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食品衛生檢驗
試題代碼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第 一 題20 分

113 年某直轄市有多位民眾至餐廳用餐後引發嚴重食物中毒,最終導致 6 人死亡之事件,請問造成此次中毒的病原菌與毒素為何?引發中毒的可能原因?中毒的症狀為何?哪些食品風險較高?如何預防此類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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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邦克列酸(Bongkrekic acid;舊稱米酵菌酸)食品中毒的病原菌、毒素形成條件、臨床表現、高風險食品與預防原則。作答時要區分「產毒菌」與「毒素」:引起中毒的是食品中已形成的邦克列酸;病原菌是產生該毒素的來源。

邦克列酸由唐菖蒲伯克氏菌椰毒病原型(Burkholderia gladioli pathovar cocovenenans,簡稱 B. gladioli pv. cocovenenans)產生。毒素耐熱,通常的烹煮難以破壞;無色、無味,不能靠外觀或氣味判斷食品是否安全。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食品衛生管理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官方防治指引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由「113 年、直轄市、多人用餐後中毒、最終 6 人死亡」辨識為臺北市寶林茶室食品中毒事件。接著依毒素型中毒的作答順序,分別說明:

  1. 產毒病原菌與毒素。
  2. 毒素可能形成的環境及食品處理失當情形。
  3. 臨床症狀及可能的器官損傷。
  4. 高風險食品類型。
  5. 從採購、冷藏、浸泡、處理到供餐的預防措施。

本案與粿條等濕式米麵製品有關;作答時應指出其為本案重要關聯食品,同時避免將風險誤寫成「所有米製品都有危險」。

詳解

一、病原菌與毒素

病原菌為唐菖蒲伯克氏菌椰毒病原型,毒素為邦克列酸。邦克列酸是細菌產生的毒素;即使產毒菌後續被加熱殺死,已形成的毒素仍可能殘留,因此「充分加熱」無法作為唯一防治方式。

邦克列酸較容易在以下條件下形成:

  • 溫暖、潮濕的環境,約攝氏 20 至 30 度。
  • 近中性酸鹼值,約 pH 6.5 至 8.0。
  • 低鹽環境。
  • 食品或原料含脂質,且保存或發酵管理不當。

二、引發中毒的可能原因

食品原料或製程受到產毒菌污染後,若在適合細菌生長及產毒的環境下放置,可能在食品中累積邦克列酸。以寶林茶室事件而言,粿條等濕式米製品與中毒事件關聯密切;食材拆封後保存不當、未維持適當冷藏或使用時間過長,都是需要注意的食品安全環節。

邦克列酸耐熱且無色無味,所以污染食品即使煮熟,毒素仍可能造成中毒;也不能以食品沒有異味作為安全判準。

三、中毒症狀

患者可能在食用後出現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腸胃道症狀;嚴重時可有頭暈、頭痛、嗜睡、過度出汗、心悸等全身症狀,並造成肝臟、腎臟、心臟等器官損傷,進一步引發多重器官衰竭,甚至死亡。

此類中毒的病程可能迅速惡化;若懷疑食用受污染食品後出現不適,應儘速就醫。

四、風險較高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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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113 年臺灣發生蘇丹紅食品安全事件,請說明此事件的始末?並說明蘇丹紅是什麼及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危害?違法添加的目的及可能出現在何種食品中?食品中含蘇丹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何種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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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蘇丹紅事件的食安風險辨識、事件追溯,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添加物未經許可」的規範。作答時應分清楚三件事:蘇丹紅是工業染料、不是合法食品著色劑;違法添加常為了讓食品顏色鮮豔並降低成本;食品中檢出蘇丹紅,主要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

解題方法:依事件、物質、危害、動機、法條作答

一、113年事件始末

113年初,地方衛生機關抽驗市售辣椒粉及相關食品,檢出蘇丹色素。後續追查發現,問題源頭涉及自中國輸入的辣椒粉,並流入國內調味料及食品加工業者;下游產品涵蓋辣椒粉、調味粉、零食及肉乾等。中央與地方衛生機關隨後擴大抽驗、追查原料流向,並要求問題產品下架回收、封存或銷毀,也加強辣椒粉輸入查驗。

事件重點在於:非法染料先混入辣椒粉,再隨原料流向多家下游業者,造成多種加工食品受到波及。

二、蘇丹紅是什麼?

