」?並說明兩者間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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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休閒漁業」與「娛樂漁業」的概念層次、法律定位及兩者間的包含關係。答題時應掌握三點:
- 休閒漁業屬於較廣義的產業與發展概念。
- 娛樂漁業屬於《漁業法》所規範的漁業種類,具有明確法律定義。
- 娛樂漁業是休閒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休閒漁業的範圍不以娛樂漁業為限。
涉及法規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一、休閒漁業之意義
休閒漁業係以漁業生產、漁業資源、漁港、漁村及海洋環境為基礎,結合觀光、遊憩、教育、文化、體驗及餐飲等活動,提供民眾休閒服務,並促進漁業轉型與漁村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其主要內容包括:
- 休閒漁船、海上觀光及遊憩活動。
- 牽罟、採蚵、潮間帶觀察等漁業體驗。
- 漁港觀光、漁村旅遊及漁業文化導覽。
- 漁產品採摘、品嘗、展售及飲食體驗。
- 海洋生態教育、賞鯨及水產生物觀察。
- 以漁業資源為基礎的親子活動、環境教育及地方創生。
因此,休閒漁業的重點不僅是「捕魚」,而是將傳統漁業的生產功能轉化為休閒、觀光、教育及服務功能,形成多元化的漁業經營模式。
二、娛樂漁業之意義
依《漁業法》規定,娛樂漁業係指:
以娛樂為目的,利用漁船供以垂釣、觀光、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賞水產動植物為業者。
娛樂漁業具有下列特徵:
1. 以娛樂為目的
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民眾休閒遊憩,而非以漁獲物作為一般商業捕撈或維持生計的主要來源。
2. 以漁船作為重要營業工具
娛樂漁業通常由漁船載運民眾出海,提供海上活動及相關服務。因此,船舶、航行、安全及漁業許可均具有重要性。
3. 活動類型具有法定列舉性
娛樂漁業所提供的活動包括:
- 垂釣。
- 海上觀光。
- 採捕水產動植物。
- 觀賞水產動植物。
例如,休閒海釣船、賞鯨船、珊瑚礁或海洋生物觀察船,以及帶領遊客體驗海上採捕活動的漁船,均可能屬於娛樂漁業的經營型態。
4. 具有漁業法上的管制性質
娛樂漁業既屬《漁業法》所稱的漁業種類,經營者須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並遵守漁船管理、航行安全、作業範圍、資源保育及其他相關規範。
三、兩者之間的關係
1. 休閒漁業是廣義概念
休閒漁業是以漁業資源與漁村環境為核心所形成的複合性活動,範圍包括漁業、觀光、教育、文化、餐飲及地方產業等面向。
2. 娛樂漁業是法定且較狹義的概念
第 三 題15 分
何謂漁業不法行為之制裁?依現行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及漁港法規定,其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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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要求列舉個別違法態樣,而是要掌握「漁業不法行為之制裁」的整體法律效果,並分別說明《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及《漁港法》的制裁種類。
所謂漁業不法行為之制裁,係指行為人違反漁業資源保育、漁業經營管理、遠洋漁業管理或漁港秩序規範時,國家依法施以的不利益措施。其目的包括:
- 制裁既已發生的違法行為。
- 預防及嚇阻漁業違規。
- 排除違法狀態、恢復漁業秩序。
- 沒收違法所得或違法使用之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一、漁業不法行為制裁的主要種類
漁業法制中的制裁,可整理為下列六類:
- 刑事制裁: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 行政罰:罰鍰。
- 漁業資格制裁:撤銷、廢止或收回漁業證照、作業許可及船員證件。
- 物之制裁:沒入漁獲物、漁產品、漁具,甚至漁船;不能沒入時追徵價額。
- 行政上義務之履行及行政執行:命限期返港、離港、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 漁港及船舶管理措施:移泊、停止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船舶出港。
因此,漁業不法行為的制裁並非只有「罰鍰」,而是刑事、行政、資格、物之及秩序回復等手段的綜合運用。
二、《漁業法》的制裁
(一)刑事制裁
《漁業法》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刑事責任,主要包括:
- 違反禁用漁法或公告限制之刑責
依第48條禁止使用毒物、炸藥、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捕撈水產動植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作成的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禁限公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違反漁具、漁法限制之刑責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1項第3款所作的漁具、漁法限制或禁止公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破壞漁業標識或阻斷魚類回游之刑責
