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林業技術
試題代碼 林政學

第 一 題25 分

京都議定書關於森林的條文,包括第 2 條第 1 款 a 項、第 3 條第 3 款與第 3 條第 4 款;巴黎協定關於森林的條文則為第 5 條。請從條文內容變化,說明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國際對於森林在因應氣候變遷的規範有哪些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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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氣候治理如何把森林納入減緩氣候變遷的制度:從《京都議定書》以森林活動協助特定締約方履行排放承諾,轉向《巴黎協定》將森林保育、增匯及相關政策納入較普遍的氣候行動框架。

作答須掌握三個概念:

  • 碳匯與碳庫:森林可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森林遭砍伐或退化,則會造成碳排放或碳儲量減少。
  • 造林、再造林、毀林:京都議定書第 3 條第 3 款規範的土地利用變化活動,須依條文所定期間及方法辨認。
  • 森林管理及其他土地利用活動:京都議定書第 3 條第 4 款容許締約方納入其他人為活動,依規定處理其排放與移除量。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其後無影響本題比較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兩份協定的森林規範:先看森林在減碳承諾中的角色,再看納入的活動及義務對象,最後比較巴黎協定增加的保育、減緩與調適政策方向。

一、《京都議定書》:森林作為履行減量承諾的政策工具與核算活動

第 2 條第 1 款 a 項規定,附件一締約方為達成第 3 條量化限制與減量承諾,應依本國情況執行或進一步制定政策與措施;列舉措施包括保護及增強溫室氣體的碳匯與碳庫,以及推廣永續森林經營、造林與再造林。

此條將森林政策明確連結到附件一締約方的量化減量承諾,並以永續森林經營、造林及再造林作為政策措施。

第 3 條第 3 款將特定土地利用變化活動納入承諾期排放量與移除量的核算。締約方須核算 1990 年以來因人為直接活動所造成的造林、再造林及毀林結果。條文重點是把這些活動導致的碳儲量變化,納入履約核算。

第 3 條第 4 款則處理第 3 款以外的人為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活動,例如森林經營等。締約方可依規定選擇納入其他活動;活動須為人為直接活動,並自 1990 年以來發生。締約方會議另負責決定核算方法及活動規則。

因此,京都議定書形成較具體的活動分類與核算制度:第 3 條第 3 款規範造林、再造林、毀林等活動,第 3 條第 4 款則提供納入其他活動的制度空間。

二、《巴黎協定》:森林納入普遍氣候行動及 REDD+ 框架

第 5 條第 1 項要求締約方採取行動,適當地保育並增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4 條第 1 款 d 項所指的溫室氣體碳匯與碳庫,包括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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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氣候變遷導致全世界森林火災頻傳,且致災規模越來越大,臺灣 2021 年亦有明顯森林火災增加趨勢。在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為森林火災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內容,訂定《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依據《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在森林火災災害預防對策上,有哪 9 項林地經營管理措施,用來預防森林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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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災害預防」的林地經營管理措施,重點是依計畫列出八個措施項目;題幹所稱「九項」與命題當年計畫所列項目數不一致。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9 條第 2 項,是題幹交代主管機關與計畫訂定依據的背景;作答核心則是計畫中的措施清單。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指定的計畫定位至「災害預防」章,再看「林地經營管理措施」逐項列出的工作項目。不要把同一計畫中「嚴格執行引火許可規定」或「民眾防災教育訓練及宣導」等其他章節的措施併入。

作答內容

依民國 110 年《森林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林地經營管理措施列有以下八項:

  1. 造林撫育及燃料管理作業:在人為活動頻繁或歷史上較易發生森林火災的地區,減少燃料累積,並視林木生長與林地狀況加強撫育、移除燃料或營造耐火林相,以降低火災發生機率。
  2. 防火線及防火林帶之整理:整理防火線與防火林帶,作為阻隔或控制火勢蔓延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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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森林保護辦法》依《森林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訂定之,請說明《森林保護辦法》規範哪些 15 項森林保護機關應執行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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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保護辦法》第 3 條所列的森林保護機關權責。依同辦法第 1 條,本辦法是依《森林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訂定;依第 2 條,森林保護機關包括《森林法》的主管機關,以及依法令在特定森林區域行使管理經營權限的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修正,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的年度掌握法規版本。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要求列出「15 項」,作答核心是依《森林保護辦法》第 3 條逐項列舉,並保留各款的關鍵動詞與權責對象。為方便記憶,可按內容分成「設施與計畫、災害防救、野生動植物保護、違法案件處理、損害追賠及其他」幾組,再核對共 15 款。

森林保護機關應執行的 15 項權責

依《森林保護辦法》第 3 條,森林保護機關之權責如下:

  1. 森林保護設施之設置及宣導事項。
  2. 森林保護及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3. 森林災害之防止、調查及處理事項。
  4. 森林災害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事項。
  5. 森林災害之搶救、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事項。
  6. 森林災害救災資源、救災工具之供應、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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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林務局於 2019 年「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依照不同經營目標,分流輔導。請說明「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規劃哪四類不同森林經營模式?並請說明不同經營模式的經營特色及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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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林務局於民國 108 年(2019 年)推出的「林業永續多元輔導方案」。方案以「夥伴、多元、友善」為核心,輔導私有林主及林業生產合作社依森林資源、土地條件與經營目標,擬定森林經營計畫,並透過專業技術協助、行政整合及經費補助,推動森林永續經營。

四類經營模式可依其主要收益來源與森林功能辨識:林木生產、林下經濟、森林遊憩、森林療癒。實務上可在同一林地搭配經營,但必須符合森林承載能力及友善環境原則。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四類模式,再逐一說明「經營目標與特色」以及「執行挑戰」。特色要指出模式如何創造經濟或社會效益;挑戰則宜從林地條件、投資回收、人力技術、市場通路、環境承載與安全管理等面向說明,避免只列出名稱。

四類森林經營模式、特色與挑戰

一、林木生產

**經營特色:**以木材或竹材生產為主要目標,透過造林、撫育、疏伐、林分更新及適時收穫,建立有計畫的生產週期。配合國產材加工與利用,可提高國產木竹材供應、促進森林資源循環利用,並增加林地的長期經營收益。

**經營挑戰:**林木生長期長,投資回收慢;私有林地常有面積零碎、林木蓄積與品質不一、林道及機具不足等問題。伐採、集材與運材成本高,也須兼顧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及伐採行政程序。若加工、產品規格、產銷通路未能銜接,林木即使成材,也不易轉化為穩定收益。

二、林下經濟

**經營特色:**在維持森林樣貌、組成及功能的前提下,利用林冠下環境經營森林副產物,例如段木香菇、木耳、臺灣金線連或森林蜂產品。此模式可在林木尚未達輪伐期前,增加林農收入,也能結合在地知識與山村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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