蘇丹紅(Sudan dyes)是一群人工合成的脂溶性偶氮染料,常用於工業產品著色,例如油、蠟、塑膠或其他材料。蘇丹紅並非我國核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不得添加於食品中。

三、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危害

蘇丹紅及其代謝產物受到關注的健康風險包括基因毒性,以及可能的致癌性;動物研究也顯示部分蘇丹色素可能造成肝臟等器官危害。不過,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將蘇丹紅相關色素列為第3類,意思是「目前無法依現有證據分類其對人體的致癌性」,並不代表已證明對人體致癌,也不代表可以當作安全物質使用。考場作答宜表述為「具有潛在基因毒性及致癌疑慮」,避免直接寫成「已證實會使人致癌」。

四、違法添加的目的及可能出現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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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115 年初衛生單位查獲某公司將橄欖油與芥花油以 1:25 比例混合後,品名標示為 100% 純橄欖油,衛生單位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何種條文並處以多少範圍之罰鍰?

另請說明「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之規定,依法該公司應如何正確標示品名與內容物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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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食品品名須與食品本質相符,以及市售包裝調合油的品名與內容物標示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將橄欖油與芥花油混合後,產品本質是「調合油」;標示為「100% 純橄欖油」會使消費者誤認產品完全由橄欖油製成,屬於食品標示不實或易生誤解。

解題方法

先依比例計算兩種油脂各占產品的含量:

1+25=261+25=26 橄欖油占比=126×100%≈3.85%橄欖油占比=\frac{1}{26}\times100\%\approx3.85\% 芥花油占比=2526×100%≈96.15%芥花油占比=\frac{25}{26}\times100\%\approx96.15\%

再將含量與「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比對:品名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該油脂須占產品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品名宣稱兩種油脂名稱,兩種油脂須各占百分之三十以上,且依含量高低排列。

法條適用與罰鍰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食品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以僅含約 3.85% 橄欖油的調合油標示「100% 純橄欖油」,違反該項規定。

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者,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400 萬元以下罰鍰。

若案件另經認定有攙偽或假冒情事,並涉及同法第 15 條及第 49 條的規範,可能另有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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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因應食品外送服務產業的蓬勃發展,衛生福利部於 114 年 6 月修正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新增了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提供食品外送服務的相關衛生管理規定,請說明有哪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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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5 條。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該準則,增訂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外送服務時,對外送員、外送裝備及食品運送過程的衛生管理要求。

外送食品從業者與運送過程攸關食品衛生安全,因此規範著重於四方面:人員訓練與衛生行為、外送裝備、運送中的防污染及時間溫度管理、平台衛生管理責任。

解題方法

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5 條逐款整理,並按照外送服務流程作答:

  1. 外送員的訓練與行為。
  2. 外送前的裝備檢查。
  3. 運送中的食品防護與溫度、時間管控。
  4. 平台指派管理衛生人員。

這樣作答能完整涵蓋條文,也能清楚呈現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在各階段應遵循的規範。

規範內容

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提供食品外送服務,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送員教育訓練及紀錄:外送員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教育訓練,平台業者並應作成紀錄。
  2. 外送員行為衛生:外送員取得及交付食品時,不得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或有其他污染食品的行為。
  3. 外送箱具要求:外送箱具應具密封及保溫效果。
  4. 外送前檢查:外送食品前應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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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致突變性試驗是食品安全性評估中重要試驗方法之一,其中最普遍被使用的致突變方法為何?請說明此方法由誰所開發以及主要原理與優點,所得結果如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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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致突變性試驗中最常用的方法」、方法的開發者、試驗原理與結果解讀。最普遍使用的方法為 Ames 試驗,亦稱沙門氏菌/微粒體致突變試驗或細菌回復突變試驗,以 Salmonella typhimurium 為主要試驗菌株;標準方法也可使用 Escherichia coli。

解題方法

作答依序交代「方法名稱、開發者、試驗原理、優點、結果用途」即可完整切中題旨。

  1. **開發者:**由美國生化學家 **Bruce N. Ames(布魯斯・艾姆斯)**開發。
  2. **試驗原理:**使用帶有胺基酸合成缺陷的細菌突變株,例如需要組胺酸才能生長的 S. typhimurium(His⁻)菌株。將受試物與細菌混合,接種於缺乏組胺酸的培養基;只有發生回復突變、恢復自行合成組胺酸能力的細菌(His⁺),才能形成可計數的菌落。若受試物組的回復突變菌落數明顯高於溶劑對照組,表示受試物具有誘發基因突變的能力。
  3. **代謝活化:**為檢測需經代謝轉化才具致突變性的物質,試驗常另設有及無肝臟 S9 代謝活化系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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