例如:
- 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
- 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標識。
- 私設欄柵、建築物或漁具,阻斷魚類回游路徑。
依第62條,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及雇用人之併科罰金
依第63條,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60條至第62條之罪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或自然人雇用人亦科以各該條所定罰金。
(二)行政罰:罰鍰
《漁業法》第64條至第66條規定多種行政罰鍰:
- 第64條: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
- 未經許可經營漁業。
-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9條所為的處分。
- 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仍繼續經營。
- 娛樂漁業未依規定檢查、超額載客或超出核定適航水域。
- 第64條之1: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漁船違反出港或返港管制規定者,處罰漁業人或所有人;未依期限返港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 第64條之2: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之報備、登離船或進入我國領域限制者,處罰漁業人。
- 第65條: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
- 違反漁業證照所附限制或條件。
- 違反漁業種類、漁船數量或作業區域限制。
- 未經申請取得娛樂漁業執照。
- 違反禁漁期、禁漁區或其他資源保育公告。
- 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
- 違反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發布的命令。
- 第66條: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例如:
- 未經核准擅自休業達一年以上。
- 拒絕或妨礙水產資源調查。
- 違反主管機關訂定的作業規範。
(三)漁業資格制裁
漁業法上的行政制裁,不限於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違規情節:
- 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
- 收回漁業證照。
- 限制漁船繼續經營或出港。
- 對娛樂漁業執照為廢止、換發或停止營業等處分。
此類措施的重點,在於違規者不僅須繳納金錢,還可能喪失從事漁業的法律資格。
(四)沒入及追徵
依《漁業法》第68條,依第64條、第65條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8款所為處罰時,其所採捕或載運的:
- 漁獲物;
- 漁具;
- 其他與違規行為相關的物品,
不問所有權歸屬,均得沒入;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則追徵其價額。
此處的特色是「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例如漁獲物雖由第三人所有,只要屬違法採捕或載運的對象,仍可能被沒入。
三、《遠洋漁業條例》的制裁
《遠洋漁業條例》是遠洋漁業的特別法,針對我國遠洋漁船、經營者、從業人員及遠洋漁業相關業者,設有比《漁業法》更嚴格的制裁。
(一)刑事制裁
依《遠洋漁業條例》第3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未依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
- 違反主管機關命令駛出港口,且未依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除處罰行為人,法人或雇用的自然人亦科以同額罰金。
(二)行政罰:高額罰鍰
遠洋漁業條例的行政罰以高額罰鍰為特色,並依違規主體與違規程度分級處罰:
- 重大違規行為
依第36條,經營者或從業人有第13條第1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時,依漁船總噸位區分罰鍰額度。
經營者罰鍰大致為:
- 總噸位五百以上: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 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五百:四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
- 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 總噸位未滿五十: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若罰鍰低於漁獲物或漁產品價值,得按其價值處以最高五倍罰鍰;屬重複重大違規時,最高得按價值八倍處罰。
- 違反資料提供義務
依第40條,拒絕提供主管機關依第15條要求的資料者,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處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般作業管理違規
依第41條,違反漁船作業管理、轉載、港口卸魚通報、漁獲通報、卸魚檢查或特別管理措施者:
第 四 題20 分
國際勞工組織(ILO)所訂「漁業工作公約」已於 2017 年 11 月 16 日生效,試述該公約主要規範內容,以及其對我國漁業管理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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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勞工組織《漁業工作公約》(ILO 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 2007,Convention No. 188,簡稱 C188)的內容,以及其如何將「漁業資源管理」與「漁船勞動、人權及職業安全」結合。
C188 於 2007 年通過,2017 年 11 月 16 日生效,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漁船船員享有不低於一般勞工之基本勞動條件,並建立船旗國、港口國及船員僱用國對漁業勞動之管理責任。
本題法規及國際規範說明,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採「公約定位—主要規範—對我國影響」三段式作答:
- 先說明 C188 的制定背景、適用對象及規範目的。
- 再依「進入漁業工作、工作契約、船上生活、職業安全、醫療保障、社會保障、國際執法」分類說明主要內容。
- 最後從我國遠洋漁業管理、船員權益、國際漁業治理及產業競爭力等面向,分析其實際影響。
一、漁業工作公約之定位與適用範圍
(一)制定背景
漁業具有高度危險、長時間在海上作業、作業地點偏遠、船員與雇主資訊不對等,以及外籍船員比例較高等特性。部分漁船曾發生超時工作、工資扣留、契約不透明、居住環境不佳、醫療不足、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等問題。
既有一般勞動公約未必能完全處理漁業工作的特殊性,因此 ILO 制定 C188,建立適用於商業捕撈船員的最低國際勞動標準。
(二)適用對象
C188 原則上適用於從事商業捕撈作業之漁船及漁船船員,重點在於:
- 船員於漁船上或自漁船從事工作。
- 船員包括受僱、受薪或以其他方式從事漁業工作的人员。
- 以維生為目的之自給性漁業、休閒漁業及部分小型或特殊漁業,得依公約規定排除或採取彈性適用。
公約並非專門規範魚群保育、捕撈配額或漁獲技術,而是規範「從事捕撈活動之人」的勞動及生活條件。不過,勞動標準的改善會直接影響漁業管理成效。
二、漁業工作公約之主要規範內容
(一)最低年齡與未成年船員保護
公約要求各國訂定漁業工作最低年齡,以防止未成年人從事危險捕撈工作。
一般原則為:
- 從事漁業工作者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作年齡。
- 未滿 18 歲者不得從事會危害健康、安全或道德之危險工作。
- 對未成年船員之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及危險作業,應予限制。
其核心精神是避免童工及未成年勞工被安排從事高風險海上作業。
(二)健康檢查與適任證明
船員在上船工作前,應接受適當的醫療檢查,確認其身體及心理狀況適合從事海上漁業工作。
醫療檢查制度包括:
- 上船前健康檢查。
- 必要時定期複檢。
- 醫療證明之有效期間與保存。
- 對視力、聽力、慢性疾病及其他影響航海安全之狀況進行評估。
- 對不適任者提供申訴或複查機制。
此制度同時保護船員健康,也降低因船員健康問題造成船舶事故及作業風險。
(三)招募、僱用及仲介管理
公約要求各國對漁業船員招募及職業介紹機構加以監督,以防止不當收費、欺騙、契約剝削及人口販運。
主要要求包括:
- 招募及仲介機構須受主管機關監督。
- 不得以不合理費用轉嫁給船員。
- 船員應在上船前取得工作條件的清楚資訊。
- 應防止扣留護照、限制人身自由及以債務控制船員。
- 船員在發生爭議時,應有申訴及救濟管道。
對外籍船員而言,此部分特別重要,因其語言、資訊及法律地位通常較為弱勢。
(四)書面工作協議
船員與漁船所有人或雇主間,應有清楚、易懂且具法律效力的書面工作協議。
契約內容通常應包括:
- 船員姓名及雇主資料。
- 工作期間及工作地點。
- 職務內容。
- 工資、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
- 工時、休息及休假。
- 食宿及醫療待遇。
- 契約終止條件。
- 返鄉或遣返責任。
- 保險及社會保障。
- 爭議處理方式。
契約應使船員在上船前即能理解自身權利義務,避免以口頭承諾取代正式勞動條件。
(五)工資及薪資保障
公約要求船員獲得定期且透明的薪資給付,並應建立工資紀錄及查核制度。
重要內容包括:
- 船員應定期領取工資。
- 工資計算方式須明確。
- 不得任意扣留或扣減工資。
- 船員應能將部分工資匯回家屬。
- 工資爭議應有申訴及救濟機制。
此部分與防制強迫勞動密切相關。以漁獲分成計薪時,也必須使計算方式透明,避免以不透明的扣款及債務造成實質控制。
(六)工作時間、休息及船上生活條件
漁業工作雖具有季節性及受天候影響等特性,仍應透過國內法及船上制度保障合理的工作與休息安排。
規範重點包括:
- 應建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紀錄。
- 應避免過度疲勞。
- 船員應有適當睡眠及休息空間。
- 船上住宿須具備安全、衛生及通風條件。
- 應提供足量且符合衛生標準的飲水及食物。
- 應維持適當的衛生設備及生活空間。
船舶長期在海上航行,住宿、飲食與休息品質直接影響船員健康及航行安全,因此不能只以漁獲量或作業效率作為管理標準。
(七)職業安全與健康
C188 要求各國建立漁業職業安全衛生制度,降低海上作業之高風險。
主要內容包括:
- 漁船應具備適當的安全設備及防護裝備。
- 船員須接受安全教育、職前訓練及必要的專業訓練。
- 應建立船上安全管理及事故通報制度。
- 對機械、漁撈設備、甲板作業及夜間作業進行風險管理。
- 應調查職業災害及海難事故原因。
- 船員有權提出安全疑慮,並避免因拒絕明顯危險工作而遭受不當處分。
漁業管理因此由單純的「捕撈活動管理」,擴張為包含船舶安全、作業風險及人員保護的整體管理。
(八)船上醫療及岸上醫療
船員在海上工作時,若發生疾病或職業傷害,應能獲得適當醫療照護。
規範重點包括:
- 船上應備妥適當的藥品、醫療用品及急救設備。
- 船上應有具備急救能力之人員。
- 必要時應透過無線電或其他通訊方式取得醫療諮詢。
- 受傷或生病之船員應能在適當港口接受岸上治療。
- 因工作受傷或生病者,應有費用負擔及後續照護安排。
(九)遣返及返鄉保障
船員在契約期滿、船舶失事、雇主無法履約或其他法定情形下,應享有合理的遣返權利。
遣返制度應明確規定:
第 五 題15 分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對漁業管理及漁業治理所下之定義,試申述其中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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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FAO 對「漁業管理」(fisheries management)與「漁業治理」(fisheries governance)的概念區分,以及二者在永續漁業中的相互關係。答題重點不是只背誦名詞,而是要說明:
- 漁業管理偏重「如何管理漁業」的技術與執行過程。
- 漁業治理偏重「誰參與管理、依據何種制度與權力關係作成決策」的整體制度架構。
- 二者均以資源永續、負責任利用及達成漁業政策目標為共同目的。
一、FAO 對漁業管理之定義
FAO《負責任漁業技術指南》所採用的工作性定義為:
漁業管理是整合資訊蒐集、分析、規劃、諮詢、決策、資源分配,以及規範或規則之制定與執行,並於必要時加以執法,以規範漁業活動,確保資源持續生產力及達成其他漁業目標的過程。
其核心內容可拆解如下:
- 資訊基礎:蒐集漁獲量、資源量、努力量、船隊、漁民及環境等資料。
- 科學分析:分析魚群狀態、捕撈壓力、生態影響及社會經濟條件。
- 規劃與目標設定:訂定資源保育、漁業生產、漁民生計、糧食安全等目標。
- 諮詢與決策:與漁民、產業、地方社群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 資源分配:決定捕撈機會、進入資格、配額、漁期及作業區域。
- 規則制定與執行:採取禁漁期、禁漁區、最小網目、配額、船數限制及漁具限制等措施。
- 監測與執法:透過監測、控制與查緝確保規範落實。
因此,漁業管理並非單純的「限制捕魚」,也不只是漁業科學研究,而是由資料、分析、政策、規範、執行及執法所構成的完整管理程序。
二、FAO 對漁業治理之定義
FAO 對漁業治理的工作性定義為:
漁業治理是政府、制度及漁業部門利害關係人,包括行政人員、政治人物、漁民及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採納及執行適當政策、計畫與管理策略,以確保漁業資源受到永續且負責任利用的持續性過程。
FAO 另將治理視為行使經濟、政治及行政權威的系統性概念,其功能包括:
- 建立漁業部門的基本原則與整體目標。
- 形成政策與法規架構。
- 決定權力、責任及利益分配。
- 連結國際、國家、地方等不同層次。
- 納入政府、產業、漁民社群、公民社會及其他私人部門。
- 強調參與、透明、責任、協商及合法性。
所以,漁業治理的範圍比漁業管理更廣,不只處理魚群與漁獲,也處理制度設計、權力關係、利益衝突、參與程序及政策正當性。
三、漁業管理與漁業治理之相同點
(一)共同追求永續與負責任利用
二者均以避免過度捕撈、維持水域生態系、確保資源持續生產力及兼顧社會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其政策目標並不限於增加短期漁獲,也包括糧食安全、就業、所得、社區生計及代間公平。
(二)均屬持續性的動態過程
漁業資源、海洋環境、市場條件及社會需求會不斷變化,因此管理與治理均須透過監測、評估、回饋及調整,形成循環性的政策過程,而非一次性決策。
(三)均涉及多元行動者
FAO 的觀點並非僅由政府單方面命令管理。政府機關、漁業管理機構、漁民、漁業團體、加工業者、貿易商、地方社群、科學研究機構及國際組織,均可能參與其中。
(四)均須透過政策、計畫及規則實現目標
治理所形成的原則、政策與制度,必須透過漁業管理轉化為具體的管理計畫、漁業規則、配額、禁漁期、漁具限制及執法措施,才能產生實際效果。
(五)均具有多層次特性
漁業問題常跨越地方、國家、區域及國際層次。近海漁業可能由地方及中央共同管理,跨界魚群及遠洋漁業則須透過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或國際合作處理。
四、漁業管理與漁業治理之不同點
| 比較面向 | 漁業管理 | 漁業治理 |
|---|---|---|
| 概念層次 | 操作性、執行性概念 | 上位性、制度性概念 |
| 主要問題 | 如何蒐集資料、訂定措施並管理漁業活動 | 誰參與、如何分配權力、如何形成政策與規則 |
| 核心內容 | 分析、規劃、決策、資源分配、規範制定、執法 | 政治、經濟、社會、法律及行政制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